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儋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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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儋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儋府规〔2024〕5 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儋州市乡村振兴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儋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儋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居民用户、供水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2020修订)《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或再处理(过滤、软化、消毒等)后,再经管道输送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监控系统、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水务局负责供水企业等专业经营单位管辖范围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推进新建住宅小区和具备条件的现有小区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给供水企业等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建住宅小区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规范建设,组织推进老旧小区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改造等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管辖范围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与卫生监督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已移交供水企业的二次供水设施运维成本进行供水价格核算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会同市水务局指导监督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严格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治安防范主体责任。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二次供水建设及运行管理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二次供水中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

那大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三无小区”(“三无小区”指无物业管理、无主管部门、无人防物防的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照国家规定需要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变更,应当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并向市水务局备案。

第六条 为保障二次供水的安全与稳定,鼓励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委托供水企业等专业经营单位组织实施。现有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且未委托供水企业等专业经营单位运维和管理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水务局、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现有住宅小区属于老旧小区改造或老城区改造范围的,纳入改造计划一并实施。

新建、扩建、在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其所需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其建设费用原则上由产权人承担。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满足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生活和消防供水系统分离、智能化计量管理、安全运行管理等要求。供水企业应当结合用水报装前期服务,在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为设计和施工等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技术把关。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邀请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供水企业参与验收。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主体工程联合验收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试压、冲洗、消毒、通水测试和水质检测,并依法依规组织相关单位完成验收。

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图纸、相关资料原件完整移交市水务局、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各一份,由管理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维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二次供水设施的运维和管理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由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条 新建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可由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委托供水企业统一运维和管理,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应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运维和管理协议,约定有关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要求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运维和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供水企业应当接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向供水企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权的,由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供水企业应当接管并负责运维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

第十二条 供水企业接管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运维和管理费用的计收方式及标准应按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合同的约定执行。约定内容包括公共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维护管理、大修及更新改造等费用。

第十三条 未移交给供水企业运维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维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的运维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必须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对所管用户履行以下责任:

(一)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建立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制度,制定二次供水应急预案;

(二)负责对用户实行计量、抄表和收费到户,并按照相关规定对用户计量水表进行周期更换;

(三)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项目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水质指标的必测项目,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四)核定清洗消毒单位经营资质,检查清洗消毒人员健康证,并对清洗消毒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

(五)负责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将每次清洗消毒记录、清洗合格证明文件归档并通过公示栏或其他方式予以公示;

(六)负责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与服务的投诉,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用户投诉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响应并及时解决(也可根据用户要求进行约期,并在约期内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向用户说明原因,并承诺解决的时间。发生水质异常、用户表前管道爆裂和设备故障等影响供水服务的紧急情况时,应在两小时内到现场处理或者抢修;

(七)负责处置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突发性事件,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池(箱)清洗消毒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停水信息,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停水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

(八)负责处置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监控系统,监控信息最少可保存九十天。支持二次供水设施、设备间采取加锁等防护措施,实行专人管理,并与市公安局建立联动机制。

第十六条 用户和二次供水区域内的其他单位、个人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运维和管理及维修、改造等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扰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阻挠相关工作。


第四章 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管理实行卫生许可制度。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次供水水质受污染或者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向市水务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行业监督,不定期进行抽检。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污染,危及人体健康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责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立即停止供水,并指定专人查明原因,清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水。可采取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市水务局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规定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及二次供水设施运维和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儋州市那大城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同时《儋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儋州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儋州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竣工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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