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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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兜底和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等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措施>》、《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的意见》、《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津民规〔2022〕2号)等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区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切实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水平,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以加强和规范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为主线,进一步推动社会救助政策落实落细、明确工作要求、保护个人隐私、严格日常管理,努力构建制度严谨、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有力推动我区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主要环节
1.申请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要求,及时受理社会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和一次性告知工作要求。对有申请意愿但申请有困难的,可指导村(居)委会帮助其代为提出申请,对线上申请社会救助事项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受理,并将办理情况按规定向申请对象反馈。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紧急情况下,街道(乡镇)可先行予以救助,缓解后补齐相关材料。
2.入户调查。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家庭人口、收入、支出、财产以及实际生活情况开展入户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认真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由参与入户调查的工作人员和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监护人)共同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审核确认。调查核实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标政策文件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确认给予的,发放准予通知书;不予确认的,发放不予确认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不予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该履行报告义务,对确认给予特困供养人员,应同时明确供养方式,确定照料服务人,签订委托照料协议,并落实分散供养人员定期探访制度。
(二)规范做好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
1.审核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符合条件拟给予救助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中应当保护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申请事项无关的信息。公示单上要注明救助类型、公示时间、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加盖乡镇(街道)印章。
2.长期末端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固定公示栏对在册社会救助对象等救助信息进行长期公示,长期公示名册每月更新一次。长期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口数、家庭人口数、保障金额、村(居)。
3.公示相关要求。公示内容主要为:审核公示单、长期公示名册、救助政策要点、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内容要准确、全面,对因天气、人为等原因造成公示内容损毁、丢失的,要及时恢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审核公示照片纳入低保家庭档案,每季度至少收集整理一套各村(居)长期公示照片电子文档(至少包括近景、远景2张照片),同时报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对辖区内村(居)公示情况开展实地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三)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在册救助对象核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对社会救助对象家庭人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变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定期核查时,要对救助对象(家庭)重新开展一次经济状况核对,结合入户调查等,重新核定其家庭经济状况,形成核查结果,提出动态管理意见。仍符合救助条件的,继续实施救助并及时调整救助金额,发放变更通知书;对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停止救助,发放停止救助通知书。根据定期核查结果,填写《社会救助定期核查表》,连同核对报告一并存入审核确认档案。
(四)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村(居)委员会工作人员、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定期开展入户走访工作,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上下衔接、政社联动的主动发现网络;运用大数据,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比对提升主动发现能力,确保主动发现、及时干预、精准救助。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大社会救助政策、求助渠道的宣传力度,推广应用“津心办”、“津治通”APP、天津社会救助“直通车”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在村(社区)和街道(乡镇)公告栏张贴宣传指引,不断拓宽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五)严格落实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协理员的规范管理、政策培训等工作,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提升社会救助在村、社区层面的服务保障能力,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科学精准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的基础工作。社会救助协理员要充分发挥岗位职责(见附件),对在册低保等救助对象出现死亡、婚嫁迁出、服刑、失踪、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入学、户籍迁移等情况,要及时统计并上报镇街相关部门。
(六)严格落实经办人员近亲属申请社会救助备案制度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申请享受社会救助的,均要主动向所在乡镇(街道)如实申报,进行备案登记。区民政局要对登记备案的对象逐一入户调查、复核审查,备案材料由区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独归类、存档备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干部系救助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与申请人(含其家庭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针对该救助申请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以及审核意见讨论等工作,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审核确认工作施加影响。
(七)规范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事项
要严格坚持“先授权委托,再开展核对”的工作原则,注重程序合法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要指导救助对象规范填写核对授权书,严禁代签字(代按指印),确保核对授权书真实、合法、有效。核对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人员变动后要及时换签,压实工作责任。
(八)强化社会救助档案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整理保管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档案纸质原件资料,按照“六统一”(即案卷外观统一、档案要件统一、目录编序统一、材料用纸统一、资料装订统一、柜盒摆放统一)和“一户一档”要求,以村(社区)为单位规范整理、专柜存放、安全有序。整户退出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档案及时抽出,单独存放备查,不得擅自销毁,保存期限30年。对救助审核确认档案不全、缺失的,要及时补充完善。区民政局可以通过定期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特困档案原件进行扫描存档,或从社会救助业务系统中按户打包下载附件和审核确认表的方式,逐步实现救助档案数字化。
(九)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访事项办理
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群众通过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渠道反映,以及各级交办的信访事项,要按照《社会救助工作信访事项处理规程》相关要求,逐一登记造册,及时开展调查,依据政策办理,按照时限要求回复办理结果。各级要公开社会救助监督举报电话,畅通社会救助信访渠道,发挥好12345政务热线作用,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解释到位、生活困难的救助到位”原则,在疏怨解困上下足功夫,推进情理法相融合,及时解决困难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十)严格事中事后监管
区民政局应当采取线上核查监管、线下实地抽查和定期数据比对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高后续监管水平。对于在线上监管和线下实地抽查过程中发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立行立改的,要及时电话提醒或当场提出,督促审核确认及时整改;发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在需要长期整改问题的,要通过整改提醒函,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没有按照区民政局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的,区民政局应召集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进行研究,下定结论,印发通报责令整改。问题严重,多次提醒仍不改正的,区民政局可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反映。区民政局抽查结果作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绩效加减分的依据。对于在日常检查和抽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及社会救助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把线索移交给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真正落实“谁受理、谁负责,谁调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区民政局要健全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从资金筹集、拨付、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管,堵住资金管理漏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要将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牵头抓,加大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兜底保障民生实事办好办实。
(二)强化能力建设。要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升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社工、志愿者等作用,在村、社区全面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确保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队伍稳定,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三)强化部门责任。人社、公安、市场监管、法院、住建委、税务局等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区民政局定期开展社会救助对象信息交叉比对,及时发现社会救助对象死亡、工作、婚嫁迁出、市场主体登记、监狱内服刑、房产、纳税等情况,并将相关情形反馈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强化资金保障。区级财政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五)强化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救助;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要决定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1.区民政局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村、社区工作职责
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职责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区民政局工作职责
 
1. 按照市民政局制定的社会救助规范性文件、具体政策和工作要求,编制工作方案,组织、贯彻、落实社会救助工作;
2. 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3. 编制年度社会救助预算,做好资金发放和救助对象信息公开;
4. 指导、督促、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工作;
5. 负责对各街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的追加拨付工作和对超出各街镇审核确认权限的临时救助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6.负责社会救助政策的咨询、信访件的转办和督办;
7.负责社会救助相关信息系统管理和统计汇总;
8.负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
9.负责对各街镇作出确认决定后的特困供养人员及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人员,与街镇共同开展自理能力评估;
10.按照市民政部门和区委、区政府要求完成社会救助相关事务。
 
 
 
 
附件2: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按照区民政局制定的社会救助工作方案和要求,编制工作计划,组织、贯彻、落实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工作;
2. 负责本辖区内有关社会救助的对象发现、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
3. 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4. 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5.统筹开展社会救助相关业务工作,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救助业务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与区民政局、村(居)民委员会的协调沟通;
6. 建立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每个村、社区设置社会救助协理员不少于1人,开展政策宣传和咨询,协助办理政策申请或链接救助资源;
7. 主动公开社会救助政策、救助项目、申请流程、社会救助人员等相关信息;
8. 按程序处理骗取救助资金等违法行为;
9. 负责社会救助档案管理、统计报表和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录入、变动、汇总;
10. 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干部、社会救助协理员的业务培训;
11.承办社会救助投诉以及信访件的查实回复,做好本辖区信访人员稳定工作。
 
 
 
 
 
 
 
 
 
 
 
 
 
 
 
 
 
 
 
 
 
附件3:
 
村、社区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网格员做好困难群众的主动发现工作;
协助街道(乡镇)做好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的代办、帮办等工作;
协助街镇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解释和处理群众信访维稳工作;
发现救助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动情况及时上报街镇,协助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协助并会同街镇开展入户核查和核算家庭收入等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申请审核材料收集上报等工作。
 
 
 
 
 
 
 
 
附件4:
 
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职责
 
宣传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解答村(居)民政策咨询。
协助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变化和收入、财产变动的精准核实,协助社会救助对象中困难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定期报告,及时向镇街反馈信息。
协助困难群众向镇街提出各类救助申请,协助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签订及集中供养需求申报等工作。协助镇街、村、社区做好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及救助对象的日常服务,定期开展入户走访。
主动开展困难群众、低收入人口走访排查,及时发现救助对象和困难群众的信访和诉求信息,并及时向镇街民政部门报告。及时处理天津市“救急难”平台求助信息。
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和救助对象台账管理工作。
做好区民政局、镇街交办的其他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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