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綦江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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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綦江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的通知

 

綦江府发202418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53号)及《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配套费征收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区城市(镇)开发边界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申报缴纳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

(一)根据建设项目位置所处的街(镇)行政区域,征收标准分为(具体的征收标准及行政区域范围见附件),分别为230/160/120/100/

(二)纳入规划的旅游景区征收标准230/

(三)綦江城区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征收标准290/

(四)园区内工业项目的生产性用房及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配套用房,减按国家和我市规定计提的专项资金征收配套费(园区企业建设地址在城区街道行政区域的,征收标准15.00/;建设地址在镇行政区域的,征收标准为10.00/);其他配套设施面积及其他面积等执行街、镇属地征收标准。

三、减免项目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53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免缴、减缴项目。

(二)村民在建制开发边界内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执行《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553号)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住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上述三款规定之外需要免缴、减缴配套费的,应当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执行起止时间。

四、缴纳方式

(一)符合本通减免项中(一)、(二)、(三)项规定的免缴、减缴项目,完成申报审核后直接减免。符合本通减免项中(四)项的建设项目,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收后安排。

(二)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的配套费,未达到规定数额的,应当一次性缴清;达到规定数额的,可分次缴纳。单次申报建设项目配套费缴纳金额800万元以上的(800万元),可分两次缴纳。其中,第一次缴纳不少于总额50%,第二次缴纳应在第一次缴纳之日6个月内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清。

五、征缴程序

(一)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由征收部门按工程竣工实测面积进行配套费的清算,并出具配套费的核验证明。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未按规定缴清配套费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提交资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环节

1.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明细表或规划建设方案。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表。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申报表。

5.其他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

1.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成果报告(规划核实部分)。

2.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联合验收后)。

七、监督管理

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区财政局编制配套费收入和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年度支出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53规定,收取的配套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

(二)征收部门统一征收的配套费,应及时足额缴入区财政局专用账户,不得擅自存入其他银行账户。

(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配套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以保证配套费的足额收取和专款专用。

(四)为加强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保证配套费足额征收,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区财政局根据征收部门当年配套费实际入库的金额,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征收经费(计划内部分按1.5%提取、超计划部分3%提取),安排给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征收人员的办公费、业务费、律师诉讼代理费以及自身建设所需的费用。该费用由区财政局纳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初预算管理。

八、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未尽事宜按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2024817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綦江府发201255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申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手续未竣工验收的项目,按綦江府发201255号执行

 

附件: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471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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