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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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海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教规〔2024〕39号


各市县财政局、党委文明办、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88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委文明办、省教育厅制定了《海南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海南省教育厅

2024年9月19日


海南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

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和《财政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支持脱贫县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所需资金的补助,包括修缮装备补助、运转补助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学校少年宫,是依托乡镇小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现有场地、教室和设施,进行修缮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依靠专兼职辅导员和志愿者进行管理,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厉行节约,依法依规安排预算。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主动接受财政、审计、人大和社会监督。坚持讲求绩效、强化监管、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由项目资金资助修缮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公益性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修缮装备补助:对新立项的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利用学校现有场地和教室进行修缮并配备设备器材,将其整修成适合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

(二)运转补助:用于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专项运转补助;培训乡村学校少年宫的管理人员、支持校内志愿辅导乡村学校少年宫活动的教师参加专业培训、适当补贴校外辅导员志愿开展辅导。

第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具体分配因素及测算方法:

(一)修缮装备补助=新建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个数×补助标准(每个少年宫15万元。其中,装备支出占比不低于70%)。

(二)运转补助=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个数×补助标准(每个少年宫1.5万元)。

各地项目资金为当地修缮装备补助与运转补助之和。

第八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等;

(六)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使用

第九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收到中央资金下达文件后,省委文明办会同省教育厅结合我省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整体规划,于15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预算下达申请及绩效目标,包括相关市县新建乡村学校少年宫个数、按标准测算所需修缮装备补助经费,补助相关市县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个数、按照标准测算所需运转补助经费等。

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下达的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后,会同省委文明办和省教育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项目预算额度确定分配方案,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同时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下达预算文件和分解后的绩效目标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若省委文明办逾期未提出预算下达申请及绩效目标等,省财政厅将参照上年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

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及时分解下达。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下达后,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充分说明变更调整的理由并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文明办、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及绩效执行监控,强化绩效评价。各市县财政部门分配资金时,应将绩效评价结果、审计意见等作为重要依据,不断提高项目资金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党委文明办、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调减项目预算支出直至取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文明办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党委文明办、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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