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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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财社规〔2023〕3号


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了《海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28日

海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8〕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财政及市县财政根据74号文规定的财政事权划分原则配套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服务、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农村妇女“两癌”检查等,其中重大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以及人口监测,从2022年起不再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具体服务内容和要求按照现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执行,并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变化,结合我省实际适时调整。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第二章 资金拨付

第五条 中央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础标准。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每年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国家基础标准,结合本地区疾病谱、防治工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地区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要求的当年人均补助标准。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在国家和省规定服务项目的基础上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市县级标准高出国家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高出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自行负担。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补助标准足额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与市县财政按照74号文分担支出责任。

第七条 省级统筹分配中央和省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移支付资金,在省本级按任务留用资金后,综合考虑年度任务数、常住人口数、国家基础标准、绩效评价结果、各级财政分担比例等因素,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其中,常住人口数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N-2年常住人口数量(N为资金下达年度)。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各市县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我省补助标准达到国家基础标准。

第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市县,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省级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的30日内正式下达。按照“先拨付、后结算”的方式,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根据年度任务和绩效目标预拨相应经费,当年预算安排资金在上半年的拨付比例不得低于该年度区域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总额的60%,并确保年底前根据各机构的项目实施情况和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全部拨付到位。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参考省级制定的《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指导参考标准》(见附件),结合本地服务内容、人力成本、资源消耗、风险和难易程度,制定符合本市县实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指导标准》,合理确定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政补助标准;对未完成年度绩效目标的机构予以扣减,可用于奖励本区域内完成情况较好的机构。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以及用于疾控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

对于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不具备能力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可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其他公立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并按照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政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对当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满足群众需求,需要由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承接单位并按照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政补助标准支付相应资金。

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每年下达年度任务和绩效目标,各市县结合地方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对于扩大项目实施范围和服务内容的,由各地根据实际足额落实保障经费。

第十条 补助资金必须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发生的支出。

(一)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2类)资金用途包括:

1. 人员经费支出。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在编及聘用人员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也可用于聘用专职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其他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高温补助、交通补助、独生子女费、劳务报酬等。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工作任务后,扣除公用经费等支出的结余部分,用于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员绩效分配等支出,人员绩效分配采用“工作当量法”来确定每个服务项目的人员经费工作当量,人员经费工作当量由本地区参照省级标准(见附件)自行确定,体现多劳多得,促进医防融合。

2. 公用经费支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培训费、交通及车辆运行费、设备维修维护费、专家劳务费等。

办公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购买笔墨纸张、档案资料袋、办公耗材等办公用品支出。

印刷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统一印制表格、资料等费用。如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儿童、孕产妇健康管理资料、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手册等。

邮电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电话费、网络、软件维护费,如:电话随访通讯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路径智能系统维护费等。费用支出不得超过本机构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5%。

水电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摊的水电费。

差旅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参与上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会议、培训时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等。

会议培训费:项目承担机构主办的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会议、培训发生的费用,具体标准按照本地行政部门的相应标准执行。

交通及车辆运行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使用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产生的燃油、过路、租车、税费等。

设备维修维护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设备维修费。

专家劳务费:组织专家开展区域内培训、研讨、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等工作。

其他公用经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支的其他费用,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经费,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开展常态化疫情防控经费,传染病应急物资开支、冷链运转维护费用、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工作服、健康教育展板、音像资料、宣传用品等。

3. 卫生材料支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耗费的各种医疗卫生材料的支出,包括消杀用品、计生药具、试剂、注射器、酒精等。

4. 低值设备支出。购买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的单台(件)价格不超过20万元的小型医用设备等,总设备支出不得超过机构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10%。如多功能体检一体机、便携式出诊包、血压和血糖检测设备、便携式B超、心电图机、家庭医生快速签约机、身份证读卡器、儿童视力筛查仪等公共卫生服务设备,属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5. 项目管理经费。用于组织相关宣传、健康教育活动等资金。

6. 需方补助经费。用于服务对象的补助项目,例如为老年人健康体检提供的早餐费等。

7. 医疗检验服务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

8. 指导经费。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安排市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经费,总费用可以参考1元/人的标准根据本地区服务人口抽取,用于开展质量控制、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经费以及指导专家的津补贴。

9.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用。由家庭医生团队向城乡居民提供免费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落实20元/人用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内容重复部分费用,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选择一项进行发放,不得重复发放。

(二)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2类)资金严禁用于以下支出:

1. 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房屋新建和改扩建、房屋维修、 购买装修材料等。

2. 购置大型设备等。包括大型医用设备配备、车辆购置及信息系统(软件)购置或开发等。其中,大型医用设备配备指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管理的设备。

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开支范围:

主要用于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符合国家和省级有关项目方案或管理要求。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疾控部门、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对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进行复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

资金分配与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中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对下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各级绩效因素权重如下:

(一)国家绩效因素分配资金按照财社〔2022〕31号文由国家卫生健康、财政部门确定。

(二)省级绩效因素分配资金不低于年度省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的10%,具体分配方案根据省级绩效评价结果由省级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确定。

(三)市县级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可参照制定本级绩效因素分配资金的比例,并补足因省级及以上绩效评价扣减的补助资金,不低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标准。获得省级及以上绩效评价奖励的补助资金,不得抵扣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用于基本公共卫生从业人员绩效工资奖励等。

第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统筹分配和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能简单地按照常住人口的统计数据进行分配,要兼顾群众就医习惯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地点、偏远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承担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健全内部绩效分配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收费。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分别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任务数量和补助标准。原则上,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和补助经费不低于总量的40%。对有承接能力的村卫生室可加大任务和资金下沉比例。

已建立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或城市医疗集团的地区可以按照服务人口统筹管理和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城市地区参照镇村管理模式,逐步提高服务下沉到社区的比例。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当年未完成绩效目标的地区和机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必要时进行约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将随时根据国家政策进行调整。《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卫基层〔2019〕19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指导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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