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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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林业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财资环规〔2024〕25号


各市县财政局、林业局(资规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林业局

2024年7月24日


海南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8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省林业局及其直属单位、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省林业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并对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照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其直属单位、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市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土绿化支出用于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造林、油茶发展、森林质量提升、防沙治沙等。具体为:

1.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是指科学评估退化草原,按不同草原类型、退化类型、退化程度、沙化和荒漠化程度,因地制宜采取围栏封育、免耕补播和人工种草等治理措施,促进草原植被恢复,增加草原植被覆盖度,提高草原生态质量。

2. 造林是指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开展乔木林、灌木林等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等。

3. 油茶发展主要包括油茶营造、低产油茶更新和改造和油茶产业发展示范。

4. 森林质量提升是指对典型林分精准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对生态区位重要的非天然商品林,开展幼龄林和中龄林的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补植等。

5. 防沙治沙是指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采取扎设沙障、植树造林、封禁保护等治理措施,促进植被恢复。

(二)森林资源管护支出用于天然林资源和公益林保护管理,主要包括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和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其中,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主要用于对权利人的经济补偿。

(三)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全国、全省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普查,以及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等。

1. 森林草原防火是指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火情早期处理,包括必要的防火物资储备等。

2. 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是指国家重点管理的松材线虫病、森林鼠(兔)害和虫害等重大林草有害生物及本省区域内重点林草有害生物预防、监测、除治。

3. 林业草原生产救灾是指林草系统遭受洪涝、干旱、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和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草原生产恢复等。

4. 全国、全省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普查是指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资源及其生态的现状和变化情况监测普查,科学评价其质量、生态功能和价值。

5. 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是指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开展良种选育、生产、种子(苗)检验、贮藏等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育苗主体采用先进技术培育造林树种的良种苗木;乡土草种选育、原种生产、商品种生产;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开展国土绿化树种草种、重要乡土树种以及珍稀濒危树种草种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评价、利用等。

6. 林业草原科技推广是指在林草良种培育、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林草生态保护修复、林草灾害防控、自然保护地建设、林化产品加工利用、林草机械和林草信息化建设等领域开展先进实用技术成果的推广。

(四)奖励支出用于获得激励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的一次性奖励。

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用于对全面推行林长制成效明显、在国务院和省政府督查中获得通报激励的市县的一次性奖励。

举报奖励支出用于对举报违法违规破坏林业资源行为的举报人的一次性奖励。

(五)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可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考核奖励、举报奖励、相关改革试点等采取定额补助。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具体项目。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竞争性评审等情况确定。

第九条 国土绿化支出中的油茶发展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油茶营造、低产油茶更新和改造补助标准和种植、更新、改造的合格亩数测算补助金额。其他国土绿化支出根据国家核定的工作任务及当年补助资金规模,从中央、省级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项目,确定补助额度。

第十条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按照天然林规划确定的森林资源面积、非国有林森林资源面积、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执行中可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中的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全国、全省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普查,以及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等,根据国家核定的工作任务及当年补助资金规模,从中央、省级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项目,确定补助额度。

第十二条 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采取定额补助,具体根据年度预算规模、督查激励市县数量等确定。

获得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的市县可在本细则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其他重点工作补助资金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具体事项,结合实际情况,相应确定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 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绩效(到人到户的资金分配不应用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结合市县财力状况,对测算结果进行适当调节。

第十五条 在分配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时,应当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本地实际,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倾斜,可向财力困难市县适当倾斜。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预算下达

第十六条 各市县应当按规定及时完整规范做好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项目储备,负责本市县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入库。择优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

第十七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报送本市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需求。省林业局所属有关单位直接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省林业局、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市县和相关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择优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每年8月31日前,向国家林草局、财政部报送项目纳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的情况。

省林业局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提前下达各市县预计数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在20个工作日内,将下一年度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接到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结合项目入库储备情况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无法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的资金,财政部门可根据相关因素测算并直接分配下达市县。

接到省财政下达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后,市县应当在30日内分解下达。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省委、省政府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五)符合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结合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和本市县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确定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省林业局所属有关单位直接将绩效目标申报表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送省林业局、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于每年2月15日前,结合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和本省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市县报送的绩效目标申报表等,确定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年度重点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与省财政厅会签后,联合行文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表。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组织实施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按要求报送绩效目标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并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审核汇总后,按要求将区域绩效目标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上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二十六条 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

(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六)符合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资金项目管理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机制,把绩效评价结果及反馈情况作为改进管理已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任务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的,实行专款专用,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市县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实施期限届满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形势需要,研究是否需要完善下一阶段政策。《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资环〔2021〕408号)同时废止。此前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发布的关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的相关文件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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