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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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文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府办规〔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昌市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文昌市支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提出储备粮品种、数量和总体布局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在确保粮食安全和调控需要的前提下,综合本市仓容、粮源筹措、加工能力等情况,可建立一定数量的跨省异地储备,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储备粮储备总量计划的20%,具体参照《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执行;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的行政管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粮储中心)负责落实储备粮收储、轮换和日常监督管理;

(三)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含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下同)、轮换价差、仓储设施购置和维修费用、质检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

(四)农发行文昌市支行依规及时足额安排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四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储备粮的运营管理,实行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和轮换安全负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储备粮贷款或财政补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储备粮。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八条 鼓励科研机构、承储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开展储备粮安全管理技术研发应用,推广应用绿色环保的粮食储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

第二章 存储管理

第九条 储备粮承储计划、年度轮换计划等的下达,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文昌市支行联合发文给承储企业实施。

储备粮需要调整储备品种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文昌市支行确定。

第十条 选择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储备粮合理布局、储存安全、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承储企业除了应当具备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和《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等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储存储备粮的库区具有自有产权、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粮仓及油罐条件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库区内不得存在从事危害储备粮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储备原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的粮仓(油罐)的有效仓容(罐容)原则上要分别达到1.8万吨、0.2万吨、0.05万吨以上,并与承储企业其他用途的粮仓(油罐)有效隔离、分类管理;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和检化验室,具备检测储备粮仓内温度、水分、氧气、储粮(熏蒸)气体、害虫密度等必要的条件;

(四)具有与粮食储备规模相匹配的仓储管理、检化验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库区内具有配备完善并正常使用的可视化监控设施;具备完善的技防体系;

(五)企业各项财务指标状况、经营管理和信用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企业有意愿参与承储储备粮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实行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质量检验制度。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品种、等级、生产年份等分类专仓(廒间、货位)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应当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承储企业要保证入库和出库的储备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粮食质量标准;不得虚报、瞒报、篡改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承储企业要执行国家和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省以及我市粮库和粮油储存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要落实储备粮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储备粮日常管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安全隐患整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备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建立储备粮储备退出机制。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责令其立即整改,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取消承储计划。承储企业的储备粮承储计划被取消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委托中介机构对其储存的储备粮进行权责清算。

(一)骗取、挤占、挪用或截留储备粮贷款或者财政补贴的;

(二)以储备粮或相关设施设备为债务作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

(三)拒绝实施或擅自改变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或动用储备粮的;

(四)擅自串换品种、等级或变更储备粮储存库点的;

(五)擅自损毁储备粮、破坏仓储设施的;

(六)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不遵守本办法及违反国家和省级以及我市储备粮管理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 加强储备粮仓储设施建设改造,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粮食储备、物流、应急保障等设施用地,提升我市储粮和粮食应急保障能力。

第三章 轮换管理

第十六条 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七条 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储存年限为参考。按照先入先出原则,对宜存原粮、合格成品粮油中接近品质(或质量)控制指标或超期储存的储备粮,以同品种、同等级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对于重度或轻度不宜存的原粮、不合格的成品粮油要采取措施优先轮换,不得因延误轮换造成储备粮变质。

承储企业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储备粮的轮换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每年12月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文昌市支行联合下达下年度储备粮的轮换计划。

因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文昌市支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承储企业可对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储备粮轮换采用静态轮换和动态轮换方式进行。其中稻谷、小麦、食用植物油采用静态轮换方式,玉米、大米既可采用静态轮换方式也可采用动态轮换方式。

(一)静态轮换是指由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主要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也可采取邀标竞价销售方式、省内直接收购方式或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轮换。轮换全程公开、公平、公正,留痕备查,轮换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静态轮换的储备粮底价和方式等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文昌市支行等相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因市场价差造成的盈亏纳入市粮食风险基金,超出市粮食风险基金部分的亏损,由市政府安排资金解决,市财政不再给予承储企业轮换费用补贴。

(二)动态轮换是指由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在储备粮数量、品种和账面成本不变的前提下,按照“质量达标、等量兑换、推陈储新、费用包干”的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自主选择时机,以符合国家中等(含)以上标准新粮替换库存粮的轮换方式。

动态轮换的储备粮由市财政给予轮换费用补贴,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自负盈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文昌市支行等相关部门制定。

(三)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要加强对储备粮轮换计划、交易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等的监管和风险防控,确保储备粮轮换有序推进。

第十九条 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在正常情况下,稻谷、小麦每3年轮换100%,每年轮换数量一般不超过承储企业承储该品种计划总量的40%,如特殊情况当年轮换数量超承储该品种计划40%的,报市政府审批;食用植物油每年轮换100%;玉米、大米每年至少轮换100%,完成当年轮换任务后,承储企业在具备足额风险准备金的前提下,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可视市场行情再进行轮换。

第二十条 先销后购的架空轮换,架空量不得超过承储计划的1/3。储备大米每批次轮出的架空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其他储备品种每批轮出的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稻谷
1-3月轮出的架空期可延期至6个月)。架空期从架空之日的下月起按月计算,在规定的架空轮换数量和架空期内,照常拨付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超过规定架空期的,从超过架空期之月起不再拨付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直至补回库存为止。

第二十一条 入出库的储备粮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入库的储备粮原粮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入库的食用植物油为9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二)入库的国产大米、进口大米,入库前的加工时间分别为45天内加工、60天内加工。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三)出库的储备粮质量检验报告须在有效期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不得作为食品用途销售出库。

第二十二条 储备粮轮换实行验收制度。承储企业在每货位储备粮完成轮换出库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等单位进行审核。储备粮轮换入库前应开展空仓查验,并在形成固定货位后5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书面向市粮储中心提交质量检验申请(大米提供质量检验报告)。质量检验合格后,由承储企业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对入库的储备粮数量进行审核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拨付轮换费用补贴。

采购入库的原粮由市粮储中心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检验,采购入库的大米、食用植物油入库品质按生产企业提供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认定。日常质量及轮换出库检验由市粮储中心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开展。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须在农发行文昌市支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信贷监管,及时足额回笼储备粮销售货款,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存值和贷款挂钩。

第二十四条 储备粮的初始入库须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方式、省内直接收购方式或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初始入库成本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文昌市支行等单位根据成交价及其他相关费用共同核定,农发行文昌市支行依规按核定的入库成本及时发放贷款,实行封闭运行信贷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入库成本。

第二十五条 储备粮贷款利息、质检费用、轮换价差、仓储设施购置费用、管理费用等在市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局负担。

第二十六条 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市财政局根据市粮储中心按季度申请,将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给市粮储中心。

第二十七条 储备粮质量检验费用,以承储计划为基数,由市粮储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核定。

第二十八条 储备粮轮换价差、仓储设施购置和维修费用等由市财政局据实安排。

第二十九条 储备粮管理费用由市财政局安排,实行定额包干、专款专用。

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市财政局根据市粮储中心按季度的申请,将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给市粮储中心。新入库储备粮保管费从合格质检报告签发当月计算。

第三十条 建立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标准适时调整机制。当现行管理费用补贴标准已无法适应储备粮管理需求时,由市粮储中心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文昌市支行参考评估结果共同确定补贴标准,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施行。聘请评估机构的费用列入市粮储中心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十一条 储备粮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等单位共同核定,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正常储存损耗纳入保管费用补贴,包干使用;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承储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每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轮换台账及其报表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储备粮和资金占用情况,每月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报送有关报表。

第五章 动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除市政府认为需要特殊动用的情形外,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保供稳市、应急需求等,提出储备粮动用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照市政府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动用价差纳入市粮食风险基金。超出市粮食风险基金部分的价差,由市政府安排资金解决。动用后原则上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等单位制定储备粮管理监督实施细则,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每年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储备粮储存运营全过程的管理和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开展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30%。

市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加强对储备粮管理和财务收支等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实行全过程书面或视频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储企业自行承担损失,同时扣减相应的管理费用补贴;后果严重的,取消储备粮承储计划,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经费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储备粮管理配套细则。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存储的其他政策性粮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优先动用权,是指粮食的粮权属于企业,政府与企业签订协议并给予适当费用补贴,应急情况下,企业将本企业粮食优先出售给政府进行动用。

承储企业,是指直接承担市级储备粮承储计划,并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粮储中心、农发行文昌市支行等相关单位监督和管理的企业。

轮换管理,是指市级储备粮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市级储备粮品质符合国标规定,储备企业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检验认定结果,按照计划以新粮油替换库存粮油的过程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文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修订)》(文府规〔2019〕21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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