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5〕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现将《海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审核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有序移交属地就业经办机构管理。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中发〔2024〕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2024〕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强化就业见习管理,提升就业见习质量,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高质量充分就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见习是指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我省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学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以下简称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基地进行3至12个月的全日制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是帮助见习人员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就业能力的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 就业见习基地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主申请设立,经当地就业经办机构认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实践训练岗位的场所。
入驻我省各类产业园区、孵化基地的企业,可以依托产业园区、孵化基地为单位,向当地就业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设立见习基地。
第四条 就业见习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为导向,坚持政府推动、属地管理、双方自愿的原则,持续扩大就业见习规模,促进见习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就业见习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工作指导。
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统计分析、示范基地评选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就业见习工作的管理、指导与监督。
市县就业经办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审核认定本地就业见习基地,授予“海南省××市(县)就业见习基地”牌匾,并公布本地就业见习基地名录;
(二)负责本地就业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可委托第三方实施);
(三)负责就业见习岗位收集发布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发动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参加就业见习;
(四)负责就业见习补贴等的审核、公示和拨付工作;
(五)负责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和见习期满未留用人员的后续服务工作;
(六)负责就业见习相关统计工作。
第三章 就业见习基地管理
第七条 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依规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营状况良好,持续经营一定年限,参保职工人数达一定规模,具体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三)具备开展就业见习活动所需的场所、设备设施等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具有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用工合法合规;
(四)通过“信用中国”相关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查询无违规信息。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前款申请认定。
第八条 就业见习基地承担以下工作:
(一)持续稳定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见习岗位(除事业单位外,其他见习基地每一个自然年度提供的见习岗位应不少于5个),所提供岗位应为本单位主营业务岗位,且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提升需要,其中科研类、管理类、技术技能类(不含操作岗)岗位应占一定比例,具体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制定见习计划和培训方案,指定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和见习活动;
(三)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做好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按月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有条件的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或购买其他补充医疗保险;
(五)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
(六)吸纳留用见习人员或推荐未留用见习人员就业;
(七)按规定申领就业见习补贴,配合本地就业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设立的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见习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在岗职工总数的20%。企业、社会组织等设立的就业见习基地,在岗职工人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总人数计)在20人以上的,申报见习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职工总数或总人数的30%。
提供的见习岗位均符合当地重点产业发展方向、重点行业急需紧缺的,或者见习期满留用率平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可向当地就业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适度放宽见习岗位申报数量限制。
留用率是指,见习基地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与见习期满或提前留用人员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占该自然年度内就业见习期满人数的比例。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
(一)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一个自然年度内无见习期满或提前留用人员的,不参加绩效评估);
(二)一个自然年度内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未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开展见习活动或完成见习计划人数达不到50%的;
(四)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留用率均低于5%的(事业单位申请设立的就业见习基地除外);
(五)发生扣押见习人员证件、拖欠或罚扣基本生活费等侵犯见习人员权益行为,当地就业经办机构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配合监督、检查、考核工作的;
(七)主动申请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经当地就业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的。
存在上述第(五)、(六)项情形的,应立即终止见习基地开展就业见习活动。除此之外的情形,对取消资格的见习基地,不再新增见习人员,现有见习人员补贴发放至完成见习活动为止。
第四章 就业见习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在见习协议中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地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原则上不得安排见习人员在本地以外见习,确有必要的,应与见习人员协商一致并报当地就业经办机构同意。
就业见习基地应确保见习人员同等享有业务培训、文化活动等待遇。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指定作风正派、经验丰富、技术过硬、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全程带教见习人员,每名见习指导老师同时带教一般不超过3人。
就业见习基地应制作并妥善保管见习人员登记表、见习协议书、考勤记录、见习补贴报账资料及财务凭证、见习考核意见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见习人员因自身原因不愿继续见习的,经与见习基地协商一致,可解除见习协议。
第十四条 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解除见习协议:
(一)一个月内,无故连续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二)不服从见习计划,不听从见习基地管理,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三)因主观过错或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五条 见习期满,就业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的现实表现对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核,并出具评价意见。
见习期满吸纳见习人员就业的,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第五章 见习补贴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就业见习补贴采取“先支后补”的方式。就业见习基地可在向见习人员首次支付基本生活费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就业经办机构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和期限按我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见习补贴。
第十七条 在产业园区或孵化基地内设立的就业见习基地,由产业园区、孵化基地统一申领就业见习补贴,再转拨至相应的用人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的就业见习补贴以及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估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市县就业经办机构应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就业见习基地完善制度、提供岗位、组织见习、执行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有必要时,可直接向见习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对由企业设立的就业见习基地开展相关检查,应符合我省关于涉企检查活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各市县就业经办机构要建立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发放内控机制,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对比核实,从严落实资金管理规定,防范骗取、挪用、虚报、冒领就业见习补贴问题。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常态化开展就业见习补贴发放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行为,应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并按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组织推荐我省就业见习基地参评全国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被评选为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此前有关就业见习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海南省就业见习工作操作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