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农规〔2024〕32号
各市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8月20日
海南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育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同时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和市县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相关规划及实施方案等编制和审核、项目审查筛选,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资金测算分配建议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和督促指导市县和单位做好项目库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和预算执行、资金监管等相关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按规定具体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监督和验收等,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市县预算执行,具体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省农业农村部门、市县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和指导服务等方面。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类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农村创新创业者培养、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以及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培育等方面。
(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示范推广重大引领性技术和农业主推技术,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以及农技推广特聘计划等方面。
(五)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主要用于对省级农担公司符合要求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进行补奖。
(六)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工作等。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销合作社,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六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助、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财政厅商省农业农村厅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七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中央、省委、省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八条 资金分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市县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九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社会化服务任务数量、农民培训数量、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任务数量,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中央、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基础因素(10%)、任务因素(55%)、绩效评价结果或预算执行等因素(35%)测算分配。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根据任务量和补贴标准实施定额补助。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根据省级农担公司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考核结果进行补奖。其他重点任务支出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指标文件20日内,或在省人大审查批准省本级预算后20日内,或根据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的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安排情况,并按有关要求分解提出市县区域绩效目标建议;根据省财政厅资金分配文件及时下达任务清单。
省财政厅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10日内,将资金及绩效目标下达。如未按时收到符合要求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财政厅可调整有关测算因素和根据掌握的项目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及绩效目标下达。资金下达文件应同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和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其中中央资金下达文件应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
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预算法规定要求,依据省财政厅下达指标文件和省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及时细化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确保完成上级部门任务清单确定的重点任务、试点项目等工作任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清单根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任务或试点项目可明确资金额度。市县和单位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省级及市县地方性政策任务。
对于因条件变化,无法继续按照下达任务实施的项目资金,市县和单位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调整使用或收回,不得自行调整使用。
第十二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本办法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工作任务与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际情况,制定我省年度中央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30日前联合省财政厅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程序汇总审核形成中央资金整体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市县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