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昌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府规〔2022〕9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2022年海南省扩大有效投资十二条措施》《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分割登记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航天城起步区、冯家湾产业园、约亭产业园的园区范围内,在出让的国有建设工业用地上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工业标准厂房的分割登记。
本实施细则所指工业标准厂房,是指符合工业产业园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由政府、企业等专门投资运营单位经过统一规划和集中建设,用于企业租赁或者购置从事产业研发中试、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用工业厂房、工业(产业)大厦。
工业标准厂房土地用途如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科研用地、文化用地、教育用地、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不属于分割登记范围。
二、分割登记条件
(一)宗地应当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违法用地;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出让金和税费,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完成项目总评且工业标准厂房建筑工程通过相应的审批部门竣工验收备案;
(四)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消防要求,且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安全条件;
(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分割登记规定
(一)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单元应当符合现行规划、建设、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通用工业厂房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在明确土地利用绩效和退出机制等安全生命周期管理基础上,可将不超过物业总量的50%转让给机构或企业,其中直接转让比例不超过物业总量的30%,以幢作为分割登记单元,鼓励先租后让。分割后,建筑(构)物(含土地分割)应当按房屋登记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
2.工业(产业)大厦从事产业研发中试,原则上以层作为分割登记单元,如确需在同一楼层分割的,还应当符合可以独立使用功能布局的要求,且最小分割单元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土地不予独立分宗。分割后,建筑(构)物(含土地分摊)应当按房屋登记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
(二)对于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食堂等公用配套用房和道路、绿化、消防通道等公共基础设施,公用配套用房不得进行产权分割或者挪作他用、出售、转让、出租、抵押等。公共基础设施占地面积不得分割登记,公共基础设施分割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占用。
(三)分割单位实施的项目须符合园区产业政策、环保、能耗、安全、产出及税收等准入条件,企业注册地须在项目所在地的产业园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方案,分割登记后不得改变原审批技术标准,分割后工业标准厂房布置装修应当满足消防和安全规范要求,不得降低安全、防火危险等级。
(四)对于楼幢跨宗地建设,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合宗相关手续后,再行办理土地分割手续。
(五)对于涉及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单位升级改造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专题研究。
四、分割登记办理程序
(一)业主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交《文昌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申请表》和相关权属材料。按照工业不动产基本单元制定工业标准厂房的分割方案,工业标准厂房的分割方案应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分割方案,并明确产业功能分布、消防安全、环保准入、房屋质量、建设规划等内容;
(二)园区管委会建立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联合审查工作制度,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产权分割和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工业标准厂房的分割方案中涉及工业标准厂房的规划方面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工业标准厂房的分割方案中涉及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审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工业标准厂房的分割方案中涉及环保方面审查;
(三)工业标准厂房的分割方案经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后,经园区管委会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由园区管委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
(四)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后,业主应按照建设程序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业标准厂房分割方案施工,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业主应到相应的审批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备案后方可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分割登记。
五、持证分割登记应当具备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经审核通过的《文昌市标准厂房分割登记申请表》;
(五)经审核备案的测绘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六)经相应的审批部门审批通过的备案手续;
(七)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竣工图;
其中,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由申请主体提供。其余材料能够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获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主体另行提供。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持证办理分割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并注销原工业标准厂房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向申请人核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闲置工业厂房分割登记参照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文昌市标准厂房分割登记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