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食品经营许可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琼中府办规〔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关于印发海南省开展营商环境示范市县(园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琼营商〔2022〕11号)等规定,为促进我县食品经营新业态发展,规范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自动售货设备、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新业态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及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使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经营食品。使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经营食品是指在通过无人值守的自动售货设备现场销售食品的经营行为。利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意见的措施〉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228号)相关规定,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利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销售散装食品、特殊食品等的经营者,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在行政审批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二)使用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经营食品。使用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经营食品是指通过无人值守的自动设备现场制作销售食品(如果汁、咖啡、冰淇淋、热餐等现制商品)的经营行为,不包括对具有生产许可资质的预包装或散装食品进行简单复热的经营活动。同一台自动机器设备同时具备食品现制现售和食品销售功能的,按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管理。
利用食品自动制售设备从事食品制售活动(如制作销售果汁、咖啡、冰淇淋、热餐等)的食品经营者,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在行政审批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三)无人售货商店经营食品。无人售货商店经营食品是指在不存在人工干预的情况下,售货商店采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全自动完成商品销售过程的经营行为。
无人售货商店应根据其拟开展的食品经营活动,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食药监食通〔2015〕34号)相关规定,确定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按“一店一证”原则,在行政审批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无人售货商店,应当办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职责分工
(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利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无人售货商店”的食品经营者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实行“多证合一”管理;负责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食品的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定、业务指导和牵头组织风险评估;负责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食品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做好利用自动设备制售、销售食品(除仅销售预包装)、无人售货商店(除仅销售预包装)等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
1.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重点审查利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销售散装食品、特殊食品等的经营者是否根据食品自动销售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对食品贮存场所、食品自动售货设备摆放场所等实施现场核查。
2.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重点审查利用食品自动制售设备从事食品现制现售活动的食品经营者是否根据食品自动制售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对食品原料贮存场所、前端加工场所、设备设施清洗消毒场所、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摆放场所等实施现场核查。
3.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重点审查无人售货商店(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是否根据无人售货商店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食药监食通〔2015〕34号)要求,组织对无人售货商店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
三、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
(一)食品经营许可。“利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除预包装食品外的食品销售活动”“利用食品自动制售设备从事食品制售活动”“从事除预包装食品外的食品销售活动的无人售货商店”的食品经营者由行政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利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除预包装食品外的食品销售活动”核定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自动设备),经营项目为散装食品销售(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等。
“利用食品自动制售设备从事食品制售活动”核定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自动设备),经营项目为自制饮品制售、热食类制售(利用自动制售设备销售)等。
“从事除预包装食品外的食品销售活动的无人售货商店”根据无人售货商店拟开展的食品经营活动确定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
1.“利用食品自动制售设备从事食品制售活动”“从事除预包装食品外的食品销售活动的无人售货”“利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销售从事除预包装食品外的食品销售活动”的食品经营者首次申请、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变更、延续所需材料;
(2)自动售货、制售设备设置点信息表。(详见附件1)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食品经营者增设或撤销自动售货、制售设备,变更自动售货、制售设备设置点位置的,应当自增设或撤销、变更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设备设置点信息变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及时将信息变更情况抄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利用食品自动制售设备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食品经营者首次申请、变更、延续食品自动制售经营项目,以及增加自动售货、制售设备类型或型号的,需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作为该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的主要依据。
(二)食品经营备案。“利用食品自动售货设备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无人售货商店”的食品经营者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营业执照所在地食品经营许可机关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受理、审核、发证,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后以括号形式标注“自动设备”字样。涉及外设仓库的,在食品经营许可的副本上予以标注。
四、现场核查
(一)经营场所检查。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原料贮存场所、前端加工场所、设备设施清洗消毒场所、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摆放场所等实施现场核查是否符合规范,是否与提交资料一致。
(二)检查机器设备实际运行情况。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联合检查机器设备实际运行情况,由经营者现场介绍设备概况及自动制售工艺流程;现场演示制作审查成品是否与书面介绍的工艺流程、温度等关键数据一致,以及设备是否密闭能有效防蝇防鼠防虫等。现场审查人员根据具体审查项目(详见附件2)开展审查。
五、风险评估
“利用食品自动制售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经营者首次申请、变更、延续食品自动制售经营项目,以及增加自动制售设备类型或型号的,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风险评估材料:
(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动制售设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申请表(详见附件3)。
(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三)风险管控方案及相关材料
1.原料、辅料等耗材的合格证明(生产者或供货商的合法资质证明、检测报告);
2.设备出厂合规性相关证明(如设备性能符合电器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材质的安全性证明等);
3.加工制作流程和操作规程;
4.设备清洁消毒措施;涉及自动售货设备集中清洗、消毒场所的,应当提供集中清洗、消毒场所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5.供应商的原料由中央厨房提供的,应当提供中央厨房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6.加工用水标准;
7.设备内部环境卫生和成品的微生物指标检测报告(未有国家标准的,参考推荐性标准);
8.运营模式(自营、直营、加盟等);
9.其他风险管控方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严格审查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条件,牵头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六、安全要求
(一)自动售货、制售设备设置要求
利用自动售货、制售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食品经营场所、人员、管理制度等要求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所注明的贮藏条件;
2.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不宜利用自动售货、制售设备销售的食品;
3.自动售货、制售设备(含存放一次性餐具设施)应保证足够密闭并能够有效防止老鼠、蟑螂、苍蝇等有害生物侵入,食品销售区、储藏区、样品展示区之间应当物理分隔,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自动售货、制售设备应保持整洁,避免日晒雨淋,并与污染源保持必要的距离;
5.自动售货、制售设备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设备编码、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及联系电话、设备设置点所在地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6.自动售货、制售设备从事食品简单加工制作并销售的,应当具有内嵌式加工用水净化装置并定期检查,根据净化效果及时更换装置或滤芯等部件。采购纯净水代替加工用水净化装置的,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7.自动售货、制售设备从事食品简单加工制作并销售的,应当具有自动清洗消毒功能,内部定期清洗消毒。每年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自动清洗消毒效果评价,鼓励食品经营主体及时向社会公开自动清洗消毒效果评价报告和加工用水净化装置更换信息。
(二)经营者主体责任
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食品经营者可以将办公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办食品经营许可。在本县内放置食品自动制售设备只需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获证食品经营者在自有经营场所内放置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的,无需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需按照相关要求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和制售过程管理。
1.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经营者应当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贮存管理、场所及设备设施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专人管理每台设备。
2.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食品及原料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及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3.定期检查清理销售贮存的食品及原料。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销售贮存的食品及原料等进行清理检查,及时下架过期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感官性状异常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保证经营的食品及原料质量安全。
4.定期对场所及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自动售货、制售设备或无人售货商店场所相关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维护校验,并如实做好记录。
5.做好信息公示。食品自动售货、制售经营者、无人售货商店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在自动售货、制售设备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设备编码、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及联系电话、设备设置点所在地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食品经营者进行重点监管,切实盯紧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加强对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对经营者主体资质和设备报告情况、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索票索证、进货查验、原料储存及前端加工、原料运输等法定义务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情况等开展检查,对限期内未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处置消费者相关投诉举报,对经营者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二)加强对经营者食品原料仓储、前端加工场所和设备清洗、消毒场所检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对涉及经营者食品原料仓储、前端加工场所、设备清洗消毒场所的食品安全合规情况进行监管,包括原料储存是否合规、定期清洗和消毒措施是否执行到位、相关记录是否齐全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加强对机器设备的监督检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许可推送消息30日内对已摆放的自动售货、制售设备开展首次检查。要对单台设备食品安全合规情况进行监管,包括摆放地址及型号是否与许可一致、公示信息是否齐全、原料是否变质、场所卫生环境是否合格、设备维护是否按要求进行并留有记录;对食品进行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快速检测;督促场地出租方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受理和处置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的调查。
附件:1.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动售货、制售设备设置点信息表
2.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适用于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的核查)
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动制售设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申请表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