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非国有博物馆扶持暂行规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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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非国有博物馆扶持暂行规定》的通知

陵府办规〔20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非国有博物馆扶持暂行规定》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非国有博物馆扶持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推动陵水黎族自治县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城市文化软实力,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海南省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坚持公益性办馆方向和社会效益第一原则,不断充实和丰富藏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陈列展览水平,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和谐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第四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满足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要,并充分体现区域特色、行业特性以及红色文化。重点扶持以下六类非国有博物馆:

(一)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的非国有博物馆;

(二)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非国有博物馆;

(三)能够填补国家、省、县博物馆门类空白的非国有博物馆;

(四)依托不可移动文物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

(五)收藏数量多、藏品品质高、展览受众广的非国有博物馆;

(六)体验式、创新式的非国有博物馆。

第五条 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下称县旅文局)负责本暂行规定的实施和监督,非国有博物馆以自愿为原则向县旅文局申请。

第六条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将非国有博物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年度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严格标准、绩效考评、分级补助”的原则和方法,对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章 开办资金及藏品品质扶持

第七条 对全年开馆时间不少于8个月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一次性开办扶持,开办扶持标准如下:

(一)馆藏藏品300件(套)以上500件(套)以下,且展厅面积400平方米以上8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

(二)馆藏藏品500件(套)以上1000件(套)以下,且展厅面积8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扶持;

(三)馆藏藏品1000件(套)以上,且展厅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的扶持。

开办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自行装修场馆的扶持。政府负责非国有博物馆场馆装修的,不再对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给予此项扶持。

第八条 对非国有博物馆展出登记备案在本馆名下的等级藏品进行奖励,历史文物类藏品依据《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中相关规定,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委托有关文物鉴定机构鉴定为三级及以上等级文物且满足一定数量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藏品中有5件及以上10件以下一级文物或10件及以上15件以下二级文物或15件及以上20件以下三级文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10件及以上15件以下一级文物或15件及以上20件以下二级文物或20件及以上25件以下三级文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15件及以上一级文物,或20件及以上二级文物,25件及以上三级文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

非历史文物类藏品品质奖励,依据其稀有性、行业认可度等评审条件要求,参考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由县旅文局组织相关机构或专家进行评定,按以上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章 场馆建设扶持

第九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安排博物馆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县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建馆用地。申请建设用地的具体申报和审核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规定和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的非营利性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非国有博物馆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非国有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

第十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文物保护的原则和要求,可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馆舍;各文化场馆在不影响主体功能的情况下,可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馆舍。

在符合保护、修缮和建设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古村落、古建筑、古遗址、景点景区设立非国有博物馆。鼓励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利用有一定价值的历史建筑设立非国有博物馆。鼓励利用工业楼宇、废弃工厂、商业建筑群等集中建设非国有博物馆。

第十一条 为形成陵水黎族自治县博物馆集群效应,对于具有先进办馆理念、能填补全国博物馆领域空白的非国有博物馆,政府可在规划的博物馆集群中提供场馆,双方须依法依规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其他扶持

第十二条 非国有博物馆可结合自身馆藏特点,积极参与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包含临时性展览)。

对承办通过县旅文局审批的科学普及、社会教育和服务、知名文化活动的非国有博物馆,每举办一场补贴5000元,每家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政府提供财政资金举办的不再给予补贴。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根据馆藏主题,开展相应学术研究、学术交流论坛会议的,并在高水平专业刊物(中文核心、CSSCI、SSCI、SCI等)上发表论文、学术创新成果的,一次性予以该学术交流活动奖励扶持2万元,每家年度学术交流奖励扶持总额不超过4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按照《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参加博物馆评估定级。定级补贴由县旅文局协助非国有博物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琼府办〔2022〕17号)向省旅文厅申报。

第十四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依法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金融政策支持。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成立非国有博物馆联盟,积极开展合作,进行馆际交流。

积极利用政府的线上线下平台,加大对非国有博物馆的宣传推介。根据实际需要,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培训、对口帮扶等业务指导。

通过公共文化服务购买等方式,支持非国有博物馆结合自身特色,进学校、进社区开展文化教育活动。把非国有博物馆纳入旅游规划,引导、组织旅游团队参观。积极组织学生、社区居民参观非国有博物馆,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申报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教育基地。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落实好非国有博物馆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各项人才优惠政策。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智慧化建设,利用互联网和移动数字平台,推进展览数字化建设。

第五章 场馆的免费开放补贴

第十五条 非国有博物馆的场馆为租赁的,办馆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展厅面积在400平方米及以上,馆藏藏品在300件(套)及以上的,并满足全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40天可以申请场租补贴。场租补贴标准为5元/月/㎡,每家年度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场馆为自有物业、政府免租金、或非政府部门免费提供使用的,不得申请场馆补贴。

第十六条 对非国有博物馆的场馆建设补贴和定级补贴由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协助非国有博物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向省相关部门申报。

第十七条 根据非国有博物馆运行评估情况,鼓励非国有博物馆申请免费开放补贴,由县旅文局协助向省旅文厅进行申报。

第六章 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十八条 非国有博物馆申请补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向县旅文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证件;

(三)博物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所需补助项目的相关佐证材料等。

第十九条 县旅文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组织对非国有博物馆申请补贴事项进行评审认定,评审合格的博物馆名单在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官网进行公示,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暂行规定的非国有博物馆,三年内不得申请扶持补助,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扶持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县旅文局定期对非国有博物馆办馆情况进行评估,对表现优秀的场馆进行通报表扬。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博物馆变更法定代表人、馆名、馆址、章程的,应当及时报告县旅文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获得扶持的非国有博物馆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县旅文局将取消对其项目的扶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旅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2024年2月16日起施行,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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