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资源库(馆)和科学数据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科规〔202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与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加快海南科技创新开放发展实施方案》,加强海南省科技资源库(馆)和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我厅制定《海南省科技资源库(馆)和科学数据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科技资源库(馆)和科学数据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科技部与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加快海南科技创新开放发展实施方案》要求,加强海南省科技资源库(馆)和科学数据中心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资源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科技部与财政部印发的《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48号)、《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2〕1号)和海南省财政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平台属于科研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面向海南省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等需求,加强优质科技资源有效集成和保护,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为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网络化、社会化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培育建设国家资源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源平台主要指围绕区域发展战略,重点利用科学数据、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等科技资源在省级层面设立的专业化、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其建设、运行及场地须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
第四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均须对外开放共享。鼓励国防科研单位在非涉密条件下探索开展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科技资源对外开放共享。
第五条 省级财政根据年度考核等次,对省科技资源库(馆)和科学数据中心的运行维护和开放共享服务等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六条 在海南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基础上,升级建设“海南省科技资源共享网”(以下简称“共享网”),作为资源平台的门户系统,按照统一标准接受和公布科技资源目录及相关服务信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资源平台的宏观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资源平台规划和布局,研究制定本地区平台建设和运行的政策措施。
(二)牵头组织开展资源平台择优认定、授牌、考核、调整和撤销,根据结果拨付相关经费。
(三)推动本地区资源平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整合与开放共享服务,推荐申报国家资源平台。
(四)建设和管理共享网。
(五)指导省直有关部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开展资源平台建设及与共享网的对接工作。
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在琼的中央直属部门和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部门或本地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平台发展规划、管理政策,提出资源平台建设意见;
(二)推动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平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整合共享;
(三)组织推荐本部门或本地区拥有科技资源并具备服务条件的平台通过共享网公布科技资源目录及相关服务信息,开展开放共享服务;
(四)负责本部门或本地区资源平台的管理工作,支持和监督资源平台管理、运行与服务。
第九条 资源平台的依托单位主要是有条件的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依托单位是资源平台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提交的申报、考核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法人责任;
(二)制定资源平台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编制资源平台的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资源平台的科技资源整合、更新、整理和保存,确保资源质量;
(四)负责资源平台在线服务系统建设和运行,开展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做好服务记录;
(五)负责资源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并提供支撑保障,根据需要配备软硬件条件和专职人员队伍;
(六)配合完成相关部门组织的评价考核,接受社会监督;
(七)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资源平台的财政经费,保证经费的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平台认定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资源平台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布局,结合我省科技发展战略和重大任务需求建设资源平台。资源平台建设采取认定模式,鼓励开展跨部门、跨地区的科技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十一条 已建设完成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平台可申请认定为资源平台:
(一)资源平台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拥有较大体量的科技资源或特色资源,建立了符合资源特点的标准规范、质量控制体系和资源整合模式,在本专业领域或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具备较强的科技资源整合能力;依托单位必须是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事业单位。
2.已按照相关标准建成科技资源在线服务系统,发布的科技资源均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标识,能与共享网实现有效对接和互联互通,资源信息合格,更新及时。
3.具备资源保存和共享服务所需要的软硬件条件,具有稳定的专职队伍,具有保障运行服务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共享服务机制。
4.建立了符合资源特点的服务模式并取得良好服务成效。
(二)资源平台认定程序
1.依托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编制《海南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认定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2.省科技厅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性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书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进行现场考察核实,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意见有“通过认定”和“不通过认定”。
3.省科技厅按程序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发布认定的资源平台和依托单位名单并颁发牌匾(即授牌)。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省科技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复核申请的理由。
4.2019年1月后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认定的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由其依托单位申报后直接纳入省级资源平台序列。
第十二条 资源平台负责人应由依托单位正式在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科技资源、管理协调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由依托单位负责聘任。
第十三条 根据资源类型和平台的特点,资源平台统一规范命名为“海南省××数据中心”“海南省××资源库(馆)”等并授牌,英文名称为Hainan Provincial XX Data Center、HainanProvincial XX Resource Center等。
第四章 运行服务
第十四条 认定后的资源平台主要任务包括:
(一)围绕海南科技创新需求,持续开展能体现海南省特色、库藏不断增加、保存和利用的科学数据和生物种质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创新利用等管理工作;
(二)建设和维护在线服务系统,开展科技资源的社会共享,面向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公共服务;
(三)制定资源平台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按照省统一在线服务系统有关要求制定业务数据标准,向在线服务系统提交资源信息,确保资源信息合格、更新及时,开展共享服务;
(四)开展资源交流合作,参加相关学术活动,维护国家和我省利益与安全。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要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资源平台运行管理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保障资源平台日常运行,促进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
依托单位要建立健全资源平台科技资源质量控制体系,保证科技资源的准确性和可用性。依托单位要按照相关安全要求,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为资源保存提供所需要的软硬件条件。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资源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可依据科技资源目录通过在线或者离线等方式向社会提供信息资源服务和实物资源服务。积极开展综合性、系统性、知识化的共享服务。鼓励组织开展科技资源加工整理,形成有价值的科技资源产品,向社会提供服务。
资源平台应建立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和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的制度,保护科技资源提供者的知识产权和利益。用户使用资源平台科技资源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科技资源标识和利用科技资源的情况,并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第十七条 为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提供基本资源服务的,资源平台应当无偿提供,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秘密等的除外。因经营性活动需要资源平台提供资源服务的,当事人双方应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五章 评价考核
第十八条 省级资源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直接纳入省级资源平台的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实行单独考核,在国家考核年度,以国家考核意见为准。考核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科技资源整合能力、服务成效、组织运行管理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资源平台上年度的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资源平台,给予1年的整改期,整改复评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省级资源平台资格。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按程序确定评价考核结果,并进行公布。根据资源平台科技资源整合和运行维护情况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资源平台涉及内部管理重大变化、主要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或重要内容,由主管部门公示后确认,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六章 支持方式
第二十二条 省级资源平台建设与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鼓励社会各方面资金参与。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省科技资源库(馆)和科学数据中心,给予经费补助,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考核结果为良好的最高不超过60万元,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最高不超过40万元。经费主要用于资源建设、仪器设备更新、日常运行维护、人员培训等方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如实提供运行服务记录、服务成效及相关材料。凡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的,将取消申报和参加评价考核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撤销资源平台资格,在共享网予以公布,并记入科技诚信档案。构成违法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第二十六条 省资源平台运行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评审专家有违规行为的,给予警告、依法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理;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2〕1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