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务工程质量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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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水务工程质量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琼水规范〔2023〕5号


各市县水务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海南省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水务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省水务厅制定了《海南省水务工程质量管理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水务厅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水务工程质量管理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精神,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相关部委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推动新阶段水务工程高质量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就提升海南省水务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二)工作目标

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水务工程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管理和控制,明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履行好参建单位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确保水务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安全高效。

加强质量主体责任。强化项目法人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务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切实履行对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职责。

完善质量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责任主体的考核奖惩制度,优化考核管理办法,调动参建各方对质量管理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加强信用体系管理。进一步加强水务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开展水务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把市场主体质量行为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优化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加大对质量失信惩戒力度,健全诚信奖惩机制。

二、主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中所称水务工程是指水利工程、城乡给排水工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务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等建设活动的质量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导意见。

水务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参建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法人对水务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水务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

(一)项目法人质量管理

1.建立项目法人质量责任体系。项目法人应根据水务工程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和不少于1名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控制标准,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项目法人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对工程重点质量控制部位,要针对性的编制质量管理控制措施,明确工程建设质量标准。

2.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质量首要责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严禁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

3.严格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按照国家颁布或国际通用的标准示范文本,规范编制招标文件,把工程招标工作关注的重心由注重企业资质、业绩转变为更加注重人员、队伍的能力、素质、业绩。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出借借用资质投标等行为。全面推进机器管招投标,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氛围。

4.办理工程开工手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城乡给排水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

5.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技术交底。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机构批准并在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加盖审查专用章后生效。水利工程目前尚无专门的图审单位,项目法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水利项目进行施工图审查。审查通过后保存相应的审查意见、意见答复及图审合格证(或合格意见书)等文件,并整理成相应的工程档案材料以备质量监督机构核查。图审费用可从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费中列支。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

6.实行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出勤情况、合同履约情况、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项目法人应每月底将监理、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考勤情况录入省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平台,每季度末将未按合同约定履约的人员和单位上报省水务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对在考勤记录中弄虚作假个人和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7.实行责任主体公示制度。水务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志,载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

8.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对无法按原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部位,应按规定完善相关变更手续。设计单位按照项目法人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设计变更,变更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障设计变更质量,并由项目法人批准;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9.强化质量监督台账管理。项目法人应对水利部、流域机构、省级或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单位和责任人,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任务和时限,确保质量与安全问题及时、全面整改到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开展“回头看”,针对没有按要求及时整改回复和弄虚作假的行为,将予以严惩。

10.加强验收组织管理。重要隐蔽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必须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并经监理抽检后,符合验收条件方可提请验收。参建各方按照验收内容实行举牌验收制度,验收牌必须写明验收部位、验收时间、验收人员和专业、验收结论等,验收结束后参加验收人员集中举牌拍摄水印照片作为备查资料,坚决杜绝“后补”签名的现象。质量监督机构对于没有举牌验收照片作为备查材料的重要隐蔽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不得给予核备。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论汇总报送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加强项目法人全过程检测。项目法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检测。应当组织检测、设计、监理等单位,严格依据相关规定编制检测方案,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2.加强档案验收管理。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开工初期组织编制工程档案分类制度,并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参建单位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工程资料,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竣工验收。建立健全水务工程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二)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1.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勘察设计单位要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提升勘察设计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勘察、设计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可靠,设计成果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

2.严格执行终身责任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自始至终对勘测设计全过程负责。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需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明确应该履行的职责以及承担的责任。履行承诺情况应记入项目法人的信用档案,纳入诚信动态管理体系。

3.严格执行校审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应制定项目校审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以及勘测设计人员自检、校核、审查、核定、批准等职责权限,并制定相应制度确保勘察设计文件层层严格把关。

4.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及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划、项目批准文件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勘察设计成果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充分考虑地域特征、时代风貌,提供工程质量优良、安全耐久、环境协调、社会认可的勘察设计成果。

5.严格实施勘察设计交底。项目法人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图技术交底会,勘察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要点、技术标准、设计要求编制设计交底文件,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主要设计负责人现场对参建各方进行交底。

6.加强勘察设计现场履约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结合项目情况派出技术水平较高、专业齐全的设计代表驻工地现场,及时处理施工过程设计问题,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施工服务并形成现场服务工作记录;参加工程验收,并在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

(三)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1.建立项目现场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根据工程施工实际需求,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制。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和合同约定,组建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项目部),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质量管理技术人员,满足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需要。施工单位一般不得更换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后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方可更换,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原投标人员的资格条件或合同约定的条件。

2.严格落实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施工质量。按照规定报验施工准备情况资料及现场工艺试验、检测方案及成果。必须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批准后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3.推行“首段验收、样板引路”制度。水库防渗工程、堤防工程、渠道工程、给排水管网工程等项目可通过首段验收,树立样板质量,验收合格后作为首件样板工程。后续施工中的其它部分均应以首段作为施工样板,各施工方法均需按样板为标准,以确保工程均达到样板的要求。

4.严格质量检验评定。施工单位设置的工地试验室的场所、仪器设备、环境设施及检测技术人员、管理体系、检测项目和参数必须通过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的核查确认,并按规定程序验收后,出具核查报告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以及单元工程(工序)等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项目法人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见证取样。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严格工程的验收和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工序验收管理,单元工程(工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隐蔽。城乡给排水工程在单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必须按照给排水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功能性试验,试验过程必须留存相应的影像等资料。

6.加强施工档案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文件资料,包含工程建设项目重要活动及事件,原始地形地貌,工程形象进度,隐蔽工程,关键节点工序,关键部位,地质、施工及设备缺陷处理,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勘察重要芯样,设计变更、工程验收等,必须形成照片和音视频文件。照片和音视频文件应能体现施工前、施工过程和施工后的形象对比,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四)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1.严格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对水务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2.建立监理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工程监理需要和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监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监理单位一般不得更换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更换,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在项目开工前根据水务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规划和细则对工程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要有针对性措施,以及对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流程。

3.严格审查开工前施工准备资料。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归档文件、施工图纸、现场工艺试验方案、应急预案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4.强化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监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测等形式,复核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的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5.严格实施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结合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并及时填写旁站监理值班记录(值班记录需施工单位人员签字),按照规定按时编写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落实旁站监理责任。加强对现场施工质量把控,重点把控进场材料质量检验,重点检查施工中隐蔽工程施工情况和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旁站监理。监督并督促施工单位对现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6.定期组织监理例会。监理单位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现场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及其责任方和完成时限。

(五)检测单位质量管理

1.严格业务承揽的管理。质量检测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水务工程检测任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不得转让承揽的水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2.严格实施质量检测。严格开展施工单位质量检测、监理平行检测、项目法人全过程检测。质量检测单位应对水务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务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示或者暗示而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3.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4.报告质量检测情况。质量检测单位应将涉及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向委托方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成果负责。

(六)质量监督管理

1.落实分级质量监督。省级单位担任项目法人和跨市县建设的水务工程项目由省水务建设质量监督定额局(以下简称省水务质监局)承担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单位担任项目法人的水务建设项目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施工难度、投资较大的水务工程经申请同意后可与省水务质监局采用联合监督的方式开展质量监督工作,联合监督主体为省水务质监局。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供排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城乡给排水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质量负有监管责任,此类工程建设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购买技术服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辅助性技术服务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管理。质量监督机构、承担服务工作的社会力量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不得与受监督工程监理、设计、施工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新建水务工程项目必须通过省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平台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监督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平台设定的监督程序开展监督工作,全面实现监督工作信息化、标准化。

4.制定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应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和总体实施进度安排,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明确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监督人员、工作方式、监督任务、工作重点、质量抽查和监督检测的工作安排等内容。质量监督总计划、首个年度质量监督计划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要及时发送给项目法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每个工程的监督检查总次数原则上不少于3次,对工程建设实际总工期超过12个月的工程每年度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对处于施工高峰期的工程(工段)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5.严格开展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物质量、工程验收程序及工程技术档案资料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参建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6.落实现场监督和记录。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现场发现的不良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问题,应通过可溯的形式告知项目法人。对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应现场提出即时整改、纠正等避免发展为风险、事故的要求,并签署整改通知,由项目法人现场签字确认。正式印发的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应抄送主管部门。

三、加强监管

(一)加强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大对关键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强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参建单位在质量管理工作中的责任落实、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开展考核。

(二)推进水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水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和省水务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公开。健全完善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加大对质量失信惩戒力度,健全诚信奖惩机制。要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作为水务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推动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应用于水务工程的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评先选优等工作。

(三)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加大水务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畅通质量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处罚力度。各参建单位受到的行政处罚列入信用评价指标,并依法予以公开。

(四)落实质量问题举报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水务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履行保密义务。举报、投诉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

(五)全面推行质量信息化平台使用。全面推行省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平台、省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平台等信息化平台使用。实现水务工程质量全过程动态监控、管理,同时积极采用无人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质量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水务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效益。

四、落实保障

(一)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制,完善质量管理手段,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动态掌握工程建设质量,健全质量不良行为记录及公布制度,建立水务工程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财政部门深入对接,衔接财政部门的资金规划,统筹预算安排政府性项目与水务工程项目投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将质量监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给予全额保障,监督工作经费包括工作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检测、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力量开展辅助性质量监督工作、聘请技术专家等经费。

(三)鼓励机制创新。鼓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针对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台相应政策,先行先试。进一步探索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新模式。推行“一地一法人”管理机制,鼓励组建相对固定的建管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四)建立激励机制。鼓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创建优质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升水务工程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五)加大宣传培训。利用开放共享多媒体手段,广泛宣传教育。加大对市场主体和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培育与我省水务工程建设任务规模相适应的建设队伍和质量监督队伍,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加大向地方政府和横向协作部门以及市场主体的宣传引导,构建全社会共同认知的水务工程建设大质量管理体系文化意识和责任意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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