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和平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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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平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和平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和《天津市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若干措施》(津体规〔2021〕7号)精神,加快推动我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促进新时代群众体育高质量发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五年行动计划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着眼新时代全面小康社会我区人民群众健身新需求,增加完善健身设施有效供给,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全民健身促进工作,大力推动群众体育高质量发展和体育强区建设。争取到2025年,我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制约我区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的瓶颈问题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氛围更加浓厚,幸福感、获得感倍增。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体育用地供应利用。按照天津市体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规划资源部门要将体育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科学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体育设施建设的政策规范,合理确定并保障土地供应规模。已经确定的建设项目,要加速推进落实。(牵头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区分局。责任部门:区体育局、区发展改革委)
(二)支持以租赁方式供地。暂时不具备建设条件的体育用地,鼓励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以租赁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用于建设健身场地设施,租期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健身设施建成开放并达到约定条件和年限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的土地应继续用于健身设施建设运营。对按用途需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牵头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区分局。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建设委、区体育局)
(三)用好城市公益性建设用地。鼓励支持利用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建设体育设施,区各有关部门要梳理建立并向社会公布用地和资源目录。在不影响相关规划实施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前提下,可应社会主体申请,提供城市空闲土地建设健身设施,并可依法按照兼容用途、依据关于临时建设的办法进行管理。健身设施由各相关方协商依法确定产权归属,建成后5年内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归属和功能用途。(牵头部门:区全民健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区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国资委、区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政务服务办)
(四)倡导复合利用模式。鼓励支持复合利用城市文化娱乐、教育、商业等设施资源建设体育设施。支持对健身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功能整合,在不改变、不影响建设用地主要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用土地建设健身设施,通过与具有相容性用途土地产权人达成使用协议的方式促进健身设施项目落地。在养老设施建设中,要配建充足的健身场地设施。(牵头部门:区体育局。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国资委、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区分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民政局)
(五)融合平急功能改造建设。要统筹兼顾体育和公共卫生、应急避难(险)设施建设,突出平急两用、功能互补, 推广公共体育场馆和大型公共卫生、应急避难(险)设施平急两用改造建设。新建改建体育场馆等设施时要预留改造条件,结合重大疫情防控、避险避灾方面需要,兼顾突发应急事件时发挥作用。应急避难(险)设施要增加体育功能,平时在不影响公共服务基础上要兼顾为群众健身提供服务。有关改造建设应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体要求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牵头部门:区体育局。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区人防办、区应急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政务服务办)
(六)加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重点解决社区体育场地面积不足的问题,倡导支持在街道建设符合环保和安全等要求的气膜结构健身馆、装配式健身馆。推动社区健身设施更新换代,提升改造健身园,新建一批足球场、多功能运动场等设施。新建居住区要按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社区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社区健身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既有居住小区,要紧密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不具备标准健身设施建设条件的,鼓励灵活建设非标准健身设施。突出做好体育公园建设与规划,新建、改扩建一批体育公园。(牵头部门:区体育局。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区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民政局)
(七)推广委托运营开放。加快推进我区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模式创新改革,积极实施“改造功能、改革机制”工程。鼓励第三方企业参与已有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开放,逐步向委托市场管理转变,应托尽托。鼓励第三方企业运营学校体育场馆,全面推行保险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优化保险供给,利用保险手段分散和转移运营过程中的风险,独立承担责任,确保运营安全,进一步促进学校体育场馆在保证本校师生教学、日常活动需求的前提下应开尽开。鼓励推动公共体育场馆为居民群众、学校和青少年开展体育活动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承办社区体育赛事。(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体育局)
(八)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新信息技术在全民健身领域应用融合,建设全民健身信息化服务保障平台,与国家相关体育活动管理服务信息化系统共享资源、互联互通,实现对居民健身数据的科学分析管理,组织群众赛事活动开展,提升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能力。推进智慧健身中心、智慧健身园、智慧健身步道、智慧体育公园建设。落实公共体育场馆等大型设施信息化管理标准规范。(责任部门:区体育局、区委网信办)
(九)落实税费扶持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关于体育领域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体育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牵头部门:区体育局。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十)加大体育场地设施使用监管力度。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企事业单位及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的体育场馆开放使用规范性评估督导,评选表彰一批开放服务做得好的示范场馆和专业运营机构。加强对公共场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工作监管,保障各类健身设施使用安全。对于已建成交付和新建改建的健身设施,要严格用途管理,防止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的,应征得区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先行择地新建。(牵头部门:区体育局。责任部门:区教育局、区应急局、公安和平分局)
三、相关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重大意义,将此项工作纳入“十四五”发展规划,作为经济、社会和民生发展的重要内容,全力推进落实。区全民健身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建立更加完善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区全民健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台账,对各部门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做好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抓紧细化健身设施规划、用地、开放运营等政策和标准。要将健身设施规划建设、开放利用和开展群众体育纳入重点工作安排,提出符合本区实际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制定实施新周期全民健身行动实施计划。重点解决全民健身设施规划、立项、土地、建设资金问题,加大已有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开放使用力度,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牵头部门:区体育局。责任部门:全区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
(二)优化审核审批程序。深化健身设施建设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相关职能部门要简化、优化审批程序,凡是符合上述情况的土地和资源应批尽批。在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设计方案时,要就有关健身设施建设的内容征求区体育主管部门意见,按照国家关于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的标准规范严格把关。(牵头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区分局。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财政局、区体育局、区政务服务办)
(三)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公共体育场馆、室外健身设施、群众赛事活动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管理措施,坚持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环节,依法、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管理,制定相关方案预案,保证场馆设施开放使用和赛事活动符合防疫防控、应急避难(险)要求,确保安全。(牵头部门:区体育局。责任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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