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省属优质医疗资源
下沉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财社规〔2023〕13号
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发挥财政资金对促进省属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的引导作用,提升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我们制定了《海南省推进省属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22日
海南省推进省属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补助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对促进省属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的引导作用,提升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构建网格化紧密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1〕73号)和《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优质医疗资源逐级下沉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医改〔2023〕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包括开展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的省属公立医院(省属下沉医院)和接受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的市县级综合公立医院(被下沉医院)。
第三条 省属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下沉补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合理补偿、突出激励、奖优罚劣”的原则安排、分配。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本级下沉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下达。会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本级下沉补助资金预算申报,负责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对省属公立医院下沉业务开展进行指导和考核,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
第六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负担的下沉补助资金,各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被下沉医院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七条 下沉补助资金由基础补助资金和激励资金组成。省属下沉医院全面托管或者技术帮扶多家被下沉医院的,其获得的基础补助资金和激励资金累加计算。
(一)基础补助资金。
1. 分类补助标准。
(1)实行全面托管的,每家预补助800万元/年,其中三沙市500万元/年;
(2)实行技术帮扶的,每家预补助400万元/年。
2. 基础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每年7月底前,省卫生健康委完成被下沉医院的上一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财政厅。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省财政厅根据对被下沉医院的考核结果与相应的省属下沉医院进行结算。结算标准:
(1)考核优秀的,按基础补助资金的100%结算;
(2)考核良好的,按基础补助资金的80%结算;
(3)考核合格的,按基础补助资金的70%结算;
(4)考核不合格的,按基础补助资金的50%结算。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省属下沉医院采取的帮扶形式分类别考核。优秀、良好的数量原则上按被下沉医院总数的30%、40%确定。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省属下沉医院对每家被下沉医院派驻人数达不到要求的(全面托管不低于20人,技术帮扶不低于10人),取消评优资格。
(二)激励资金。
1. 省级激励资金。
省财政根据被下沉医院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补助,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对帮扶的省属下沉医院给予技术帮扶50万元/年,全面托管100万元/年的激励资金。
2. 市县激励资金。
为调动省属下沉医院的积极性,市县根据被下沉医院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补助,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对帮扶其的省属下沉医院给予技术帮扶100万元/年、全面托管200万元/年激励资金;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对帮扶其的省属下沉医院给予技术帮扶50万元/年、全面托管100万元/年激励资金。
(三)资金负担机制。
基础补助资金和省级激励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激励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
第八条 下沉补助资金由省属下沉医院统筹用于派驻被下沉医院的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劳务报酬、交通、住宿等方面支出,由其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情况下自主决定支出。
第九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商同级财政部门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下沉补助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依法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下沉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届时将根据政策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