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五府规〔20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我市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有效地预防、控制、净化和消灭动物疫情,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防止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五指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经济损失、危害社会公众健康和影响社会秩序的重大动物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应急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畅好居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疫情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坚持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根据需要组建应急预备队,实行专业防控和群防群控相结合,并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发生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
4.依法防控,科学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有力措施,落实防疫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加强疫情管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切实控制和消灭疫情。不断总结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动物疫病快速诊断、防控技术等研究、推广和应用,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情病科学防控水平。
二、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从重到轻,将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标识。
(一)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有10个以上自然村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周边县市毗邻乡镇呈多发态势,并感染到人,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2.口蹄疫在14天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10个以上自然村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周边县市毗邻2个以上乡镇呈多发态势,并感染到人,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3.动物爆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疫情。
(二)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内有4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8个自然村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5日内,本市行政区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8个以上自然村连片发生疫情;或发现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造成疫情时。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市行政区内4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6个以上。
4.我省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在本省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或在周边毗邻县市2个以上出现,并波及本市行政区内乡镇村屯;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猪瘟和新城疫等菌种、毒种丢失。
7.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疫情。
(三)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或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发生丢失的。
2.口蹄疫在15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县的行政区域内3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市行政区域内有4个以上乡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母种发生丢失。
6.市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疫情。
(四)一般动物疫情(Ⅳ)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1个乡镇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级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市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其他一般疫情。
三、疫情应急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
成立五指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市市政服务中心、市气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畅好居、市食品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畅好居设立相应的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
2.应急专家组。市农业农村局组建市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专家组,组长由市农业农村局长担任。疫情处置技术专家组从疫情防控机构、相关科研单位等选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畅好居组建相应的技术小组。
(二)应急机构职责
1.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部职责:市指挥部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疫情时接受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指挥和实施本市较严重疫情、一般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有关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制定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疫情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它疫情的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落实本预案。
(三)应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疫情的扑灭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促;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及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的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2.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3.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政府各部门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4.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情正面宣传引导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紧急协调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筹措重大动物应急防治经费,并加强对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7.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强制扑杀工作,设立检查岗,24小时值班,把好我市卡口,禁止易感动物及产品流入我市。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市农业农村局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24小时值班,配合公安部门设立检查岗,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运输机动车辆进行拦截卡控,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9.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市场监测和销售、储备易感动物产品场所的监督管理;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打击私屠滥宰行为;负责对餐饮行业餐厨剩余物(泔水)处置的管理工作,严防餐饮行业餐厨剩余物(泔水)流入养殖环节的管理。
10.市市政服务中心:要加大对餐厨剩余物(泔水)收集运输、处置等管理工作力度,加强流向监管,严防收集到餐厨剩余物(泔水)流入养殖环节管理。
11.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关闭疫区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市场;负责对疫区封锁前已出售的可能染疫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追踪处理,对违法经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坚决打击;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打击私屠滥宰行为;负责对养殖场(户)在养殖环节饲喂餐厨剩余物(泔水)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1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地点的选取和设施建设地点,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消灭工作,负责督促无害化处置点复垦。
1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负责督促疫区疫点污水、排泄物、固体废弃物进行消毒,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污水监测。
14.市气象局: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近期和往期气象资料。
15.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和候鸟的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和候鸟进行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
16.市民政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疫区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灾民的临时生活救助。
17.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组织做好市场肉食品供应工作,保障市场肉食品供应稳定。
18.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在疫情期间落实临时性工作补助,核增绩效工资总量,简化防控部门急需人员招聘程序,按要求做好表彰奖励工作。
19.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协调疫区应急通信保障。
20.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市食品公司: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做好屠宰场疫情的处置工作。
21.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畅好居: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从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安排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四)专家组职责
对疫情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修订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指导、培训、宣传;对疫情应急反应、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其他单位
其他部门和单位也要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的要求做好防控工作。
四、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1.市农业农村局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统一的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和通告机制,包括:全市动物疫情测报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
2.市农业农村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曾发生疫情的地区的疫病监测、对种畜禽场、规模养殖、蛋禽场、疫情测报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
3.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涉及人畜共患病监测情况,市农业农村局应及时通告给市卫生健康委。
(二)预警与报告
1.预警。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监测信息,按照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好相应级别的预警。
2.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报告方式。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以电话、书面及其他通讯方式报告。
4.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请省农业农村厅指定专家进行现场诊断,怀疑是重大动物疫病的,或者是新发、突发传染性强的动物疫病的,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并在2个小时内逐级报到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怀疑是人畜共患病时,应与市卫生健康委及时通告。
5.报告内容。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五、疫情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疫情发生时应急反应措施
1.市人民政府反应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疫情的处理。
(2)根据疫情处理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疫区封锁。疫情暴发流行时,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时涉及跨县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4)强制控制措施。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实施交通检疫监管。限制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五指山辖区内,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五指山辖区内、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6)新闻报道。疫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新闻媒体报道提供方便条件,各新闻媒体必须依法做好对内、对外新闻报道工作;要根据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要求进行报道,对重大动物疫情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进行实事求是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准确把握基调,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7)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乡镇人民政府、市畅好居反应措施
开展群防群控。协助农业农村局及其它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净化、隔离、消毒、疫区封锁、交通管制等措施的实施工作。
3.市农业农村局反应措施
(1)组织动物防疫机构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建议。
(2)组织专家组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疫情应急反应级别。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工作。
4.受威胁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疫情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建立零报告制度。
(4)开展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二)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设备,确保应急人员安全。提供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提供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2.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制度。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配备应急药品,以备随时取用。
(三)群众的安全防护
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保证疫区群众生命安全。
1.立即封锁疫区、对环境消毒、限制人员物资流动,有条件时应立即对疫区群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疫病发生,并指定专门医院开展对已经发病群众的救治工作。
2.加大科普宣传教育力度,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消除群众恐惧心理,树立战胜疫病的信心。
3.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严禁疫区人员向外转移,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参照卫生部门相关预案执行。
(四)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反应
1.特别严重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
市政府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工作。
2.严重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1)市政府应急反应。接受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和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本预案,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强制封锁、强制扑杀等应急处置措施。
(2)市农业农村局应急反应。接到严重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向市政府提出启动该应急预案。同时,迅速组织动物防疫机构应急人员到达疫情发生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隔离、消毒、紧急免疫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
(3)乡镇政府应急反应。疫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上级政府或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3.较重疫情(Ⅲ级)的应急反应
(1)市政府应急反应。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案和国家的技术规范,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
(2)市农业农村局应急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隔离、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处理情况。
4.一般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1)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一般疫情发生后,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农业农村局应急反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动物防疫机构开展疫情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五)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
1.疫区内所有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并经监测未出现新的病原,且受威胁区病原检测为阴性,可由农业农村部或省政府或市政府依据法定程序公布应急状态终止的决定。
2.特别严重疫情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和宣布终止。
3.严重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批准宣布终止,并向国务院农业农村部报告。
4.较重疫情和一般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疫情扑灭后,市农业农村局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
(二)奖励
市政府对基层防疫人员和集体发现并及时报告疫情、参加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三)责任追究
对在疫情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扑杀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参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制定的标准。
(五)抚恤和补助
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基层一线动物防疫工作人员,给予缴纳工伤保险。
(六)恢复生产
疫情达到扑灭标准后,农业农村部或省政府发布疫情扑灭信息,并根据监测结果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七)社会救助
发生疫情后,市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呼吁社会各界人士向疫区提供捐助;同时,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1.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要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所占比例。
2.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灾害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3.救助捐赠资金物资的接收、管理、分配和使用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救助捐赠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由市政府进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八)保险
重视保险的重要作用,开展和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灾害保险工作,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重大动物疫病灾害工作,鼓励养殖企业、单位、各乡镇政府、保险公司和个人积极参与重大动物疫病灾害保险。
七、应急处置保障
(一)应急队伍
1.市政府要建立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2.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开展工作。
(二)物资储备
市农业农村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三)经费保障
1.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情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并保证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同时,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2.各乡镇政府应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储备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四)培训和学习
1.预备队成立后,市农业农村局要对其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2.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市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五)宣传教育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八、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本预案应定期评审,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二)由市农业农村局指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修改,并报请市政府更新本预案;如无原则性修改意见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乡镇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须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1.重大动物疫情:指重大动物疫情突然发生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2.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3.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在3—5公里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4.受威胁区:疫区外顺延5—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二)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1.一类动物疫病(17种)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
2.二类动物疫病(77种)
(1)多种动物共患病(9种):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伪狂犬病、魏氏梭菌病、副结核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
(2)牛病(8种):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恶性卡他热、牛白血病、牛出血性败血病、牛梨形虫病(牛焦虫病)、牛锥虫病、日本血吸虫病。
(3)绵羊和山羊病(2种):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纳病。
(4)猪病(12种):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
(5)马病(5种):马传染性贫血、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鼻疽、马巴贝斯虫病、伊氏锥虫病。
(6)禽病(18种):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产蛋下降综合征、禽白血病、禽痘、鸭瘟、鸭病毒性肝炎、鸭浆膜炎、小鹅瘟、禽霍乱、鸡白痢、禽伤寒、鸡败血支原体感染、鸡球虫病、低致病性禽流感、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7)兔病(4种):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8)蜜蜂病(2种):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
(9)鱼类病(11种):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刺激隐核虫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斑点叉尾鮰病毒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流行性溃疡综合征。
(10)甲壳类病(6种):桃拉综合征、黄头病、罗氏沼虾白尾病、对虾杆状病毒病、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传染性肌肉坏死病。
3.三类动物疫病(63种)
(1)多种动物共患病(8种):大肠杆菌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附红细胞体病、Q热。
(2)牛病(5种):牛流行热、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牛生殖器弯曲杆菌病、毛滴虫病、牛皮蝇蛆病。
(3)绵羊和山羊病(6种):肺腺瘤病、传染性脓疱、羊肠毒血症、干酪性淋巴结炎、绵羊疥癣,绵羊地方性流产。
(4)马病(5种):马流行性感冒、马腺疫、马鼻腔肺炎、溃疡性淋巴管炎、马媾疫。
(5)猪病(4种):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
(6)禽病(4种):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传染性鼻炎、禽结核病。
(7)蚕、蜂病(7种):蚕型多角体病、蚕白僵病、蜂螨病、瓦螨病、亮热厉螨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
(8)犬猫等动物病(7种):水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猫泛白细胞减少症、利什曼病。
(9)鱼类病(7种):鮰类肠败血症、迟缓爱德华氏菌病、小瓜虫病、黏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链球菌病。
(10)甲壳类病(2种):河蟹颤抖病、斑节对虾杆状病毒病。
(11)贝类病(6种):鲍脓疱病、鲍立克次体病、鲍病毒性死亡病、包纳米虫病、折光马尔太虫病、奥尔森派琴虫病。
(12)两栖与爬行类病(2种):鳖腮腺炎病、蛙脑膜炎败血金黄杆菌病。
(三)解释部门
本预案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四)预案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本预案自2023年3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