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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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河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全区土地利用清查整治成果,以生态建设挖田造湖、违法占地、预征土地、违规收储土地、闲置土地及违约竣工项目、耕地撂荒等六类问题为重点,持续推进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将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落实到土地管理利用全过程、各环节。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压紧压实土地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治任务
(一)关于生态建设挖田造湖问题
1.公园绿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按照规划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具备条件的可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手续;无法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手续及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填湖复耕,移走树木,拆除违法设施,恢复耕种条件。
2.挖田造湖。双城中间绿色生态屏障范围内的生态建设挖田造湖,符合《天津市双城中间绿色生态屏障区规划(2018-2035)》和《天津市双城中间绿色生态屏障区造林绿化专项规划(2018-2035)》的予以保留;不符合上述规划的,按上述规划相关要求进行整治。其他区域与生态建设相关的挖田造湖,暂予以保留;与生态建设无关的挖田造湖,填湖复耕,恢复耕种条件。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宁河分局
(二)违规收储土地问题
1.对于后续能够落实建设用地规模但尚未落实的违规收储土地,由区人民政府出具书面处置意见,承诺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建设用地规模,继续实施。
2.对于无法落实建设用地规模的违规收储土地。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愿意返还补偿费的,解除补偿性质协议,退回土地并追缴补偿费用,恢复耕种条件;无法返还补偿费用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充分协商,将补偿性质协议变更为土地流转性质协议,委托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业公司经营管理。补偿性质协议变更为土地流转性质协议后,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限,承包到期后,按照国家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工作要求延长承包期并续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在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间实施征地的,无法返还的补偿费用抵顶土地经营权流转费用后,剩余部分用于抵顶征地补偿费。
3.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占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违规收储土地,解除补偿性质协议、退回土地并追缴补偿费用,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委托相关单位严格管理。
4.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占压永久基本农田的违规收储土地。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用于建设且能够落实建设用地规模的高速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经批准后实施。无法落实建设用地规模但具备异地置换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异地置换平衡方案;无法落实建设用地规模且不具备异地置换条件的,解除补偿性质协议、退回土地并追缴补偿费用,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委托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土地管理。
责任单位:区人民政府、区土地整理中心、市规划资源局宁河分局
(三)预征土地问题
1.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愿意返还征地补偿费用、主张解除征地性质协议的,由预征地主体解除征地性质协议、收回补偿款,退回土地并清整场地,涉及耕地的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耕种。
2.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愿意或无法返还征地补偿费用的,由预征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充分协商,将征地性质协议变更为土地流转性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补偿费使用等事项。预征地主体委托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业公司经营管理,确保耕地不撂荒、国有资产不流失。征地性质协议变更为土地流转性质协议后,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限,承包到期后,按照国家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工作要求延长承包期并续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在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间实施征地的,无法返还的征地补偿费抵顶土地经营权流转费用后,剩余部分用于抵顶征地补偿费。
3.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未落实项目,导致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实行挂账处理,按开发时序逐步消化。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前由预征地主体落实管理主体,委托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业公司经营管理,确保农地农用。
责任单位:现代产业区管委会、区农委、市规划资源局宁河分局
(四)闲置土地及违约竣工问题
对于闲置土地,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依规进行落实。政府原因造成闲置,有继续开发意愿的,签订延期开工补充合同,并督促其尽快开工;没有开发意愿的,采取有偿收回,或者置换的方式进行处置。
对于违约竣工项目,根据具体情况,以“一地一议”原则进行相关处置,政府原因造成的,经过区政府土管会审议,园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监管协议后,企业与我局签订补充合同,做竣工延期处理。同时制定《宁河区企业“逾期开竣工”低效土地处置工作方案(试行)》,待政府同意该方案实施后,遵照处置方案进行整治。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宁河分局牵头,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及街道政府配合落实
(五)耕地撂荒问题
1.对于违规收储土地问题导致的撂荒耕地,应按《天津市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规定的整治要求、时限进行整治,需要进行复耕复种的,应及时组织复耕复种。
2.对于因垃圾、渣土等堆积占地导致的荒耕地,由区人民政府清理后复耕复种;对于因自然条件较差无法直接耕种导致的撂荒耕地,由区人民政府加大资金投入,通过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恢复耕种条件;对于因法律纠纷、承包人弃种等导致的撂荒耕地由区人民政府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限期完成整改。
3.对于客观原因导致的确实无法实现复耕复种的撂荒耕地进行甄别,通过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依法合规统筹各类土地使用,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宁河分局、区人民政府
(六)违法占地问题
整治范围为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以后的违法占地问题,具体分为产业类、公共管理服务类和基础设施类(住宅类整治工作待国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印发后,按照有关政策分类处置)。
1.整治措施:
(1)产业类
具有以下任一情形的,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涉及耕地的恢复种植条件:一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无法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的;二是占用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三是不符合环保、消防、人防、产业政策、房屋安全等要求且无法整改到位的;四是废弃不用的;五是不属于规模以上工业项目和未纳入“园区围城”整治保留园区的;六是不符合设施农业备案要求的农业配套类项目。其余项目补办用地手续。
(2)公共管理服务类和基础设施类
具有以下任一情形的,予以拆除:一是废弃不用的;二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无法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的;三是不符合消防、人防、产业政策、房屋安全、环保等要求,且无法整改到位的。其余项目补办用地手续。
2.处置程序
(1)拆除程序
予以拆除的项目,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及相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科学研判社会影响,做好防范风险和化解矛盾预案后依法依规拆除。
(2)补办用地手续程序
对于需补办用地手续的项目,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及相关部门,组织规划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人防等相关部门,结合用地现状,对项目能否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是否符合房屋安全、消防、人防、产业政策、生产安全、环保等要求进行综合论证,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对符合设施农业备案要求的农业配套类项目,按照《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要求,补办设施农业备案手续。
产业类项目,由区规划资源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地上物的处罚决定,按规定标准处以罚款,报请区人民政府确定没收地上物接收部门。区人民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有关税费,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依法组织对没收地上物进行评估,计入公开交易底价,履行带地上物出让手续。其中,对经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或区工业和信息化、招商等部门同意提前开工并能够出具书面证明的项目,基于政府信赖保护原则,按照责任大小,对行政相对人和善意第三方给予合理补偿。
公共管理服务类和基础设施类项目,由区规划资源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地上物的处罚决定,按规定标准处以罚款,报请区人民政府确定没收地上物接收部门。区人民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有关税费,涉及使用村集体土地的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区规划资源部门制定供地方案经公示并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办理土地划拨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对于没收的地上物,接收单位拟定处置方案并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接收单位调拨给使用人使用。
上述项目补办用地手续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规划意见函、消防验收意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对于历史上违法用地整改中已补办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但尚未办理地上物处置、供地、不动产权登记等后续手续的,可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宁河分局、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及项目主管部门落实。
三、工作要求
1.组织保障
由宁河区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整治任务的落实。
2.整改时限
对巡视、审计、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等反馈的问题,按照既定整改工作方案确定的整改时限限期整改到位。对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区域内的违法违规问题,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其他问题原则上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确因政策因素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的,由整治责任主体出具书面说明(包括未完成原因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纳入监管台账进行重点推动,原则上延期不得超过两年,避免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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