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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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万宁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补偿标准的通知

万府规字〔20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我市组织编制了新一版《万宁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林木、苗圃、观赏性苗木等青苗给予所有权人的经济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给予所有权人的经济补偿。本标准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指养殖塘补偿标准和房屋补偿标准。

二、凡在万宁市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均按本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临时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中青苗补偿标准测算基准日为2022年7月1日。因征地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本标准中青苗及养殖塘补偿标准的,应按程序重新组织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征收地块上只有一类青苗且违背科学合理株数密度种植的,可视种植年限和实际收获情况全部清点统计,其中种植均已满2年以上的,作价补偿部分株数不得超过亩合理株数的130%;种植均不满2年或大部分不满2年的,作价补偿部分株数不得超过亩合理株数。中长期经济作物成果期(采收期、出产期、大丛)超出部分青苗由其所有权人与征收人在政府规定期限内协商处理,其他类型青苗超出部分由其所有权人在政府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

五、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同一地块上套(间)种两种或两种以上青苗的(林下经济作物除外),实际工作中可全部清点统计,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两种青苗为主、次种青苗,其中主种青苗每亩补偿金额不得超过相应规格单株补偿价格乘以亩合理株数,主种青苗以外的其余青苗每亩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次种青苗相应规格单株补偿价格乘以亩合理株数的2/3,剩余部分由其所有权人在政府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

六、本标准中的青苗不包括名贵树木、特大树木等特殊苗木。涉及特殊苗木补偿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补偿,取得所有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补偿。

七、涉及本标准中未列的青苗,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补偿,取得所有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补偿。

八、涉及不在本标准中的地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补偿。

九、征收土地预公告之后,突击抢栽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依法不予补偿。

十、本标准施行之日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原公告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未公告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按本标准执行。

十一、征地工作中涉及茶、槟榔、胡椒、火龙果,且市财政局根据《万宁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预拨征地青苗补偿费无法满足征地工作需要的,可按实际清点核算补偿价格申请。

十二、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与《万宁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5年修订)不一致时,以本标准为准。

附件:1.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

2.中长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3.林木补偿标准

4.苗圃迁移费补助标准

5.观赏性苗木补偿标准

6.养殖塘补偿标准

7.房屋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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