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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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社规〔2024〕21号


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24〕55号)、《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4〕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民政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民政厅

2024年7月12日


海南省民政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24〕55号)、《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4〕6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琼财预〔2019〕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民政履行民生保障、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等职责所需的专项资金,包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儿童福利、社会组织管理、慈善事业、社会事务工作以及区划地名管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讲求绩效、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省级资金预算安排,中央及省级资金的分配下达,会同省民政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第六条 省民政厅负责项目申报和筛选工作,提出中央及省级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对资金测算使用到的本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负责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资金分配、拨付、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养老服务管理

主要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以及老年人兜底保障项目、基本养老服务等。

(二)社会事务管理

用于统筹推进殡葬改革、婚俗改革、残疾人权益保护等工作,包括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婚姻登记场所建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等。

(三)儿童福利管理

用于统筹推进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和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包括儿童关爱服务、儿童福利和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儿童权益保护等。

(四)社会组织管理

用于社会组织管理、培育孵化、公益创投以及推动社会组织服务高质量发展等。

(五)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用于慈善组织建设、慈善人才培养、慈善工作宣传,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等。

(六)老龄工作管理

用于统筹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智慧助老、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等。

(七)其他民政事业支出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的其他民政事业发展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进行分配。

(一)对于人员补助类事项,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考虑补助标准、享受补助人员数量、分担比例等。

(二)对于需要组织市县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事项,原则上采用项目法分配。由省民政厅组织市县进行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结合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市县承担工作任务量、特殊任务情况、年度资金需求及专项资金规模等提出分配建议。

第十条 市县民政部门按照不同类别项目资金的使用方向,如实准确申报项目资金有关需求信息,确保数据真实无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民政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后,将资金下达到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市县。若主管部门超时未提出分配建议的,财政部门可参考上年分配情况及结合相关因素分配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市县民政部门根据省民政厅下达的工作任务,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同时要建立收支台账,完整记录每笔专项资金支付的时间、金额、收款人、资金用途、依据,以及签批人、经办人等。资金分配的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分配方案、支付通知、发放登记等,应及时分类存档,并将使用情况按时向省民政厅报备。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涉及人员补贴发放的,应严格执行相应的操作规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涉及工程基本建设、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政府购买服务等事项的,要严格按照省相关部门下达的实施方案、指导意见、目标任务及绩效目标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中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各类补贴,原则上通过社会保障卡、惠农资金“一卡通”渠道发放,特殊情况无法通过社会保障卡、惠农资金“一卡通”渠道发放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明确发放方式。

第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准在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动及其它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及民政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自觉接受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监控,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情况反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结合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及专项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依法进行专项资金调查或检查时,被调查、检查单位和个人应予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和推拖。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业务工作,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2021年7月1日印发的《海南省民政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社规〔20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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