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关于做好市、区两级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津民发〔2017〕70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区市、区两级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发放对象
(一)市级补贴发放对象
参照《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困难老年人增加居家养老护理补贴的意见》(津民发〔2012〕67号)文件执行:
1.具有和平区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特困救助、抚恤补助中的一项或多项,需要照顾的老年人。
2.具有和平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属于独生子女父母、各级劳动模范、失能老人和空巢老人中的一类,且家庭人均工资性收入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需要照顾的老年人。
(二)区级补贴发放对象
1.具有和平区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属于各级劳动模范、区级“十佳公仆”、“老雷锋”、区(街)现任老协会长、失独老人、各类孤老、一般烈属中的一类,以及100岁以上高龄老人。
2.具有和平区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属于独生子女父母、失能老人和空巢老人中的一类,且家庭人均工资性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4倍,需要照顾的老年人。
失独老人信息变动情况由区卫健委协助提供。
(三)政策衔接
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院补贴、入户延伸服务、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补贴不能同时享受,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和实际情况选择其一申请。市级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与区级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二、补贴标准
(一)市级补贴标准
依照《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7〕16号)文件精神,按照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等级,分别给予市级补贴对象每人每月200元、400元、600元补贴。
(二)区级补贴标准
给予区级补贴对象每人每月120元补贴。
三、审核程序
(一)申请材料
1.《和平区市级(区级)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1、附件2);
2.申请人及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全册)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3.一寸免冠照片;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最近6个月工资收入流水复印件或收入证明,失业人员需要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和社保缴费情况单据。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的,需要户籍所在街道劳服中心或个人档案存放地开具就失业情况相关证明;
5.家庭人均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按照以下标准核定:
(1)对具备劳动能力且信息核对平台无法获取收入信息的在职人员,其收入核定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2)对男55周岁(不含)、女45周岁(不含)以下,具备劳动能力的非在职人员,其收入核定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
(3)对男55周岁(含)、女45周岁(含)以上,具备劳动能力的非在职人员,其收入核定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非在职人员,其收入核定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
(5)全日制在校学生大学本科以下(含)不计算本人收入;
(6)除上述人员外,一律据实核定本人工资性收入;
(7)对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家庭中的无业人员和毕业生首次成为在职人员后,自就业当月起一年内,按上述条款核定收入后,抵扣就业成本每月600元。
6.区居家养老指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拟纳入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或调整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等级的老年人进行能力等级评估,填写《天津市和平区老年人能力评估表》(附件3);
7.其他相关证明
(1)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的老年人需要提供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复印件;
(2)优抚对象需要提供《残疾军人证》或《定期抚恤领取证》或《定期补助领取证》复印件(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协助);
(3)各级劳动模范、十佳公仆、老雷锋、老协会长、一般烈属需要提供证书复印件或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区劳模协会、区十佳公仆协会、区志愿者协会、区老年协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协助);
(4)失独家庭老人需要提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复印件(区卫健委协助);
(5)各类孤老需提供工作单位或档案存放地开具的相关证明;
(6)独生子女父母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或户籍所在街道开具的相关证明;
(7)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应提供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鉴定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例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二)申请审核程序
符合标准的老年人由本人自愿向区居家养老指导服务中心或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区居家养老指导服务中心协管员入户对老年人进行能力等级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填写《天津市和平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申请表(市级)》或《天津市和平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申请表(区级)》。同时应填写《天津市和平区居家养老服务动态管理承诺书》(附件4),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户籍所在社区负责民政工作副主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区居家养老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三)变更及注销
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的老年人,如需调整护理等级填写《天津市和平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信息变更表》(附件5);如需注销(迁出、死亡、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和自愿退出等)填写《天津市和平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信息注销表》(附件6),本人或家属应及时与区居家养老指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联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调整护理等级的老年人需要重新进行能力评估,经区居家养老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可进行变更或注销。因注销不及时而导致多领补贴的,申请人或家属则应及时将多领补贴予以退回,拒不退回的将承担法律责任,相关协同部门也应掌握申请人的情况,及时将变更及注销信息报送至区居家养老指导服务中心。
四、发放方式
市、区两级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于申请当月计发,通过银行将补贴发到老人银行账户中。
本方案印发后,原《和平区关于做好市区两级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津和民〔2018〕2号)即日起废止。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政策宣传引导,确保补贴发放工作持续、有效、规范开展。
(二)强化管理,及时把握动态信息
区居家养老指导服务中心应严格执行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程序报批,按要求审核,定期公示补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注重对老人信息的把握,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及时纳入补贴范围,对不符合条件或已死亡的老年人应及时报告,停发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
(三)严格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民政、财政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对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伪造、截留等方式骗取、挪用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天津市和平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申请表(市级)
2.天津市和平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申请表(区级)
3.天津市和平区老年人能力评估表
4.天津市和平区居家养老服务动态管理承诺书
5.天津市和平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信息变更表
6.天津市和平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信息注销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