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棠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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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海棠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

海棠府〔2023〕102号


各相关单位:

《三亚市海棠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已经三届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海棠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推进依法治区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棠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

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

第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五条 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一般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经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区人民政府为单独被告的,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区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区人民政府可委托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第七条 以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有指定的,按人民法院指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八条 下列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项目审批、城市规划、抢险救灾、行政收费、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三)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移民安置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四)信访积案当事人寻求司法途径化解行政争议,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五)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涉及被诉行政机关下属多个部门或内设机构职责,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的案件。

(六)检察机关抗诉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

(七)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八)重大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九)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

第九条 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出庭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具备不能出庭情形的,可以由行政机关分管具体行政行为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副职负责人具备不能出庭情形的,可以由行政机关分管具体行政行为的副职级别负责人及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

(四)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本规定第十条列举的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也可以委托一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一名律师共同出庭,但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中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区人民政府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如确有必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以上分管负责人可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应诉。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做好下列应诉准备工作:

(一)及时组织诉讼代理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研究应诉方案,有针对性地准备答辩状;调阅案卷、全面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及规范性文件;

(二)开庭审理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诉讼代理律师明确分工、落实相应职责;

(三)就出庭应诉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应诉职责,主动参与庭审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法庭通知的时间参加庭审。

(二)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

(三)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着装庄重整洁,言语举止得体。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区司法局在收到开庭传票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起2日内,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负责人出庭的意见,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相应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八条 区司法局按照下列举措指导、监督和协调本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开展出庭应诉工作:

(一)按照“权责统一”和“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指导具体承办该行政行为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

(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典型案件,组织本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审理;

(三)与人民法院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联系制度,及时掌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定期对本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汇总,并报请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四)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出庭应诉的,由区司法局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约谈。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后15日内将案件及负责人出庭应诉安排情况书面报区司法局。区司法局负责督导相关行政负责人落实出庭应诉工作机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全区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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