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管理示范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府规〔2023〕19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管理示范规程(试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管理示范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社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村居环境,规范宅基地资格权、审批、有偿使用、退出、流转和日常监管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农政改发〔2020〕5号)、《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文昌市农村宅基地试点管理办法》等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文昌市 镇 村(社区) 组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 。
本社住所:______ 。
第三条 本社以维护集体成员宅基地权益、实现户有所居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成员使用、民主管理、用途管控、收益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截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根据村庄规划情况,本社宅基地总面积为 亩。根据宅基地调查统计数据,本社已使用宅基地______宗、______亩,其中已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颁证______宗、______亩。长期(一年以上)闲置宅基地______宗。
第五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履行管理宅基地、服务集体成员的职能,开展以下宅基地管理业务:
(一)保障本社成员户有所居,做好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和本社成员农房报建时用地标准、申请条件的审核工作,引导成员使用“零跑动”等信息化手段规范报建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二)做好建房全流程监管,监督本社成员按村庄规划要求确定宅基地用地范围,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配合镇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拟用地合规情况,在开工前,配合镇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确定建房位置,房屋建成后,督促成员及时向镇政府申请验收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对本社因历史原因存在的超标准面积宅基地,鼓励其将超占部分退出给村集体,不具备退出条件的,引导其按照有偿使用要求、标准、流程办理有偿使用;
(四)对本社长期坍塌、损毁的房屋,及时公告后退出给村集体,优先用于保障本社成员宅基地居住需求,有富余的,通过村集体统筹进行盘活利用;
(五)监督指导本社成员按需依法进行农房(含宅基地)的转让、互换或赠与,督促其及时办理不动产注销、转移登记;本社农房(含宅基地)以出租、入股等形式流转给本社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指导签订流转示范合同,并收取流转管理费用;
(六)做好本社宅基地日常监管工作。对在建房屋,监督其是否按申请用地位置建房、是否占用农用地等,做好建房质量和风貌管控,对使用权流转的房屋,监督转入方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是否存在损毁、破坏房屋的情况等,做好本社成员下一年度农房报建用地需求统计,并报镇政府汇总;
(七)其他业务:______。
第六条 本社在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宅基地管理活动,并接受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的指导和监督。
本社宅基地主要管理人员的选举、罢免以及涉及成员宅基地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程规定程序决策、报批和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社宅基地管理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履行管理职责。本社成员和成员代表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认定工作时所认定的成员和成员代表。
第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宅基地管理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本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第九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宅基地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宅基地管理规程;
(二)审议、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宅基地资格权身份事项;
(三)选举、罢免宅基地管理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四)审议、决定本社成员农房报建时用地标准、申请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五)审议、决定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条件、标准;
(六)审议、决定宅基地退出的条件、标准;
(七)审议、决定通过复垦、占补平衡、流转等方式盘活闲置农房(含宅基地)的方案;
(八)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程规定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不少于一次。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宅基地规程,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宅基地资格权身份,审议、决定本社成员农房报建时用地标准、申请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议、决定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条件、标准,审议、决定宅基地退出的条件、标准,通过复垦、占补平衡、流转等方式盘活闲置农房(含宅基地)的方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本社设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本规程第九条除第(一)项以外的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成员大会职权。
第十二条 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按宅基地管理需要召集,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至少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召集临时成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监事会(执行监事)在二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宅基地管理的日常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有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______名。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本社的宅基地管理理事会成员为:
理事长:______ ;
副理事长:______ ;
理事会成员 :______。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理事会成员主持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拟订宅基地规程修改草案,并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拟订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宅基地资格权身份的初步意见,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拟定本社成员农房报建时用地标准、申请条件的初步意见,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拟定宅基地有偿使用条件、收费标准的初步意见,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七)拟定宅基地收回、退出费用标准的初步意见,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八)拟定通过复垦、占补平衡、流转等方式盘活闲置农房(含宅基地)的方案,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九)本社农房(含宅基地)以出租、入股等形式流转给本社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与流转双方协商收取管理费用;
(十)配合镇政府做好农房报建“三到场”管理、村庄规划编制应用、耕地保护等工作;
(十一)做好农村宅基地纠纷调处工作;
(十二)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宅基地管理的质询和建议;
(十三)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宅基地管理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代表理事会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流转等合同;
(五)本社规程规定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理事会形成决议,须集体讨论并经过半数理事同意,出席会议的理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决议并签名。
第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社宅基地管理内部监督机构,由______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注:本社成员少于五十人的,可以只设执行监事一名)本社的宅基地管理监事会成员为:
监事长:______ ;
监事会成员 :______。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罢免理事会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建议;
(三)监督检查本社资格权身份认定、农房报建审批、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流转、日常监管、纠纷调处的执行情况和宅基地管理资金的收支情况;
(四)反映本社成员对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本社宅基地管理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
(七)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监事会形成决议,须集体讨论并经过半数监事同意,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决议并签名。
第二十一条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程规定,侵害本社利益或成员合法权益的,任何成员有权向镇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反映或依法提起诉讼,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宅基地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本社村庄规划,本社成员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以前,除依法批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外,不得随意扩大村庄规模。
宅基地选址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生态公益林地和自然保护地中规划林地。不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选址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社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并应注重建筑特色风貌管控。保持本社内建筑风格基本一致,应当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并尽量集中连片居住。新建住宅高度不超过3层12米。
第二十四条 本社成员在建成房屋后,建设的围墙、庭院或附属设施超出原宅基地范围线的,与其他成员农房报建或村庄建设需要冲突的,当事人需自行拆除,未自动拆除的,本社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发生权属争议的,按照《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由宅基地管理理事会组织进行处理,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得以“祖宗地”名义强占宅基地。
第四章 资格权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社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备在本村申请无偿使用宅基地的资格权:
(一)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者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175平方米并愿意退出原宅基地的;
(二)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分户标准的;
(三)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四)迁入村集体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 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或者因实施村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退还村集体,需易地建房的;
(六)现有房屋鉴定为危房或者户人均占有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困难,需要拆除旧房、异地新建房屋,且同意无偿退还现有宅基地的;
(七)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社成员的范围认定由《文昌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进行规定。已在本社合法取得宅基地和农房的本社成员,认定其获得宅基地资格权并实现户有所居。
第二十七条 原籍在本社的非成员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经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获得申请无偿使用宅基地的资格权:
(一)外嫁女(入赘男)等已将户籍迁出本社,但在本社仍存在土地承包关系且在本村和迁入村均未申请分配宅基地的,在本社和迁入地均可获得宅基地资格权,但在其中一处申请分配宅基地之后,其在另一处的宅基地资格权视为自动放弃;
(二)迁出户口到城镇读书的大中专、在校读书学生,毕业后未列入机关事业编制管理且未缴交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
(三)外出务工人员(享受财政供养的离退休或者离退职人员及国有企业在职在编,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除外);
(四)经市人民政府侨务工作部门审核认定为华侨、归侨及侨眷身份,其要求在土改时期县人民政府确定给其使用的宅基地上建房的,且其原有宅基地已被占用、无法退回申请另外安排宅基地的;
(五)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经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申请获得在本社使用宅基地的资格权:
(一)在本社已历史合法取得住房,并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该住房为其唯一住房,且其愿意放弃其他村集体宅基地资格权的;
(二)在本社已历史取得住房,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处置后能够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该住房为其唯一住房,且其愿意放弃其他村集体宅基地资格权的;
(三)本社成员自愿永久退出宅基地资格权,转让给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文昌市农房报建申请条件,愿意放弃其他村集体宅基地资格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获得在本社使用宅基地的资格权的,相应费用参考文昌市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由宅基地管理理事会与当事人协商,并报本社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以上情形之外的人员,不得申请获得在本社使用宅基地的资格权,其已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农房,不允许新建、改建、扩建。
对本社集体经济建设有贡献的乡贤、新村民等特殊人群在本社的住房需求,可通过盘活利用闲置农房,并给予其居住权的方式实现。宅基地管理理事会提出方案,并报本社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条 本社宅基地资格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社农村宅基地资格权:
(一)宅基地资格权人死亡的;
(二)宅基地资格权人被招录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等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
(三)军人转干后享受房改或住房优惠政策等住房保障待遇的;
(四)自愿放弃宅基地资格权的;
(五)已转让宅基地资格权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丧失宅基地资格权的。
资格权人丧失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后,不得申请新增宅基地,原有已建成的农房,不允许改扩建、翻建、重建。
第三十一条 宅基地资格权按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一)申请和表决。符合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申请表》,向本社提出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申请,经本社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将认定信息在本社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村委会复核。
(二)复核。村委会在收到申请后,组织人员在15日内对资格权认定流程、结果、公示情况等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镇政府进行审核。
(三)审核和公告。镇政府在收到申请后,组织人员在15日内对申请人身份、宅基地使用登记情况、认定条件等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并在申请表上做出意见;不符合要求的,说明不符合要求的具体原因,并在申请表上做出意见。
审核通过后,由镇政府在本社公共场合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
(四)登记造册。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本社编制《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登记台账》,记载资格权实现、保留、转让、丧失、重获等信息,并将台账信息及时报送镇政府备案。
第五章 宅基地审批
第三十二条 宅基地为存量建设用地,具备本社宅基地申请资格的资格权人,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
(一)申请与初审。申请人向本社宅基地管理理事会提交《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无宅基地情况说明,拟选宅基地位置、面积等内容。理事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并解决初选宅基地的争议和纠纷,做出初步意见。
(二)表决与公示。理事会完成初步意见后,将建房申请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同意的应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三)审核与测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理事会签署意见报村民委员会审核。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理事会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实地测量核查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核对确定其现状地类等,并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四)公告与审批。对公示期满无异议且审核符合规定的,镇政府会同本社在本社公共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根据公告结果及各有关部门意见,由镇人民政府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同时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建房。申请人在开工前向理事会申请,协调镇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在施工过程中,理事会监督申请人张贴《建房公示牌》,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建设,并做好建筑风貌管控。
(六)竣工验收。申请人建房完工后向理事会申请,协调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七)登记颁证。对验收通过的房屋,理事会指导申请人及时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颁证手续。
第三十三条 宅基地为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不占耕地)的,理事会对接镇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完成农用地转用手续办理后,再指导申请人启动建房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宅基地申请人当自取得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实施住宅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失效。申请人按农房报建流程,再次进行申请。
第六章 宅基地有偿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社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及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情形,由理事会与当事人根据房屋现状,协商确定有偿使用年限,拟定宅基地有偿使用协议,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程序及要求按《文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导办法(试行)》开展,理事会负责制度落地的解释及指导工作。
第七章 宅基地退出
第三十七条 本社宅基地退出包括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无偿退出两种方式。
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是指对于一户多宅、超占面积、华侨离乡及农民进城务工等原因造成宅基地及住宅闲置,宅基地使用权人通过自愿协商等方式,将其空闲或者超占的宅基地及住宅交由本社有偿收回。
宅基地无偿退出,是指对于社内无主、绝亡户的宅基地或者房屋及已坍塌、损毁的房屋,经本社范围内公示三个月无异议的,由本社无偿收回。
第三十八条 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补偿,根据退出后的使用情况,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可参照现行文昌市农村集体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进行协商补偿,由理事会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商定补偿费用,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退出宅基地上有房屋及附着物的,可按照议价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也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
(二)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补偿费和其地上房屋及附着物补偿费,由理事会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商定,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挂钩宅基地盘活利用获得的纯收益按一定比例进行协商分成,即扣除退出宅基地的复垦费用和其地上房屋及附着物补偿等相关费用的收益,按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占6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4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九条 收回的宅基地统一由本社调配安排使用,首先预留一定面积用于宅基地再分配,其余可按村庄规划通过复垦或者流转等方式在市域范围内统筹使用。对于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经理事会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本社可另行调配安排宅基地置换使用,不作退出补偿。
第四十条 本社成员永久退出宅基地的,在获得退出补偿后,该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本社。
本社无偿收回宅基地及房屋的,该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本社。
退出人永久退出该宅基地后,在本社没有其他宅基地的,失去宅基地资格权。
第四十一条 本社成员退出全部宅基地,想保留宅基地资格权的,可暂时退出宅基地给本社,在获得退出补偿后,该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本社。
暂时退出期间,保留退出人宅基地资格权。暂时退出到期后,原退出面积超过“一户一宅”标准的,按“一户一宅”标准申请宅基地。不超过“一户一宅”标准的,按原面积重新申请宅基地,经本社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缴纳新增面积的有偿使用费的,也可按“一户一宅”标准申请宅基地。
第四十二条 宅基地退出程序及要求按《文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指导办法(试行)》开展,理事会负责制度落地的解释及指导工作。
第八章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第四十三条 本社鼓励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宅基地或农房权利人可通过出租、入股、转让、互换、赠与等方式,将宅基地使用权(含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流转给第三方使用。
以转让、互换、赠与等方式流转的,转入方必须是本社具备宅基地资格权的成员,流转双方签订转让、互换或赠与的协议,协议向本社备案,并及时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或注销登记。
以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转入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转出方可委托本社代为流转,也可由流转双方与本社签订三方协议,流转须使用示范合同。
第四十四条 以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给本社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本社按成交价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在示范合同中进行明确。
第四十五条 以出租或入股方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不超过20年,可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理事会做好流转后的使用管理工作,兼顾本社成员宅基地居住需求、乡村治理和人居环境要求、转入方合法使用宅基地需求等。
第四十六条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程序及要求按《文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开展,理事会负责制度落地的解释及指导工作。
第九章 宅基地日常监管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负责本社宅基地日常监管工作,并落实宅基地巡查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管理,发现乱搭、乱盖、乱建现象要及时制止,对宅基地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负责本社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权流转管理费等费用的收缴、管理工作,负责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回购工作,接受本社成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社成员经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二年未建设房屋的或者房屋坍塌、拆除二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本社无偿收回,如已办理过确权登记,由理事会按程序逐级上报申请注销其土地登记信息。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本社成员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面积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理事会告知成员及时清理地面建筑,并将宅基地退回本社,拒不配合清理和退出土地的,理事会报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社成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程,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理事会告知成员及时终止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已经发生的或当事人拒不配合终止违法、违规行为的,理事会报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经镇人民政府审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全体成员(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修改本社规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提议;理事会拟订修改草案并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新规程方可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在执行中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为准,并按程序对规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后附件、附表、示范合同等,为本规程的有效组织部分。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本规程有效期3年。
全体成员(代表)签名或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