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区社会工作服务站(中心)规范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首批街道(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的通知》要求,加快构建基层社会工作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南开区三级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共同富裕中的积极作用,按照“六有”标准(有场地、有设备、有人员、有项目、有流程、有制度),现就南开区社会工作服务站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心”)和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规范化、标准化设立,明确以下规范指导意见。
一、硬件设置
(一)社工站按照“落在街道、深入社区、方便群众、服务基层”的选址标准,依托辖区内公建配套设施资源,如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为老服务中心、各类公建设施等共建共享,也可依托街道社区建设办或其他承接民政服务职能的内部机构等现有办公场所设置。
(二)至少提供不少于15平方米的办公服务场地,并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包括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用品;有条件的可根据服务需求设立个案咨询室、小组活动室等活动场所。
二、人员配备
(一)驻站社工均由承接街道社工站项目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按照合同,及时、足额配备。每街社工站配备驻站社工2至3名。
(二)每站持有国家级社会工作者证书(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的驻站社工不少于1名。
(三)积极引导高校应届毕业生到社工站开展服务。
(四)对于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学历的驻站社工,应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培训,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所有驻站社工应在承接社工站项目两个年度内全部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资质。(“社会工作专业资质”指具有社会工作及其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天津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资格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天津接受注册登记服务和继续教育)
(五)建立社工站与高校实习合作机制,鼓励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师生到社工站开展实习实训和课题研究。
(六)驻站社工应与承接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社工站实行专人专岗制,不得一人多岗、一人多用,保证人员稳定性。
三、采购流程
(一)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区中心购买主体为区民政局,街道社工站购买主体为各街道办事处。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或章程中应明确社会工作宗旨、范围和方式;2.具备规范的财务和纳税资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业队伍;3.无违法违规记录,社会信誉良好。
(二)服务内容。重点做好社区治理、养老服务、儿童关爱保护和特殊困难群体帮扶工作。依据《南开区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项目指引(试行)》制定项目指标,大力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人才培训、项目评估及督导、社区骨干力量培养、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服务;组织和实施志愿服务项目,做好志愿者注册及志愿服务时长记录、志愿者激励与保障;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开展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等服务。
(三)使用标准。资金使用应符合《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19〕11号)、《天津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经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操作指引(试行)》(津民规〔2020〕9号)及《南开区社区公益事业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南民发〔2019〕21号)要求。
(四)资金用途。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人员薪酬和福利经费、专业督导及人员培训经费、服务活动经费、项目管理经费、项目评估经费等内容。
(五)项目周期。为保证社会工作服务延续性,原则上项目期限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购买合同一年一签。年度评估结果为良好或合格的续签合同,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购买程序重新确定承接主体。
(六)统一标识。各街社工站应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识,格式为“中国社会工作标识+中国民政标志+××社会工作服务站”。
四、主要职责
(一)区中心主要职责
在区民政局指导下,区中心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结合社工的实际需求,提供实务类、行政类、技能类等培训服务,提高社工综合能力水平。
2.组织全区社工站开展交流、分享、互鉴等活动,拓宽社工思路和视野。
3.开展专业督导,通过实地查看,及时了解各站项目进度,开展风险评估并给予指导、建议,推进社工站项目的正常运行。
4.对社工站项目开展情况进行中期、结项、过程评估和绩效与服务效果评估,评估结果提交至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作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社工站项目后续运营的重要参考依据。
5.组织开展全区社工站月度总结以及计划会议,就共性问题
以及个别突出情况进行解答与说明。
6.协调好各相关方,链接资源、协调关系,满足多方需求,发挥好平台作用。
7.协助社工站总结先进经验与优秀服务案例,并加以宣传和推广。
8.定期向民政局汇报社工站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参与全区社工站建设经验分享会、资源对接会、项目总结会等,确保社工站项目在顺利推进的前提下,做出实效和品牌。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方(街道)主要职责
1.负责提供与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办公和服务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和服务设施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便利。
2.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协议,为社工站的建设、运营、服务提供持续的资金保障。
3.精准指导社工站开展专业服务,统筹做好人员选配和项目实施各项工作。
4.协调社区与社工站人员的对接工作,协同驻站社工有序开展工作。
5.参与制定本街域内社工站项目实施方案,精准精细设置专业服务项目。
6.积极协调辖区内志愿服务队伍、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工站对接,并为社工站服务提供必要的活动保障。
7.在区民政局指导下,配合区中心做好项目的监督管理,评估社工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果。
8.积极使用新媒体,提升社工站服务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探索“一站一品牌”的特色建站模式。
9.依据当年社工站综合评估成绩,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服务周期内街道可终止社工站项目合同,更换运营机构,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有关约定进行追责。
(三)承接项目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1.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基本情况、专业资质、年度财务报告、社会服务项目经验等相关信息;
2.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明晰发展路径,明确建设形式、运行模式、服务特色。
3.按照项目合同设立服务站点,配备持证社工,制定社工站的人员架构、工作职责、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规范等内容,组织社工开展专业服务。
4.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年度预结算制度、专项经费收支制度、财务审核制度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社工站经费收支进行日常督导和监管。
5.加强社工站工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建立社工站安全、防疫及消防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意识,确保人员安全。
6.建立机构内部督导机制,对驻站社工进行定期、持续的督导,提升社工的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社工成长,确保社工站服务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7.提供全方位支持,从岗位适应性、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给予社工引导和心理支持,稳定社工队伍;从专业知识拓展、专业方法示范、专业服务释疑等方面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从行政事务处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文案写作能力等方面予以指导,提升社工自我效能感。
8.运营机构退出社工站项目时,应确保后续承接机构到位后,方能完全撤场。退场前30个工作日内,列明移交清单,向街道办事处移交使用项目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及所有档案资料;退场前7个工作日内,在街道办事处及后续承接机构代表参与下完成交接工作,三方签订移交协议书,由街道办事处报区民政局备案;后续承接机构同时安排工作人员做好进驻准备,确保社工站正常运行。
(四)街道社工站主要职责
1.深刻认识基层社工站对促进新时期民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在区民政局、区中心和街道指导下,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
2.推动“五社联动”机制建设、提高基层民政服务能力的协调服务平台,接受区民政局、区中心和街道的指导和管理。
3.以项目化运作方式,聚焦民政主责主业,满足基层群众个性化、多元化的服务需求,配合在地街道落实重点、热点和难点工作。
4.加强与区民政局、街道相关部门、区中心、各类社区组织和共建单位的协调与沟通,定期报告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时上报。
5.定期参加区民政局、区中心和街道召开的工作会议,交流情况,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6.发挥社会工作专业引领作用,调动多方力量帮助提升困难群众、特殊群体民生服务能力,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激发基层社会活力。
7.驻站社工应熟练掌握个案、小组、社区等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综合运用社区走访、入户访谈、问卷调查、参与观察等社会工作专业技巧,与居民建立信任关系,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分析普遍性问题和个别化案例,规划实施有特色的服务项目和服务个案。
8.根据社工站项目协议书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指标开展服务,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分工,确保服务顺利执行,按期参与项目评估。
9.妥善保管服务文书、服务对象的数据档案等信息资料,定期进行归类整理。
10.严格落实保密相关规定,对服务对象个人信息,服务文书信息等做好保密工作。
11.集中力量打造特色服务品牌,有特色的服务项目和服务个案,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信息渠道,开展持续、广泛、深入的社会宣传,不断推广社工站工作成效,强化经验总结,扩大社会影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