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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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财农规〔2024〕23号


各市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4〕23号)精神,为扎实推进我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7月9日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乡村全面振兴相关政策、《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4〕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的革命老区县(含区、县级市和不设区的地级市),优先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革命老区县。革命老区县应选择具备一定发展基础、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若干连片的乡镇或行政村,集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第三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发展农业特色产业、开展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带动脱贫劳动力兼顾其他农村人口就业增收等。加大项目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等其他渠道资金的统筹力度,集中资金投入,连片推进项目建设,但同一实施内容不应重复支持。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社会福利、救济补助,公务用车及通讯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和项目管理等相关费用,弥补企业亏损和预算支出缺口,罚款、捐款、偿还债务和垫资,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有完善联农带农机制的产业项目除外),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建设“门墙亭廊栏”等景观工程、形象工程,以及与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和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等。

第四条 全省项目申报名额数量由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家评估结果确定。

第五条 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国家组织开展的项目评选结果安排,分两年拨付到位,第一年安排首批补助资金,第二年补助资金根据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确定是否安排。

第六条 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2月份前印发工作通知,部署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启动项目申报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应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要求,会同省财政厅建立竞争立项机制,于每年3月份前从市县申报对象中择优遴选出推荐对象(数量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确定),并辅导推荐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完善申报方案。在国家申报文件印发后,进一步完善申报方案,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向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报送。在遴选时应结合我省实际优先推荐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项目前期准备充分、条件成熟的革命老区县。

(二)省农业农村厅应根据农业农村部下发的批复通知和财政部下发的资金文件,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并对相关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省财政厅统筹研究后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要督促指导市县落实项目主体责任,及时将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细化绩效目标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作为国家年度评估的重要依据。

(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资金项目的具体使用管理和日常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应建立周调度、月通报、根据需要开展调研指导的工作机制,督促项目市县按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项目进度甘特图)和资金支出情况;按月通报项目市县项目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督促加快项目实施、落实问题整改;对项目推进缓慢、存在突出问题、当年未能完成资金100%支出的应根据需要开展实地调研指导,视情况约谈市县政府分管领导。省农业农村厅应于国家评估前(一般为每年年末)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参照国家评估标准对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试评估,将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市县抄送省政府分管省领导和省财政厅,并督促市县在国家评估前完成问题整改销号工作,评估结果通报应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绩效评价情况等,须重点说明项目绩效自评扣分事项的原因及确保在国家正式评估中减少失分的整改措施。

(四)项目市县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由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并具体抓落实的项目推进领导小组,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设在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细化国家评估考核工作要点,完全准确掌握国家评估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追责问责机制;要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制定项目实施甘特图,明确项目内容、完成期限,细化实化工作要求,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要按周报送项目实施、资金支出进度表,作为省农业农村厅调度通报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对国家中期评估结果为A、B等级的项目市县,继续安排第二批补助资金,对评估结果为A等级的项目,将根据中央资金安排情况适当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其巩固提升;对国家中期评估结果为C、D等次的项目市县,不再安排第二批补助资金,计划用第二批补助资金实施的项目由市县筹措资金予以保障。

同时,对国家中期或终期评估结果为C、D等次的项目市县,取消该市县两年内申报国家和省竞争性评审涉农项目的资格(取消申报资格的年限可叠加)。

第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要建立完善项目库,做好项目论证和储备,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实施项目,联合省财政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备案。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总体支出规模及来源结构、实施的具体项目内容、地点、执行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等。项目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使用和资助项目宣传,积极传播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省农业农村厅应帮助、督促、指导项目市县落实项目经验模式在国家级媒体上宣传推广、由省级部门以上转发推广、获得省级以上单位或领导批示表扬和省级以上评选表彰等工作要求。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项目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6年。期满前根据国家要求确定后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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