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
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府办规〔20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管理和储备机制,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县投资项目合理、有序、滚动实施,根据《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项目建议书编制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的策划论证、节能评估、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征地及土地预审、规划方案编制、规划许可、水土保持方案、环评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招投标、施工报建等事项。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县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主要工作包括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考核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章 前期工作程序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县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项目前期工作,然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
第六条 项目经批准同意启动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作。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及内容、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进行初步分析,并及时完成报批。
第七条 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即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等)立项前由项目业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报县政府审查批准。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业主应在及时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以及按规定应作的安全预评价等审批手续的同时,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研究,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原则上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的两个月内应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总投资小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以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配置草案的项目,或经县人民政府通过的旅游(含美丽乡村、百镇千村)、农村公路、农业和扶贫项目一律视同立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
总投资大于1000万小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直接进入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的两个月内完成。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业主根据招投标有关规定委托或招标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或设计单位进行地质勘查、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在确定勘察或设计单位后,原则上两个月内应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审,并咨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有行业部门规定的按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除征地拆迁费)10%的,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设计概算经审批后,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概算的,按县政府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业主应尽快委托工程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编制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必须使用施工图和评审后的招标控制价进行施工招标。EPC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三章 前期工作经费计划
第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前期项目资金的汇总、审核统筹工作。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的预算,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建议,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和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政府投资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应按《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提交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报和审批程序。按《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储备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各镇政府、县直各单位应编制本部门(行业)的项目储备及建设规划,并据此展开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在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方可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分类管理。包括基础设施类项目、民生发展类项目、产业发展类项目、政权建设及其他五大类。
(一)基础设施类项目,主要包括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二)民生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产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科技进步、高新技术、先进制造、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我县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四)政权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五)其他类项目,主要包括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设施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未列入项目储备库、未预算评审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建设资金,对于一些重点项目或应急项目等特殊情况需要安排的,须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安排建设资金。
第五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财政、住建、交通、水务、资规、生态环境、政府督查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的相关推进、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联动机制。县发展改革、财政、资规、住建、交通、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项前期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
(一)优化审批事项,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环节,深化容缺机制,强化对部门非关键材料容缺审批,事后补正的便利措施;
(二)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各部门要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前期审批文件及时相互送达,实行无缝对接;
(三)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实行月度报表制度。各项目业主必须在每月2日前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前期工作月报表及相关情况,由县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审核后,以工作简报形式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协调推进会议制度。由分管县发展改革部门的副县长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会议,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沟通、协调和管理,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下一阶段项目前期工作进行部署。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督查和考核制度。县政府督查室协同县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实行半年督查及年度考核,切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第二十三条 因情况变化,前期工作不能继续实施的项目,由业主单位函告县财政局调整或回收已下达的前期工作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