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村邮站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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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村邮站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5〕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村邮站运营管理办法》于2025年10月17日经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村邮站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需求,深化巩固邮政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村邮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保障村邮站规范稳定运行,以确保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到基本的邮政服务,更好促进和美乡村建设,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21〕29号)、《关于印发海南省村邮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发改交能〔2012〕24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邮站”是指设置在行政村提供邮政服务的终端设施,是集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合一”的综合便民服务平台,是推进邮政公共服务转型升级、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农村物流配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邮员”是指在村邮站提供农村邮政服务、电商服务、物流服务的村民。村邮员为公益性岗位,承担村邮站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确保党报党刊、邮件、邮政普通包裹及邮政用品用具安全。

第四条 本市按照基本公共服务要求,加强对村邮站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地区享有邮政基本服务,落实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强化投入保障,不断完善配套制度,促进村邮站规范运行。

第五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等依照职责负责对村邮站的服务过程和成效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建立长效协作工作机制。

第六条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市邮政企业)负责做好村邮站的业务指导和运营管理,制定完善安全运行等相关制度,组织开展村邮员业务培训,应当免费提供村邮站所需的各类业务单据和邮政用品用具,落实好村邮站接转党报党刊、邮件、邮政普通包裹等工作考核,确保村邮站正常运营。


第二章 基本服务功能

第七条 村邮站基本服务功能是实现邮政普遍服务功能,具体是代售信封、通信邮票,收寄平信和明信片,实现农村地区平常邮件(平信、账单、明信片、印刷品等)、给据邮件(挂号信、领取包裹通知单、汇款通知单等)、中央和省级党报党刊等投递服务以及邮政普通包裹揽收和投递。

村邮站承担下列基本服务:

(一)村邮站应当按照市邮政企业作业计划要求,及时接收处理所属邮政支局(所)送达的报刊、邮件、邮政普通包裹等,并在规定时限内转交给村民用户;

(二)村邮站应当积极揽收本行政村辖区内上行的邮件和包裹,确保村民享受便捷、安全的寄递服务。


第三章 拓展服务功能

第八条 村邮站拓展服务功能是在保障农村通邮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和开办条件,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充分利用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邮政便民服务站、电商服务站、农村综合服务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等平台资源,叠加更多便民利民服务功能,形成资源共享、平台共用的合作模式,将其打造成为农村综合便民服务平台。

市邮政企业负责下列村邮站拓展服务:

(一)市邮政企业应当加强与电商、供销、电信、金融等行业的沟通协作,积极签订拓展业务叠加代办协议,共同筛选适合的村邮站叠加各项便民服务业务,更好地服务农民生产生活,助力乡村振兴和农民增收致富。市邮政企业按代办协议考核发放叠加的各项业务代办费;

(二)市邮政企业应当将村邮站功能与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邮政便民服务站、电商服务站、农村综合服务社等功能相衔接,引入邮政信息平台叠加代收代缴、农资配送、农产品销售、批销大单品业务、社区团购、助农贷款等服务,推动农村邮政网络资源的综合利用,提升村邮站可持续运营能力,满足农民群众用邮需求;

(三)市邮政企业应当充分发挥村邮站的作用,将其打造成“多站合一、一点多能、一网多用”的农村综合便民服务平台,加快构建完善农村末端共同配送体系,助力提高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更好满足农村生产生活需要,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建设和美乡村提供有力支撑。

第九条 村邮站应当综合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先进科技手段,创造条件叠加邮政便民服务站综合平台,实现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和网络购物在全市农村地区的全覆盖,鼓励“交邮合作”,促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降低农村运输投递成本,激活农村双向物流,在刺激农村消费升级保障工业品顺利下乡、助力农产品出村进城,促进城乡经济循环流通转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村邮站应当借助“互联网+”发展契机,以线上线下消费为依托,拓展“最后一公里”服务范畴,打造个性化的末端服务体系;以信息化村邮站为基点,与农村电商配送衔接,叠加服务种类,提升服务质量,实现邮政普遍服务均等化、寄递服务便捷化、电商服务多元化。


第四章 站点及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村邮站为村级公益事业,村邮员为公益性岗位,每个村邮站应当配备1名村邮员。村委会确定村邮站场所和人员,负责村邮站场所、设施设备等资产管理,负责村邮员出勤和履职等情况的考核与管理。市邮政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配合村委会做好村邮站的运营管理和村邮员的业务培训、考核、补贴发放等。

第十二条 村邮站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备的设施设备。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应当设置一个村邮站,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可以综合考虑特殊因素个别差异化设置村邮站。村邮站应当充分搭载行政村现有的公共资源(如村委会办公场所、党群服务中心、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等)加以改造设置,具有独立空间,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平方米。市邮政企业应当配合村委会加强村邮站的改造设置和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场所设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市邮政管理部门牵头验收后确定使用。

第十三条 村邮站应当坚持集约化、公共化、规范化发展方向,按照“多站合一、一点多能、一网多用”要求和“建设与规范并重”工作思路,鼓励支持利用村内现有的小超市(便利店)等人流量较大、方便用户往来的固定场所改造设置村邮站,推进村邮站叠加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邮政便民服务站、电商服务站、农村综合服务社等功能,进一步整合资源,保障村邮站有场地、有标识、有人员、有设备、有制度、有固定服务时间。

第十四条 村邮站原则上每周服务时间不少于5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少于6小时,如遇特殊情况暂停服务的,应当事先向市邮政企业和村委会报备,在村邮站张贴告示对外公告,并委托其他人员或采取措施保证服务不中断。

第十五条 村邮员选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长期生活在本行政村或具有本行政村户口,原则上年龄在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性别不限;

(二)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基本的电脑、智能手持终端操作技能;

(三)热爱村邮站工作,具有为村民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生活相对困难的村民。

第十六条 按下列程序选用村邮员:

(一)筛选推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邮政企业向村委会推荐;

(二)考察选用。由村委会对村邮员人选进行实地考察并确定人选;

(三)培训上岗。村邮员上岗前,由市邮政企业集中或分期组织开展培训,学习村邮员必备的邮政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村邮员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村邮员退出机制处理并重新选用:

(一)原则上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或因身体原因不适合担任村邮员工作的;

(二)违规向用户收取报刊、邮件、邮政普通包裹投递服务费用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害公民通信权利和通信秘密事项的;

(四)村邮站服务质量考核半年内累计2次低于60分的;

(五)服务态度与服务质量较差、村民意见较大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更换的情形。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保障村邮站实现基本服务功能所需资金称为村邮站运营资金。根据《关于印发海南省村邮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发改交能〔2012〕2424号)等文件要求,本市村邮员工作补贴由省财政和市财政按3:7比例分担;村邮站运营维护费用等经常性支出,由市财政承担。

本市村邮站运营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纳入三亚市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提出下年度全市村邮站运营资金预算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年度财政资金下达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每半年额度统一划拨给市邮政企业进行考核代发。

第十九条 村邮站运营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村邮员工作补贴和村邮站日常运行维护费等经常性支出。

村邮员工作补贴由市邮政企业依据《三亚市村邮站基本服务功能检查考评表》(详见附件)的内容对村邮员每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按考核结果发放工作补贴。因考核被扣除的村邮员工作补贴资金,统筹用于全市村邮站设施设备维护和更新。村邮员工作补贴不包括拓展服务功能产生的代办业务费。

村邮站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主要用于投递电动三轮车维修(含蓄电池更换)、购买村邮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村邮站水费、电费和通信费等。村邮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市邮政企业从村邮站运营维护费中代扣后统一购买,扣除购买村邮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后,其余村邮站运营维护费实行村邮员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各村邮站开展拓展服务功能业务的,按照第三章第八条规定由市邮政企业负责考核发放代办业务费。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村邮站运营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村邮站运营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邮政企业应当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下列村邮站业务指导和检查考核:

(一)每月通过现场检查、征求村委会意见或群众反馈意见等形式对村邮站进行考核,填写《三亚市村邮站基本服务功能检查考评表》,并于每月10日前将考核情况反馈村委会,同时报送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邮政企业按考核结果发放村邮员工作补贴。检查每扣1分减发当月1%的工作补贴,减发当月补贴原则上不超过200元;

(三)村邮站拓展服务功能业务的检查考核,参照村邮站基本服务功能检查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作为代办业务费发放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村邮员应当按照村邮站各项管理规范标准提供代办服务,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承担保护公民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件安全的责任,保障公民通信权利。对于发生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报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村邮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时间及时准确地做好本行政村区域内报刊、邮件、邮政普通包裹投递等工作,不积压延误、不乱投乱放、不擅自停投;

(二)自觉接受市邮政企业组织开展的业务技能培训、业务指导、运营管理、服务质量检查考评;

(三)村邮员因本人过错造成用户的报刊、邮件、邮政普通包裹丢失、损毁或发生延误,由村邮员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投递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指导市邮政企业做好村邮站运营管理工作,督促市邮政企业加强村邮站检查指导工作,着力提升农村邮政普遍服务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三亚农垦各居结合实际情况,确需设立站点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1日。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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