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6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和平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平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及时、有效处置建设工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为我区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过程中发生的危及人员安全或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及社会和公众安全的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与《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本预案用于指导区内各部门、企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并与本预案衔接。
1.4 工作原则
(1)坚持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在区委领导下,不断完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责任制,拧紧“防”和“救”无缝对接的责任链条,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2)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减少和避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排查治理各类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隐患,做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坚持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加强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常态下的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防预警、力量建设等工作,优化非常态下信息报告、决策指挥、抢险救援、支援保障等机制。
(4)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部门(单位)密切协作,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报告、精准传递。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要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各自责任,形成救援合力。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2 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3 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4 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6 风险分析
和平区是天津市的中心城区,所辖区域既有大面积的高楼大厦也存在大片的老旧建筑,存在较多的建筑工地。建筑工地作业现场的设施设备在运输、检修作业过程中,小型零部件、各类工具若因放置方式不对、防护设施不良、设备倾斜振动等原因不慎从高处坠落;装卸人员由于人员配合不好,或者超负荷搬运等,都有可能造成物体打击事故,导致人员伤亡。
建筑施工现场车辆可能因车辆翻倒、超载超速、碰撞、载物失落、违规驾驶和道路及标志缺陷等,发生车辆伤害事故。
建筑施工企业作业人员在操作、检修各类设备设施的过程中,存在着发生机械伤人、设备损坏等事故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脚手架搭设、钢筋绑扎、钢结构施工、吊篮作业等施工时由于人员违规操作、防护不到位、安全限位装置失灵以及个人防护用品未正确佩戴等原因造成高处坠落事故,导致人员受伤甚至死亡。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 领导机构
设立和平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住房建设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2.1.2 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应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在市指挥部指导下,组织开展较大、一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协助市指挥部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研究部署本领域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5)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2.1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和平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建设委。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建设委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2.2.2 职责
(1)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并检查落实情况;
(2)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完善相关支撑文件;
(3)督促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街道、施工单位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风险防控、应急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应急专家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6)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3.1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成员由区住房建设委、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委网信办、区委统战部(区台办)、区总工会、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合作交流办、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公安和平分局、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人武部和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组成。
2.3.2 职责
区住房建设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指导施工企业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对工作;协调联系有关单位开展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造成损坏的供电、通信设施抢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我区建设工程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负责组织和指导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发布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关注网络舆情,及时答复群众关切问题,防止出现不明真相群众造谣传谣,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区委统战部(区台办):事故涉及涉台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时,及时向有关地区有关机构通报,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区总工会: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联系电网企业开展供电应急保障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协调联系通信运营单位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依法负责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工作,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人员进行救助,协助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区司法局: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服务。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防治、应急演练、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区人社局:负责协调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被破坏的供气、供热、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进行修复。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组织协调事故现场成品油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调度全区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康复工作。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为建设工程抢险中有关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做好事故现场食品、饮用水等安全保障工作。
区国资委:负责建设工程事故中国有资产处置审核。
区合作交流办:事故涉及港澳地区及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时,及时向有关国家政府、地区有关机构通报,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负责组织测绘单位开展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公安和平分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警戒;负责涉案人员的监控工作,维护社会安全秩序,做好遇难者身份鉴定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负责维护交通秩序,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根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援车辆顺利通行。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扑救事故现场火灾和组织人员搜救;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会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区人武部:必要时,统筹协调驻区部队支援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驻区部队、民兵及预备役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外围警戒。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灾后重建等工作;依法参与、开展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先期处置工作。
事发单位:事故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响应,按照规定向区住房建设委上报事故信息,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照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及抢修等工作。相关涉事周边单位应协同应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危害。
2.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4.1 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接受统一指挥。较大、一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处置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负责落实市指挥部的具体要求,指挥调度现场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2 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较大、一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一般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现场总指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或事故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应按规定上报市级层面请求支援并按规定移交指挥权限。
2.4.3 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总指挥或指挥部成员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有关工作的交接。
2.4.4 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2.4.5 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区住房建设委为牵头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为成员。协助总指挥做好现场指挥部的开设和撤离工作;负责区指挥部指令的接收与转发,做好现场指挥部会议管理工作,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以及对外发布文件的草拟工作;承担现场指挥部的值守工作,收集、汇总现场处置工作情况,编制信息简报并上报;组织做好现场处置工作的总结评估,提出应急预案修改建议;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组织做好事故评估和事故调查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抢险救援组。区消防救援支队为牵头单位,区人武部、区科技局、区应急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市场监管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事发单位为成员。实施组织事故施救、险情控制、人员营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事故现场清理等救援处置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秩序维护组。公安和平分局为牵头单位,公安交管和平支队、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为成员。负责对现场指挥部、事故发生区域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并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保证抢险救援道路畅通和交通管控;做好失联(死亡)人员身份核查工作,承担事故中失联人员身份信息的核实和登记工作,对遇难者身份进行鉴定。
(4)卫生防疫组。区卫生健康委为牵头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为成员。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
(5)环境监测组。区生态环境局为牵头单位,区应急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消防救援支队为成员。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人员疏散与处置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6)新闻舆情组。区委宣传部为牵头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公安和平分局、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单位为成员。统筹协调和组织事故舆论引导工作;做好舆情搜集、分析和报送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组织活动;做好境内外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区指挥部和事故相关单位、辖区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7)专家技术组。区住房建设委为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和事发单位为成员。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8)军地联动协调组。区人武部为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为成员。负责做好驻区部队参与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上级领导对参与应急救援部队慰问的组织工作;做好宣传报道部队、武警等参与应急救援活动的组织工作。
(9)后勤保障组。区住房建设委为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和区城市管理委为成员。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排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10)涉外及港澳台联络组。区合作交流办为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区台办)、公安和平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建设工程事故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港澳台或境外的,及时通报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11)调查评估组。区应急局为牵头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公安和平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为成员。负责初步核实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故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评估事故损失,制订改进措施。
(12)善后工作组。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为牵头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商务局、公安和平分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应急局、区总工会和事发单位为成员。负责做好善后抢险救援人员后勤(就餐住宿、会务安排、生活设施等)保障工作;做好受影响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工作;做好遇难、受影响群众和受损企业的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做好社会力量动员和救灾物资等救助组织工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2.5 专家组及职责
2.5.1 专家组组成
区指挥部办公室依托市级应急专家或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专家组由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环境保护、消防和卫生防疫等专业专家组成。
2.5.2 专家组职责
(1)在制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有关规定、预案、制度、方案中提供专家意见;
(2)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指挥调度等重大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建议,及时发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4)按照区指挥部要求,配合做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与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2.6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2.6.1 建设单位负责保障现场安全施工和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基础和经济条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具体问题。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赴事发现场了解情况,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2.6.2 施工单位负责依法组建应急队伍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保养、维护;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事发后,施工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组织调动应急队伍、物资及设备进行抢险救援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准确上报事故信息;完成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其他任务。
2.6.3 监理单位负责协助建设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等工作。事发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第一时间赴事发现场了解情况,在30分钟内向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全力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监测
区住房建设委和有关部门要对建设工程单位的安全与应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状况的监测。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隐患排查机制与气象、自然灾害信息获取机制,对收集的各类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后,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各自监管范围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定期检查,建立监控台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引发灾害的类型及危害程度,建立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数据库,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落实好评估备案工作。
各建设工程单位应建立健全日常数据监测、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隐患排查计划,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短期内能够完成整改的隐患要立即消除;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隐患,要限期完成整改。对本行业、本地区以外其他渠道传递来的信息,应密切关注,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清单辨识、方案评审、条件验收、领导带班、挂牌督办、责任追究”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住建部关于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危大工程前期保障、专项施工方案和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建设工程单位保持联络畅通,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安全动态。
3.2 预防
3.2.1 各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责任主体单位应加强风险管理,制定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2.2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常态化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3.3 预警
3.3.1 预警转发
当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洪涝灾害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转发预警信息,进行安全提醒。
3.3.2 预警应对措施
(1)接收到气象灾害、洪涝灾害等突发事件黄色、蓝色预警信息后,区指挥部办公室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接报信息的渠道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加强对各类应对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
②组织有关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应对措施;
③向各建设工程在建工地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和咨询电话等。
(2)接收到气象灾害、洪涝灾害等突发事件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后,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区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①启动应急组织指挥机制,各相关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②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督促落实救援装备、物资器材,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
③采取停工、撤出施工人员等措施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物资。
3.3.3 预警调整与解除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有关部门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应对措施。当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发现或接报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区应急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区住房建设委或其他相关部门)电话报告。区住房建设委、区应急局接到人员伤亡的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核实,按照边报告边核实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信息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市委、市政府。对于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市领导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区政府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1.2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信息来源;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等,并及时续报事故原因和应急救援进展等信息。
4.2 先期处置
4.2.1 企业先期处置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在政府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前,事发施工总包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总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抢险救援的第一责任人。事发施工总包单位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先期处置可选择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将危险环境中的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核实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根据需要立即拨打120、119、110等求救电话,请求相关单位到场救援;安排人员到现场周边引导赶往现场抢险救援的人员和车辆;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社会影响时,应及时安排专人对危险区域进行看护,并进行围挡、隔离、封闭,确定抢险救援工作区域;调集所属应急力量,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响抢险救援的阻碍和不利因素,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根据实际需要,还可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总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有关工作措施,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指挥权限,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4.2.2 事发地先期处置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织调动警务人员、保安员、医务人员、红十字救护员并协调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基层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应急行动,并按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4.3 响应等级
区级层面负责初判发生较大、一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配合市级层面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本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启动二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启动三级响应。
4.3.1 启动一级响应
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有关区领导同志、区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组织区级应急救援力量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按照市级层面统一指挥,做好相关保障并按要求开展应急处置。
4.3.2 启动二级响应
(1)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有关区领导同志、区指挥部总指挥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有关区领导同志和区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各工作组由总指挥指定负责人员。
(3)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救援行动、伤员救治、人员疏散、应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等重大决策。
(5)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区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在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下,配合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应急监测、群众安置、社会治安、卫生防疫、房屋设施抢修、新闻报道与舆情监控等应急处置工作。
(7)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定,移交指挥权限,由市指挥部直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按照市级层面部署,配合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8)研究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3.3 启动三级响应
(1)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各工作组由总指挥指定负责人员。
(3)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险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救援行动、伤员救治、人员疏散等重大决策。
(5)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区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研究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4 资源调动
4.4.1 发生应由区指挥部主责处置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区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迅速调集相关方面人员、抢险队伍、设备物资到达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4.2 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区指挥部发布的指令后,立即组织协调抢险资源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公安交管和平支队负责为抢险人员、设备和物资快速到达现场提供通行便利。
4.4.3 当现场抢险救援需求超出区政府的协调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支援。
4.5 处置措施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交通疏导和管制。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导致市政道路无法正常通行的,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应及时对事故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事故发生。因抢险救援需要占用市政道路时,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应为参与抢险的车辆、设备快速到达事故现场以及医疗救护车辆转运伤亡人员提供通行便利。
(2)设置警戒区域及现场秩序维护。公安和平分局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3)消除抢险救援阻碍。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导致火灾等次生事故灾害,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区消防救援支队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消除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设工程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的,区住房建设委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抢险救援的建设工程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抢险救援不利影响消除后,各单位加快推进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4)抢修受损市政管线及通讯设施。因事故导致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管线以及通讯设施损坏的,区住房建设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城市管理委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对损坏的管线及通讯线路进行抢修。因抢修工作对周边单位或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且短时难以恢复的,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应立即核实受影响范围,制定临时措施方案,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临时保障措施。不能提供临时保障措施的,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应向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5)风险源监测。根据突发事件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和建设工程物、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指挥部专家工作组。
(6)专家会商。现场指挥部专家工作组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7)人员营救。承担抢险任务的各单位应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安全的方式,对事故人员开展营救。根据需要,可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为营救事故人员提供支持。在营救事故人员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事故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8)救护、转运伤员。区卫生健康委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对营救出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初步判定伤情、统计伤员人数,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和心理疏导等工作,确保受伤害人员生活和健康得到保障,确保事后不出现疫情。根据需要,公安交管和平支队为转运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9)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当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对周边建设工程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设工程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启动避难场所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确保受灾群众生活得到保障。
(10)家属接待。事故所在企业要做好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避免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
(11)组织动员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鼓励和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4.6 救援暂停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化解或者降低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7 新闻与舆情应对
4.7.1 区委宣传部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指导本区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做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新闻报道工作。
4.7.2 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较大、一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统筹协调,区委、区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7.3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拓宽信息搜集渠道,持续向区委宣传部提供突发事件信息和素材。
4.8 应急结束
当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二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宣布响应结束;三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响应结束。应急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同时视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开展善后处置工作,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援、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实施内容为:对建设工程抢险工作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区卫生健康委和区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5.2 事故调查
事故的调查、总结和评估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通知有关部门,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报送事故调查报告,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5.2.1 一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组织区应急局、区住房建设委、区纪委监委、公安和平分局和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必要时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较大以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区住房建设委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要求,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并选派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5.2.2 事故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件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件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5.3 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依法负责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要立足本辖区、本系统、本领域,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区应急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区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区审计局对募集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5.4 保险
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施工单位按照市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区金融局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5 事后恢复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受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影响的街道办事处、社区、相关企事业单位,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订恢复与重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后,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6 应急保障
6.1 救援队伍及设备、物资保障
6.1.1 各建设施工企业应建立满足处置一般突发事件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
6.1.2 依托区消防救援支队为主体力量,以驻区部队和民兵为应急救援队伍突击力量,以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力量,建立区、街道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处置。
6.1.3 区住房建设委依托市级专家组或自行组建由勘察、设计、施工、质监、消防、机电、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应急专家库,为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1.4 区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向区指挥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时,以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2 通信保障
各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设立应急值守专用电话,建立有效救援通讯网络,明确参与部门通讯方式及通讯录,保证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的通信畅通。
相关通信运营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受损通信线路的抢修,迅速排除故障。必要时,启用迂回线路或应急通讯车,调通应急电话,确保通讯网络的安全可靠。
6.3 资金保障
6.3.1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所需资金,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6.3.2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6.3.3 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抢险设施购置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
6.4 机制保障
建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联席会制度和联络员会议制度。区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的应急工作联席会,总结、安排、部署全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应急联络员(科级),根据应急救援工作形势,区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开应急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
6.5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5.1 区住房建设委鼓励支持本地产学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建设工程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6.5.2 区住房建设委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隐患及危险源监测和预警数据、应急决策咨询专家数据及抢险设备物资信息数据等,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准确可靠,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支持。
6.6 医疗卫生保障
(1)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针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伤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宣传教育,提升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2)企业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健康危害。
6.7 交通运输保障
(1)区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区人民政府协调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保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优先安排和运送。
(2)公安交管和平支队牵头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发放应急车辆的应急通行标志。如需接受其他兄弟区或者其他省市的救援物资,或运输难度超出本区的承载能力,应立即请求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予以支持。
(3)道路桥梁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6.8 治安保障
公安和平分局应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维护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抢险提供保障。
公安和平分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控制事故肇事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区人武部组织驻区部队、民兵及预备役协助区人民政府维持秩序与维护社会稳定。
6.9 人员防护保障
在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6.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应急局牵头负责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场所产权或运维单位负责避难场所管理和维护功能工作。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紧急情况下,坚持就近安置原则,利用办公楼、体育场馆、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作为临时安置点。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依托附近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灾后快速疏散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6.11 供电保障
区住房建设委、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国网城南供电分公司进行电网抢修,帮助、指导电网企业建立供电应急保障队伍,完善供电保障设备设施,有效保障现场指挥部、灾害救援和事故抢修现场、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电。
6.12 气象服务保障
区应急局对接市气象局,及时转发气象预警信息,为预防和应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提供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宣传计划,编制应急宣传资料。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单位内部刊物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应急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动员媒体、社会团体共同发挥作用,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利用教学视频、专家讲座、行业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及从业人员开展施工事故应急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教育,使其掌握避险、自救、逃生等知识和技能。
7.2 培训与应急演练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意识、应急统筹能力和应急指挥水平。同时,针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特点,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护技能、隐患排查等方面进行培训,提升他们的应急救援工作能力。
区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并督促相关单位开展本预案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定期组织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协调处置和现场救援能力。
建设施工企业应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加强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应急预案的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事故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事故的应急演练。各街道办事处和各企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经常性地开展或者会同相邻的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针对性强的应急演练。日常救援演练由企业结合日常施工作业自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半年演练1次。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1.1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考评机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8.1.2 区住房建设委会同区相关部门定期对各建设施工企业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建设施工企业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8.1.3 对在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区住房建设委负责解释。
8.2.2 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建设施工企业应依据本预案,编制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应急方案。
8.2.3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和《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及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2.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和平区除雪工作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区冬季除雪工作,提高降雪应对能力,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除雪应对机制,最大限度减少降雪对城区环境和道路通行影响,确保雪后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良好的道路出行环境。根据《天津市除雪工作预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 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2)以雪为令,闻雪而动,专业为主,社会为辅。
(3)清融结合,科学作业,分清主次,先通后畅。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区清雪指挥部
总 指 挥: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总指挥:区城市管理委主任
指 挥: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督查室、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区应急局、市排水一所、各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督查室、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委网信办、区投促办、金街管委会、区商务局、区金融局、区应急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教育局、五大道管委会、区人武部、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公室、区融媒体中心、市排水一所、各街道办事处。
职责:贯彻落实市清雪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除雪工作的部署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本区除雪工作预案,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推动落实辖区内的除雪工作,做好除雪物资、车辆、设备设施、除雪工具的储备、调试、调度、维修等保障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对各级道路、公共场所等责任区域开展除雪工作;做好除雪业务培训、应急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
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委,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按照市级除雪工作预案编修区级除雪工作预案,组织落实市清雪指挥部工作部署和要求,协调区清雪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开展除雪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委主任(兼)任。办公地址:和平区山东路112号。联系电话:27126351。邮箱:hpqcsglwhwk@tj.gov.cn。
2.2 各街清雪分指挥部
指 挥:各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指挥:各街道办事处分管副主任
成员单位:各街市容环境综治委成员单位
职责:组织、发动、督促、检查本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沿街商家门脸落实责任范围内除雪任务,逐个单位建立责任清单,按时完成相关统计;组织社区居委会发动居民群众对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进行除雪;完成区清雪指挥部下达的临时性除雪任务。
各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沿街社会单位门前责任区除雪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推动社会单位按照除雪责任完成除雪任务,对不履行除雪责任的单位进行处罚。
3 责任分工
3.1 成员单位
区清雪指挥成员单位按照“市、区、街三级管理和市、区、街、社区四级控制”除雪工作要求,落实本单位、本系统的除雪工作职责,完成区清雪指挥部下达的除雪任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跨部门除雪处置工作。
区委督查室:负责督查全区各单位除雪工作落实情况,编发督查专报。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推动城市管理系统的除雪工作。负责全区主次道路、桥梁涵洞专业除雪和清运积雪工作;负责落实各种除雪车辆(包括租用社会车辆)保障工作;负责落实全区除雪设施维护和除雪物资储备工作;负责全区垃圾转运站、公厕门前积雪清理清运工作;负责全区园林绿地管理,监督落实园林绿地、绿化带等区域的冬季除雪防盐防护工作;负责指导居民区内绿地净雪堆放;负责雪后公园、街头座椅等设施卫生清洁;负责划分沿街单位除雪责任范围;负责牵头做好全区沿街各单位门前除雪执法监督,考核各街综合执法大队执法工作完成情况;负责开展雪后市容环境恢复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确定3至5处待建工地等空地作为和平区积雪临时堆放点;负责协调市排水一所确定倾倒井点位,确保入雪井畅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推动区管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项目工地的除雪工作;负责督促检查物业公司落实物业小区除雪工作;遇大到暴雪协调本系统和区域内建筑工地建筑机械参与除雪。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督促协调区内各级医院门前及周边道路除雪工作;负责发生灾害性降雪时的医疗救援保障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加强网络信息监督,做好舆情管控工作。
区投促办:负责督促协调区内大型写字楼周边道路除雪工作。
金街管委会、五大道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滨江道和平路商业街、津湾广场、五大道等辖区内除雪工作,并动员商家共同除雪。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区除雪应急体系建设;协助区清雪指挥部开展灾害性降雪的应对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推动商场、超市、各菜市场周边、五大院和1902欧式风情街除雪工作。
区金融局:负责督促协调区内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门前除雪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区各类学校校区内除雪工作;组织系统内的工作人员义务除雪工作。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负责各类除雪、运雪车辆疏导,保障除雪作业车辆通行;对社会车辆进行指挥疏导,维护和保障交通秩序,避免和减少交通事故;负责配合区住房建设委确定3至5处待建工地等空地作为和平区积雪临时堆放点;负责雪后及时清洁交通隔离护栏等交通设施,保持交通设施整洁;负责协调、疏导贵州路二十一中学、南门外大街第二南开中学融盐池门前交通秩序,保证除雪车辆正常运行。
区人武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遇重大雪情,负责协调驻区部队参加全区除雪工作。
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停(存)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清除场内、道路停车泊位积雪;负责协调南门外大街第二南开中学门前机动车停车场预留7部除雪车停车位,保证除雪车辆正常运行。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发布除雪相关信息;及时宣传市、区清雪指挥部工作要求,报道除雪工作进展,宣传除雪工作中感人事迹,号召社会单位和居民群众积极主动清除门前责任区、胡同里巷和居民区内积雪。
市排水一所:负责指定倾倒积雪下水井口,协调解决污雪排放渠道,并派专人指导积雪下井工作,保证下水井口畅通,防止雪水积存、井口结冰。
全区各单位:负责完成区清雪指挥部下达的临时性除雪任务。
区清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清雪分指挥部要按照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结合辖区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本年度年除雪工作预案,并注明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3.2 工作组
综合协调保障组:负责做好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工作;负责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人员在完成除雪组织工作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数字化信息保障组:负责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的正常运行,保证城市管理系统信息、数据、图像的有效传递,为除雪指挥工作提供信息指挥平台,确保指挥畅通。
专业除雪推动组:负责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及时接收气象信息、掌握降雪状况、发布清雪指令、动态收集除雪进展情况,做好除雪工作的专业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巡查检查监督组:负责对全区除雪工作进度、组织实施、完成情况进行巡查、检查、监督工作。
园林绿化监督组:负责除雪作业过程中园林绿化的管理和防护的监督检查及全区各公园的除雪推动工作。
环境秩序协调组:负责社会除雪工作的推动,协调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沿街社会单位清雪执法检查。
宣传报道组:负责除雪工作信息简报的收集汇总起草工作;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及相关成员单位内部信息简报的报送工作;负责对外宣传报道的统一发布和组织工作。
4 预警
按照《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暴雪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表示暴雪红色预警、暴雪橙色预警、暴雪黄色预警、暴雪蓝色预警,一级为最高级别。
4.1 一级(暴雪红色预警)
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有较大影响。
4.2 二级(暴雪橙色预警)
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有较大影响。
4.3 三级(暴雪黄色预警)
预计未来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有影响。
4.4 四级(暴雪蓝色预警)
预计未来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有影响。
5 信息报告
区清雪指挥部建立除雪工作动态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降雪重大风险隐患,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对于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降雪,实行“日报告”制度。对于区委、区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针对无重大风险隐患的全市性降雪,区清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清雪分指挥部在接到区清雪指挥部下达指令后,通过电子邮箱、传真等方式,每间隔4小时向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上报除雪工作进度、除雪工作信息和简报,确保区清雪指挥部及时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推动全区除雪工作;针对区域性降雪,区清雪指挥部要在第一时间向市清雪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并及时上报除雪工作开展情况、除雪进度和完成情况。(电子邮箱:hpqcsglwhwk@tj.gov.cn;电话/传真:27126351)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全市性降雪,在市清雪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四级预警、三级响应”的要求,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和三级应急响应。区域性降雪,由区清雪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启动本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6.2 响应措施
6.2.1 一级应急响应
当一、二级暴雪预警发生时,区清雪指挥部按照市清雪指挥部指令启动一级响应。由区长指挥全区除雪应对处置工作。区清雪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动员部署除雪应对工作,根据天气预警预报和清雪指挥部要求形成除雪应对决策,经请示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区清雪指挥部发布清雪令。
6.2.2 二级应急响应
当三级暴雪预警发生时,区清雪指挥部按照市清雪指挥部指令,启动二级响应。区清雪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有关情况汇报,研究部署除雪应对工作重点和对策,协调予以实施,重要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6.2.3 三级应急响应
当四级暴雪预警发生时,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清雪指挥部报告,并由区清雪指挥部副总指挥启动三级响应。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清雪指挥部报告雪情和除雪应对工作开展情况,重要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6.2.4 具体措施
(1)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清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清雪分指挥部按照有关要求,根据职责分工迅速开展除雪应对工作,专业除雪队伍全员上岗,专业除雪车辆设备全面开展作业。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推动全区道路、桥梁涵洞、公园等公共区域的除雪工作;落实各种除雪车辆(包括租用社会车辆)保障工作;指导督促各街综合执法大队开展执法检查,推动沿街社会单位落实除雪责任。
区住房建设委组织协调、监督推动区管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项目工地的除雪工作;督促检查物业公司落实物业小区除雪工作;遇大到暴雪协调本系统和区域内建筑工地建筑机械参与除雪;协助做好积雪临时堆放工作。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做好道路交通秩序的指导疏导工作,保障清融雪作业车辆的通行。
金街管委会、五大道管委会组织落实滨江道和平路商业街、津湾广场、五大道等辖区内除雪工作,并动员商家共同除雪。
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公室督促检查停(存)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清除场内、道路停车泊位积雪;协调南门外大街第二南开中学门前机动车停车场预留除雪车停车位,保证除雪车辆正常运行。
市排水一所及时提供适合倾倒积雪的污水井位,协调解决污雪排放渠道。
区人武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遇重大雪情,负责协调驻区部队参加全区除雪工作。
各街道清雪分指挥部组织、发动、督促、检查本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沿街商家门脸落实责任范围内除雪任务;组织社区居委会发动居民群众对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进行除雪。各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沿街社会单位门前责任区除雪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推动社会单位按照除雪责任完成除雪任务。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协助区清雪指挥部开展除雪相关工作。
(2)区清雪指挥部各工作组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全员上岗保障除雪工作的顺利完成。
综合协调保障组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及时沟通联络,做好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专业除雪推动组做好除雪工作的专业指导,动态掌握全区除雪进度,及时做好调度。
数字化信息保障组保障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的正常运行,确保指挥体系畅通、相关数据图像及时有效传递。
巡查检查监督组及时对除雪工作进度及完成情况进行巡查检查,做好问题反馈和督促整改。
环境秩序协调组及时协调各街综合执法开展沿街社会单位及其他重点区域的清雪执法检查,推动沿街社会单位落实除雪责任。
宣传报道组做好除雪信息的整理报送和社会除雪的舆论引导工作。
其他工作组按照工作职责做好除雪相关保障工作。
(3)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确定除雪工作完成时限,除雪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区城市管理委、五大道管委会、金街管理委员会、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做好雪后市容环境面貌恢复工作。
6.2.5 其他降雪的应对
其他降雪是指暴雪预警级别以下的降雪。小雪:是指下雪时水平能见距离等于或大于1000米,地面积雪深度在3厘米以下,24小时降雪量在0.1—2.4毫米之间。中雪:是指下雪时水平能见距离在500—1000米之间,地面积雪深度为3—5厘米,24小时降雪量达2.5—4.9毫米。大雪:是指下雪时能见度很差,水平能见距离小于500米,地面积雪深度等于或大于5厘米,24小时降雪量达5.0—9.9毫米。根据降雪程度,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清雪指挥部报告,由区清雪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开展除雪工作。
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清雪指挥部报告雪情,根据降雪量、气温和道路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发布有关除雪工作指令。区清雪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除雪应对工作。专业除雪队伍和除雪车辆设备按要求开展除雪工作。
6.3 信息发布
全区除雪工作对外信息发布和对内信息简报由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宣传报道组负责,经区清雪指挥部审定后发布。
6.4 应急响应终止
区清雪指挥部根据市清雪指挥部指令,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除雪工作结束后,区清雪指挥部及时组织雪后市容环境卫生恢复工作,区城市管理委、五大道管委会、金街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天气状况,及时组织开展城市道路、绿化防寒风挡等设施的清洗恢复工作。
7 除雪要求及时间
7.1 专业除雪
专业除雪主要以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的专业作业队伍为主开展除雪作业,负责全区主次道路、桥梁涵洞专业除雪和清运积雪工作。
7.1.1 除雪作业程序:根据《天津市城市道路除雪工作导则》要求,城市道路按照“先桥梁,后涵洞”、“先主干,后支路”、“先打通一条路,再向两边扩展”的顺序展开;按照雪中融、雪后清要求,边融边清,及时清除积雪和路面结冰,做到指挥科学严密,作业组织有序,除雪快速高效。
7.1.2 除雪作业方式:除雪作业采用“清雪为主、融雪为辅、清融结合”的方式,逐步扩大机械化物理清雪范围,合理使用环保型融雪剂。物理清雪时应使用扫雪车、除雪车、抛雪机等机械进行联动作业,合理消纳积雪;融雪作业时应根据降雪量大小及当日气象预报温度,科学配比融雪剂浓度,做到精准喷洒;使用撒布机撒布作业的,应做到均匀、适量、有效;人行便道采用人工或小型机械进行物理清雪,禁止使用氯盐类融雪剂。
7.2 社会除雪
社会除雪主要为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在责任区或指定范围内进行的义务除雪。
7.2.1 责任范围:依据《天津市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除雪工作预案》,社会除雪责任范围按照以下原则划分:
(1)道路两侧社会单位除雪责任范围:横向至该单位建筑物两侧与相邻单位建筑物分界线,纵向至门前便道侧石。
(2)胡同里巷、非物业居民小区积雪,由各街道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发动居民群众清理;物业小区积雪由区住房建设委、社区居委会监督物业公司清除。
(3)菜市场、停(存)车场、车站、广场等地区积雪,由主办(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4)为确保积雪得到及时清除,遇降中、大雪后,区清雪指挥部将组织全区集中除雪活动。区级、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责任分工,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做好责任路段除雪工作。
7.2.2 除雪要求:胡同里巷、居民小区和便道采用物理清雪方式,清除的净雪就近堆入树穴、花坛绿地或空地。
(1)禁止将含有各类融雪剂的污雪倒入绿地、花坛、树穴。居民区清雪严禁使用融雪剂,严禁积雪外运或抛入道路。禁止向海河、津河内倾倒积雪。
(2)禁止在排水设施、果皮箱、垃圾箱桶周边堆放积雪。禁止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杂物和污水。禁止向道路路面抛洒积雪。
(3)按照排水部门提供的污水井位组织积雪下井作业,禁止将积雪倒入排水井和其它各类检查井。严格作业程序,设置警示标识,作业完毕立即盖好井盖,恢复正常通行条件。
(4)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市区冬季清雪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7.3 除雪时间
原则上小雪12小时、中雪24小时、大雪48小时完成除雪工作。遇暴雪、大暴雪、特大暴雪,按照《天津市除雪工作预案》启动预警响应的程序组织落实并按时完成。
8 应急保障
8.1 组织保障
全区除雪工作由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全面落实除雪工作责任和任务。遇有雪情,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在降雪和除雪作业期间,应在岗值班值守,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上情及时下达、下情及时上报。
8.2 人员物资保障
区清雪指挥部根据每年降雪风险评估情况,建立与除雪工作需求相匹配的应急物资储备。各类专业除雪作业车辆、融雪剂及融雪设施设备等,要在入冬前全部准备就绪,确保车辆车况良好、融雪剂储备充足、融雪设施设备调配到位、积雪消纳场地选定,确保降雪后迅速展开清融雪工作。
8.3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降雪应对工作所需经费。降雪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8.4 安全保障
区清雪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业除雪作业应急演练,确保除雪队伍操作熟练、设施设备调试到位。加强专业除雪管理作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认真做好安全工作,除雪作业中要设置警示标识,落实防护措施,避免除雪过程中发生人员、车辆等各类安全事故。
8.5 宣传保障
区清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冬季除雪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做法,有效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提升社会除雪效能。充分发挥宣传部门的舆论引导作用,及时对除雪工作进行全方位、多视角的跟踪报道,为除雪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9 附则
9.1 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变化,适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作出修订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9.2 各街道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预案,以及本街道实际情况,修订本街道除雪工作预案。
9.3 区清雪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9.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和平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供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稳定供热的保障能力和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安全优先、及时报告、跟踪落实、先期处置、持续改进、不断完善。按照本预案制定的原则,各专业供热单位和社会供热单位分别制定各自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和平区供热行业处置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 事件分类和分级
2.1 事件分类
2.1.1 施工现场施工事故:指和平区辖区内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所进行补漏、并网、改造、维修等施工所占用的空间内发生的施工事故。
2.1.2 停热或降温运行事故:指供热运行期间,辖区内供热企业供热范围内造成的非正常停热降温事故。
以上两类事故下文统称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2.2 事件分级
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建立供热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
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城市管理供热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城市管理委主要负责同志
技术人员: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主任、供热部部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城市管理委、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各供热单位。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委,办公室主任由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系电话:23115500。
3.2 区供热应急领导指挥部职责
(1)负责辖区内供热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2)组织指导辖区内供热企业一般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3)及时了解掌握辖区供热事故及突发事件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4)监督并组织培训相关单位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5)其他有关辖区供热事故应急的重要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
在日常工作中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区城市管理委预防工作,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督促辖区供热企业加强非采暖季集中供热设施的检修和管线巡查、修缮工作。
(2)加强采暖季供热安全运行检查。
(3)督促辖区供热企业及时上报极端天气条件下供热设施运行情况。
(4)定期对辖区供热企业进行供热管网、电气设备、锅炉房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建立数据档案。
(5)督促辖区供热企业加强新建供热设施的施工监护工。
(6)建立突发事件危险源档案,每年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2 预警级别
根据停热影响范围的大小、持续时间长短和发展趋势等因素,将预警信息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红色预警:
(1)预测我区未来连续5天内日最低温度低于-9℃;
(2)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万户以上,并持续48小时以上;
(3)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
(4)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4.2.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橙色预警:
(1)预测我区未来连续4天内日最低温度低于-9℃;
(2)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1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并持续24小时以上;
(3)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
(4)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重大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2.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黄色预警:
(1)预测我区未来连续3天内日最低温度低于-9℃;
(2)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并持续24小时以上;
(3)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较大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2.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蓝色预警:
(1)预测我区未来连续2天内日最低温度低于-9℃;
(2)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000户以下,并持续24小时以上;
(3)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一般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3 预警发布与解除
蓝色、黄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区人民政府发布或解除;橙色、红色预警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指令,立即按照预警启动或停止本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和辖区供热企业负责及时向相关用户传达市、区指挥部的预警发布和解除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可以通过通信、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
4.4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市指挥部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按照指令,将应急处置措施依照本预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5 预警响应措施
4.5.1 区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部门发送预警信息提示,成员单位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督促供热企业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实施预警响应,迅速调集应急队伍、设备、物资、车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上报预警响应进展情况,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汇总后向区城市管理委报告预警响应进展情况。
4.5.2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间预警响应工作,必要时向区指挥部报告预警响应情况;督促供热企业及时上报运行状况及主要参数;及时通知供热企业,做到早入手、早准备应对极端天气。
4.5.3 发布红色和橙色预警后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①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后备队伍的动员工作;②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程序
5.1.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并在40分钟之内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5.1.2 接到事发单位报警后,值班人员立即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并派工作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相应供热企业发出指令,同时上报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生较大以上供热突发事件,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5.1.3 对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时间、地点、类别、设施名称、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区域、户数、持续时间、损失程度;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8)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2 先期处置
5.2.1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协助相关单位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
5.2.2 发生管网泄漏,事发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应急队伍、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开展以关闸、查找漏点、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区相关部门报告处置情况。
5.3 响应程序
在接到供热企业突发事故发生信息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到现场审核情况并上报指挥长、副指挥长,并根据规定上报区人民政府。
5.4 应急结束
5.4.1 在恢复供热后,较大、一般供热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按程序宣布应急结束;特别重大、重大供热突发事件,在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后,区指挥部按照指令解除应急措施。
5.4.2 应急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参与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解除应急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区城市管理委督促各供热企业要根据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企业应急抢险队伍,成员16人,其中和平热力公司8人,天津津热住建供热有限公司8人。
6.1.2 监督企业担任应急队伍的指挥人员,要熟悉相关预案,具有组织协调能力;从事集中供热应急处置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集中供热行业安全、抢险、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6.1.3 各供热企业应急队伍要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明确联络员及其联系方式,服从统一调动;保持信息互通,确保应急救援联系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
6.2 物资保障
6.2.1 供热企业根据供热规模配置应急机具、车辆和物资;供热企业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配备的抢险专业工具、设备和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更换,保持良好状态。
6.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对供热企业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制度进行督导检查;供热企业每年9月30日前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应急物资保障情况。
6.3 资金保障
供热企业在年度预算中要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专项资金作出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和维护抢修设备、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等。
6.4 技术保障
供热企业与供电部门配合加大投入逐步完成热源及换热站的双电源建设;加快供热自动化与信息化的融合建设,及时掌握供热参数运行及预警情况。
7 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7.1 宣传教育
7.1.1 区城市管理委应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加强安全供用热宣传的组织管理。
7.1.2 将供热安全宣传纳入社区的工作内容,做好供热设施安全保护和宣传教育。
7.1.3 辖区各供热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张贴在办公、生产场所明显处。
7.1.4 辖区供热企业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2 培训
7.2.1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学习应急预案,每年进行1次应急推演。
7.2.2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落实上级培训计划,督促辖区供热企业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工作能力。
7.2.3 供热企业定期组织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和应急抢险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 应急演练
供热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并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和总结。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负责对供热企业应急演练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并做好典型的交流推广。
7.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因各种原因造成5万户以上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48小时以上,或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停热24小时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因各种原因造成1万户以上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24小时以上,或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停热12小时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因各种原因造成5000户以上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24小时以上。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因各种原因造成5000户以下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24小时以上。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和平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燃气安全供气的保障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燃气突发事件,是指燃气气源供应、设施故障、燃气泄漏,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燃气事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和平区燃气行业特点,将和平区燃气突发事件分为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燃气泄漏、燃气着火爆炸三类。其中,燃气着火爆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参照《天津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执行。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燃气泄漏突发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平战结合、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专业处置;资源共享、协同应对。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燃气泄漏、燃气着火爆炸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本区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程序启动。
组织体系
领导机构
2.1.1 设立和平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城市燃气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城市管理委主任担任。
2.1.2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应对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本区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各街道、各燃气经营企业开展较大以下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区指挥部下设和平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委供热燃气科,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委供热燃气科科长兼任。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修订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对燃气企业编制修订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管理工作,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物资、设备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街道燃气应急管理机构
各街道建立健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由本街道分管领导担任;下设燃气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街道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4 成员单位
区城市管理委: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燃气设施抢修及燃气供应的恢复;负责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气的平衡调度工作;负责配合公安和平分局、区应急局等部门进行燃气事故调查。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燃气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燃气泄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组织相关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火灾控制与扑救。制定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应急队伍建设;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交流与合作;组织燃气突发事件的区级救援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开展燃气事故毁坏建筑工程设施的抢修,协助开展灾区道路抢通、废墟清理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区属电力公司维护的外部供电电力设施巡查、抢险及电力供应。
区商务局:负责各类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有关配合工作;负责组织有关商业用户配合做好应急供气平衡方案的实施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各类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有关配合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院校做好应急供气平衡方案的实施,并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负责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
公安和平分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警戒范围设置与人员疏散;负责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组织相关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负责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开通应急气源运输车辆、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区指挥部意见,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组织燃气泄漏、着火爆炸类突发事件相关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保障救助工作,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配合各类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实施,对职责管理范围内的旅游场所正常运营进行监督指导。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燃气泄漏突发事件的现场环境污染监测工作,及时为区指挥部提供相关数据。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2.5.1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相关成员单位、事发街道办事处、相关燃气企业组成现场指挥部。视情况,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
2.5.2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街道,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区指挥部决定的其他工作。
2.6 街道办事处职责
负责辖区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及应对工作;负责辖区燃气安全宣传、人员疏散和群众工作;负责指导社区居委会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7 燃气企业职责
负责建立燃气突发事件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宣传教育;负责按照本预案,做好燃气供应中断、燃气泄漏企业分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负责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抢修物资及抢修设备;负责做好应急培训、演练;负责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实施供应区域燃气突发事件的专业处置和应急响应工作;负责供气恢复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2.8 重要燃气用户职责
负责制定本企业停气、减气的应急预案;负责本企业管理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负责本企业燃气事故的预防、处置及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服从统一调度指挥,确保燃气安全。
预防与预警
3.1 风险排查
3.1.1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燃气行业内专家,开展燃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重点排查燃气安全风险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严厉打击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最大程度的减少或避免燃气事故发生。
3.1.2 加大燃气行业隐患整改力度。对排查出存在风险隐患的企业,要落实相关责任人和整改时间表,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停产整顿或关闭。对整改完毕的企业,要再次进行风险排查,以保证燃气企业的安全运行。
3.1.3 燃气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台账,定期进行自查自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上报。
3.2 风险监测
加强燃气行业风险隐患监测。区指挥部办公室应与相关部门、单位保持联络畅通,及时掌握我区燃气行业的安全运行相关情况。同时燃气企业应制定内部监测制度,保证数据共享系统的正常运转,保障采集、上传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3.3 预防
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总体预防工作,指导街道、企业组织预防工作,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建立与上游供气单位的沟通机制,对我区燃气资源的供需平衡状况实施动态监控;
(2)加强敏感时期、敏感地点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检查;
(3)根据《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标准》,定期对燃气运行设施进行完好性检查;
(4)建立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件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5)建立危险源档案,定期进行隐患排查;
(6)企业定期进行居民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
3.4 预警级别
根据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燃气泄漏和燃气着火爆炸等突发事件,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5 预警的发布、解除与调整
3.5.1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区城市管理委和辖区燃气企业负责向相关用户传达预警发布和解除信息。
(2)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和解除。区城市管理委和辖区燃气企业负责向相关用户传达预警发布和解除信息。
(3)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可以通过通信、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
3.5.2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做出调整。
3.6 预警措施
3.6.1 区指挥部向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应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
3.6.2 燃气企业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实施预警响应,迅速调集应急队伍、设备、物资、车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响应进展情况。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企业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办公室,30分钟内电话报告,在40分钟内书面报告。对于要求核报的情况,必须在20分钟内进行反馈,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4.1.2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燃气企业发出指令,及时汇总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4.1.3 发生重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区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半小时内向区指挥部、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燃气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1小时,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相关信息。
4.1.4 信息报告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时间、地点、气源介质、设施名称、泄漏程度、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联系电话;
(2)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损失程度,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宜;
(5)由此事件引发次生灾害或社会影响的初步分析;
(6)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2 先期处置
4.2.1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所在街道、社区第一时间启动先期处置方案;事发单位应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当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失效,事发所在街道、社区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
4.2.2 燃气泄漏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企业要迅速调集应急队伍、器材、设备赶赴现场,设置警示区域,开展以关闸断气、查找漏点、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
4.2.3 燃气企业启动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及时将事件情况向城市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4.3 应急响应
4.3.1 一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或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由区指挥部负责确认,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成员立即赶到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待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到达现场移交指挥权。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区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级工作人员迅速到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4.3.2 二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及以下燃气突发事件或发布黄色、蓝色预警时,由区人民政府确认和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辖区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1)气源供应不足或中断类事件
因燃气企业设备故障造成的燃气供应不足或供应中断,区城市管理委立即与辖区内燃气企业进行协调对接,做好应急供气的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工商用户限供、停供的协调工作。
燃气企业按照燃气供应中断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储备气源,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保证事件区域内居民、医院、学校等用户的用气。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2)燃气泄漏类事件由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采取以下措施。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燃气泄漏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燃气企业开展燃气泄漏抢修、应急气源组织和供气恢复。
公安和平分局:立即进行警戒范围设置,实施交通管制,必要时进行人员疏散等工作;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
各燃气企业:迅速调集应急队伍、抢修物资及设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恢复供气。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燃气泄漏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安置,负责社会稳定工作;引导抢险车辆进入现场。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3)燃气着火爆炸类事件由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并报区人民政府采取下列措施: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燃气着火爆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现场,进行火灾控制与扑救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城市管理委:立即组织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爆炸着火抢险抢修工作,组织抢险抢修后的燃气供应恢复工作。
公安和平分局:立即组织开展警戒范围设置,实施交通管制,必要时进行人员疏散等工作,做好燃气泄漏现场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组织开展燃气着火爆炸事件的调查处理。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组织交通管理队伍针对燃气泄漏现场建立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发生燃气泄漏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组织开展燃气着火爆炸毁坏建筑工程设施的抢修,协助开展灾区道路抢修、废墟清理等工作。
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燃气泄漏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开辟抢险车辆通道,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区委宣传部:牵头做好新闻舆情引导和网络监管,依法打击有关燃气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4.3.3 响应等级调整
对涉外、敏感区域的燃气突发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燃气泄漏、着火爆炸突发事件有可能转化为燃气供应中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突发事件的响应等级及处置措施。
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直接提高响应等级。
当燃气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已超出本级指挥部控制能力时,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启动突发事件升级程序。
4.4 信息发布
4.4.1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道实行集中、统一、规范化管理;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要符合规定的要求。
4.4.2 在市宣传部门统筹协调下,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组织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区宣传部门负责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4.5 安全防护
4.5.1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抢修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现场抢修所必须的器材设备、备品备件;设施应定期维护,保证完好状态。
4.5.2 燃气企业和各成员单位实施现场处置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落实抢险、抢修和控制事态发展的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防止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事态扩大。
4.5.3 一旦突发事件超出燃气企业和各成员单位处置能力时,要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
4.5.4 公安和平分局针对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和发展态势,可采取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等措施,以防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4.6 应急结束
在突发事件基本处置完毕,经有关机构和专家评估,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风险基本消除,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现场处置结束后,根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令,各参与单位有序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恢复生产
5.1.1 燃气企业负责现场清理工作;负责及时修复燃气泄漏、着火爆炸突发事件中受损的燃气设施;负责调度气源及时恢复燃气正常供应;负责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恢复情况。
5.1.2 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电力、供水、供暖、道路等设施的检查和受损设施修复工作。
5.1.3 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燃气设施的修复恢复工作。
5.2 调查评估
发生较大及以下燃气突发事件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评估、责任认定工作,并提出整改意见。调查评估报告在事件结束后30日内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5.3 善后处置
5.3.1 民政部门及时落实救助政策,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5.3.2 事故调查结束后,相关燃气企业、事故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各燃气企业要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按照供应燃气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企业燃气应急抢险队伍,并要分布合理;重要燃气用户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抢险队伍,做好突发事件情况下的企业自救工作。
6.1.2 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根据燃气设施规模和特点,建立不少于50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社会应急力量开展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协同救援的能力。
6.1.3 由街道办事处牵头,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做好自救互救、人员疏散、秩序维护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6.1.4 各应急队伍负责人要熟悉相关预案,具有组织协调能力;从事燃气应急处置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燃气行业安全、抢险、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6.1.5 各燃气企业应急队伍要服从区指挥部统一调动;保持信息互通,确保应急救援联系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
6.1.6 当燃气事故所在单位、部门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2 物资保障
6.2.1 区应急局应建立相关应急物资生产、经营重点企业名册;制定应急物资管理制度。
6.2.2 区指挥部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可在各燃气企业间紧急调用设备、物资和场地。
6.2.3 燃气企业根据供气方式和供应规模配置必需的燃气应急机具、车辆和物资;燃气企业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配备的抢险专业工具、设备和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更换,保持良好状态。
6.2.4 区指挥部办公室对燃气企业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制度以及使用状况台账进行督导检查。
6.3 资金保障
6.3.1 区财政局按年度安排应急补助资金,用于燃气应急工作。
6.3.2 燃气企业要将燃气抢险设施购置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
6.4 技术保障
6.4.1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燃气企业逐步实施我区燃气中压主干管网互联互通,满足不同区域、不同企业间应急气源的相互调度供应。
6.4.2 燃气企业负责对承担重要公共服务职能和生产工艺特殊的不可中断用户现有燃气设施实施改造,增加燃气应急接头;新建燃气设施必须设置燃气应急接头,遇有气源供应不足或中断突发事件可通过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设施进行应急供气。
7 宣传教育、培训与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7.1.1 区相关部门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7.1.2 街道办事处要将燃气安全宣传纳入社区工作内容,搞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教育。
7.1.3 区教育局负责对在校学生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7.1.4 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做好燃气安全宣传教育。
7.1.5 燃气企业要加强燃气安全进社区的宣传,不断提高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2 培训
燃气企业定期组织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和应急抢险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编制应急演练总结,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 应急演练
7.3.1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每年进行1次气源供应或燃气泄漏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燃气企业应急演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典型经验交流推广。
7.3.2 相关成员单位、街道社区对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定期开展实地演练,检验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燃气事故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并负责对本辖区内燃气企业应急演练进行指导,做好典型经验交流推广。
7.3.3 燃气企业根据国家、天津市和本区有关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不断提高燃气工作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急修、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8 附则
8.1 本预案由区城市管理委负责解释。
8.2 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燃气企业应依据本预案,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报送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8.3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燃气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
一、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日供气缺口达10%以上,并将持续7天以上;年供气规模在4000万立方米以上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全面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
二、重大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日供气缺口达5%以上,并将持续5天以上;在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三、较大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日供气缺口达2%以上,并将持续3天以上;在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连续停止供气12小时以上。
四、一般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日供气缺口达1%以上,并将持续1天以上。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和平区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应对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全面提升和平区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本区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及时恢复道路设施正常运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和平区处置城市道路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和平区行政区域内,须由本区处置的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原因造成城市道路设施服务功能丧失或减弱的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指挥,专业负责。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各方面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按照预案要求和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相应工作。建立统一指挥、专业负责、协调联动、反应灵敏的城市道路应急管理机制。
坚持安全至上,抢通为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城市道路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立足城市道路抢险保通,科学、合理、高效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减少交通出行影响。
(3)区城市管理委按照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权属,开展城市道路应急处置工作。定期开展城市道路设施隐患排查,坚决落实隐患整改,加强预警监测,做好风险分析,组织应急演练,落实人员培训,强化应急物资储备,提升城市道路突发事件防控处置能力。
1.5 事件分级
城市道路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设立和平区城市道路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城市道路指挥部),组织指挥本区城市道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城市道路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城市管理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2.1.2 区城市道路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城市道路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应对城市道路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配合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开展本区特别重大、重大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本区域内较大、一般级别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
2.2 办事机构
2.2.1 区城市道路指挥部下设和平区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市道路指挥部办公室)。区城市道路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委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任担任。
2.2.2 区城市道路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城市道路指挥部日常工作,开展区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支撑文件,组织落实市、区两级道路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检查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本区城市道路突发事件的抢险工作;组织召开城市道路应急工作联席会和联络员会议;组建城市道路应急专家队伍;对本区城市道路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区城市道路指挥部提出对策建议;组织相关单位对城市道路设施进行修复;承办市、区两级城市道路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履行区城市道路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开展受损城市道路抢修及保通;组织对受损供热、燃气设施进行抢修;负责建立城市道路区级应急抢险队伍,进行应急物资、设备储备管理;负责组织对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周边范围进行卫生清扫。
区应急局:参与指导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指导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做好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现场处置工作。联系市气象局、市地震局,负责为城市道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及时发布气象预报。因地震灾害造成的城市道路设施损毁所引起的突发事件,负责震情速报、通报和震情趋势判定;负责提供余震监测信息。
公安和平分局: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参与事故调查;维护公共秩序。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在事故现场周边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负责事故现场及附近地域的交通管制、疏导,疏散群众、车辆,引导应急救援车队、设备车辆,保障应急通道畅通。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灭火救援工作;负责指挥道路设施突发事件所在地消防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处置。
区财政局:负责本区区级道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资金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城市道路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市属殡葬部门处理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城市道路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区委网信办:根据区城市道路指挥部综合研判意见,做好网上相关舆情的调控管控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公众移动通信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协同处置房建和地铁、市政道路桥梁、燃气热力管线等在建工程对既有城市道路造成损坏而引起的突发事件。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因城市道路突发事件而毁坏的供水、排水管线进行抢修恢复。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电力公司对因城市道路突发事件而毁坏的电力设备管线进行抢修恢复,协调抢修现场临时用电供给。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办理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抢险特种设备改装作业相关手续。
区人防办:负责协同处置涉及人防设施破坏的城市道路突发事件。
2.4 现场指挥部
2.4.1 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据应急响应级别和毁损城市道路养管权属,须由本区处置的,区城市道路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负责落实区城市道路指挥部具体要求,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转移疏散、治安维护等工作。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
2.4.2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较大、一般城市道路突发事件,由区城市道路指挥部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事件超出本区的处置能力,需市城市道桥指挥部组织协调的,由市城市道桥指挥部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依照《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市城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现场总指挥。
2.5 工作组
区城市道路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及工作需要成立下述全部或部分专项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担任,小组成员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城市管理委、区应急局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根据区城市道路指挥部要求,起草向区委、区政府报送的文件;承办区城市道路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道路抢通组:组长单位为区城市管理委,小组成员由区住房建设委、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城市道路抢修及保通工作;组织、调集应急队伍、机械、物资参与抢险;拟定抢修救灾资金补助方案;调查掌握城市道路受灾情况;承办区城市道路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运输保障组:组长单位为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小组成员由区应急局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应急人员、设备、物资运输保障工作;拟定应急运输征用补偿资金补助方案;承办区城市道路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通信保障组:组长单位为区科技局,小组成员由中国联通天津和平区分公司、中国移动天津和平河西分公司、中国电信天津和平河北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河西分公司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恢复公共电信基础设施;负责区城市道路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之间通信保障工作;承办区城市道路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新闻宣传组:组长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小组成员由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进行新闻采访报道,及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区城市道路指挥部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监督管理舆情,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承办区城市道路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后勤保障组:组长单位为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小组成员由金街管委会、五大道管委会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组成。负责应急状态期间24小时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办区城市道路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恢复重建组:组长单位为区城市管理委,小组成员由区住房建设委、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城市道路受灾情况统计,组织灾后调研工作;拟定受损道路及其他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区城市道路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总结评估组:组长单位为区城市管理委,小组成员由区应急局、公安和平分局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编写应急处置工作大事记;对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区城市道路指挥部提交总结评估报告;承办区城市道路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协调组、道路抢通组、运输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在区城市道路指挥部决定终止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解散;新闻宣传组、恢复重建组、总结评估组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由区城市道路指挥部宣布解散。
2.6 专家组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建区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由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具体职责如下:
(1)参与修订区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3)负责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承办区城市道路指挥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3 预防和预警
3.1 风险防控
3.1.1 区城市管理委建立城市道路突发事件的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城市道路检查检测,及时掌握道路设施技术运行情况,分析设施运行风险,制定相应措施。
3.1.2 区城市管理委加强道路设施养护维修,及时采取大中修、小修、预防性养护等一系列手段消除设施病害,延长设施使用周期,保证城市道路抵御突发事件能力。
3.1.3 区城市管理委按照“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原则,定期开展城市道路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积极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于一般隐患立即进行整改,重大隐患立即配合交管部门对城市道路设施进行封闭、限行,落实整改责任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2 监测
3.2.1 加强外部信息监测。区城市管理委及时与区应急局、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及时收集可能造成城市道路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3.2.2 加强重大隐患监测。区城市管理委按照工作职责,明确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对排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城市道路设施进行监测和定期巡检,重点对风险源扩展情况、防范措施实施情况、已整改措施有效情况等进行监测和检查。
3.3 预警
及时收集、整理外部预警信息和行业预警信息,对各种灾害、事故可能对城市道路设施造成影响程度进行综合研判,依据城市道路突发事件预警分级标准及时确定预警等级,统筹运用各类信息传播渠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外部预警信息:区应急局转发的气象、地震、洪涝等灾害预警。
行业预警信息: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和道路巡查部门提供的设施垮塌、损坏、中断等信息。
3.3.1 预警分级。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分为四级预警,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标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城市道路突发事件。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城市道路突发事件。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城市道路突发事件。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城市道路突发事件。
3.3.2 发布预警信息。当可预警的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黄色、蓝色预警由区城市道路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区人民政府进行发布,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
红色、橙色预警发生时,区城市道路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市城市道桥指挥部指令,立即按照预警启动本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应当组织人员逐户告知。
3.3.3 预警措施
(1)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后,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①发布黄色预警时,区城市道路指挥部总指挥到位,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到岗,区城市道路应急队伍全体到位集结待命;发布蓝色预警时,区城市道路指挥部副总指挥到位,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到岗,区城市道路应急队伍全体到位集结待命。
②区城市道路指挥部组织区各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部署防御响应工作。
③区城市管理委对涉灾城市道路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评估设施风险状况。
④区各相关部门进入应急准备状态,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保证通信畅通,收集、研判各行业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本部门应急防御准备工作。
⑤区城市道路指挥部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工具,做好应急准备。
⑥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⑦根据情况,配合交管部门对涉灾城市道路进行全部或部分断交、封闭,做好交通疏导。
⑧其他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安全的措施。
(2)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后,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①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区城市道路指挥部总指挥到位,区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到位,区级城市道路应急队伍全体到位集结待命,配合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②区城市道路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部署防御响应工作。
③区城市管理委配合市城市管理委,对涉灾城市道路桥梁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评估设施风险状况。
④区城市道路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保证通信畅通,收集、研判各行业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本行业本部门应急防御准备工作。
⑤区城市道路指挥部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工具,做好应急准备。
⑥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⑦根据情况,配合交管部门对涉灾城市道路进行全部或部分断交、封闭,做好交通疏导。
⑧转移、疏散或撤离预警地区易受城市道路突发事件伤害的人员。
⑨其他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安全的措施。
3.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区城市道路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可预警突发事件对城市道路设施影响情况,组织专家进行会商,按照分级标准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报请区人民政府进行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不会造成城市道路损坏时,立即报请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城市管理委下属的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立即向事发地所在街道和区城市管理委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城市道路指挥部报告,并报事发地所在街道。
4.1.2 接到报告后,区城市管理委立即向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并随时续报突发事件发展情况。
4.1.3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2 先期处置
区城市管理委下属的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应首先到达事故现场,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展开应急处置行动。对受损的城市道路设施实施临时加固防护,配合交管部门对受损设施区域周边进行封闭同时进行交通疏导。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城市道路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权属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区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2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等级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一般等级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5.1.1 一级应急响应
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启动响应后,区城市道路指挥部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5.1.2 二级应急响应
区城市道路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区城市道路指挥部,经总指挥批准后,由区城市道路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区各有关单位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同时向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根据事故发展需要,区城市道路指挥部办公室请示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加入现场指挥部参与或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2 处置措施
当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城市道路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5.2.1 一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
按照属地原则,区城市道路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全区各方面应急支援,积极配合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5.2.2 二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
(1)运输保障组组织消防、卫生健康、交管部门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组织交管、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调度抢险救援车辆到达事故现场,组织人员、物资转运,确保人员及时救治,物资及时到达。
(2)城市道路抢通组组织道路养护、交管部门迅速查明城市道路设施受损部位、受损程度,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对受损设施区域周边进行封闭,同时进行交通疏导。组织科技、住建、发改、城管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正常。组织道路养护部门抢修损坏的城市道路设施。
(3)后勤保障组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及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组织应急部门开展气象监测预报,分析研判事发区域天气变化情况。组织事发地街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民政部门协调市属殡葬部门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组织财政、应急部门启动应急资金和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事发路段现场的公共卫生监测,加强现场消杀,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综合协调组根据需要,请求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协调提供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或协助救援。
(5)新闻宣传组组织宣传、网信部门进行新闻采访报道,及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区城市道路指挥部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城市道路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6)区城市道路指挥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5.3 应急结束
5.3.1 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总结评估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现场勘查,专家评估后,确定受损城市道路设施修复完成或受损部分对周边区域影响得到完全控制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3.2 特别重大、重大城市道路突发事件,依照《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城市道路突发事件由区城市道路指挥部按程序宣布应急结束。
5.3.3 应急结束后,区城市道路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参与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单位解除应急措施。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重建
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恢复重建组组织区城市管理委按照设施权属,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实施,对受损城市道路设施进行维修加固,对毁损城市道路设施进行重建。
6.2 调查评估
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处置权限,组织各成员单位成立调查小组,对城市道路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交市委、市政府。一般城市道路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对于较大、重大以及特别重大城市道路突发事件,本区按照国务院及其授权的部门、市政府以及市城市道桥指挥部要求,配合做好调查评估相关工作。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区城市道路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城市道路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城市道路应急队伍包括:区城市管理委组建的区级城市道路应急抢险队伍;经区城市道路指挥部确认的道路施工企业应急抢险队伍。各应急队伍根据本预案要求,加强应急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发挥其在应对城市道路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区级城市道路应急抢险队伍承担区内较大、一般等级城市道路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通和灾害恢复重建工作。超出区级应急队伍处置能力的,应申请市级应急队伍进行增援。
7.2 物资设备保障
区城市管理委应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强化应急物资储备能力。
7.2.1 物资设备种类
应急物资包括城市道路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两类。城市道路抢通物资主要包括装配式钢桥、大型型钢、钢板、钢管桩、木材等;救援物资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
区城市管理委应采取社会租赁和购置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一定数量的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撒布机、汽车起重机、清雪车、平板拖车、运油车、发电机和大功率移动式水泵等。
7.2.2 物资设备管理
应急物资设备由区城市道路指挥部统一监督管理,道路抢通物资由区城市管理委进行代储管理,救援物资由各街道进行代储管理,应急物资设备的调度和使用须经区城市道路指挥部同意。储备单位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采购、储存、更新、调拨、回收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加强物资储备过程中的监管,防止储备物资设备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科技局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对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区域内的通讯进行保障。区城市管理委配置计算机指挥终端、专线电话、数字对讲机、卫星电话以及其他有效应急通讯设备,保障指挥机关、事发现场指挥部及其重要场所的通讯。
7.4 资金保障
和平区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区城市管理委提出,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5 宣传培训
根据市城市管理委编写的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操作手册,组织应急队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提升队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本预案中城市道路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的道路设施。城市道路设施是指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各种城市道路。
8.2 责任和奖惩
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委承担。
8.3.2 区人民政府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结合本区实际和城市道路行业特点,重点对地震造成城市道路损坏、施工作业不当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等突发事件进行抢修保通应急演练。原则上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城市道路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8.3.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一)城市快速路、城市桥梁因路面塌陷、桥梁倾覆、垮塌、断裂等事故导致设施完全阻断,对事故区域及周边道路交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二)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伤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一)城市快速路道路、桥梁设施因路面塌陷、桥梁倾覆、垮塌、断裂等事故导致部分阻断、主干路完全阻断,对较大区域道路交通造成严重影响,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二)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一)城市主干路因路面塌陷、翻浆等事故导致部分车道阻断,城市次干道完全阻断,对局部区域道路交通造成较大影响,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二)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一)城市次干道因路面塌陷、翻浆等事故导致部分车道阻断,城市支路及背街里巷道路完全阻断,对局部区域道路交通造成明显影响,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二)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和平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和平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和平区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和平建设。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1.3 工作原则
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密切协作,科学处置。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时,各相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运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中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期处置等活动。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火灾等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区其他相关专项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5 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运营突发事件,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上,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或设施故障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断、人员伤亡、乘客被困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根据影响范围,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严重程度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运营中断等情况,将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1.1 区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成立和平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轨道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和平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由区委副书记、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各副区长担任
成员单位:区委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区城市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公安和平分局、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区消防救援支队、各街道办事处和地铁1、2、3、4号线等途经和平区或在我区设有站点的各运营单位(以下统称运营单位)。
2.1.2 区轨道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应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一般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区有关部门加强地铁沿线及地铁站周边公共区域防洪排涝措施,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配合市级层面开展较大及以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各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一般运营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和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培训、宣传工作;承担区轨道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轨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委办公室:负责区委各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事故涉及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及时通报市委外办,协调处理事故中的相关事宜。
(2)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和平区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引导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做好应急广播发布,确保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
(3)区人武部: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做好灾难救援力量部署、民兵救援力量调配,必要时协调、指挥驻区部队实施应急支援。
(4)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各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
(5)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供电单位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供电保障,配合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
(6)区科技局:负责商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依托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处置工作。
(7)区委网信办:指导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网上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8)区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提供生活救助保障;组织慈善机构、公益性团体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协助做好遇难者遗体的殡葬善后工作。
(9)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做好事发地管辖范围内相关市政路灯设施应急准备和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燃气企业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供气保障,开展燃气管道等地下管网抢修;视情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0)区财政局:负责区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经费的保障工作。
(11)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调度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康复工作。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12)区应急局:负责编制和平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事故救援处置,及时转发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为抢险救援提供气象应急保障;参与事故的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3)区商务局:组织生活必需品储备和重要商品市场供应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
(14)区住房建设委:协助开展事发周边涉及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配合运营单位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工程抢险救援,协调自来水公司做好运营突发事件中供水、排水保障,开展供水、排水管道地下管网抢修;视情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5)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根据抢险救援的需要联系上级部门提供事发地的区域地形图、所管辖范围的地上及地下基础设施等相关资料,负责协调开展相关测绘工作;负责交通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等级、防治责任调查与认定,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防治措施,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6)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因运营突发事件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灾区环境质量的监测、监控与评价。
(17)区人社局:负责为运营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18)公安和平分局:负责灾区现场的警戒工作;负责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预防、制止和侦查区域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涉案人员的监控工作,维护社会安全秩序,做好遇难者身份鉴定工作;负责区域的反恐工作;协助进行人员疏散;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
(19)公安交管和平支队:负责应急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建立应急救援 “绿色通道”;交通疏导信息的发布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20)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运营突发事件中的火灾扑救工作及火灾前沿指挥部指挥工作,积极开展以拯救生命为主的救援工作。
(21)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区域内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储备应急救灾物资及设备;建立健全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所辖应急力量对运营突发事件实施先期处置,及时上报事故灾害信息,配合运营单位及时实施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次生、衍生灾害;开展社会动员,防止事态扩大。
(22)运营单位: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运营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组织实施应急运营方案;建立健全运营单位内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预案和各类专项预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应急演练;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组织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处置,负责及时、准确上报事件信息,负责现场人员疏散与施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抢修;及时发布运营调整信息,立即组织站点、车内人员疏散、防止事态扩大。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后勤保障;负责善后处置;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做好受损受灾情况统计分析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本线路管辖范围内的应急宣教、应急预案管理等相关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23)其他成员单位:按本部门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4.1 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四级)运营突发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由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依职权调拨或申请调拨应急资金。
2.4.2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执行上级下达的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2)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3)开展现场救援组织、协调、指挥等具体工作;
(4)根据事件的发展情况,确定应急处置方案和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参与较大(三级)以上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
3 预防、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
在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过程中,科学避免、减轻运营突发事件风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应对运营突发事件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
在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完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2 监测
运营单位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对轨道交通运行状况、客流信息等监测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并按要求进行报告。当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运营单位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市交通运输委。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运营突发事件。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运营突发事件。
3.3.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由市级层面统一发布,区级层面做好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出预警;因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影响我区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要及时上报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并报告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区轨道应急指挥部按照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渠道向公众转发预警信息。
3.3.3 预警行动
(1)研判可能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①运营单位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要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对相关设施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项防范工作。
②对于突发大客流预警,要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疏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组织运力疏导客流。
③对于自然灾害预警,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地面线路、设备间、车站出入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巡视,加强对重点设施设备的巡检紧固和对重点区段设施设备的值守监测,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准备。
(2)预警信息发布后,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预警行动,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蓝色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作出响应,坚持负责同志带班,24小时专人值守,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事故或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科学研判发展趋势;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等;区人民政府做好组建现场指挥部的准备工作,各成员单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赶赴现场,视情况采取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其他相应措施。
②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及时掌握情况,做好随时赶赴现场的准备。区人民政府配合市轨道应急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
③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运营单位组织现场勘查及监测等工作。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随时待命,备齐人员物资,接到命令后立即集结出发,配合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做好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工作,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到达事件现场,配合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预警响应可随时转入应急响应,按照应急响应程序处置。
3.3.4 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由预警信息的原发布单位负责,区级层面适时调整或终止相关措施。
3.4 信息报告
和平区行政区域内轨道运营线路或站点发生运营突发事件后或判断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要立即核实并报告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同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并通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当初判定为发生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的,由运营单位第一时间进行运营突发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并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时将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当初判定为发生较大及以上运营突发事件的,按照市轨道应急指挥部的规定进行上报。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伤亡人员、已采取的措施及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时,启动四级应急响应,运营单位第一时间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时配合运营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运营突发事件时,由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负责应对工作,区人民政府先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和配合工作。如果事件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1 四级响应
区人民政府接到运营单位报告后,经决策会商,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区人民政府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运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拨打110、119、120等求救电话,主动寻求救援,同时向区人民政府、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人民政府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和应急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人员疏散、医疗救护、交通管制、现场警戒、现场监控、抢险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
(4)现场指挥部要与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和市级应急力量对接,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5)现场指挥部要密切监视突发事件发展变化,随时做好扩大应急响应准备。
4.1.2 三级、二级、一级响应
发生较大(三级)、重大(二级)、特别重大(一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由市轨道应急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区轨道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全区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市级层面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 响应措施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必须按照《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疏散乘客、伤员救治等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区轨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人员搜救
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和平分局、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区应急局、区民政局、运营单位等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在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重点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对获救人员的转运、安置,对受伤人员的救治,以及对遇难人员的转运工作,在人员搜救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人员造成次生伤害。运营突发事件对轨道周边建(构)筑物安全造成威胁和影响时,应当及时转移受影响建(构)筑物内的人员到安全区域并妥善安置。现场搜救以及参与人员救治、转运的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同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2.2 现场疏散
运营单位按照本单位预先制定的紧急疏散方案和设置的指引标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乘客撤离事发地点,并疏散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站点乘客至安全地带。公安和平分局、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对和平区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运营单位及时控制在线列车运营,防止发生次生事件,及时通过网络、告示牌、站内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向公众发布车站封闭、线路调整、停班等信息。
当运营突发事件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4.2.3 乘客转运
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市道路运输局,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
4.2.4 交通疏导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及时对事件影响路段和区域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为参与抢险救援的车辆、设备到达事件现场提供通行便利。
4.2.5 医学救援
区卫生健康委积极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对营救出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初步判定伤情、统计伤员人数,并及时转运到医院,增派医疗专家,调动急需药物,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抚慰。
4.2.6 抢修抢险
根据事件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区住房建设委、区生态环境局等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成员单位对事件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线路、设备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质量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指挥部进行会商,确定解决方案。积极配合市级各抢险队伍进行抢险作业,尽快恢复正常运营秩序。
4.2.7 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和平分局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2.8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发生一般、较大运营突发事件后,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按照我区新闻发布和信息发布相关规定进行发布。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后,由区委宣传部根据上级宣传部门指导意见,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配合做好工作。
4.3 响应升级
当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需由市级轨道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处置。
如果预计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将要波及我区周边区的,应申请以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4.4 应急结束
4.4.1 应急结束条件
事故现场已得到控制,引发事故因素消除,无继发可能;事故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消除;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4.4.2 应急结束
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应急结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由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
4.5 运营恢复
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及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与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供应与及时补充、恢复运营等事项,抓紧开展结构、设施设备的修复和现场清理等工作,尽快消除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伤亡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秩序。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实施善后处置措施。
5.2 社会救助
区应急局、区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提供救助保障。同时,组织慈善机构、公益性团体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3 保险
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及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鼓励运营企业购买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5.4 调查评估
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配合开展较大以上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法律、法规对运营突发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运营单位要完善列车内、地下线路等重点区域的通信设施,完善通信手段,全区配有应急通信系统的部门要加强日常协作,整合资源,加强与通信公司的联系,做好现场公众通信网应急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要设立应急值守专用电话,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并完善应急通讯信息、安全信息、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6.2 队伍保障
区应急局、区委网信办、区科技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城市管理委、各街道办事处等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队伍和车辆、供电、运输、通信、医疗等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专业救援队伍,加强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6.3 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区域的城市轨道运营突发事件风险和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可以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场地和其他物资,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应急救援物资。
6.4 交通运输保障
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市交通运输委,做好人员、物资装备等运输工作;保障人员疏散,公安交管和平支队要及时对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5 经费保障
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区属各单位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建立和完善我区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针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造成的伤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宣传教育。运营单位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
6.7 治安保障
公安和平分局制定相应治安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负责组织事件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控制肇事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6.8 其他保障
其他保障由区有关部门按照《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依据各部门的预案进行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抢险实战能力的目的。区轨道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系统、本领域应急演练,检验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每次应急演练结束后牵头部门应对应急演练进行系统评估。
7.2 宣传教育
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面向内部、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海报、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宣传教育,让公众掌握应对突发事件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7.3 培训
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面指导并会同区有关部门协调组织编写应急宣传与教育培训材料。
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8.2 运营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标准
8.2.1 分类标准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地震、水灾等导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断的突发事件;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火灾、建筑物坍塌,列车冲突、脱轨或颠覆,大面积停电和突发性大客流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突发事件;
(3)公共卫生: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生化、毒气和放射性污染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而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突发事件;
(4)社会安全: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以及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发生聚众闹事、爆炸、劫持人质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
8.2.2 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一级):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重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二级):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③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
(3)较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三级):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③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4)一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四级):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③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单位)职责和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由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与更新。
(2)各运营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送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市、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方案),报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联络人的联系电话应报区轨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如有变动,应及时报送更新。
8.4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
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