新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突出科技在调整经济结构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推进创新型新城区建设,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形成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19〕16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0〕32号),《呼和浩特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呼财教规〔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二条 科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围绕本区的主导产业、重点领域、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基础性、公益性以及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以及为科技创新提供条件和服务的平台载体和环境建设等科技活动、区政府确定的“一事一议”及兑现奖励等项目。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区级财政拨款。由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其具体职责:
(一)区科技局职责
第四条 区科技局职责
1.依据年度专项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提出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
2.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会同区财政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3.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
4.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5.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区财政局职责
1.核定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
2.会同区科技局审定并下达项目资金;
3.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承担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2.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3.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
5.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6.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加强项目预算管理,确保自筹资金足额到位,保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7.项目开展需要项目合作单位的,应当事前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约定资金开支范围并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等名义违规转包科研项目,变相转拨资金;
8.项目预算执行有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区科技局审批
9.项目结题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供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建立决算报告审计机制,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0.科技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11.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区财政局、区科技局每年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总额的2%提取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管理工作经费用于项目需求调研、项目征集、评审论证、监督检查、人员培训、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所需费用。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核定,区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条件:
1、承担项目单位须为新城区境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应具有完成项目必需的技术人才、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和产业化条件,并具有前期研究工作基础;
3、企业经营效益良好,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制度健全,申请资金和自筹配套资金按不低于1:1配套;
4、其他方面有关规定。
第五章 申报与受理流程
第九条 资助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后征集上报,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申报书,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由区科技局初步确定实地调研项目,局务会研究初步拟定项目,报区政府研究决定最后立项项目,区科技局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书,项目执行期满后,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实施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条 奖励依照上级有关部门认定文件,由区科技局汇总,报请区政府,由区政府会议研究确定。资金由获奖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活动。最后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区科技局。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根据区政府相关会议确定的申报流程进行申报。
第六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资金支持采取分类支持形式,根据项目特点,分为资助、奖励、“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资金支持的方式:
1、资助主要重点为地区高新技术、农业、社会事业类产业技术创新、技术升级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科技活动。
2、奖励重点为获得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创新载体(含院士工作站、科技孵化器、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等),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团队的依照认定文件兑现;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及境外成功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研究确定后兑现。
3、“一事一议”重点为区政府确定涉及新城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科技专项,由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定立项、申报流程、实施和验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扶持。
第七章 资金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四条 开展不定期的抽查检查。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档案资料查阅、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考察、查看会计报表、财务原始凭证等方式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方式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或在专家库随机抽取专业技术及财务类专家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按规定对项目实施中期检查。对一些需要重点检查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以来的研究进度、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和经费合理合规使用。
第十六条 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开展对已完成项目的绩效评价。组织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合同规定的研发或建设任务、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知识产权拥有情况、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存在的问题进行评判。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成效进行评价。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材料及实地查看,完成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第八章 项目验收及终止
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包括总结结题和验收结题两种形式。奖励采用总结结题;资助资金采用专家验收结题。“一事一议”按照区政府相关会议确定的方式验收结题。
第十八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和终止实施的项目,区科技局结合项目预算并按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组织财务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将违规使用资金和结余资金按相关规定收回。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已列入诚信“黑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申报新城区内不同类别的计划项目,将不予受理、立项。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城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XZG-2021-01。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