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
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应急〔2021〕1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冶金、有色、机械、轻工、纺织、建材、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简称工贸行业)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监管,全面、规范、准确、彻底整改涉爆粉尘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我局制定了《河北区2021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贯彻落实。
附件:1.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2.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
3.粉尘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
4.应用湿法除尘系统情况汇总表
河北区2021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应急〔2021〕1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冶金、有色、机械、轻工、纺织、建材、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简称工贸行业)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监管,全面、规范、准确、彻底整改涉爆粉尘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区工贸行业内涉及《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和存在其它可燃性粉尘作业的企业。重点整治粉尘作业场所人数10人以上(包括10人)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涉爆粉尘企业。
%1、 整治内容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对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 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18 )等标准规范要求, 重点整治粉尘防爆十项重大事故隐患及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粉尘防爆相关技术标准可登录邮箱 tj28208772@163.com ,密码:anquananquan自行下载)
(一)建构筑物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二)除尘系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三)防火防爆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四)粉尘清理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五)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
详见《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附件1)
%1、 时间节点和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改阶段(6月)
各街道办事处应要求辖区内企业最晚于6月底前完成自查及全部查出隐患的整改。企业的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理等必须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等系列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除尘系统应符合“三同时”相关规定。
(二)检查推动阶段(6-11月)
各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组织执法人员严格按照《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附件1)重点对2017年前安装除尘系统的企业,对自查不力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对涉粉作业人员10人以上的企业十项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坚决清零,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必须逐一整改到位。
四、工作要求
(1) 严格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各企业应认真开展粉尘防爆工作,严格落实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此外,结合我市内外事故教训,及时规范清理作业现场积尘是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减少事故危害和人员伤亡最简单、最直接的安全措施之一,严格规范落实粉尘清扫制度是防范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此外,结合我市内外事故教训,及时规范清理作业现场积尘是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减少事故危害和人员伤亡最简单、最直接的安全措施之一,严格规范落实粉尘清扫制度是防范事故发生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各区应急管理局应监督企业依照粉尘防爆系列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粉尘清扫制度,明确清扫责任人、清扫范围、清扫周期、清扫方式等内容。明确每班、每周、每月清扫部位,对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坚决确保作业现场积尘及时规范清理到位。
(2) 坚决有效推动企业使用湿法除尘系统
截止2020年底,全市铝镁锌钛锆等金属涉爆粉尘企业共计75家,已应用湿法除尘系统的企业共计30家。其中北辰15、静海5家、武清3家、滨海3家、津南2家、东丽1家、蓟州1、西青0家、宝坻0家。涉及金属粉尘企业较多的武清、宝坻应用湿法除尘系统的比例较低。GB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要求“铝镁等金属制品加工过程产生可燃性金属粉尘场所宜采用湿法除尘。”相较于干式除尘系统,湿法除尘在防火防爆,运行成本,维护保养,粉尘清理等方面优势明显,依照最新国家系列标准设计、安装、使用的湿法除尘系统能大大降低事故发生概率。铝镁等金属制品加工过程产生粉尘场所用除尘系统凡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应一律安装使用符合系列国家标准的湿法除尘系统,铝粉作为危险化学品还原性强,是粉尘防爆工作的重中之中,各区局应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发挥辖区内标杆企业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有效推动铝镁等金属粉尘的企业安装使用湿法除尘系统,特别是现用除尘系统不符合国家最新强制技术标准的企业要重点督促,切实实现本质安全。
(3) 全面彻底整改安全隐患
各街道办事处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坚决执行“铁面、铁规、铁腕、铁心”要求和“六必”要求,在督促企业认真自查并组织专家检查企业十项重大隐患基础上,对照应急部下发的《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严格执法,对“十项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企业逐一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全程跟踪,全程监控,逐级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严格落实停产整顿,上限处罚,关闭取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依法运用查封、扣押、停电等强制手段,杜绝企业“未消除事故隐患,就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执法问责的高压态势。此外,对已彻底消除十项重大隐患的企业,应依照标准GB15577、AQ4273等标准进一步监督企业规范开展维护检修及检测、校验。规范落实除尘系统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维护检修,监测报警装置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等要求,坚决防止隐患反弹回潮。
市应急局将适时对各区局落实本通知要求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纳入2021年度全市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请各街道办事处于11月25日前将规范准确填写的2021年粉尘防爆专项整治附件2、附件3、附件4共三项内容盖章件制成PDF文件报区应急管理局,并附文档电子版。报送邮箱:hbqyjj02@tj.gov.cn,报送时请注明“区应急局基础科收。
附件1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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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描述 |
执法依据 |
方式方法 |
处罚依据 |
检查情况 |
企业自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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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1.1规定: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 8.1.2规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8.1.3规定: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8.1.4规定: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通。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
1.查阅资料: 除尘系统设计图纸、改造方案等。 2.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是否存在互联互通。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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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7.1.3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
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采用的控爆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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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3.2规定: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8.4.2规定:禁止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
现场检查: (1)收尘部位是否设置重力沉降室; (2)除尘风道是否为干式巷道式构筑物。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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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1.7规定: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
现场检查: (1)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是否采用负压除尘方式; (2)其他粉尘若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是否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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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4.2规定: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设置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等防止杂物进入的设备或设施。 6.4.5 规定: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
现场检查: 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的杂物去除、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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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1.3规定: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其收集、堆放与贮存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9.1规定: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 9.4规定: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9.5规定: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
1.查阅资料:(1)粉尘清理制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和企业实际; (2)清扫记录情况。 2.现场检查: (1)现场和相关设备实施内部粉尘清扫是否按制度执行及效果; (2)湿法除尘系统内部及水池淤泥是否及时清理; (3)铝镁粉尘收集、贮存环节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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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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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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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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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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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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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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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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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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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 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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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粉作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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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安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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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手机 号码 |
姓名 |
手机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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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粉尘作业场所10人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
农副产品粉尘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
(粉尘作业场所10人以上相关企业十项重大隐患要求区级部门逐一核查并清零)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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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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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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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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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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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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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粉作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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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和隐患 |
重点问题和隐患是否整改完成 |
区级部门 是否进行了 督导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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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 筑物 |
除尘 系统 |
防火 防爆 |
粉尘 清理 |
建构 筑物 |
除尘 系统 |
防火 防爆 |
粉尘 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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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十项重大事故隐患”四个方面分类填写序号“1,2…10”,没有填“无”。
如检查出隐患为“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则填写为“3”,有多项则填写多项,没有填“无”。
2.重点问题和隐患是否整改完成:按“十项重大事故隐患”四个方面分类填写,完成“是”,未完成“否”。
3.区级部门是否组织了核查:指区级部门是否在检查诊断、执法处罚或整改验收等环节,牵头组织对该企业的整治情况进行了核查。
附件4
铝镁锌钛锆等金属涉爆粉尘企业
应用湿法除尘系统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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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区 |
铝镁锌钛锆等金属涉爆粉尘 企业数量 |
应用湿法除尘系统的 铝镁锌钛锆等金属涉爆粉尘 企业数量 |
应用干式除尘系统的 铝镁锌钛锆等金属涉爆粉尘 企业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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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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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干式除尘系统的铝镁锌钛锆等金属涉爆粉尘企业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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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涉粉作业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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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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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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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凡部分使用湿法除尘系统,部分仍使用干式除尘系统的金属粉尘企业应视为“应用干式除尘系统企业”。
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天津市河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15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