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天涯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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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天涯区村(居)居家养老

服务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天府规〔2023〕1号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村(居)委会:

《三亚市天涯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修订)》已经天涯区三届区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天涯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实施意见(修订)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应对我区老龄人口的迅速增长,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特别是改善老年群体的生存状况,提高生活质量,努力实现老有所养,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三府〔2018〕82号)要求,结合我区近年来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际,修订《三亚市天涯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探索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逐渐转变完善养老服务模式,形成政府主导、村(居)依托、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养老服务格局,逐步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推进村(居)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优先重点保障老年人中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原则;

(四)坚持专业化服务与村(居)志愿服务、邻里互助服务相结合原则;

(五)实行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原则;

(六)实行老人自愿申报原则。

三、居家养老服务要素

(一)服务对象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具有天涯区常住户籍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1.无偿服务对象:凡具有三亚市天涯区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60周岁(含)以上的特困供养人员;

(2)70周岁(含)以上享受城乡低保的空巢、独居、失独等孤寡困难家庭老人;

(3)70周岁(含)以上享受城乡低保、子女残疾重病无力承担赡养义务的特殊困难家庭老人;

(4)特等或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庭老人;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无偿服务。

2.低偿服务对象:凡具有三亚市天涯区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60-69周岁享受城乡低保的空巢、独居、失独等孤寡困难家庭老人;

(2)60-69周岁享受城乡低保、子女属于残疾重病无力承担赡养义务的特殊困难家庭老人;

(3)80周岁(含)以上的老人。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低偿服务。

3.有偿服务对象:在村(居)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为辖区内有经济来源并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60周岁(含)以上的所有老人提供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在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基础上,按自愿原则,以养老机构和服务对象达成的协议为准。

(二)基础服务内容

1.生活照料:为老年人提供定时探望、保洁、洗衣、做饭、陪护、购物等服务。

2.医疗卫生: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家庭病床、陪诊就医、购药送药等服务。

3.健康保健: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心理咨询、健康教育等服务。

4.文化娱乐:为老年人提供活动教育场所和体育健身设施,开展文艺、体育、棋牌、健身等服务。

5.精神慰问:为老年人提供亲情慰藉、聊天谈心、协助交友、节假日或纪念日关怀、日常心理疏导等服务。

(三)特色服务内容

为适应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我区增加特色服务内容。

1.艾灸活络:为老年人提供艾熏服务,加强肢体血液循环缓解肿胀麻木。

2.舒筋活络:为老年人提供活络按摩服务,达到舒筋活络、气血循环。

3.助浴服务:为失能、半失能以及行动不便老人提供助浴服务。

4.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开展其他特殊服务时,需经村(居)同意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后实施。

(四)服务时间

1.基础服务时间按小时计算。服务对象按一个家庭户计算,夫妻两人均符合条件的,其中服务时长低者减半计算。基础服务每人每天服务不超过3小时。

2.单项特色服务时间不低于一小时。为无偿服务对象提供特色服务每人每月不超过三次,为低偿服务对象提供特色服务每人每月不超过两次。

3.特色服务不高于合同总金额的30%。

结算凭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服务报表及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的服务工单进行。

(五)服务方式

由居家养老服务第三方机构安排服务人员,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

四、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由本人或委托其亲友,到居住地村(居)申请,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材料(原件核实后交回本人,复印件留存),并填写《三亚市天涯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

(二)村(居)初审

村(居)在收到老人申请材料后,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多种形式,对相关材料、情况进行核实,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将经过评议符合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收到村(居)的审核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和备案。经审批后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可在本年度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期内享受无偿或低偿服务。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已不符合享受条件的,从次月起停止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五、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来源及补贴标准

(一)资金来源

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资金由区财政保障。有经济来源并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购买有偿服务。

(二)补贴标准

1.无偿服务的对象,每人每月补贴900元。

2.低偿服务对象,每人每月补贴450元。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当月有效,不得转让,过期作废。

六、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人员的选聘

村(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由区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村(居)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应热爱老龄事业,热心养老服务业,具有爱心和奉献精神,体检合格并经过相关专业培训,鼓励服务人员积极考取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

七、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

(一)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网络,由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各村(居)要把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列为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负责人。第三方服务机构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管理队伍,协同各村(居)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二)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必须如实填写《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登记表》和《三亚市天涯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如发现一方有不实行为,取消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资格。

八、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评估与监督

(一)回访监督

村(居)具体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每月对20%以上的服务对象进行上门走访,对20%以上的服务对象进行电话回访,了解情况,沟通信息,实施监督。每月约谈1次辖区服务人员,核实服务情况,了解工作开展,及时汇总信息,实施监督,对服务协议、服务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同时,将检查情况反馈区民政局作为继续拨付补助资金的依据。区民政局要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的申请、管理使用情况、服务机构的质量适时进行检查与监督。

(二)信息反馈

服务人员每天服务结束后,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须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居家养老服务派工单》中的有关内容。此单由第三方服务机构每月交天涯区民政局,天涯区民政局电话或者现场回访5%以上的服务对象。

(三)服务考评

天涯区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与区民政局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村(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评估小组,定时或不定时对各村(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综合评估,监督核实资金使用、服务协议、服务记录和服务质量等。

九、居家养老服务费的计算与支付

(一)服务费计算方法:

1.基础服务每小时服务费用30元。

2.特色服务每次服务费用不高于90元。

3.其他新增特色服务项目,由区民政局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二)服务费支付方法: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每月将机构信息服务平台根据服务记录生成的服务报表及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的服务工单作为结算依据,上报至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根据服务情况(核准实际补贴的人数、标准、服务时间、补助金额等)进行审核,并按月将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拨付给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或服务对象等以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经民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承担返还责任,依法追回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

十、保障措施

(一)明确管理责任

1.区政府是村(居)居家养老服务的宏观指导和管理部门。

2.区民政局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管理者,负责整合村(居)老年服务资源,完善村(居)服务设施,沟通供需双方信息,管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估、监督等工作。

3.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主体,接受区民政局委托,负责提供直接的具体服务,做好服务人员的选聘、派遣、管理、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工作,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质的服务。

(二)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保障和监督

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由区财政安排,并保障相应工作经费,区财政局定期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区民政局主动接受区审计局关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检查、审核和审计,杜绝资金挪用、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发生。

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相关人员因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23年6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至2028年6月22日止,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天涯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天府〔2018〕115号)同时废止。若上级机关出台新的文件规定,后续工作按上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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