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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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等

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社规〔2024〕37号


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疾控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海南省财政厅会同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制定《海南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4年9月5日


海南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8〕74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用于支持全省开展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疾控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健康规划纲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安排使用,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以及其他医改相关工作,具体内容由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疾控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医改相关规划以及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障领域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

(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支出。

(二)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院校培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住院医师(含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学员的生活补助、培训教学实践活动、基地教学和考核设施设备购置与更新、培训考核、师资教学补助及师资培训等支出;继续教育培训对象培训期间食宿费、培训教学实践活动、培训考核、师资教学补助及师资培训等支出;派出医师工作补助、特岗全科医生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支出等。

(三)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及普惠托育服务能力建设等支出。

(四)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人才培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药发展、中药质量提升、中医药古籍保护与传统知识整理、中医药文化宣传等支出。

(五)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方面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基金监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宣传引导、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目录实施监管等方面工作,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用经费、人员工资及津贴补贴等支出。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按照推进“健康海南”建设、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划、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合理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具体任务由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重点。统筹考虑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重点和急需工作,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任务和实现绩效目标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补助资金,支持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体现正向激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疾控局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相关的绩效目标,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疾控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需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需市县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市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并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是否符合资金使用方向、是否合理,申请补助资金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各市县常住人口数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并依法下达预算。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方式如下:

(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的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项目法”进行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资金主要考虑区划因素、人口因素、绩效评价因素、资金支出进度因素、承担重要改革任务、财力因素等。

(二)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方面的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考虑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数量、住院及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设备配置数量、绩效评价结果等。

(三)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项目法”进行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资金主要考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脱贫县医疗机构能力建设、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普惠托育服务能力建设、职业病防治能力提升的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及绩效等因素。除新增项目外,其他项目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按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没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参照其他项目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

(四)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方面的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项目法”进行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资金主要考虑工作任务量因素、绩效因素和财力因素等。

(五)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项目法”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资金主要考虑基础因素、绩效因素、财力因素、资金支出进度因素、市县承担省级专项重点或试点工作量等因素。

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疾控局结合实际制定的项目实施或规划建设方案,应以提升海南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为导向,按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谋划项目建设,并制定具体的绩效目标及跟踪问效措施。

为提高数据使用的科学性,分配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引入审核调整机制,对基础数据的年度增减幅度设定上下限、对异常或离散数据进行处理等。

第七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申报审核程序:

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疾控局结合国家项目实施方案、省级年度工作任务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有关内容。

市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对相关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初步审核意见,组织申报文件中要求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的,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联合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疾控局对各自负责领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后,报送省财政厅,需要财政评审的项目按照财政评审有关规定执行。对重点项目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还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论证。

第八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业务指导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疾控局、省财政厅等部门根据需要对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并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疾控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补助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因绩效因素被扣减资金的市县,由同级财政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第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疾控局结合中央提前下达补助资金总体规模、预算执行情况和工作任务等,及时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根据职责分工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疾控局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提前下达相关市县或列入同级部门预算。

年度执行中,中央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疾控局应在收到中央指标文件15日内将资金分配建议以及区域绩效目标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间内分配下达资金,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如未按时收到符合要求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财政厅可调整有关测算因素或结合掌握的项目情况及上年分配情况,分配下达资金。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市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省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项目实施单位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中央及省关于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省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市县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同级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配合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开展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虚报冒领、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疾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确定是否修改或延续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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