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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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街道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将《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事处

2023年1月1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街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机制,构建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海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以及《海口市琼山区食品安全工作规则》,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是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食品安全办),承担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街道食品安全办公室设在滨江市场监督管理所。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办事处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办事处分管工委副书记和滨江市场监管所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下列成员单位领导担任:滨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滨江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滨江派出所、东门社区、城东社区、博桂社区、下坎社区、北冲溪社区、铁桥社区。

第四条 因食品安全工作发展需要,需新增加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的,由街道食品安全办与该部门协商一致后,按程序报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街道食品安全办按程序报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街道食品安全办主任由滨江市场监管所的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滨江市场监管所的分管领导担任。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和职务变动不再担任委员的,由继任者接替,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第六条 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食品安全具体工作的协调、联系和反馈,并明确一名信息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信息的报送。

第三章 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

第七条 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街道工委及办事处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政策、规划,分析街道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街道食品安全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机制,完善、落实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 督促有关部门和各社区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落 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条 统一协调指导辖区食品安全事件处理和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以及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全街道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承办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事项;协助筹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联动监管,组织开展街道内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

第十五条 组织起草全街道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加强全街道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有关食品安全对外交流工作。

第十七条 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九条 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全体会议制度和专题会 议制度

(一)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由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召集,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研究部署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审议食品安全重要文件;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二)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题会议:由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二十条 街道食品安全办建立专题会议制度。会议由街道食品安全办主任、副主任召集,研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重点任务,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 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以及街道食安办专题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印发相关成员单位贯彻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工作文件制度。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文件发文代字为“海琼滨食安委”,由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主要印发涉及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以及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食品安全全局性工作及其他重要事项。街道食品安全办文件发文代字为“海琼滨食安办”,由街道食品安全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主要包括落实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事务性工作以及其它需要办公室承办的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为及时、全面、客观了解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下列情况及时、准确报告给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同志。

(一)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领导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和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五)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工作中涉及面较广、性质比较严重的突发事件以及媒体披露、社会反响强烈的事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建立会商制度。由街道食品安全办主任、副主任召集成员单位联络员召开会议,通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商食品安全工作形势,研究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和拟提请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主要职责见附件。

第二十六条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有关条款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主要职责


一、滨江市场监督管理所

(一)组织落实食品安全政策。

(二)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按照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四)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五)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 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七)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八)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指导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管工作。

(十)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十一)配合国家、省、市、区开展食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 设,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滨江派出所

(一)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协调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犯 罪案件侦办工作。

(二)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参与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依法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

三、滨江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负责做好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的整治,取缔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的行为。

四、各社区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本社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食品

安全事项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点工作事项,研究部署抓好落实。

(二)全面掌握社区食品安全现状,积极主动配合各部门开展联合食品安全整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除上述职责外,各成员单位还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 责,并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建立衔接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推进诚信体系 建设,完成街道食品安全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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