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河北区防汛应急预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天津市河北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河北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河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河北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河北区防汛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时期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好河北区洪涝灾害的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二)编制目的
为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高效处置的防汛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指导应对可能发生的洪涝灾害,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全区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避免伤亡,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确保全区人民安全度汛,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河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坚持依法管理、社会参与。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河北区范围内暴雨、洪水、内涝等灾害的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
(六)风险研判
河北区域内老旧小区多、低洼积水片多、桥梁涵洞多、城乡结合部多。依据区防汛办组织各街道勘察、梳理结果,河北区域内洪涝灾害风险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里巷小区方面:部分里巷小区存在地势低洼、代排泵站排力不足致退水缓慢、部分排水管网未进行雨污分离造成管道淤堵等情况,遇30mm雨强超过半小时易积水,1小时左右易出现超过30cm积水,同时也存在雨水倒灌小区、居民家中进水等内涝灾害风险。
2.地道方面:部分地道存在泵站为雨污混合泵站以致大雨时管网饱和、地道泵站未设置向河里排放的独立出水口、地势相对低洼以致接受周围“客水”较多等情况,遇50mm雨强1小时易积水。
3.河道及河堤方面:月牙河泰兴路一侧设置亲水平台,且河道边缘无护栏,绿化带较窄,一旦形成漫堤,将无法分清河道与路面;月牙河(月牙河北道一侧)该点位相比其他河段较为低洼,存在较大漫堤风险;北塘排水河(金沙江路一侧)堤坝较其他河段较低,存在漫堤风险。
4.次生灾害方面:河北区域内有意风区、大悲禅院、天津之眼摩天轮等多处旅游风景区,在节日期间人员密集程度较高,当发生暴雨洪涝时,容易造成人员受困,导致踩踏事件;河北区域内老旧小区存在不同程度的外置电缆电线凌乱交织,电路老化漏电、楼体老旧、燃气管道老化漏气等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洪涝、内涝灾害可能发生火灾、其它爆炸、触电、坍塌等事故,建筑墙体、瓦片等物件如遇汛期大风可能从高空掉落造成砸死砸伤事故;河北区域内商业类室内场所涉及大量用电设施且人员密集,一旦发生暴雨洪涝灾害,发生室内漏水溢水情况易发生触电事故,同时在人员疏散时也可能发生踩踏事故,同时商业类室内场所大多涉及地下场所,在特定条件下形成严重积水可能导致淹溺事故;河北区内通行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主要为地铁2号线、3号线、5号线及6号线,当发生汛期灾害时,一旦发生内涝及其他衍生灾害地铁内部容易发生雨水内灌,造成大量人员的淹溺风险,且地铁轨道交通客运量大,疏散线路长,大部分在地下,具有密封性、隐蔽性、设备高度密集、人员高度集中等特点,人员疏散及抢险救援极其困难。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河北区防汛工作坚持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单位、各部门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军民联防,建立健全各级防汛机构,形成完整的防汛组织体系。按照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的要求,河北区人民政府成立区防汛指挥部。区防汛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委办公室主任、区武装部部长、有关业务分管副区长担任。
区防汛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市防指的决定;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全区防汛工作;下达抗洪抢险命令,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召开防汛会议,安排部署抗洪、救灾工作;依照接到的预警信息启动、终止全区防汛应急响应;下达重要防汛指示、命令。
(二)办事机构
区防汛指挥部下设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区防汛办主任由区住房建设委主任和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防汛抗旱工作副局长担任。
区防汛办的主要职责是:处理区防汛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防汛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防汛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协调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检查指导各单位开展防汛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河北区防汛应急预案,并组织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联络应急专家组;负责区级防汛专业队伍调动和物资的调拨;负责防汛抢险、救灾处置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承办区防汛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及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有关规定和市防指的统一部署,区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任务分工,组织本部门并协调督促本行业其他单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做好防汛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防汛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新闻媒体对全区汛期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2.区委网信办:做好汛期网络舆情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等工作,正确引导和监管舆论。
3.区教育局:组织做好全区中、小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校舍、人员安全等防汛工作;指导有安置任务的学校做好转移安置协助工作。
4.区民政局:做好区内淹泡地区困难居民的救济救助工作。
5.区财政局:保证防汛所需经费的落实。
6.区住房建设委:组织区内各在建项目落实防汛措施,做好防汛自保等工作;监督区内各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保护各类排水设施,保证管道畅通;对所属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排水畅通;承担里巷小区应急排水工作;组织对全区公产危漏房进行检查维修,大力推动私产和企业产房屋的维修和加固,并组织汛期房屋排险队伍,确保居民安全度汛。同时,做好全区各拆迁片内的危陋平房汛期安全防护工作,确保不出现塌房伤亡事故。
7.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各积水地区退水后的积水清扫、垃圾清理消毒工作;负责区管市政道路的抢险维护和区管市政道路设施的巡检工作;负责汛期雨中倒树、断枝的排除工作;指导供气单位开展排查抢险处置工作,保障燃气使用安全;协助区教育局、各街道办事处做好人员转移安置过程中的人员保障工作。
8.区商务局: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汛期居民生活用品的供应,按照区防汛指挥部指令做好防汛抢险物资的采购、储备和发放工作;组织做好本行业防汛抗旱自保等工作。
9.区文化和旅游局:做好协调区内景区,特别是天津之眼、海河游船的防汛应急响应工作;适时关闭景区,疏导游客;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10.区卫生健康委:结合“新冠肺炎病毒”防疫工作,对防汛责任部门提出防疫工作指导,做好防汛期间伤病员的救治工作,组织做好全区区管医院及社区卫生中心的防汛工作。
11.区应急局:履行区防汛办职能,贯彻执行市防指的决定,处理区防汛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防汛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防汛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协调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检查指导各单位开展防汛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河北区防汛应急预案,并组织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联络应急专家组;调动区级防汛专业队伍;协调调拨防汛物资;转发灾害预警信息;收集、上报城市低洼点位积水及抢险处置情况。
12.区人防办:做好人防工程巡视工作,防止人防工程受汛期灾害影响造成淹泡及设施损坏。
13.意风区管委会、大悲院管委会:配合协调意风区、大悲院地区的防汛应急响应工作。
14.区融媒体中心:做好全区灾害预警信息宣传及防汛抢险宣传报道工作,使全区人民了解防汛形势,提高群众防汛意识,增强群众的防汛自救能力,疏导群众情绪。
15.各街道办事处:详细掌握辖区内的低洼点位情况,制定重点低洼点位应急处置“一处一预案”;组织低洼地区内危漏房屋居民的安全转移和安置;保障辖区内受积水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用品供应。
16.区武装部:根据区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协调驻地部队支援抢险,并组织民兵应急防汛抢险队伍,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防汛抢险演练。民兵应急工作经上级审批后,由各街道对接展开抢险任务,根据防汛情况需要统一服从防汛指挥部调遣。
17.公安河北分局、河北交警支队:做好全区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管控工作,保证抢险车辆安全运送物资及道路交通安全。
18.河北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消防救援队伍配合应急、排水部门做好防汛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承担紧急情况下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低洼易积水居民区的先期排水和应急救援任务。
19.城东供电分公司:做好对汛期断电情况的及时抢修,保证泵站正常运转和居民用电,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20.市排水三所:对各泵站机组、沿河闸门进行全面检修保养,并消除隐患,保证机组安全运转,闸门起动灵活。及时对泵站出水口的淤泥杂物进行清理,保障排水畅通。
21.驻区各单位:在汛前对本单位仓库、车间、变电室等重要地点及排水管道进行检查掏挖维修,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解决,同时做好抢险物资储备和自保自救工作。
(四)职能组及其职责
区防汛指挥部下设15组(武装抢险组、防汛排涝组、园林抢险组、信息发布及调度组、转移安置组、物资供应组、财政保障组、治安交通保卫组、救护防疫组、房屋修缮组、舆情监控组、通讯保障组、电力抢险组、应急抢险组、宣传报道组),负责全区各专业对口防汛预案及应对极端强降雨应急机制的制定和实施。
各职能组的职责是:
1.武装抢险组。区武装部牵头,成员单位为各街道办事处。主要任务是协调驻地部队支援抢险,组织全区民兵防守海河、子牙河、北运河左岸、新开河、月牙河、北塘排水河两侧堤岸的抢险,负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防汛排涝组。区住房建设委牵头,成员单位为市排水三所。主要任务是制定防汛排水调度方案并执行排水调度,掌握全区各河道的汛情、防御情况以及区域排沥设施能力,提出调度措施,了解全区淹泡和积水情况,细化中心城区易积水点位的“一处一预案”工作。集中时间组织对区界内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疏通掏挖排水管道和雨水井,对各泵站机组、沿河闸门进行全面检修保养,并消除隐患,保证机组安全运转,闸门启动灵活保证排水管道畅通,泵站运转正常,排除全区积水;保护各类排水设施,保证管道畅通。
3.园林抢险组。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园林抢险队伍,负责汛期雨中倒树、断枝的排除工作。
4.信息发布及调度组。区应急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区委网信办、区文化和旅游局、意风区管委会、大悲院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融媒体中心。主要任务是负责收集城市低洼点位基本信息;利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河北区电视台与以“津彩河北”“海河之北”微信公众号为龙头的河北区新媒体平台等一切有效宣传手段转发灾害预警信息;调度各有关单位、区内景区及大型游乐设施根据应急信息进行响应并就响应情况进行检查。
5.转移安置组。区教育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区民政局、区城市管理委、各街道办事处。主要任务是在各街区域内指定1至2所学校为转移安置场所,做好遇灾群众和低洼地区的平房居民、困难居民的转移安置工作。
6.物资供应组。区商务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应急局、各街道办事处。主要任务是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调拨、组织、集中、供给防汛抢险物资,保障全区人民生活的供给,做好区内淹泡地区困难居民的救济工作。
7.财政保障组。区财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落实防汛所需经费。
8.治安、交通、保卫组。公安河北分局牵头,成员单位为河北交警支队。主要任务是负责保卫汛期安全、保障社会治安,保卫防汛设施和物资,防止破坏排水设施,确保汛期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畅通。
9.救护防疫组。区卫生健康委牵头,成员单位为区城市管理委、各街道办事处。主要任务是组织医疗抢险队伍、落实救护医疗站点,配合抢险队伍、各街道分指挥部抢救防汛期间伤病员和防疫各种流行病、传染病,以及垃圾清理消毒工作。
10.房屋修缮组。区住房建设委牵头,成员单位为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主要任务是对全区公产危漏房进行检查维修,大力推动私产和企业产房屋的维修和加固,做好中、小学校、托幼园(所)、区管医院及社区卫生中心房屋的检修工作,做好危漏房屋的修缮、抢修排险,防止雨季房屋倒塌伤人事故的发生。
11.舆情监控组。区委网信办牵头,主要任务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防汛期间网络舆情信息,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做好舆论引导和监管工作。
12.通讯保障组。区应急局牵头,主要任务是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保障汛期应急指挥通信畅通,遇有问题及时修复排除故障。
13.电力抢险组。城东供电分公司牵头,主要任务是对大雨强风造成的断电及时抢修,保证泵站机组、抢险现场和居民的用电,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14.应急抢险组。区应急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城市管理委。主要任务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汛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指导供气单位开展排查抢险处置等工作。
15.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单位为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区融媒体中心、各街道办事处。主要任务是利用河北区电视台与以“津彩河北”“海河之北”微信公众号为龙头的河北区新媒体平台等一切有效宣传手段,对防汛工作进行宣传、跟踪报道,提高全民自保自救能力和防汛意识,使全区人民了解我区的防汛形势,通过宣传提高群众防汛意识,有效疏导群众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五)街道分指挥部
区防汛指挥部下设10个分指挥部,以10个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成立防汛分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将防汛组织机构成员名单、防汛工作安排、应急措施、抢险预案、防汛物资储备、防汛值班人员名单、通讯电话等上报区防汛办备案。
各街道办事处主任任分指挥部指挥,成员由街武装部、公共管理办公室、公共安全办公室、属地派出所及驻街单位的有关领导组成,汛期与区防汛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
各街道分指挥部在区防汛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防汛工作,汛期要密切与区防汛指挥部和各职能组配合,全面落实防汛应急预案的实施。
各街道分指挥部的职责是:根据区防汛办下达的防汛物资储备任务筹备物资,由区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做好群众转移安置避险工作,确保无人员伤亡;负责辖区内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以及完成区防汛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六)现场指挥部
各街道分指挥部接到Ⅰ、Ⅱ、Ⅲ、Ⅳ四级预警和受灾情况报告后,立即转为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对防汛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在保障受淹群众安全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地向区防汛办提出预警和预案的启动意见;适时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
(七)应急专家组
区防汛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成立相应专家组,主要负责参加防汛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方案的制定研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事故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区防汛办根据工作需要,向相关成员单位发商调专家函,相关单位根据区防汛办商调函,协调专家执行防汛抢险救援指导任务。
三、预防与预警
(一)预防
坚持“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落实“汛期不过、检查不止”要求,各有关单位采用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全面开展隐患排查。以防汛工作中责任制落实、体制机制建立、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同时加强防汛工作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险意识。
(二)预警机制
区防汛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完善预警信息转发工作机制,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暴雨预警信息、市水务局发布的水情预警信息及市区分部有关的预警信息,转发至区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层级转发,各单位根据预警信息等级做好或开展应急预防或抢险救援工作。
(三)预警分级
河北区防汛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Ⅳ级预警(蓝色预警)、Ⅲ级预警(黄色预警)、Ⅱ级预警(橙色预警)、Ⅰ级预警(红色预警)。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预警(蓝色预警):
(1)预计我市降雨量达到25毫米,后期雨情基本不再发展,中心城区大部分地区不会产生严重积水;
(2)预计我区及上游区域将发生流域性强降雨;
(3)区内行洪河道达到警戒水位,且受降雨或未来来水影响河道水位呈继续上涨趋势时。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
(1)预计我市降雨量达到50毫米,雨势可能持续发展,中心城区低洼地区积水,河道水位正常;
(2)预计区内行洪河道将发生一般洪水;
(3)区内行洪河道超过警戒水位,且接近保证水位或河道堤防局部发生险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预警(橙色预警):
(1)预计我市降雨量达到100毫米,雨势可能持续发展,海河水位达到2.0MTD,新开河、永定新河、独流减河、子牙河等排沥河道水位较高,影响中心城区二级河道和泵站排水,中心城区普遍积水;
(2)预计区内行洪河道将发生较大洪水;
(3)区内行洪河道达到保证水位;
(4)区内行洪河道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预警(红色预警):
(1)预计我市降雨量达到150毫米,雨势可能持续发展,海河分泄上游洪水或海河水位已超过2.0MTD,海潮水位较高影响河水下泄,将造成中心城区大范围严重积水;
(2)预计区内行洪河道将发生大洪水或特大洪水;
(3)区内行洪河道超过保证水位,且河道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四)预警调整与解除
根据预警发布部门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指令,区防汛指挥部及时转发至各成员单位,并按规定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四、信息报送
各街道分指挥部所辖区域内,一旦发生灾情时,应立即向区防汛办报告。区防汛办要在接到报告半小时内电话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一小时内上报书面报告,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现场指挥部及联系人、请求支援情况等。暂时无法判明事件严重程度时,应根据灾害达到的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救灾过程中,各街道办事处、各职能组牵头单位与其他成员单位应定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上述信息及落实区防汛指挥部指令通知的具体情况。
区防汛办、各职能组牵头单位及各街道分指挥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实行全天24小时值守制度。各相关单位安排负责领导或本单位授权的能履行相关职责的有关负责同志或工作人员值守,值守期间人员需要轮换的,由各单位自行安排,并告知区防汛指挥部。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河北区防汛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响应级别。
(二)响应启动
区防汛指挥部根据市防指市区分部发布的指令,负责启动和结束防汛Ⅳ至Ⅰ级应急响应,并报市防指和市区分部备案。
区级防汛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汛办副主任批准,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汛办主任批准,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汛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批准,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汛指挥部总指挥批准。
各街道防汛分指挥部根据区防汛指挥部发布的指令,负责启动和结束防汛Ⅳ至Ⅰ级应急响应,并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适时提升应急响应级别,及时落实各项防御措施,确保防汛安全。
(三)响应行动
1.Ⅳ级应急响应(蓝色预警应急响应)
(1)人员上岗:区防汛指挥部相关人员;区防汛办主任、副主任;区防汛办全体成员、各分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上岗。
(2)处置措施:
区防汛办: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各分指挥部落实抢险设备、物资、人员的检查、准备、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全区防汛工作情况,上报各级领导,并通报有关单位;适时提出防汛会议建议;起草下发防汛会议决定,并抓好落实;做好洪涝灾情统计上报。
防汛排涝组:组织排水部门及时启动相关泵站进行排水,对低洼地区、雨水设施空白区、居民片积水地区,组织架设临时水泵进行排放积水,减少淹泡时间。
各街道分指挥部: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本辖区片检查积水情况,及时向区防汛办进行报告;对本辖区内其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处置;做好抢险人员、物资、车辆准备;落实灾害预警信息转发、巡查排险、封堵档堰等防御措施;遇灾情立即处置并报告。
物资供应组:通知物资储备单位相关人员做好调运防汛物资准备,视情况及时调运。
信息发布及调度组:利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河北区电视台与新媒体平台等一切有效宣传手段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城市低洼点位基本信息等应急响应信息。
宣传报道组:对防汛工作进行宣传、跟踪报道,使全区人民了解河北区防汛形势,通过宣传提高群众防汛意识,维护社会稳定。
区商务局:指导督促地下商业经营管理单位做好防汛自保工作,适时组织商户停业,撤离疏散人员。
区城市管理委:出动车辆进行巡视,对雨中倒树、断枝及时进行清除,对雨后道路、居民小区及时进行清理保洁工作;做好区管市政道路的抢险维护和区管市政道路设施的巡检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组织做好区内在建工程的管理工作,做好适时停工准备;做好危陋房屋的排查抢修工作。
区人防办:做好人防工程巡视工作,落实人防工程防汛措施。
区文化和旅游局:协调区内景区做好防汛应急响应工作;适时关闭景区,疏导游客;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河北交警支队:做好降雨期间的交通疏导、管控工作,加强路面巡查管控,积水10厘米时,要设置观察哨预警,随时关注水位变化;积水20厘米时,警力要全部到位,并采取管控措施;当地道、涵洞、下沉路段等易积水点位积水接近30厘米时,提前采用硬隔离设施进行双向封闭,组织做好交通管制工作,防止车辆、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重点路口、主干道路安排警力,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其他上岗区防汛指挥部职能组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抢险准备与保障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1)人员上岗:在Ⅳ级响应上岗人员基础上,区防汛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区防汛指挥部部分成员、区防汛办和各分指挥部全员上岗。
(2)处置措施:
各职能组和各成员单位在做好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转移安置组:根据情况做好遇灾群众和低洼地区居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物资供应组:密切关注物资需求状态,按区防汛办指令组织做好调运工作。
治安、交通、保卫组:组织做好群众转移时的社会治安、交通疏导和转移后受灾地区的安全保卫工作;保卫防汛设施和物资,防止破坏排水设施,确保汛期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路线,组织做好沿线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及时到位;做好抢险救灾现场安全警戒、人员车辆疏导。
应急抢险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汛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指导供气单位开展排查抢险处置等工作。
电力抢险组: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电力保障工作。
区教育局:根据区域降雨情况,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实施弹性教学,并向市教委报备;有安置任务的学校做好转移安置接收准备工作。
区商务局:组织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适时增加各类生活必需品供应。
区住房建设委:组织做好区内在建工程适时停工、人员避险工作;扩大危陋房屋的排查范围,及时做好抢修工作。
其他上岗区防汛指挥部职能组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抢险准备与保障工作。
3.Ⅱ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1)人员上岗:在Ⅲ级应急响应上岗人员基础上,区防汛指挥部总指挥;区防汛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本单位、本部门相关人员全部上岗到位。
(2)处置措施:
各职能组和各成员单位在做好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对所管辖的封闭性公园采取关闭措施;组织区内公园通过广播系统提醒游客及时离园,视情况转移公园内游客和工作人员至安全区域。
区教育局:根据雨情、水情,组织做好各级学校停课准备,适时组织停课,并向市教委报备;并做好在校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
区武装部:组织民兵对辖区内河道堤岸加强巡视检查,对险工险段做好抢险准备,一旦出现漫堤、溃堤险情,立即组织实施抢险。
其他上岗区防汛指挥部职能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4.Ⅰ级应急响应(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1)人员上岗:区防汛指挥部、各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全部上岗到位。
(2)处置措施:
各职能组和各成员单位在做好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区防汛指挥部:提请市防指协助区防汛指挥部防汛抢险工作;提请市防指给予物资、队伍支援,并做好相关工作。
全区各级防汛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抢险状态,各类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四)响应升级
当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超出原来应急响应等级时,区防汛办立即提出提升应急响应等级建议,并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若区防汛指挥部力量不能满足防汛抢险救灾需要时,及时报请区委区政府并上报市防指进行增援。
(五)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由市防指市区分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后,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信息。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区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保应急通信对讲设备和值班电话24小时通讯畅通。
(二)应急队伍保障
1.按照全区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应急局、区武装部和河北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2.发生洪涝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汛指挥部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三)应急物资保障
区防汛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四)人员转移保障
1.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
2.各街道办事处按照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五)供电保障
城东供电分公司建立本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证抗洪抢险等供电需要。
(六)交通运输保障
河北交警支队负责做好交通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通行。
(七)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防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现场指导、参与卫生防疫和伤病救治工作。
(八)治安保障
公安河北分局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做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九)资金保障
防汛抢险救灾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七、后期工作
(一)总结评估
受灾救援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后,各街道分指挥部及各职能组,要及时对本次受灾抢险情况进行总结,及时上报区防汛指挥部,总结经验为今后防汛抢险工作打好基础,区防汛指挥部在汛后做好防汛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工作。
(二)善后工作
1.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告,拟请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由区防汛指挥部决定并下达停止救援处置工作的命令。
2.由转移安置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返回安置工作,区城市管理委要对受灾现场的废弃物进行及时处置和清理。
3.救护防疫组对受灾现场进行消毒,做好疫情的监控和食品卫生、生活用水的监管工作,做好受灾群众聚集的生活场所卫生保障工作。
4.区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协调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有计划地做好道路、电力、供气、通信等公共设施的修复工作和恢复生产生活工作。
5.区财政局和审计部门,及时开展对抢险救援工作的经费开支和物资使用、消耗情况进行审查、审计。
6.区防汛指挥部指定相关部门对防汛抢险物资及时进行补充。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工作中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加强防汛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为全民参与防汛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有计划地开展防汛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编修
本预案由区防汛办负责组织编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各街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应急预案。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防汛办解释。
十、名词术语、缩略语的说明
汛期:是一年中降水量最大的时期,容易引起洪涝灾害,是防汛工作的关键期。天津市的汛期是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洪涝灾害:根据我区具体情况、暴雨、洪水灾害特点大致分为两类:(1)城区内涝灾害。主要包括河道漫溢、大范围积水、交通瘫痪、危旧房屋倒塌、地下设施进水以及引发的断电、断水等次生灾害。(2)河流洪水灾害。主要包括管涌、裂缝、漫溢、垮坝、河道水位上涨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发生的重大险情灾害等。
行洪河道:河道两侧堤防或河岸之间用以宣泄洪水的区域。河北区行洪河道涉及的河流包括海河、北运河、新开河等。
十一、附件
附件:1.河北区防洪、排涝相关配套方案
2.河北区主要行洪河道堤防防汛责任明细表
3.河北区防汛办信息
4.河北区应对极端强降雨应急机制牵头编制落实单位
附件1
河北区防洪、排涝相关配套方案
一、低洼地区居民转移安置方案
望海楼街:本片平房地区居民到二中、天津实验河北区望海小学。
光复道街:本片平房地区居民到天津实验河北区望海小学。
王串场街:本片平房地区居民到七十八中学、增产道小学、红星路小学。
宁园街:本片平房地区居民到宁园小学。
新开河街:本片平房地区居民到育婴里第二小学、三十五中、南普小学。
鸿顺里街:本片平房地区居民到美术中学、扶轮小学。
建昌道街:本片平房地区居民到第二实验新世纪小学、第二实验小学。
江都路街:本片平房地区居民到九十三中学。
月牙河街:本片平房地区居民到月牙河小学、大江路小学。
铁东路街:本片平房地区居民到兴华小学。
二、抢险物资储备和生活物资保障方案
为防备洪水、沥涝突然袭击,保障河北区界内堤岸安全,须由物资供给组组织集中下列物资:
草袋、编织袋5万条;铅丝5吨;木桩(直径10—15厘米,长2—3米)1000根;大锤(18磅)20把;断线钳30把;桃铣1000把;组织相关车辆保证运输。准备保证全区居民十天生活的物资,实行划片定点供应。
附件2
河北区主要行洪河道堤防防汛责任明细表
|
堤防名称 |
起 止 地 点 |
所在街道 |
|
海河(左) |
朝晖里围墙-狮子林桥 |
光复道街 |
|
- - |
狮子林桥-金钢桥 |
望海楼街 |
|
子牙河(左) |
金钢桥-八马路 |
鸿顺里街 |
|
新开河(右) |
耳闸-二道铁路桥 |
鸿顺里街 |
|
- - |
二道铁路桥-红星桥 |
宁园街 |
|
- - |
红星桥-大毕庄扬水站 |
建昌道街 |
|
新开河(左) |
耳闸-二道铁路桥 |
新开河街 |
|
- - |
二道铁路桥-红星桥 |
铁东路街 |
|
北运河(左) |
耳闸-勤俭桥 |
新开河街 |
|
月牙河 |
红星桥泵站-三孔闸 |
建昌道街 |
|
- - |
绿宝石公园-规划上江路 |
月牙河街 |
|
北塘排水河(左) |
赵沽里泵站-兵营桥 |
月牙河街 |
|
北塘排水河(右) |
赵沽里泵站-岷江桥 |
江都路街 |
附件3
河北区防汛办信息
河北区防汛办设在区应急局。
地址:河北区狮子林大街284号(区政府后二楼)
24小时值班电话:26296515
办公室电话:26296282
传真:26296517
附件4
河北区应对极端强降雨应急机制
牵头编制落实单位
|
序号 |
应急机制名称 |
牵头编制单位 |
|
1 |
应对极端强降雨天气预警信息和防护提示信息发布机制 |
区委宣传部 |
|
2 |
应对极端强降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应急机制 |
区住房建设委 |
|
3 |
应对极端强降雨城镇危陋房屋应急机制 |
区住房建设委 |
|
4 |
应对极端强降雨供气保障应急机制 |
区城市管理委 |
|
5 |
应对极端强降雨城市公园应急机制 |
区城市管理委 |
|
6 |
应对极端强降雨交通疏导管控应急机制 |
河北交警支队 |
|
7 |
应对极端强降雨消防救援应急机制 |
河北区消防救援支队 |
|
8 |
应对极端强降雨公用人防工程安全应急机制 |
区人防办 |
|
9 |
应对极端强降雨旅游景区应急机制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
10 |
应对极端强降雨学校应急机制 |
区教育局 |
|
11 |
应对极端强降雨保障市场供应应急机制 |
区商务局 |
|
12 |
应对极端强降雨地下商业设施应急机制 |
区商务局 |
|
13 |
应对极端强降雨低洼易积水地区应急机制 (一处一预案) |
区住房建设委 |
|
14 |
应对极端强降雨供电保障应急机制 |
城东供电分公司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辖区内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我区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粮食供应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储备粮动用方案的通知》《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等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本市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及影响到市场平稳的状况。
根据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因素,视事态发展程度,本区粮食应急状态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3.1特别重大。全国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供应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1.3.2重大。全市粮食市场价格波动异常,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4个以上区出现粮食供应突发事件,已超过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情况。
1.3.3较大。全市两个以上区出现粮食供应突发事件,并可能引发更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以及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处置的情况。
1.3.4一般。国际、国内主要粮食品种价格波动,造成我市和我区粮食价格连续上涨,并可能引发较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需要区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的情况。
1.4 工作原则
(1)集中领导、分级落实。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粮食安全政治责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总要求,在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出现粮食供应突发事件后,按照规定程序启动本区应急预案。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迅速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起本区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粮食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查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和粮食价格变化情况;要提高防范粮食应急状态的意识,发现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3)协同应对,果断处置。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积极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社会多元粮食经营主体的作用,当出现粮食供应突发事件时能够立即响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整合资源、社会参与。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将区内粮油批发市场、大型商超、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纳入到应急供应中,主动衔接并借助京津冀协同联动机制和市级管理公司等平台优势,实现应急资源共建共享、互通互用最大化,全面发挥社会多元粮食经营主体的作用,提高应急处置的社会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粮食供应突发事件时,对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设立天津市河北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
2.1.2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区两级关于粮食供应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指导意见和落实措施;组织开展本区粮食应急状态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单位、各部门开展粮食应急状态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检查推动和监督指导。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2.2 办事机构
2.2.1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河北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粮食应急办),设在区人民政府粮食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粮办,现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应急办主任由区粮办主任担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本单位一个责任科室作为联络科室,并明确联络员。
2.2.2区粮食应急办的主要职责:负责粮食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粮食应急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粮食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修订《河北区粮食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协助粮食应急指挥部领导做好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粮食应急状态中运输、交通、供应、宣传等相关工作,汇总各成员单位提出实施预案所需的资金投入情况并上报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承办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粮办(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区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做好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供应工作。加强对粮食市场供需、价格的监测及分析,完善粮食供应网点等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向区粮食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落实粮食应急物资储备,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经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完成应急粮源的调拨;提出应急粮源所需的贷款、费用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时提请区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启动实施粮食销售最高限价及粮食供应特别限制。
区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络技术保障、涉粮网络舆情监测和处置。
区商务局:负责配合区粮办做好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启动和实施工作。
公安河北分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储备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粮油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河北交警支队: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粮食的运输保障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销售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监管,督促获证粮食加工品和食用油生产企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牵头组织粮油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区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经营和消费。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各单位粮食平战转换、应急响应等相关应急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会同区粮食应急办制订区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向社会发布相关新闻、信息等,正确引导舆论。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居委会的应急动员、民情及应急供应信息的收集、汇总。按照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负责应急储备粮接收、存储、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工作;负责确定本街域内不少于2个应急储备粮接卸储备地点,组建粮食应急接卸队伍,做到定人、定车、定位,并实施演练;全面做好弱势群体的粮食保障;积极组织街域内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开展应急保障,确保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应急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承担河北区应急储备粮收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河北区应急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负责区级应急粮食的加工、调拨、供应及物流运输等工作,将区级储备粮运送到指定地点。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粮食工作应急预案,相应成立粮食应急机构,做好粮食供应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区应急粮食指挥部应根据上级要求或任务需要等情况,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完善应急预案。
3 监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
区粮办(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销量、价格等信息,为制定粮食流通、供应政策提供依据。
3.2 应急报告
区粮办(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全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区政府、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经研判达到本预案规定的等级层次后,立即按程序启动实施应急保障机制。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区粮办(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区内各涉粮单位、各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有关单位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区粮办(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报告。
4.1.2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信息报告责任主体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区人民政府、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粮食应急状态基本情况;对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要第一时间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对区人民政府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1.3信息报告内容。电话报告一般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书面报告还应在电话报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所需时间较长的粮食应急状态,实行“日报告”制度。
4.2 响应程序
本区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区政府进入应急状态,严格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要求做好粮食应急工作。二级响应:发生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适情采取有序投放市、区两级储备粮和对重点地区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等措施,保障群众用粮需求。三级响应:发生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区粮食应急办进入应急状态,在区粮食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重点做好粮食市场供求、价格等监测分析和报告工作,适时采取增加市场供给等措施,确保粮食供应。
4.3 分级响应
4.3.1三级应急响应
出现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区粮食应急办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并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密切关注粮食销量、价格变化情况,协调指导兴耀粮油批发市场、大型商超、粮食应急网点等企业加大我区粮食供应,视情向承储企业发布预先号令,切实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
4.3.2二级应急响应
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并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按照预先部署,统一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1)区粮食应急办应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及时组织成员单位提出区级应急储备粮动用方案、应急供应政策等,迅速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做好应急工作部署,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2)经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同意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粮食应急办负责区级应急储备粮动用计划的落实,具体负责粮食调拨、供应等,确保应急粮食及时到位。
动用应急储备粮按照先动用区级政府应急储备粮、再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的程序投放;应急储备粮的调拨由区粮食应急办报请区粮食指挥部同意后呈区政府批准,并由区人民政府向承储企业发出《天津市河北区粮食应急供应调拨通知》(附件1),承储企业按要求将调拨的品种和数量送到我区指定地点。到达区指定地点后,由区粮食应急办根据各街道粮食供应的需求情况综合统筹,凭《天津市河北区粮食应急调拨单》(附件2)实施调拨,投放到区供应粮食应急网点和街道临时装卸点,最后由各街道负责本街域的组织分发等工作。
(3)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单位可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食、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筹运用各成员单位粮食应急保障力量,以实际需求为导向,规范引导应急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粮食应急保供行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同时,依托各街道、社区居委会及有关社会组织,建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粮食应急保供渠道,确保粮食应急供应不间断,保障群众用粮需求。
4.3.3一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别重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由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人民政府、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区政府进入应急状态,并严格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要求,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做好粮食应急工作。
4.4 舆情引导
较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区新闻中心等单位配合实施。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准确、公开、透明,主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市场监测情况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位置等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4.5 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危害已基本消除,市场成品粮油供应充足、价格平稳,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级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实施。二级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三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应急结束后,承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评估报告并报区粮食应急办。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供给应急预案。
5.2 费用清算
区财政局会同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对实施应急预案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及时审核清算。
5.3 能力恢复
区粮办根据应急粮食的动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足库存,恢复应对粮食供给突发事件的能力。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6.1.1按照市有关要求,建立区级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粮食储备规模,提高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区粮办要严格制度,严格责任,严格管理,进一步优化布局和品种结构,切实做到储得实、调得动、用得上,确保应急投放需要。
6.1.2为切实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从事粮油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区粮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的监督检查,粮食经营企业应予以配合。
6.1.3在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时,承储企业要切实落实有关粮食应急工作要求,将储备粮送到区指定地点。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6.2.1 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按照中心城区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区粮办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优先选择规模经营、信誉良好的超市、粮油专营店作为应急供应网点。当发生粮食供应突发事件时,根据需要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2.2 建设粮食应急配送网络。以兴耀粮油批发市场、承储企业等重点骨干应急企业为依托,通过成品粮油储备、仓储设施提升、信息化建设等配套政策支持,进一步提高粮食应急保障和配送能力。
6.2.3加强规范管理。区粮办与供应网点分别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发生变化及时更新。应急响应启动后,各供应网点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优先及时投放。
6.3 资金保障
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由区粮办提出,报区财政局审批并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6.4 运输保障
应急响应启动后,先以粮食承储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运力为主,运力不足时由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运力支持或向社会紧急征用。
6.5 通信保障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向区粮办提供准确的联络员名单及通讯方式并做到及时更新,确保应急通讯畅通。
6.6 交通保障
河北交警支队负责建立应急粮食运输“绿色通道”,会同区粮办根据运输保障需要,联合颁发天津市河北区应急粮食通行证,确保运输车辆通行畅通。
6.7 培训演练
区粮办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结合粮食供应风险情况和日常工作,每3年至少开展1次预案应急演练。各单位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7 附则
7.1 奖惩机制
对在处置粮食供应突发事件中作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报请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本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7.2 预案管理
7.2.1 本预案由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2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附件内容应根据变化适时更新完善。
7.2.3本预案为2020年12月31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修订版。
附件:1.天津市河北区粮食应急调拨通知单
2.天津市河北区粮食应急调拨单
3.河北区粮食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附件1
天津市河北区粮食应急调拨通知单
单位:吨
|
调出单位 |
调入单位 |
性 质 |
品 种 |
数 量 |
|
|
|
|
|
|
|
|
|
备
注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审核人:
签发人:
说明:此通知单作为区人民政府给代储企业下达应急储备粮调拨凭证,一式4份,调出、调入单位各1份,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1份,存档1份。
附件2
天津市河北区粮食应急调拨单
单位:吨
|
调出单位 |
调入单位 |
性 质 |
品 种 |
数 量 |
|
|
|
|
|
|
|
|
|
备
注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粮食办公室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审核人:
签发人:
说明:此调拨单作为区应急储备粮调拨给街道、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凭证。一式4份,调出、调入单位各1份,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1份,存档一份。
附件3
河北区粮食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天津市河北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工作目的
为建立健全河北区建设工程施工事故(以下简称施工事故)应急机制,及时、有序、高效地处置各类建设施工突发事故,规范施工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统一指挥、协调施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施工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保障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住房建设委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河北区建设工程施工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强化安全风险管理,注重事故预防工作,以降低风险、消除隐患、防患未然。把保证从业人员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建设工程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应急处理,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最大限度地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1.3.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本着先抢险、后调查的原则,各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下,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要密切与指挥部的联系,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确保遇到各类突发事件能够快速反应、有效处置。
1.3.3强化准备,平战结合。
立足实战,积极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制度建设、预案编制、应急队伍建设和抢险物资储备等各项工作,夯实应急管理基础,确保遇到各类突发事件能够快速反应、有效处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北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危及人员安全或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及社会和公众安全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5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标准,结合河北区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特点,按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5.1 Ⅰ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造成或可能造成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物、构筑物严重损坏,社会影响特别巨大的突发事件;
(3)其他被认为应当启动特别重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1.5.2 Ⅱ级(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造成或可能造成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物、构筑物严重损坏,社会影响巨大的突发事件;
(3)其他被认为应当启动重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1.5.3 Ⅲ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局部造成或可能造成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物、构筑物损坏,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
(3)其他被认为应当启动较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1.5.4 Ⅳ级(一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局部造成或可能造成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物、构筑物损坏,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
(3)其他被认为应当启动一般级别预案的情况。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指挥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河北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主管负责同志组成。
2.1.1总指挥及其职责
总指挥由区长担任,负责区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本区建设工程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2.1.2副总指挥及其职责
副总指挥由区住房建设委主任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建设工程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2.1.3区指挥部职责
(1)研究制定本区应对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组织指挥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决定启动和终止河北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4)调集、征用系统内各单位(部门)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和人员;
(5)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6)落实各级领导批示(指示)的相关事项。
2.2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河北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建设委,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建设委主任担任。
2.2.1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相关工作;
(2)承担区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3)负责本区建设工程突发事故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决定启动和终止河北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警;
(5)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区指挥部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6)组织拟定(修订)河北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负责本区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演练;
(8)负责本区应对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9)负责区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通信畅通保障工作;
(10)负责区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现场组建应急指挥部工作;
(11)承担区指挥部的其他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2.3.1成员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望海楼街道办事处、光复道街道办事处、王串场街道办事处、宁园街道办事处、新开河街道办事处、鸿顺里街道办事处、建昌道街道办事处、江都路街道办事处、月牙河街道办事处、铁东路街道办事处)、公安河北分局、河北交警支队、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管网维护部、河北区消防救援支队、城东供电分公司、津燃华润河北管线所。
2.3.2成员单位职责
(1)区政府办公室:协助区指挥部督促各成员单位迅速落实区委主要领导对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确保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区委宣传部:按照相关规定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施工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的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和舆情引导工作。
(3)区民政局:协助公安部门或遇难人员家属或工作单位,协调殡仪馆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保存、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殡葬善后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施工事故应急资金的拨付,并配合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
(5)区人社局:区人社局负责依法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施工事故伤亡人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6)区住房建设委:负责施工事故的预防和预警发布,接收、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专家及队伍,调集相关设备及物资进行应急处置;负责协调相关产权单位对受事故影响的区属管线、道路和设施等进行抢修和排查;建设工程因周边突发事件导致施工事故发生时,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或根据上级要求参与施工事故的后期处置。
(7)区城市管理委:施工事故对城镇燃气、热力管道和电力设施产生影响时,负责协调相关产权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及时向区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9)区应急局:负责配合区住房建设委做好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关救援力量和资源;对应急处置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建设工程施工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
(10)区市场监管局:施工事故涉及特种设备时,负责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在上级的统一安排下参与施工事故的调查。
(11)各街道办事处(望海楼街道办事处、光复道街道办事处、王串场街道办事处、宁园街道办事处、新开河街道办事处、鸿顺里街道办事处、建昌道街道办事处、江都路街道办事处、月牙河街道办事处、铁东路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做好发生在属地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的先期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12)公安河北分局:负责设立警戒区,维护事发现场治安秩序,协助进行人员疏散;负责制止和打击事发现场的违法犯罪行为。
(13)河北交警支队:负责对施工事故现场周边进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道畅通;负责按照应急处置运力需求,协调应急人员、物资所需运输车辆的保障。
(14)河北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施工事故现场火灾的灭火救援工作;参与处置火灾以外的施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及遇险人员搜救和转移工作。
(15)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在施工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提供必要的通信保障。
(16)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管网维护部:施工事故影响供水管网及相关设施时,负责协调相关管网、设施产权单位开展抢修和隐患排查。
(17)城东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施工事故应急处置中电力设施的抢修和隐患排查,同时提供必要的电力保障。
(18)津燃华润河北管线所:负责天然气施工等事故信息的上报及先期处置;负责协调对施工事故中损毁的区政基础设施、天然气管线及设施进行抢修和隐患排查。
2.4现场指挥部
本预案启动后,由区住房建设委主任担任现场总指挥,迅速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到达现场后,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将成员名单、通讯方式等报告区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处置工作的需要,迅速组织搭建现场指挥平台,配备必要的指挥、通信设备。
2.4.1现场指挥部职责
(1)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力量全力做好被困人员搜救、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交通和治安秩序;
(2)负责调动应急队伍,调集应急物资、装备及设备,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迅速控制、消除危险源,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4)负责随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处置工作进展。
2.4.2现场指挥部运行机制
为使现场指挥部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指挥部运行相关工作制度。
(1)建立现场指挥部联席会议制度。现场指挥部根据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适时召开现场指挥部相关单位联席会议,听取各工作组及单位情况汇报,通报信息、研判会商、制定方案、布置任务等。
(2)协调联动机制。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各工作组之间和各单位之间在开展事故处置工作中,对出现的问题要主动沟通、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必要时,由现场指挥部领导及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解决。
(3)信息报送制度。现场指挥部宣传信息组负责收集抢险工作信息,并及时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报送。各工作组及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宣传信息组。
(4)专家会商制度。为确保抢险救援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加快抢险救援工作进程,避免事故影响和损失进一步扩大,专家组针对抢险救援工作中随时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进行会商,制定技术工作方案和措施,为开展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指导,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5)现场值班制度。参与抢险的各单位应安排联络员进行全程现场值守,传达指令和信息,协助落实现场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在开展抢险救援过程中如需要更换联络人员,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报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在完成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并报请现场指挥部领导同意后,联络员方可撤离。
为确保抢险工作顺利开展,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现场指挥部运行相关工作机制。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区住房建设委应健全隐患排查机制与气象、自然灾害信息获取机制,对收集的各类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后,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各自监管范围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定期检查,建立监控台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引发灾害的类型及危害程度,建立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数据库,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落实好评估备案工作。
3.2预警方式
结合日常监测、常规巡查、隐患排查手段及上级文件通知的要求,将施工事故预警分为监测预警、巡视预警和综合预警。
3.2.1监测预警
监测预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区住房建设委密切关注气象预警信息,对有可能导致施工事故发生的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区住房建设委加强信息共享,对各部门或单位监测到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导致施工事故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2.2巡视预警
巡视预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区住房建设委在本部门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重大隐患时,应立即要求被查出重大隐患的项目停工整改,适时召开分析研判会议,根据研判结果,发布预警信息,并开展全区范围内该类重大隐患的排查工作。
(2)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预案成员单位应加强日常隐患排查工作,将日常排查出的隐患及时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由区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根据隐患的具体情况,发布预警信息。
3.2.3综合预警
综合预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根据国家、省、市或相关上级单位发布的文件、通知及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结合重要时间节点或时段,如重要活动、会议期间、重大节假日等,及时发布相应通知或预警信息。
(3)根据以往施工事故出现的季节、月份、地点等进行综合会商,研判分析,根据需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我区出现一起一般施工事故、全市出现一起重大以上施工事故或在一段时间内多个地区出现较大以上施工事故时,结合我区实际,根据需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3预警分级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预警,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3.3.1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红色预警:
(1)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极端天气预警,预计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
(2)本市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
(3)经市指挥机构或区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形。
3.3.2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橙色预警:
(1)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极端天气预警,预计有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时;
(2)本市发生一起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
(3)经市指挥机构或区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形。
3.3.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黄色预警:
(1)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极端天气预警,预计有可能引发较大突发事件时;
(2)本市发生一起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
(3)经市指挥机构或区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较大突发事件的情形。
3.3.4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蓝色预警:
(1)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极端天气预警,预计有可能引发一般突发事件时;
(2)本市发生一起一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
(3)经市指挥机构或区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一般突发事件的情形。
3.4预警行动
当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指挥部及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相应级别规定进行响应。
3.4.1蓝色预警行动
各相关成员单位严格落实24小时在单位值班带班制度,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根据情况,区指挥部组织在建工地参建单位对有可能引发事故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员到岗到位,全面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做好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3.4.2黄色预警行动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相关单位进一步加强值班带班,加强对风险隐患部位的巡查,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区指挥部组织进行全区施工工地的安全排查,并与各有关单位建立联系,保持通信畅通,做好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3.4.3橙色预警行动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密切关注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带班负责同志要随时掌握情况,全力消除安全隐患。必要时,施工单位应调整施工时段或停止施工作业,及时将施工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各单位应急队伍随时待命,做好立即赶赴现场应急抢险的准备。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处于危险环境中的居民疏散避险。
3.4.4红色预警行动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领导主动了解情况,高度关注重大危险源,迅速将处于危险作业环境中的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3.5预警的发布、解除与调整
3.5.1 预警发布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反应的原则。当可预警的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区政府报告。蓝色、黄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3.5.2 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 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信息应分级上报。事件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重要信息立即以口头书面形式同时上报,若一时难以准确把握,先报告基本情况,后抓紧补报详情。
4.1.2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对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1.3应急值守
(1)区住房建设委设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26242329
(2)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单位应设立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报区住房建设委备案,区住房建设委在启动应急预案程序时,通过电话进行信息报告,各有关单位应急电话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3)区住房建设委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件应急专项组成员的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发生紧急情况时可通过手机传达有关应急命令。
4.2先期处置
4.2.1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先期处置
事故项目建设单位为先期处置的主责单位,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为先期处置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责任人,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根据现场实际需要,企业先期处置可选择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将危险环境中的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核实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向区住房建设委、区应急局和河北区政府报告事故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根据抢险需要立即拨打120、119、110等电话号码,通知相关单位到场救助;安排人员到现场周边引导赶往现场抢险救援的人员、车辆和设备;当施工安全事故造成路面塌陷或高空悬挂危险物等次生灾害和隐患时,应及时安排专人对危险区域进行看护,并进行围挡、隔离、封闭,确定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同时安排人员进行交通疏导,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调集所属人员和技术力量,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响抢险救援的阻碍和不利因素,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在不影响一线救援的情况下,适时开展事故原因调查等。根据实际需要,施工企业还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当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区指挥部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后,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有关工作措施。交接工作完成后,按照应急权限划分,移交事故处置协调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4.2.2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先期处置
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置程序赶赴现场。根据现场实际需要,选择采取以下措施:在赶往事故现场的同时,与事故所在企业核实事故准确信息以及现场抢险救援相关情况,及时将信息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救援需求及时协调相关资源到达现场参与抢险;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措施等,与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交接工作后,统筹协调各方资源继续组织开展抢险救援;随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续报抢险救援情况;为区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后勤保障,主要包括:现场指挥部办公场所、抢险救援人员食宿准备等。
4.3基本响应
当区指挥部领导到达现场后,发现先期处置工作未能对事态进行有效控制,或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后,经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基本响应。负责先期处置的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立即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将事故处置协调指挥权进行移交,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4.3.1响应行动
区指挥部总指挥赶赴或指派区住房建设委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担任现场总指挥,指示相关成员单位进驻指定的应急指挥场所或赶赴现场。现场总指挥到达现场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组建必要的现场工作组,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根据施工事故情况、现场指挥部反馈情况、各成员单位实际处置情况及相关新闻媒体报道情况,适时进行会商,制定相关解决方案。各工作组根据自身职责,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调集应急力量和资源,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减少施工事故造成的危害,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3.2现场指挥部
区指挥部领导到达现场后,根据现场救援需要,适时成立现场指挥部。依据事故级别及造成的影响,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担任,也可由指挥部其他领导成员担任。现场指挥部一般情况下设8个工作组,根据抢险救援的实际需要,也可相应调整。
(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区指挥部办公室
配合单位:公安河北分局、区城市管理委、河北交警支队、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河北区消防救援支队、涉事所在街道办事处
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对外联络、对内协调,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信息;负责协调相关专家、队伍及设备参与现场应急处置;负责协调调运应急物资、装备及设备。
(2)抢险救援组
牵头部门:区住房建设委
配合单位:区应急局、区城市管理委、河北区消防救援支队、涉事所在街道办事处
对抢险救援方案提出合理建议,按照拟定的处置方案对现场应急队伍进行指导,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事发区域周边开展监测和隐患排查。
(3)警戒疏散组
牵头部门:公安河北分局
配合单位:河北交警支队
负责在事发区域设置警戒区,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治安秩序,保证抢险救援道路畅通,及时疏散事发现场及周边人员。
(4)医疗救护组
牵头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配合单位:区疾控中心、区红十字会
负责组织医疗救援队伍及时赶赴事发现场,开展伤员的现场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协调相关单位调集药品和医疗器材,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5)调查取证组
牵头部门:区住房建设委
配合单位:区应急局、公安河北分局、涉事所在街道办事处
负责根据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对事发现场进行保护、勘查和取证,初步查清事故的性质、类别和影响范围。
(6)信息发布组
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
负责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信息发布和媒体接待工作,负责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7)后勤保障组
牵头部门: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财政局、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管网维护部、城东供电分公司、津燃华润河北管线所
协调事件责任企业及相关单位落实临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工作场所,现场指挥部及抢险救援人员后勤保障,现场指挥部运行所需的硬件保障等;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专家组
区指挥部组织区属施工单位专业人员建立专家库,为处置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做好充分的技术力量储备。专家组职责有:
1)为施工事故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方案、恢复方案、事故影响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2)及时发现施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3)参与施工事故抢险救援、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提供专家意见。当技术力量不能满足抢险救援需要时,向市指挥机构请求支援。
4.4应急响应
根据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3个级别。高一级别应急救援响应启动的同时,低一级别应急救援响应也应启动。
(1) 一级响应(Ⅰ、Ⅱ级事件发生时)
根据预警和突发事件级别,区指挥部经分析研究后向市指挥机构和区政府报告,由市指挥机构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2) 二级响应(Ⅲ级事件发生时)
根据预警和突发事件级别,区指挥部办公室经过分析研究后向市指挥机构报告,由市指挥机构总指挥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召集成员单位到位,研究部署抢险救援工作对策。区指挥部办公室随时向市指挥机构总指挥汇报救援情况,密切监视事故发展变化,并做好扩大应急响应准备。
(3) 三级响应(Ⅳ级事件发生时)
根据预警和突发事件级别,由区指挥部启动三级响应,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并向市指挥机构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密切监视事故发展变化,随时做好扩大应急响应准备。
4.5处置措施
突发事故处置过程中,根据现场需要,现场指挥部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置:
(1)交通疏导和管制。因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导致市政道路无法正常通行,河北交警支队应及时对事故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事故发生。因抢险施工需要占用市政道路时,河北交警支队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河北交警支队应为赴现场参与抢险的车辆、设备快速到达事故现场,以及为医疗救护车辆开展事故伤亡人员转运提供通行便利。
(2)设置警戒区域及现场秩序维护。公安河北分局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3)消除抢险救援阻碍。因建设工程突发事故导致火灾、市政管线损坏等次生灾害,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时,河北区消防救援支队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各条受损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开展时,区住房建设委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抢险救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障碍物实施拆除。抢险救援不利影响消除后,各单位加快推进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4)抢修受损市政管线设施。因突发事故导致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管线设施损坏,各市政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对损坏的管线进行抢修。因管线关停对社会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短时难以恢复的,供水、供电等部门应立即核实受影响范围,制定临时措施方案,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临时供水、供电等。不能提供临时供应的,相关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受影响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5)专家会商。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检测不良数据,组织专家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6)相关资料调取。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区住房建设委应及时协调提供事故工程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及工程勘察等资料数据,区城市管理委、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管网维护部、城东供电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等单位应及时协调提供抢险救援范围的管线设施相关数据资料,确保抢险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7)事故人员营救。承担抢险任务的各单位应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为安全的方式,对事故人员开展营救。根据需要,可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为营救事故人员提供支持。在营救事故人员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事故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8)救护、转运事故人员。医疗急救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对营救出的事故人员进行救治,并及时转运到医院。根据需要,河北交警支队为转运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9)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当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10)家属接待。事故所在企业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避免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
(11)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制定并实施相关措施。
4.6扩大响应
若事态进一步扩大,区指挥部依靠自身力量无法对事态进行有效控制,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的施工事故时,区指挥部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按程序将信息上报上级政府。在市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区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河北区各方应急资源,积极配合上级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7响应结束
4.7.1当现场遇险人员全部获救,伤亡人数已经核清,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次生或衍生事故隐患等危险因素消除,由区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由市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施工事故,在市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时,本预案响应即告结束。
4.7.2应急结束后,区指挥部应指定责任单位(部门)完成如下事项:
(1)事发施工企业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发生、发展、应急救援等情况。
(2)事发施工企业做好事件现场保护和原始资料收集工作,向事件调查小组移交相关资料;经事件调查组同意后,方可开始现场恢复重建工作。
(3)现场指挥部组织编写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区指挥部,作为应急预案评审维护的重要资料。
4.8信息发布
施工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依授权发布。信息发布工作可通过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方式,主动、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与现场恢复
区指挥部组织相关预案成员单位对伤亡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抚恤、补偿和法律援助等善后处置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被征用的物资、装备、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及时归还,消耗或损坏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或补偿,经费由施工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相关部门、单位应尽快消除施工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事件调查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未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的调查,由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牵头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牵头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建设工程突发事故的调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别重大建设工程突发事故调查评估工作,市指挥机构配合牵头调查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事故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在此基础上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于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报区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上级单位和领导。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部门负责、协作联动、信息共享等机制,并对相关人员开展教育和培训。
6.2救援队伍及设备物资保障
6.2.1各施工企业应建立满足处置一般突发事故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时,以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当超出施工企业自身处置能力时,可请求街道办事处给予支援。
6.2.2 区指挥部建立满足处置较大突发事件需要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处置。当现场救援超出区指挥部处置能力时,可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支援。
6.2.3 区级应急抢险队伍由区住房建设委牵头组建,由区住房建设委、区房建公司、区房产服务中心、区市政局、区内环公司、区建设开发公司、区天兴公司等单位编成。区指挥部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当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6.2.4当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区指挥部和相关企业可采取合同履约或有偿预约服务的方式,与市级专业抢险队伍或设备物资供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发生突发事故时优先调用。
6.2.5建立抢险队伍和物资共享机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区指挥部办公室有权调派或临时征用各街道办事处、相关企业抢险队伍和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区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落实到位。
6.3专家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组织区属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建设工程抢险救援专家队伍,为处置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做好充分的技术力量储备。当技术力量不能满足抢险救援需要时,报请市指挥机构请求支援。
6.4医疗救护保障
由区卫生健康委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人员的救治工作。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协调医护人员及医疗设备到场,为事故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救护服务。
6.5资金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企业承担。各施工企业应充分做好应急资金的储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故提供资金保障。
6.6通讯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保持办公电话24小时畅通,各单位应急指挥系统的联系电话如有变更,要及时上报区指挥部进行更改。
6.7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现场救援需要,河北交警支队负责对事故现场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或交通疏导,为应急指挥人员、应急抢险队伍及设备物资快速到达现场提供快速通道。
6.8后勤保障
由各街道办事处承担抢险工作中的后勤保障。主要包括:现场指挥部场所、通信联络保障、相关人员食宿等。
7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7.1培训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单位和在建工程参建单位人员,应认真开展对本预案及应急知识的培训,丰富一线施工人员业务知识,提高建设工程突发事故的协调处置能力。同时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及时制定本级、本单位应急预案。
7.2演练
各在建工程参建单位应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7.3宣传教育
区住房建设委利用会议、培训和短信平台等多种形式,对建筑行业管理人员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教育。各在建工程参建单位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广泛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教育。
8 附则
8.1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政府对区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在应急准备和处置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未完成应急管理任务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施工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的;出现不服从上级统一指挥,迟报、瞒报事故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
直接经济损失:指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次生灾害:指由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造成的工程结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破坏、路面塌陷等,并进而引发的影响道路通行、影响公共交通运营、市政管线损坏以及人员伤亡等灾害。
8.3预案管理
8.3.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2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结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8.3.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河北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平安建设,深入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做好我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应对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1.2制定预案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健全应急反应机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能力,规范、高效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制定预案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市住房建设委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河北区房屋安全实际,制定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避为先。加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落实常态化网格化监管机制,提高防范意识和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及时组织撤离避险,确保居民生命安全。
(2)统一领导,部门联动,群防群控。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机制,依托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优势,发挥区住房建设委和专业机构的技术力量,综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动员能力,提高居民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应急避险能力。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区政府与街道办事处的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属地街道办事处为主的管理体制。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前期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指挥以属地为主。明确房屋安全管理中建设单位、房屋安全责任人、物业管理部门等的主体责任。
(4)及时预警,科学应对,快速处置。建立完善房屋险情及时发现预警机制、会商决策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专业部门和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技术,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快速处置能力。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北区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由于自身老化、建筑质量、不当使用破坏主体结构、相邻施工影响以及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城市轨道工程(地铁施工等)导致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发生险情,需紧急处置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需要由河北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区指挥部负责处置的一般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协助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以及超出事发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街道需由河北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区指挥部协调处置的房屋安全事故。
一般房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区政府负责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市、国家相关预案执行,本预案适用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6事故分级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结合我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将河北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超出本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应按要求启动上一级救援程序。
1.6.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I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
(2)100人以上重伤;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4)其他被认为应当启动特别重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1.6.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Ⅱ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其他被认为应当启动重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1.6.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Ⅲ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其他被认为应当启动较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1.6.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Ⅳ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3)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其他被认为应当启动一般级别预案的情况。
本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中所指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指挥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河北区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主管负责同志组成。
2.1.1总指挥及其职责
总指挥由区长担任,负责区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本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2.1.2副总指挥及其职责
副总指挥由分别由区住房建设委、区武装部、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河北区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各项工作,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2.1.3区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统筹救援抢险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3)负责启动一般房屋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协调本区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4)指挥、协调或协助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有关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5)指挥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
(7)落实各级领导批示(指示)的相关事项。
2.2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建设委,具体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建设委主任兼任。
2.2.1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2)组织开展区指挥部应急值守相关工作;
(3)组织收集、分析有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重要信息;
(4)分析研判后向区政府提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建议;
(5)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6)组织开展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评审工作;
(7)组织开展本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培训、宣传工作;
(8)组织开展房屋安全专家组的管理工作;
(9)协助、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管理部门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救援工作;
(10)承担区指挥部其他日常工作。
2.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2.3.1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
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各街道办事处(望海楼街道办事处、光复道街道办事处、王串场街道办事处、宁园街道办事处、新开河街道办事处、鸿顺里街道办事处、建昌道街道办事处、江都路街道办事处、月牙河街道办事处、铁东路街道办事处)、区武装部、公安河北分局、市规划资源局河北分局、河北交警支队、河北区消防救援支队、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管网维护部、津燃华润河北管线所。
2.3.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指挥部指令,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2)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区内媒体新闻报道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指导和协调区住房建设委、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信息发布、舆论监控、舆论引导等工作。负责牵头相关部门因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信访等社会事故的群众来访接待工作。
(3)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基本生活物资和人员安置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区指挥部下达的救灾物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4)区教育局:负责转移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的学校师生员工,做好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发生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教育机构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5)区民政局:协调各街道办事处指导殡葬单位对遇难人员的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6)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7)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对在建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引发相邻既有房屋安全突发事件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做好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监测、预警、解危工作;指导、协调房屋安全专家库成员及时开展工作,对事故房屋进行评估并提出抢险及治理的意见或建议;负责指导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突发事件安全隐患排查,并做好引发突发事件后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协调、指挥各类工程机械有序集结,参与抢险救援。参与或配合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8)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宣传部门指导广播电视制作、播出、传输机构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9)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心理干预和报告伤病员救治信息等卫生应急工作。
(10)区应急局:协调各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做好受灾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协调相关应急保障资源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11)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受灾燃气、热力管道、供水管线的抢险、抢修工作。
(12)区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及时调控网上热度,管控有害信息。
(13)区武装部:参与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负责组织协调驻地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参与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14)各街道办事处(望海楼街道办事处、光复道街道办事处、王串场街道办事处、宁园街道办事处、新开河街道办事处、鸿顺里街道办事处、建昌道街道办事处、江都路街道办事处、月牙河街道办事处、铁东路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建立本辖区(含社区)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含社区)相应的房屋安全应急处置方案;负责依法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相关的应急先期处置工作;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15)公安河北分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现场的社会治安工作;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突发现场治安警戒;参与房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房屋安全涉案人员的监控工作;做好遇难者身份鉴定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
(16)河北交警支队:负责房屋安全事故的道路管制、交通疏导工作;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做好应急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17)市规划资源局河北分局:配合做好河北区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18)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对事故发生区域的空气、水质、土壤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等的污染检测和防控工作。
(19)河北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搜救被埋人员,会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抢险;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现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救援组织指挥工作;负责火灾事故的认定,配合相关部门对爆炸事故的认定。
(20)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障指挥机构及抢险救灾现场通信通畅,抢修受损通讯设施。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讯设施。
(21)城东供电分公司:负责抢修和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区域供电等基础生活设施。实施供电调度,保障抢险救灾现场用电以及各级指挥机构用电,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22)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管网维护部:负责排水系统清疏通,及时抢修受损管线设施,做好供水、排水系统防灾工作。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协调调度应急供排水设施。
(23)津燃华润河北管线所:负责及时抢修受损燃气设施,加大设施设备、管线管网的巡查力度,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2.4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2.4.1现场指挥部组成
(1)我区发生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由区指挥部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现场总指挥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依职权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
(2)现场总指挥由区住房建设委主任担任。负责应急处置现场的指挥、协调。有权要求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区武装部、河北区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副总指挥。其中,区应急局负责协调场外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区武装部、河北区消防救援支队配合现场总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3)现场指挥部下设12个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加相关专业应急工作组;工作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工作组的参与单位。
2.4.2现场指挥部职责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指挥各部门参与事故救援;
(2)组织制定应急救援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方案,向各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3)督促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并实施,接受各工作组的工作汇报;
(4)负责现场处置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综合工作;
(5)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如环境污染),适时通知相邻行政区域有关部门;
(6)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7)及时向总指挥、区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和指示。
2.4.3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区指挥部办公室
配合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涉事所在街道办事处。
职责:记录突发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总指挥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2)应急专家组
牵头单位:区住房建设委
配合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在组建的专家库中选派的应急专家。
职责:分析、研判突发事故,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3)抢险救灾组
牵头单位:区武装部
配合单位:河北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住房建设委、河北交警支队、区应急局、城东供电分公司、津燃华润河北管线所、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管网维护部,涉事所在街道办事处。
职责:实施应急救援、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火灾扑救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并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4)治安疏导组
牵头单位:公安河北分局
配合单位:河北交警支队、涉事所在街道办事处。
职责:组织警力对突发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实施警戒,维持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
(5)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配合单位:区疾控中心,事发单位就近医院。
职责: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6)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区应急局、区住房建设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涉事所在街道办事处
职责:统一口径组织发布突发事故信息,客观公布、报道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7)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区城市管理委、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建设委、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城东供电分公司、津燃华润河北管线所、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管网维护部、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职责:根据突发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8)交通运输组
牵头单位:河北交警支队
配合单位:涉事所在街道办事处,就近医疗单位,有关运输企业。
职责: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
(9)环境保护组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区卫生健康委,涉事所在街道办事处,涉事单位。
职责:组织实施现场污染控制和污染消除,视具体情况对污染区域采取防疫措施,直至稳定恢复。
(10)涉外联络组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配合单位:区委统战部、区住房建设委、公安河北分局、涉事所在街道办事处、涉事单位。
职责:突发事故涉及台港澳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台港澳或境外的,及时通报台湾、澳门、香港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11)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区住房建设委
配合单位:区应急局、公安河北分局,属地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
职责:及时查明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件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
(12)善后处理组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人社局、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公安河北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城东供电分公司、津燃华润河北管线所、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管网维护部、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等企业。
职责:安置受灾人员,实施社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因处置房屋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3预防、监测与预警
3.1预防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制定河北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健全我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和督查制度、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指导各街道分类分批开展我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统一安排有资质的房屋鉴定单位或专家,按照年度对全区所有房屋进行安全大排查。对全区房屋安全排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并反馈街道办事处。街道要对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切实督促第三方做好环境安全的监测工作;通知和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修缮;对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进行解危情况。
台风或暴雨来临前后,各街道应按《天津市河北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要求,根据天津市气象部门发出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做好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的响应措施,特别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作重点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疏散迁移群众。
3.2监测
3.2.1区房屋安全监测体系建设
区住房建设委指导、协助各街道办事处建立以预防为主的房屋安全隐患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编制房屋安全隐患台账,形成覆盖全区的房屋安全监测网络。
3.2.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房屋安全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房屋安全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房屋安全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全区、街道办事处房屋安全信息共享。
3.2.3重大房屋安全隐患管理
(1)建立危险房屋台账
区住房建设委应当建立危险房屋管理台帐。定期组织、指导本辖区内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对本辖区内危险房屋逐栋登记,明确危险房屋监管责任人,掌握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隐患的基本状况等相关信息,对危险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综合治理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2)鉴定机构选择
区住房建设委应当建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鉴定机构名录。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委托人应当从公布的鉴定机构名录中选择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碰撞等突发事件致使成片房屋结构受损的,由区住房建设委会同各街道办事处组织鉴定机构开展应急鉴定;受损房屋跨行政区域的,由区住房建设委请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协调牵涉的行政区组织鉴定机构进行应急鉴定。应急鉴定机构可以从鉴定机构名录中抽签选择。
为了保证公共安全,需要及时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的,区住房建设委及各街道办事处可以从鉴定机构名录中直接指定鉴定机构。
(3)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区住房建设委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的受理方式,为社会公众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区住房建设委应当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其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举报、投诉危害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行为;因自然灾害、爆炸、火灾等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可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告。
投诉、举报及报告的处理适用属地管理原则。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接到辖区内举报、投诉及报告后,应当对举报、投诉及报告内容予以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区住房建设委应当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4)安全检查和隐患处置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巡查区域范围划分和网格化监管要求,配合区住房建设委在辖区范围内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实行房屋安全常态化巡查。对危险房屋安全状态和治理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公共安全。督促和协调危险房屋的解危工作,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检查修缮、检测鉴定和安全隐患治理。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区住房建设委对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巡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的公共建筑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5)现场查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隐患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查勘,妥善处理隐患、确保公共安全。
1)接到相关当事人通过举报、投诉、报告等形式报告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2)相关部门在房屋安全检查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3)新闻媒体反映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4)通过街道、社区、物业公司等其他方式和渠道了解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6)房屋应急抢险过程中可采取的措施
房屋安全责任人收到停止使用危险房屋的通知后,逾期未搬迁的,根据实际情况,区人民政府组织区住房建设委、公安河北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应急局、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在房屋应急抢险过程中依法采取以下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2)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安全防控措施;
3)控制水、电、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4)使用或者拆除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
5)组织人员撤离;
6)其他合理且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对房屋安全事故信息进行评估,预测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级别。
根据房屋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级别的房屋安全事故。
(2)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级别的房屋安全事故;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级别的房屋安全事故;
(4)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的房屋安全事故。
3.3.2信息研判
对出现危险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点相关单位、房屋所有人或其他人应立即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告,街道办事处房屋安全区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赴现场了解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准备配合相关部门先期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防止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扩大。
3.3.3预警信息发布
(1)Ⅲ级及以上房屋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向上级部门提出发布建议。
(2)Ⅳ级房屋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由区政府授权发布,及时报市政府备案。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和危害地区的毗邻区政府。特殊紧急情况下,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3.3.4预警响应行动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及时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事态的发展,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3)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外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5)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6)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7)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5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Ⅳ级房屋安全事故预警由区指挥部根据事态的发展,向区政府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警报建议,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上报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分级上报。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重要信息立即以口头书面形式同时上报,若一时难以准确把握,先报告基本情况,后抓紧补报详情。
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内,一旦发生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灾情发生单位全称、所处地理位置、受灾性质及面积、户数、人口数、初步伤亡人数、财物损失状况、现场情况、影响范围、前期处置展开情况、事故发展趋势以及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和建议,以口头书面形式同时传报。区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向总指挥和相关部门通报。
先期处置过程中,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指挥部其余成员单位应定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上述信息及落实区指挥部指令通知的具体情况。
4.2先期处置
4.2.1基层先期处置
(1)发生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时,涉事企业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件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区住房建设委和其他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当事件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的范围,要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2)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市、区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应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4)当区指挥部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立即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有关工作措施,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4.2.2区指挥部先期处置
(1)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有关专家和应急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2)协调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3)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调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及时掌握房屋安全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6)综合协调、指挥处置房屋安全事故,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和指示;
(7)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4.3应急响应
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管理应急响应等级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三级:Ⅰ级(重大或特别重大)、Ⅱ级(较大)和Ⅲ级(一般)。
4.3.1响应分级
(1)Ⅰ级(重大或特别重大)响应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连续大到暴雨、暴雪、强台风等,有较多房屋严重损坏,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有可能出现人员伤亡;或者发生重大级别以上房屋结构安全突发事故。
(2)Ⅱ级(较大)响应
较大突发事件。连续中到大雨、大雪、大风等,有部分房屋严重损坏,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无人员伤亡;或者发生较大房屋结构安全突发事故。
(3)Ⅲ级(一般)响应
一般突发事件。连续小到中雨、中雪等,有少量房屋一般损坏,影响群众正常生活,无人员伤亡;或者发生一般房屋结构安全突发事故。
4.3.2响应行动
(1)启动Ⅰ级(重大或特别重大)应急响应时
区指挥部及时报告区政府,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后立即调动全区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启动救援装备、物资,配合市指挥机构组织紧急救援行动,展开抢险救援工作。
(2)启动Ⅱ级(较大)应急响应时,区指挥部及时报告区政府组织区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区指挥部接到房屋结构安全险情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市指挥机构。
(3)启动Ⅲ级(一般)应急响应时,由区指挥部组织或者推动责任单位开展解危修缮工作。区指挥部将房屋维修、抢险情况报市指挥机构。
4.4处置措施
4.4.1事故发生或将发生时,应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及时通知、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迅速控制事故现场,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在危险警报解除前,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4)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灾群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9)其他必要措施。
4.4.2区分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的发生一般分为两类状况:一类是房屋出现异常但是仍能正常使用,对房屋进行及时的修葺即可,另一类就是房屋不能继续被使用,需要对居民进行疏散和撤退。
针对两类状况的具体处置措施:
(1)房屋仍可以继续使用。出现非承重墙倒塌或裂缝: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房屋修葺并加固,必要时疏散部分居民;屋顶出现漏雨或裂缝,但无坠物:对房屋情况进行上报,并及时修整;地板漏水或者出现裂缝等险情:对房屋情况进行上报,并及时修整。
(2)房屋不能继续使用。房屋倒塌:第一时间疏散居民,并对险情进行评估和处置,应急救援队伍对险情进行处理及救援;楼体倾斜:及时通知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组织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视鉴定情况制定加固等工程抢险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参与救援;承重墙或者其他关键部位倾斜或者倒塌:第一时间疏散居民,并对险情进行评估和处置,应急救援队伍对险情进行处理及救援。
4.5响应升级
因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要其他专项区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区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政府,由区政府统筹协调其他专项应急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如果预计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城区的,应当上报区政府,协调周边城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有关部门或区外资源支持的,由区委、区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4.6应急结束
当事件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件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现场处置情况及专家组评估建议,报告区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结束后,区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区发展改革委和区应急局应当根据相应职责给予政策指导和支持,制订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对应职责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支付救援费用。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对应职责在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做好现场污染物清理、环境污染消除、疫病防治、灾后重建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社会救助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辖区社区、区民政局、区应急局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同时,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组织救灾物资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3保险
区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市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意外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事件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事件风险管理研究,建立事件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5.4调查评估
(1)特别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行政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3)发生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区政府办组织进行调查。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及时开展调查评估,查明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原因,总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并按程序要求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市、区政府。单独成立事件调查组的,由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明事件的经过和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评估事故损失。
5.5恢复与重建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影响的街道办事处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应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城管委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交通运输、住房建设、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电信、邮政等企业应主动配合事发地的及时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街道组织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必要时,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市政府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1)河北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全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以确保应急队伍能保持应急能力。
(2)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共青团、区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人员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6.2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要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房屋安全应急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确保房屋安全应急突发事件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事前预防和处置房屋安全事故所需区政府承担的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6.3物资保障
各专项区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
加强房屋安全事故应急物资的统筹规划、日常储备、监督管理和调拨分配等工作。
必要时,区、街两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区指挥部可以本级政府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场地和其他物资,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应急救援物资。
应急物资的使用按照“各级储备、应急共享、自救互救、政府补助”的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共享平台。事件状态下有关各方有义务为事件应急救援提供自身储备的应急物资,事后进行原物回补或经济补偿。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6.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建立和完善全区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针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组织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援演练,开展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宣传教育。
6.5交通运输保障
(1)河北交警支队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2)河北交警支队牵头,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期间,配备有统一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河北交警支队、区城市管理委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6.6治安保障
由公安河北分局负责组织事件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6.7人员防护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在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过程中,应急专家队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6.8通信和信息保障
区委网信办协调联系各相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各通信单位建立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防治应急通信保障制度,做好被损坏通信设施的抢修,为抢救现场提供通信保障。
区委宣传部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统筹协调全区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预报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各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抢险救灾电话,接受险情警报与救援求助。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汇总各成员单位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动态更新通讯录。
6.9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10其他应急保障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的其他保障由区有关部门按照《天津市河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依据各部门的预案进行保障。
7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7.1培训
区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本系统、本领域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日常应急管理、现场指挥协调和专业抢险救灾的能力。
各街道办事处应有计划地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突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常识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识灾避险技能和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7.2应急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房屋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系统、本领域房屋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演练,检验并提升房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每次应急演练结束后牵头部门应对应急演练进行系统评估。区指挥部应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7.3宣传教育
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突发房屋安全事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普及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对瞒报、漏报、谎报突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灾情和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及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2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结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具体条款内容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天津市河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天津市河北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河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北区内发生或者在本区外发生、可能对本区造成环境和公众健康影响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1.4事故级别
核与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重大核与辐射事故、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未列入下列情形的事故级别参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1.4.1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1.4.2 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4.3 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4.4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决策,科学有序、常备不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区人民政府成立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职责: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指示;协助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较大及以上级别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组织开展本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召开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联席会议;决定我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核与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务服务办、区卫生健康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国资委、公安河北分局、河北交警支队、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人防办、区市场监管局、区融媒体中心、各街道办事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2.2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2.2.1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的常态管理与应急处置。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核与辐射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职责: 贯彻落实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工作指示要求;为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一般核与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提出对策建议;承担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核与辐射事故,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按照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部署,配合成立现场指挥部,按照安排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职责: 执行市和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掌握核与辐射事故基本情况,安排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和社会专业机构等及时开展的核与辐射事故的调查、监测、封控等先期处置工作,确定应急的实施方案;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和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等上级部门报告;组织指挥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迅速控制疫情事态;做好现场处置的其他工作。
2.3专家机构
专家组由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
职责: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按照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预警与预防
3.1监测预报
区生态环境局、公安河北分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根据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区生态环境局做好空气、水、沉降物、土壤的监测及核与辐射事故的预警工作,对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分析研判。(超出能力范围及时请求市生态环境局、市监测中心等专业机构援助)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引发的、涉及敏感地区的以及衍生、次生的社会事件进行预测和控制,并及时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预警信息发布
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3.2.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对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级别进行调整和解除,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蓝色预警级别进行调整和解除。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向区政府,或向区生态环境局、公安河北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4.1.2区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接到核与辐射事故报告后,做好记录,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对发生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需立即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发生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在1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对发生较大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电话报告,在1小时内分别向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
4.1.3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公安河北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周边区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报信息,实时共享。
4.2先期处置
4.2.1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及时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向区政府、生态环境等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职责启动相关应急处置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2.3区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积极配合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核与辐射事故实施先期处置,掌控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现场动态信息。当事故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提高响应等级的建议。
4.3分级响应
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一级响应,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二级响应,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三级响应,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四级响应。
4.3.1一级、二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时,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三级响应
发生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3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封控、监测和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及实施时向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相关情况。必要时,请求市生态环境局、市监测中心等有关部门支援。
4.3.4响应等级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在专家组指导下,适时提高响应等级,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当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相应提高。
4.4外区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影响本区的响应
外区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区的,区有关部部门要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密切监控本区环境污染情况,组织专家组分析、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必要时向市生态环境局请求援助。
根据事态发展,对事发区进入我区的人员、车辆、食品等密切监控,必要时开展监测工作。
4.5人员防护
4.5.1区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提出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个人剂量监测,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应急人员所受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
4.5.2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并危及公众安全时,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众安全防护,必要时采取隐蔽和撤离等措施,确保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4.6应急终止
4.6.1一级、二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危害已经得到控制后宣布。
4.6.2三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决定并宣布。
4.6.3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有关部门负责各项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5.2调查评估
一级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国务院授权的相关部门对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二级、三级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调查评估报告。四级应急响应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
5.3信息发布
5.3.1区融媒体中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3.2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应急保障
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应急队伍,接受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并按照职责承担应急保障任务。
6.1监测与救援保障
6.1.1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成立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作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基本力量。救援队由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公安河北分局等部门组成。
6.1.2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作用,必要时参与、协助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6.2交通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公安河北分局和河北交警支队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3医疗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区卫生健康委要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对伤员(须洗消的先经专业部门进行洗消处理)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情,尽快转送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救治。
6.4治安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公安河北分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发街道配合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5物资保障
区商务局、事发街道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6.6经费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程列入年度预算。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主要依据,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部门职责调整变化以及急管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
7.2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指导全社会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核与辐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常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公众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核与辐射事故的发生。
7.3应急培训
区人民政府要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根本,以提高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为目标,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安全防护培训,提升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能够有序开展应对工作。
7.4应急演练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5监督检查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核与辐射应急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7.6其他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务服务办、区卫生健康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国资委、公安河北分局、河北交警支队、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人防办、区市场监管局、区融媒体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对对我区和涉及我区的核与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及应急处置工作的舆论引导。
2.区委网信办:负责网上舆情监控分析、引导工作。
3.区政务服务办:负责做好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相关的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等工作。
4.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对受到核辐射、核污染伤病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公众受到的核与辐射污染所致剂量进行检测和调查;负责对应急现场人员进行内、外照射检测;负责灾后卫生防疫,防止重大疫情的传播及蔓延。
5.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城市燃气、供热行业应急管理,保障供热、供气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6.区住房建设委:负责保障城区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负责协调对可能受到核与辐射污染的水体进行检测。
7.区国资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组织区属国有企业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
8.公安河北分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对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进行追缴;负责维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秩序,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9.河北交警支队: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的指挥、疏导工作;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变化,负责维持疏导交通和制定道路管制方案。
10.区财政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资金的支持和保障;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抢险救灾资金和灾民生产、生活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向市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11.区商务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蔬菜等的供应,做好市场调控。协调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做好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电力保障。
12.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情况汇总、上报,组织协调保障其基本生活。
13.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联系协调市监测中心和专家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现场调查、应急监测、评估分析,提出应急建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丢失、被盗的放射源;传达区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承担区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4.区人防办:负责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人防应急响应,根据指示及时发布警报信号;维护、开启和封闭人防工程,为因灾疏散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15.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制定并实施污染地区食品限制计划,对食品流通和使用环节实施监管,负责对辐射事故发生时的食品进行监测和污染食品的处理,发布食品监管信息;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16.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对我区和涉及我区的核与辐射事故媒体信息发布工作。
17.各街道办事处:事发地所在街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应急处置和救援等相关工作。
天津市河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快速启动应急预案,各环节高效衔接,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明确职责,分级响应。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职责,使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应急体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各部门作用。
科学处置,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监测、监控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的参谋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实现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利用专业和企业救援力量,整合现有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充分发挥其作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执行现行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除辐射以外的相关规定,见附件1。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与《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本预案对各成员单位制定保障预案(或方案)具有指导作用。
2 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河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河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是处置天津市河北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落实措施;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级别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领导本区较大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和环境修复工作;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
2.1.2区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商务局、公安河北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河北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应急局、河北区消防救援支队、河北交警支队、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融媒体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成员单位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1.3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天津市河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综合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织编修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区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督促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部署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值守、预判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开展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2.2.1 现场指挥机构设置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就近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由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副总指挥。各工作组为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市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就位后,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服从市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部署安排。
(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就近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由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副总指挥。各工作组为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3)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就近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或授权区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任现场总指挥,各工作组为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当发生超出区应急处置能力时,区人民政府可向市指挥部申请,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加入指挥部参与或指导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指挥部视事故情形接替区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工作。
2.2.2 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1)根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分析和快速研判结果,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统一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和污染控制工作;
(3)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人员避险及救治、安全警戒、信息发布等工作;
(4)随时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等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并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相关部门请求增援。
图1.组织指挥机构框架示意图
2.2.3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包括:指挥决策组、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信息舆情组、专家组等。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在相应的工作组中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各成员单位、企业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督检查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隐患。
3.2 监测
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强化风险隐患排查,落实风险隐患整改工作,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在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报告区生态环境局。
区应急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河北交警支队、公安河北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区生态环境局需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初步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向区政府提出是否进行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的建议。
3.3 预警
当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受体或敏感目标即将受到污染物影响或者受到影响的可能性增大时,经研判后确定预警信息内容,并通过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
3.3.1 预警级别
事件预警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3.2 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若可能发生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若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或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预警。
(2)预警解除
当突发环境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已经无法造成风险受体或敏感目标污染的情况下,由预警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3.3.3 事件预警信息内容、渠道
(1)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可能影响范围及时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渠道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时限和流程
任何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一旦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应急、消防等)报告。
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研判,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并对事件的进展和处置结果随时续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直辖市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1.2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进行首次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起因、事件类型、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事件调查基本情况、周边敏感点分布情况、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1.3 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
4.2 先期处置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区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迅速核实突发环境事件基本信息,在初步研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包括营救受伤人员、搜寻与疏散因环境污染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拦截污染物,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做好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情绪安抚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4.3 响应分级和启动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市政府宣布响应启动,负责应对工作。
初判属于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响应,负责应对工作。当发生事件超出区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请求支援。
4.4 响应措施
4.4.1 Ⅰ级、Ⅱ级响应
Ⅰ级、Ⅱ级响应由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区应急指挥部积极配合市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市指挥部实施现场指挥;
4.4.2 Ⅲ级、Ⅳ级响应
Ⅲ级、Ⅳ级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采取的处置措施包括:
(1)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和次生灾害发生;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安全处置等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污染处置组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污染处置组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落实污染去除措施。
陆地表面的污染物,涉及交通运输事故的,由河北交警支队组织,其他事故造成的陆地表面污染物由河北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区应急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等相关部门配合,通过收集转移、石灰或沙土吸附等方式去除,或责令涉事单位进行清理。
火灾、爆炸事故引发突发大气污染事件,或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伴随火灾、爆炸事故的,由河北区消防救援支队根据相应灾害处置规程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在污染源周围采取喷淋、水幕等方式,将大气中的污染物转移至水体中。
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等相关单位针对水体污染,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根据污染物的不同可以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水、大气、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水文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及时准确开展大气、水、土壤等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当超出应急监测能力范围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请求援助)
(3)人员疏散
应急保障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医疗救助
医疗救援组迅速组织医疗力量,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已经受到污染伤害或疑似受害人员开展现场急救,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治疗需要,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及时发布公众自身保护和健康提示,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等工作。
(5)维护社会稳定
应急保障组对事发地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靠近或穿行,通过发布绕行方案等方式做好疏导交通工作。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市场监管和调控
应急保障组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保障相关物资、设备等的供应。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7)信息发布
信息舆情组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及口径,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相关信息。信息舆情组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等方式,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应准确、客观,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当发生事件超出河北区应急处置能力时,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申请援助。必要时,由市指挥部视事故情形接替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工作。
4.5 响应升级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启动响应措施后,污染不能有效控制,出现污染范围扩大、污染态势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条件时,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
4.6 响应终止
4.6.1 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 宣布终止
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完成后,区人民政府按响应发布程序宣布Ⅳ级、Ⅲ级应急终止,并通报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响应终止消息。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政府负责宣布。
5 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终止后,市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即可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继续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对应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统一处置;清理现场、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等。
5.2调查评估
根据国家已经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生态环境部、市委、市政府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区人民政府视情况组织区生态环境局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六十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三十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 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报告,抄送区应急局。
6 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区政府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应急准备资金,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区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各项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
6.2装备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监测仪器设备和物资的动态管理,完善应急物资信息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储备地点等。其它物资保障按《天津市河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6.3通信保障
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及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确保应急值守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6.4队伍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掌握各相关单位、企业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信息,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专业救援力量,高效安全地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建立环境应急监测队伍,主要负责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6.5治安保障
公安河北分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其它治安保障按《天津市河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自救互救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7.2培训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培养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演练
本预案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 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
8.2.1本预案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预案进行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区指挥部办公室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3预案报备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将本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发布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8.2.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9附件
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3.应急工作组职责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造成本市跨区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跨区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对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提出建议,并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物资保障,配合进行恢复重建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调查。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保障工作;协调应急物资生产及储备和调运工作;掌握本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满足发生突发事件时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对化学品类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公安河北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疏导、限行等工作,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人的监控、立案侦查和逃逸追捕;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河北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毒气、化学品泄漏、爆炸事故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等特种灾害事故的控制、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河北交警支队:负责环境应急事件现场及周边交通的指挥、疏导工作,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变化,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行等措施。参与交通运输事故导致的危化品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调查。
区民政局:动员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社会捐助工作,依法规范捐赠款物的管理;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规划资源局河北分局:参与涉及职责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修复、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应急地理数据测绘和信息提供。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中相关专业队伍的指挥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抢险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做好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工作;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燃气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供热、燃气保障工作及修复工作;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可按生活垃圾处理方式进行处理的其他垃圾进行处置;组织因生态破坏事故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运输保障工作;参与所涉及职责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助、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开展职责范围内饮用水相关监测、调查、评估。
区应急局: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协助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应急保障等工作;协调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协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
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职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的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应急指挥部部署协助开展事件信息核实、信息报告、居民疏散等工作。
附件3
应急工作组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划分为指挥决策组、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援组、信息舆情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1)指挥决策组
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人组成,负责应急期间重大工作集体决策,听取各工作组工作报告,部署工作。
(2)综合协调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部门为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应急局、事发街道。
职责:协助区应急指挥部完成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3)污染处置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市规划资源局河北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河北区消防救援支队、河北交警支队、事发街道、相关社会力量。
职责:负责开展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扩散通道、清除污染物,防止和减轻污染扩散和恶化。
(4)应急监测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市规划资源局河北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卫生健康委。
职责:提供基础资料,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分析提供监测数据,负责应急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5)应急保障组
由区应急局和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公安河北分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河北交警支队。
职责:负责对污染事故现场和污染危害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并对现场和规定区域实施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或靠近危险区域,维护社会治安,实施交通管制,制定绕行措施和相关疏散信息等;负责调度、发放污染处置环境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后勤保障物资,以及其他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类物资;协调和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电力、通信、无线电、供水、供热、燃气、成品、设备等的供应。
(6)医疗救援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公安河北分局、区民政局。
职责:在应急现场开展急救,转送伤员至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7)信息舆情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区生态环境局、公安河北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
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及时管控有害信息等工作。
(8)专家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市规划资源局河北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针对突发环境事件性质与特点,从专家库抽选对应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
职责:负责事件原因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研判、事件危害预测,提出处置措施建议以及提供其他技术支持等。
附件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
天津市河北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构建大安全格局”的重要论述,按照“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的目标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加快建设“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灭火救援体系,切实提升灭火救援能力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目的
针对本区火灾事故的现状和特点,切实有效应对和处置火灾事故,坚持问题导向,理顺体制机制,强化联动协作,实现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持续改进和优化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应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制定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天津市消防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逐级指挥。发生火灾事故,特别是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坚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统一领导、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消防工作体制,积极参与,群策群力,保证灭火救援工作协调有序开展。
1.4.2 救人第一、先控制后处置。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积极抢救人员生命为第一要务。对于火灾现场要以控制灾情蔓延扩大为重点,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损失及因火灾引发的次生灾害损失。
1.4.3 科学决策、果断处置。根据火灾的不同类型,捕捉有利战机,果断决策,快速行动,严格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保证灭火救援工作的快速有效。
1.4.4 协同作战、统一行动。建立各类应急救援力量联动机制,构建专兼结合的应急救援体系。火灾事故现场各参战力量要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按照任务分工统一行动,相互之间密切配合、协调一致。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机构构成
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火灾事故扑救任务。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
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局局长、区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或政治委员担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区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担任。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火灾现场的灭火教援工作。
区指挥部成员由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公安河北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北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河北分中心)、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政府办公室、区人防办、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城东供电分公司)、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天津市输配分公司城北管线所(以下简称燃气城北管线所)、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天津市输配分公司城东管线所(以下简称燃气城东管线所)以及各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2.1.2 相关成员主要职责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开展灭火教援训练和应急演练;组织火灾事故原因调查;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火灾事故应对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在区指挥部成立信息舆情组,开展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引导网民理性表达意见,及时调控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公安河北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公安河北分局:负责组织警力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救援疏散、转移避险等工作;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救援车辆及人员通行顺畅;做好涉及刑事案件的处置工作,严防借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配合做好火灾防范工作;按照区指挥部指令负责涉及公安工作的其他事项。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与火灾事故有关的社会救助保障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消防救援支队灭火救援所需资金,以及区指挥部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社保河北分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因火灾伤亡被认定为工伤的,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火灾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环境监测,做好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污染监测工作;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火灾事故中的工程抢险救援工作;协助调集火场清理使用的大型工程机械;负责对事发相关建筑开展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参与建设工程重大火灾事故的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承办区指挥部涉及工程建设的其他事项。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在火灾事故中组织协调修复区管城市道路设施;负责承办区指挥部涉及相关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等其他事项。
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指挥专业队伍对火灾事故中所需供水设施进行应急加压操作;负责承办区指挥部涉及相关供水设施的其他事项。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调度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合参与应急处置;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专家对火灾事故相关生产安全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相应意见;负责承办区指挥部涉及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联系对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妥善处置火灾事故中涉及的外籍人员和港、澳人士事宜。
区人防办:负责组织协调人防工程火灾事故中的处置指挥和抢修排险工作;负责承办区指挥部涉及相关人防工程的其他事项。
城东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现场本单位资产范围内设备的供电、断电、抢修等作业措施;负责提供起火单位及周边区域,本单位资产范围内电力设备的相关资料,为电力设施火灾扑救提供技术支持。
燃气城北管线所、燃气城东管线所:负责组织切断火场内部及周边区域燃气输送,抢修受损设备和管线,排除一切影响火灾扑救和给灭火人员带来危险的燃气泄漏隐患。负责提供起火单位及周边区域燃气供给资料,为燃气设施火灾扑救提供技术支持。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区指挥部开展火灾事故处置工作;负责配合火灾事故中人员疏散安全和抢险救援工作;负责配合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承办需配合区指挥部应对火灾事故的其他事项。
2.2 现场指挥部
根据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火灾现场的处置、指挥、协调等工作,制定灭火救援行动方案,指挥相关成员单位和应急力量开展灭火处置工作。
2.3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3.1 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局和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指挥部成员中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公安、民政、财政、社保、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供水、商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区政府办(外事)、人民防空、消防等政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组成。负责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2.3.2 灭火救援组
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所属消防救援力量,负责开展灭火救援、人员搜救、火场供水、破拆排烟等工作。
2.3.3 信息舆情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公安河北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融媒体中心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2.3.4 警戒安全组
由公安河北分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和城东供电分公司、燃气城北管线所或燃气城东管线所(根据事发区域确定)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根据火情实施警戒、疏散、避险、身份核查、安全监测等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5 医疗救助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民政局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现场人员医疗急救、卫生防疫、心理干预及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6 专家咨询组
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应急管理、消防、建筑、化工、急救、电力、燃气、水力、人民防空、环境保护等领域有关专家组成。负责为区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指挥部研判灾情;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参与工艺处置、风险评估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2.3.7 综合保障组
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委、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做好火灾扑救所需的车辆、器材、灭火剂、燃料及其他物资的供应,做好供水、供电、资金等保障。
3 风险防控
区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消防工作特点,建立火灾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坚持“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发展理念,组织行业部门依法对各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开展检查,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内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针对重大风险源、重点行业以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安全管控措施,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化解重大火灾风险和重特大群死群伤事故。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负责综合协调,做好火灾风险防控工作。
4 监测和警示
4.1 监测
区火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城市治安防控、道路交通图像监控、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物联网监测、电气火灾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及时监测接收火灾事故信息,建立成员单位之间的检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火灾风险动态监测、预警响应。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情,应当立即通过各种途径报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 火灾警示
区消防救援支队要建立火灾风险警示机制,定期公告火灾信息及形势研判情况,在重点防火季节及时通报,对火灾多发的区域行业及时警示,针对国内外突发火灾及时通报,提示风险、提早防范。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值守
5.1.1 按照“战区制、主官上”的原则,区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对于发生在重要地点、敏感区域、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火灾事故,应当加强应急值守,相关救援力量到岗到位。
5.1.2 区指挥部成员应当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5.2 响应启动
5.2.1 响应级别
天津市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原则上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火灾事故的发展情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将信息通报区人民政府和相关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和响应等级,依据职责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5.2.2 分级响应
(1)四级响应
报警描述为现场未发现人员被困、失联或受伤,过火面积较大、扑救时间较长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火灾,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四级响应。区消防救援支队到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处置工作。火灾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配合处置。区指挥部办公室关注事态发展,必要时报请上级部门协调处置工作。
(2)三级响应
报警描述为造成3人以下被困、失联或10人以下重伤,发生在高层、地下,大跨度、化工、大型综合体等建筑设施的火灾,火场有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危险性较大或突变险情的火灾,或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响应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权限报请上级部门启动三级响应。
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火灾事故的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处置工作。
(3)二级响应及一级响应
报警描述为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失联,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现场火势蔓延迅猛,火灾危险性和燃烧面积明显扩大,人员伤亡可能性增大,社会影响重大的火灾,或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响应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权限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启动二级响应。报警描述为造成10人以上被困、失联或50人以上重伤,现场灾情险情进一步扩大,人员伤亡数量激增,扑救难度和社会影响巨大的火灾,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权限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启动一级响应。
在市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火灾事故的现场的组织、指挥、协调、处置工作。
5.3 信息报告
发生以下情况及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区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单位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警及灾情事件;
(2)启动四级及以上响应的火灾事故;
(3)可能造成人员死亡的火灾事故;
(4)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火灾事故等。
(5)其他需要报告的火灾事故。
5.4 处置行动
火灾事故发生后,在力量调派过程中,区指挥部办公室应视情调派事发单位或社区微型消防站力量,进行初起处置。在火灾事故处置中,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准确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行动,尽快处置,减少损失;根据火势发展情况确定和调整灭火救援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
5.4.1 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重点关注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生命安全。当有人员被困或受到威胁时,第一时间展开救援,对救出的被困人员立即实施救护。
5.4.2 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保证火灾事故现场不间断供水;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相关职能单位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视情实施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5.5 新闻与舆情应对
5.5.1 按照本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并正确引导舆论热点,防控涉灾舆情扩大。
5.5.2 启动三级、四级响应的火灾事故,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或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发布相关信息。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的火灾事故,由区指挥部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信息。
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5.6 增援
当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进一步扩大,第一到场灭火救援力量不足时,由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程序报请市消防救援总队,调动周边消防救援力量紧急增援。
5.7 响应结束
5.7.1 火灾现场的被困人员全部被救出,火势被彻底扑灭,影响灾情扩大的重大危险源被控制、消除,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7.2各等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按权限经报请同意后,宣布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根据需要,由区指挥部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7.3 宣布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视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现场应急队伍有序撤离。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6.1.1 区人民政府要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灾民,保障基本生活条件。避难场所可以选择空旷地或临时借用有关办公场所、招待所及学校等场地。
6.1.2 民政、卫生、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根据灾害损失程度,依据职责明确灾民申请救济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救济工作迅速到位。组织协调社会、个人开展互助互济、捐款捐物活动,妥善安置灾民生活。社会救助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实施。
6.2 火灾调查
6.2.1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根据需要,由市消防救援总队或区消防救援支队成立火灾原因调查组,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提出防范措施。
6.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灭火救援情况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7 保障机制
7.1 队伍保障
本区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主体,以各成员单位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队伍为骨干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通过经常性训练,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强有力的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灭火救援物资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片储备、分级管理和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应急救援物资,满足应急状态时的工作需要。
7.3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火灾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处置火灾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4 指挥与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应定期更新成员单位联络方式,完善指挥通信网络建设,并与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保持日常及火灾事故处置现场的有线、无线通信联络。
7.5 医疗救援保障
区卫生部门要组织足够的医疗急救人员和设备及时到达灭火救援现场,对伤员开展现场急救和转运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
7.6 治安交通保障
公安河北分局视情在事发区域实施道路交通管控措施,加强应急道路通行保障。
7.7 应急供电保障
城东供电分公司应建立健全供电应急保障队伍,完善供电保障设备设施,保障现场指挥部、火灾事故现场的应急供电。
8 预案管理
8.1 管理职责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预案要求,履行火灾事故应急响应职责,保证定岗定责、责任到人;装备物资储备充足、完整好用;通信联络畅通,随时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8.2 预案演练
区消防救援支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救援联合演练,检验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演练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火情设定、力量部署、扑救对策、注意事项等内容。
8.3 宣传培训
按照市消防救援总队制定的年度宣传教育计划,编制宣传材料和培训教材,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做好本系统、本地区应急处置力量的培训工作。
8.4 责任奖惩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总结。对在火灾扑救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不服从指挥、应急响应不力而导致火灾事故扩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 附则
9.1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2 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明确负责人和联络员,制定详细行动方案、工作措施,统计具体物资储备、救援力量,并将有关数据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9.3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
9.4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5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区总体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河北政办函〔2017〕22号)中《河北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河北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体系架构图
2.河北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1
河北区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架构图
附件2
河北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
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