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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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金规〔2024〕28号


各市县财政局、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联合工作小组,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规范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琼金监函〔2020〕120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8月5日


附件

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和《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市县金融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方向包括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和奖补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做到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章 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分配下达资金,审核部门和市县报送的绩效目标,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工作等。

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市县政府牵头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小额贷款(含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并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予以贴息;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经办金融机构予以风险补偿和奖励;其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的支持市县金融业发展的转移支付。具体标准按照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在年度预算内,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以各市县可予补贴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以及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奖补资金需求为分配因素。其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的支持市县金融业发展的转移支付按照相关规定分配。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测算公式:

某市县的分配金额=〔经核定当地农民小额贷款(含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及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奖补资金需求×省级财政分担比例-该市县上年度结余专项资金规模〕×权重

权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核定各市县农民小额贷款(含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及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奖补资金需求)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民小额贷款和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所需贴息和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按照6:4比例分担。对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贷款,由市县财政全额负担。

各市县可予补贴的农民小额贷款(含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及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奖补资金规模,根据市县申报情况和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意见确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经办金融机构于每年7月30日前,将上年度贷款发放情况,上年度第三、四季度和本年度第一、二季度贴息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省级资金需求报市县农民小额贷款牵头部门。市县牵头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15日前,将本市县上年度财政资金结余、贷款发放情况,上年度第三、四季度和本年度第一、二季度贴息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省级资金需求等相关数据报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结合年度工作实际以及贴息资金发放情况等,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报省财政厅。若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超过15日未报送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省财政厅将以市县申报情况、支出进度等为依据进行分配。

第九条 每年在规定时间内,省财政厅向各市县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预计数,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足额配套本级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及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对查出存在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予以追回。对被骗取的专项资金,由市县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并上缴省级财政。

专项资金的预算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具体情况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问题属实的应及时追回财政资金。

第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农民小额贷款牵头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绩效执行跟踪监控,定期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会同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适时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及改进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应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涉及的农民小额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如有调整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适用期限按照《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有关规定执行。原《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债〔2011〕24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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