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根据《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是中央、市和区三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以及动物防疫项目建设补助等资金。
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坚持贯彻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依据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要求及时调整补助病种。
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本着“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动物防疫补助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监督使用、绩效管理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动物防疫补助资金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安排建议、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对我区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市两级财政承担。积极推行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依据采购结果予以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从市级统一领取,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对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基础防控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市财政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上述支出。
强制扑杀补助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国家及天津市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等补助,由中央和市两级财政承担80%、区财政承担20%。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猪800元/头,奶牛8000元/头,肉牛(耕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家禽15元/羽,马12000元/匹。对其他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参照执行,其中对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标准按市、区有关政策执行。
强制扑杀工作经费和无害化处理相关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对预防、控制、净化、消灭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销毁的动物产品和饲料等物品,由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用于对养殖环节病死猪、屠宰环节病害猪和经检疫检验确定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方面。
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总体按照80元/头给予补助,其中中央和市两级财政承担80%、区财政承担20%。对实施集中收集、统一处理的,按照“谁处理补贴谁、谁收集转运补贴谁、谁上交补贴谁”的原则,对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单位和上交病死猪的养殖者分别补助30元、30元和20元;对自行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全额补助给养殖者。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不包括死胎、流产胎儿和强制扑杀的猪只。
生猪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为病害猪损失补助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补助80元/头,其资金均由市财政承担。病害猪损失的补助对象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的补助对象为实施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受委托承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实施单位。上述病害猪是指屠宰前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前经检疫确定为国家规定须无害化处理的病害活猪。经检疫检验确定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每90公斤折算为1头生猪的标准确定相应补助。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时已死亡的生猪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助。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其所负责村开展动物强制免疫、疫情排查、疫情报告、协助监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协助产地检疫、建立动物防疫档案,以及动物防疫宣传和畜牧生产统计等工作的劳务支出。其补助标准为400元/村/月,其中:市财政承担75%、区财政承担25%。
动物防疫项目建设补助主要用于支持全市统一部署的动物防疫项目建设。具体补助标准按照有关项目实施方案或规定执行。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动物防疫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经市政府批准后,补助经费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
动物防疫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按支出方向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测算方法附后)。
基础数据因素,包括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等情况,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
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明确的涉及国计民生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动物防疫政策任务。
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管理、监督管理等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区农业农村委应根据各支出方向的具体补助规定,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预算申请。其中: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补助、强制扑杀补助、生猪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提出预算申请。
生猪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村级动物防疫员、强制免疫疫苗购置补助应于每年9月15日前提出预算申请。强制扑杀补助应分别于每年3月5日、9月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2月底期间、当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强制扑杀实施情况。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补助、动物防疫项目建设补助应严格按照预算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要求提出预算申请。
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执行;对属于政府采购管理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实行 “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任务清单主要包括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应当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的资金额度。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统筹使用本专项内的资金,并认真贯彻落实预算信息公开规定。
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结转结余的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本细则和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制定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天津市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津财农〔2019〕134号)和《天津市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细则》(津财绩效〔2020〕17号)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纪依规依法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动物防疫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强制免疫补助。为指导性任务。根据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某类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
——强制扑杀补助。为约束性任务。根据强制扑杀畜禽数量、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强制扑杀某类畜禽数量×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为指导性任务。主要根据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和损失生猪数量、单头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和损失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等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单头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单头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屠宰环节损失生猪数量×单头猪损失补助标准。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为指导性任务。主要根据基础资源、绩效评价等因素测算,基础资源指有养殖的村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有养殖的村数量×单村补助标准×绩效系数。
——动物防疫项目建设补助。为指导性任务。主要根据政策任务因素、地区补助系数等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某类动物防疫项目投资额×地区补助系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