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农规〔2024〕33号
各市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和加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8月28日
海南省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强粮油生产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促进粮食和油料等重点作物生产、优化种植结构、提高产出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市县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和审核,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指导、推动各市县做好任务实施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市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相关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核筛选、项目实施、监督和验收等,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市县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市县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和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集中育秧(苗)设施建设、稻油生产发展等方面。
(二)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实施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等方面。
(三)粮油生产保障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粮油生产保障其他重点工作等。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粮油生产保障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六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财政厅商省农业农村厅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七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粮油生产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省委、省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八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市县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九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及部署的任务等。
基础和任务因素年度执行中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应当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指标文件20日内,或省人大审查批准省本级预算后20日内,或根据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的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安排情况,并按有关要求分解提出市县区域绩效目标建议;根据省财政厅资金分配文件及时下达任务清单。
省财政厅应当在收到审核符合要求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后10日内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如未按时收到符合要求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财政厅可调整有关测算因素或根据掌握项目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及绩效目标下达。资金下达文件应同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其中中央资金下达文件应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
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预算法规定要求,依据省财政厅下达指标文件和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任务清单,及时细化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确保完成上级部门任务清单确定的重点任务、试点项目等工作任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的除外。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清单根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任务或试点项目可明确资金额度。各市县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市县政策任务。对于因条件变化,无法继续按照下达任务实施的项目资金,市县和单位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调整使用或收回,不得自行调整使用。
第十二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工作任务与绩效目标,结合我省粮油生产保障实际情况,制定我省年度中央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30日前联合省财政厅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参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程序汇总审核形成中央资金整体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