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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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府办规〔202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异地调整入市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管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中有关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调整入市的规定,明确异地调整集体建设用地条件、操作程序、收益分配等事项,根据《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是指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先行复垦为农用地后,按计划将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本县行政辖区内的适宜地区入市。

第三条 异地调整入市涉及复垦地块与入市地块。本办法所称复垦地块,是指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先行复垦为农用地,并将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本县辖区内的适宜地区入市。

本办法所称入市地块,是指在县总体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详细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租赁性住房及自建住房等经营性用途,包括保留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征地安置留用地。

第四条 异地调整入市的入市主体为可以是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或者委托授权给负责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入市实施主体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入市主体应按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复垦地块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复垦补偿金。

第五条 异地调整入市不涉及土地所有权调整。

第二章 异地调整地块条件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应当以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村庄规划为依据,按照先复垦、后入市的原则实施,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规划调整参照《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修改和调整暂行办法》。

第七条 在异地调整入市前,复垦地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村庄范围内且零星、分散,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

(二)土地权属清楚,不存在权属争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异地调整入市前,入市地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县总体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详细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租赁性住房及自建住房等经营性用途,包括保留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征地安置留用地;

(二)土地权属清楚,不存在权属争议;

(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已补偿完毕,或经土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随土地一同入市流转;

(四)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异地调整入市程序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拟订《异地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入市地块、复垦地块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共同选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复垦地块和入市地块,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后,土地所有权人或得到土地所有权人授权的实施主体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递交入市申请书,并提交村民成员或村民代表的表决书等相关材料。

异地调整入市申请书应当写明复垦地块和入市地块权属、面积、位置、地上附着物、异地调整入市方式和条件要求等基本情况。

(二)审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复垦地块和入市地块的使用现状、权属状况、地上附着物状况等进行初审后,出具是否同意异地入市的初审意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复垦地块和入市地块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依据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明确入市地块的土地使用条件。

(三)制订异地调整方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协商形成的异地调整入市方式和条件要求,拟订《异地调整方案》,并经复垦地块和入市地块所属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异地调整方案期间,复垦地块和入市地块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自愿协商方式确定复垦补偿金标准,并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确定的复垦补偿金标准作为异地调整入市的条件之一,写入《异地调整方案》。

(四)异地调整方案报备。审定《异地调整方案》后,县人民政府批准《异地调整方案》后,由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异地调整方案备案通过后,入市地块即可按该方案规定的程序入市交易,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占用税。

(五)实施复垦和验收。审批《异地调整方案》后,由复垦地块土地所有权人或得到土地所有权人授权的实施主体组织制订《复垦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组织实施复垦,且应在入市地块入市交易行为发生之前完成复垦以及申请验收。在复垦地块验收通过后,入市地块方可实施入市交易。

(六)制定入市方案和报批实施。复垦地块复垦验收批复后,由入市主体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地价评估,并拟定入市方案。

拟定入市方案相关程序,均按照《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试点期间,如果复垦地块已具备条件,入市地块暂不具备条件(无用地需求者等情况),可以先将复垦地块复垦,操作程序可相应调整。待入市地块条件具备时,复垦地块和入市地块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再协商确定复垦补偿金标准。

第十一条 《异地调整方案》有效期一般不超过l年,如在《异地调整方案》批准之日起1年内,入市地块未能成功入市交易的,则《异地调整方案》原则上自动废止。如需续期,须重新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异地调整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异地调整入市申请书;

(二)复垦地块和入市地块的基本信息,包括权属、地类、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规划图、地块勘测定界图、影像资料等;

(三)复垦地块和入市地块所属集体经济组织表决通过的异地调整入市书面决议;

(四)复垦地块和入市地块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在异地调整行为中的权利和责任;

(五)复垦地块和入市地块的原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确认意见及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六)复垦地块和入市地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以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入市地块的入市方式和土地用途;

(八)复垦补偿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九)方案的有效期;

(十)方案应当包含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复垦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复垦地块权属、地类、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规划图、地块勘测定界图、影像资料等;

(二)复垦目的,责任单位,实施单位和施工周期;

(三)复垦地块原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确认意见;

(四)复垦地块原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补偿办法;

(五)复垦后的农用地的地类和面积,所涉及耕地面积和等别;

(六)复垦补偿金标准、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等;

(七)方案应当包含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复垦地块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复垦完成后,应当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水务、财政、林业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用地复垦验收批复。

第四章 收益分配及后续监管

第十五条 复垦地块的复垦补偿金由入市主体支付,标准可参照《海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定复垦地块所在区域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的一定倍数确定,一般为1.5至2倍;也可以按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自愿协商确定。

《复垦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入市地块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向复垦地块所属经济组织支付40%的复垦补偿金。待复垦地块通过验收后,再支付剩余的60%复垦补偿金。

第十六条 因自身经济条件困难、难以按本办法要求的时间节点支付复垦补偿金的,入市主体可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代其垫付,并签订代付协议。入市成交后,代付的复垦补偿金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从入市土地成交价款中直接扣还。

县财政部门应当将复垦补偿金列入县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申请县财政拨付使用。

第十七条 复垦补偿金应优先用于复垦地块的原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安置补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土地复垦,剩余部分由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分配使用。

原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安置补助标准可参照《海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定的复垦地块所在区域的安置补助费用标准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可参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进行清点作价补偿。

第十八条 实际支付复垦补偿金时,如《海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或《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省政府审批《异地调整方案》时相比已进行调整,则实际支付的复垦补偿金原则上应当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土地入市成交价款,除支付复垦补偿金、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和相关税费外,应当优先用于入市地块原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安置补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事项,剩余资金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分配使用。

第二十条 复垦地块复垦验收批复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年度土地现状变更调查时,及时变更复垦地块和入市地块的现状地类。

复垦地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复垦地块的后续监管,并指导和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在复垦地块上耕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集体经济组织表决的事项,一律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按一事一议的要求进行表决,经地块所属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确认同意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事项的决策应由乡镇党政联席会议或乡镇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具体应用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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