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认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市疾控局,市疾控中心、重庆医药高专附一院,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有序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1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要求,现将重庆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是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合理布局、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根据全市区域产业结构、企业数量和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等综合情况,统筹规划,确保本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有序衔接,做好副本换领工作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安排,需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换发证书副本,并在副本上补齐检测项目认可信息。2024年7月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副本集中换发时间。已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应于2024年7月15日前,将检测项目相关资料报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三、依法履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好技术服务机构能力验证、绩效评估结果,进一步加强现场核查,重点检查技术服务过程的合规性。各级疾控预防主管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延伸检查等方式,对发现的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零容忍”,依法依规严格实施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卫发〔202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
附件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通过“渝快办”或现场向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录1);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附录2);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明;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
(六)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七)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详见附录3第二部分第八项)。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完整齐全、内容清楚、不得涂改,复印件、影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具体要求详见附录3)。
第三条 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收到申请材料当日向申请单位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见附录4),对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文书(见附录5);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补正文书(见附录6);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文书(见附录7)。
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在出具受理文书1个工作日之内将申请材料转交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完成申请材料转交。
二、技术评审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委托市疾控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评审工作(以下简称技术评审单位)。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技术评审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技术评审单位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完成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作出技术审查结论,出具《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意见表》(见附录8)。
第六条 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结论为“通过”的,继续开展现场技术考核;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不开展现场技术考核。
第七条 技术评审单位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三至七名专家(应为单数),组成现场技术考核专家组。专家组人员构成应当满足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需要,由检测、评价、质量管理、卫生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对现场技术考核的技术工作负总责,专家按分工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负责。
第八条 现场技术考核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技术评审单位应当及时与申请单位联系,确定现场技术考核日期,制定现场技术考核计划,备齐现场技术考核所需的考核盲样、考核试题、资料和表格,并于现场考核前交接给专家组,专家组应当对考核盲样、资料严格保密。
第九条 现场技术考核前,技术评审单位应组织召开全体专家组成员参加的预备会,会议内容包括:
(一)宣布现场技术考核专家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二)介绍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宣布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结论;
(三)介绍现场技术考核的目的、范围、依据及考核原则和判定标准,并介绍本次考核的计划和日程安排;
(四)提出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公正、客观、保密等要求,专家组全体成员签署保密和公正性声明;
(五)确定专家组成员分工和职责。
第十条 专家组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技术考核。现场技术考核程序和内容如下:
(一)召开首次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包括技术评审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员、申请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宣布专家组组长和成员名单,对现场技术考核提出要求;
2.专家组组长介绍现场技术考核的目的、范围、依据及考核原则和判定标准等,介绍现场技术考核分工、日程安排,宣读保密和公正性声明;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宣读承诺书;
4.申请单位对照技术评审准则汇报机构资质条件、内部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情况;
5.确定申请单位现场技术考核配合人员;
6.确定现场考核意见反馈和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审查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1. 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2. 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3. 相关部门设置和负责人任命文件;
4.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任命文件等材料;
5.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档案材料;
6.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过程管理材料;
7. 仪器设备的购置凭证、验收材料、检定或校准证书、期间核查记录、维护记录、现场检测设备的出入库记录和其他有关档案材料;
8. 标准物质和溯源标准的购置、期间核查、使用、配制等相关原始记录;
9. 耗材和试剂购置验收材料和相关记录,以及购置、配制、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过程的记录及管理要求;
1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或模拟报告、原始记录及过程控制材料。
(三)勘查实验室等工作场所。主要内容包括:
1. 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种类、数量、性能情况和运行状态;
2. 仪器设备放置、标识、检定或校准、期间核查、维护和使用;
3. 实验室等工作场所的布局、环境、警示标识、通风、喷淋洗眼设施和安全卫生要求与管理等情况;
4. 检测样品的交接、存放、测量、处置等过程记录和管理要求。
(四)技术服务能力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1.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评估。
(1)专业知识综合能力考核。依据考核大纲,从考试题库抽取试题,采取书面闭卷考试的方式,考核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能力情况。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60分以上(注: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为合格。
考核人员范围: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人员、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人员等。
考核内容:考核应涵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法规标准规范、质量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应考核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专业技术人员自主选择考核检测或评价方向)。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应考核放射卫生专业知识。
(2)检测操作技能考核。依据考核大纲和考试题库,对检测人员进行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分析等操作技能考核,检测人员应独立完成考核。
(3)职业卫生工程技术能力考核。依据考核大纲和考试题库,对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应独立完成考核。
2.考核认定检测能力。
(1)检测方法建立情况审核。专家对申请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法建立的内容、过程、结论和记录等进行审核。
检测方法建立要求:申请单位应编制检测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程序,规范开展检测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详细记录每项检测方法建立的内容、过程和结论,并规范出具检测应用报告。采用国家、国外、行业、团体标准检测方法,应进行方法验证;采用文献提出的检测方法,应对方法进行确认;采用实验室自行研究制定的检测方法,应对样品采集和检测技术指标进行研究,编写研究报告,并经至少三名国家级或省级职业卫生检测专家进行审核论证。
(2)盲样考核。申请单位应独立完成盲样检测,并在48小时内向专家组提交检测报告。盲样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经专家评审符合要求。
考核盲样种类:根据申请的业务范围,可考核金属类、非金属类、有机类、粉尘类(含游离二氧化硅测定)和γ核素分析等样品。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盲样考核应覆盖主要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考核项目数一般为5~10项;申请第二类核设施业务范围的,考核γ核素分析盲样;申请第二类核技术工业应用业务范围的,不考核盲样。
(3)检测项目能力认定。专家通过盲样考核、检测操作技能考核、审核检测方法建立材料、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考核)结果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申请的检测项目进行综合能力认定(见附件2的附录4和附录5)。参加能力验证和能力比对结果合格项目可作为检测项目能力确认的依据;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的有效期内的检测项目,可作为检测项目能力确认的依据。
3.考核认定评价能力。
(1)评价报告模拟考核。申请单位应在48小时内独立编制完成模拟评价报告,并向专家组提交。模拟评价报告应当分析评价全面、准确,措施建议和结论有效可行、具有针对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并经专家评审符合要求。
模拟考核内容: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选择其中一项申请的业务范围进行评价报告现场模拟考核,主要编写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评价、危害程度与健康影响评价、措施建议和评价结论等方面内容。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选择其中一项申请的业务范围(申请业务范围有核设施的,只选择核设施业务范围)进行评价报告现场模拟考核,主要编写工程分析、辐射源项与危害因素识别、辐射剂量估算、放射防护设施与措施评价、危害程度与辐射健康影响、措施建议和评价结论等方面内容。
(2)评价能力审核认定。申请的每项业务范围,专家现场抽查2份规模以上企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未出具正式评价报告的,抽查模拟评价报告),对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危害程度与健康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评价、措施建议和评价结论等方面评价能力进行审核认定。
4.审核认定资质业务范围。专家审核认定申请单位是否满足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要求的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能力,认定其资质业务范围(见附件2的附录1)。
(五)召开专家组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技术评审单位工作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现场考核专家按照考核工作分工分别报告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2.编制现场技术考核报告;
3.作出现场技术考核结论。
现场技术考核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六)反馈现场技术考核意见。专家组向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反馈现场技术考核意见。
(七)召开末次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技术评审单位工作人员、专家组成员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专家组组长通报现场技术考核工作总体情况;
2.专家组组长宣读现场技术考核结论;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言。
第十一条 专家组应在现场技术考核结束后,将考核原始记录、现场技术考核报告及有关资料移交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三、报批和认可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根据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现场技术考核报告,作出技术评审结论。
技术评审结论分为“建议批准”和“建议不批准”。
第十三条 技术评审结论为“建议批准”的,报委领导审定后,作出资质认可决定。技术评审结论为“建议不批准”的,报委领导审定后,不予批准资质认可。
第十四条 决定予以认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向申请单位颁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证书式样见附录9);决定不予认可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见附录10)。
第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对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业务范围、有效期、检测项目等基本信息。
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自作出资质认可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资质认可信息。
四、资质变更
第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等发生变更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渝快办”或现场向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期间,如有设备、人员等因素影响技术服务质量的,应暂停相关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申请资质变更的,应向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见附录11)及相关附件材料。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按照要求受理和移交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申请变更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且没有发生单位类型、隶属关系、资质条件等重大变化的(由机构作出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由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如发生重大变化,由技术评审单位应组织专家(一般为3名)进行现场技术考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核发记载资质变更事项的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资质变更,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
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变更实验室地址的,技术评审单位组织专家(一般为3名)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材料及工作场所、仪器设备等进行技术评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核发记载资质变更事项的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资质变更,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
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因机构合并申请资质变更的,技术评审单位组织专家(一般为5名或7名)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材料及组织机构、人员、工作场所、仪器设备等进行技术评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核发记载资质变更事项的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资质变更,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的,应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在申请资质认可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批准的检测项目依据的标准由新发布标准代替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对相关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及能力重新进行验证。检测条件及能力继续符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向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提交落实新发布检测标准相关要求的承诺书(见附录12)及检测方法验证的相关书面材料,同时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书面承诺。
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自收到承诺书之日起6个月内,对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可以与评估检查、资质延续或资质变更等工作相结合。
五、增加业务范围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通过“渝快办”或现场向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见附录13)及相关附件材料。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按照要求受理和移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 技术评审单位组织专家(一般为3名)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如涉及工作场所、仪器设备、检测能力等变化的,应当进行现场技术考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核发记载增加业务范围事项的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增加业务范围,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
六、资质延续
第二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通过“渝快办”或现场向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见附录14)和第一条所列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按照要求受理和移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 资质延续的审核参照资质认可程序进行。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延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延续,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上一个资质周期内,连续参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考核),或放射卫生γ核素分析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考核),且每次综合评估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可免于第一类业务范围、第二类业务范围相应检测项目现场技术考核的盲样考核。
七、其他
第二十八条 市卫生健康委应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中载明批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检测项目。对已取得资质证书但未载明相关信息的机构,应根据资质认可技术评审检测项目能力审定情况,换发资质证书副本,相关工作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包括申请资质以及延续、变更、增加业务范围)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申请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被依法取消(或吊销)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第三十条 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以及延续、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的技术评审中,专家组如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技术服务活动中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第三十一条 资质认可机关工作人员和技术评审专家应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资质认可工作,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规定,切实履行保密职责和义务,防范和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附录: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3.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
4.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5. 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 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7. 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8. 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意见表
9.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样式
10. 不予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决定书
1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12. 落实新发布检测标准相关要求的承诺书
1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
1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附录1
渝卫职技申字( )第 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填表日期: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填写说明
1. 本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单位填写。
2. 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3.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应与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等一致),勿用简称。
4. “单位类型”一栏填写企业(国有、集体、私营、股份、联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事业单位和其他法人组织。
5.对应的项目,如有则标√,没有则留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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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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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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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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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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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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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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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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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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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资质业务 范围 | 第一类业务范围 | £采矿业 | |||
£化工、石化及医药 | |||||
£冶金、建材 | |||||
£机械制造、电力、纺织、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 | |||||
第二类业务范围 | £核设施 | ||||
£核技术工业应用 | |||||
应提交资料 | £1.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4.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5.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6.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文件、资料。 |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 ||||
附录2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本人 是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现代表我单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自愿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本人已经认真学习、了解并掌握《职业病防治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知悉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力和风险。
二、本人承诺 (单位名称)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所规定的资质条件要求,本人及单位五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申请资质所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开展的专业能力审查。
三、如能获准资质,本单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并对做出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结果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承诺,请予以监督。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
1.申请材料应合法、完整、规范,真实、有效。
2.要求提交材料为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具体要求
(一)申请表。
申请单位应按照申请表(附录1、附录16、附录17、附录18)的填表要求逐项规范填写,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按照“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诺书”样式(附录2)要求,出具是否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单位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法人)等证明材料。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提交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1.提交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表1),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岗位、工作年限等。
表1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序 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学历 | 所学 专业 | 职务/职称 | 岗位 | 工作 年限 | 培训 情况 | 社保(公积金)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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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岗位”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卫生检验人员、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人员和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人员等;②“工作年限”指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的时间; ③“培训情况”填市级培训、自行培训或委托培训。
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关键岗位负责人应同时提供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五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2.提交申请业务范围所对应的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服务报告情况表(表2)。
表2 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服务报告情况表
序号 | 申请的业务范围 | 行业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要求 | 行业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 技术服务报告名称及编号 | ||
姓名 | 所学专业 | 培训情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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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所学专业”指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专业;②“培训情况”同上表。
3.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需相关管理部门盖章)复印件。
4.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和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证明等)复印件。
(六)仪器设备资料。
提交相关仪器设备清单(表3)和仪器设备配置对比表(表4)。
表3 仪器设备详细清单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购买 日期 | 用途 | 数量 | 状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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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列出所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仪器设备。
表4 仪器设备配置对比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配置数量要求(台/件) | 实际配置数量(台/件) | 是否为机构必配设备 | 购置凭证 | 是否计量检定或校准 并在有效期内 | 使用状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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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无 | £是 £否 £不需要 | £在用 £停用 |
注:请按照本文件附件2附录3列出仪器设备配置清单。
(七)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提供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图复印件,包括办公、检测、评价、档案室等工作场所的布局和面积说明。
(八)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文件、资料。
1.提交具备的检测项目清单(表5、表6)。
表5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对比表
序号 | 检测 项目 |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编号(含年号)及条款号 | 限制 说明 | 方法验证、 确认或论证 | 是否通过CMA或CNAS | 检测应用报告 | |
一 | 化学有害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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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苯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66部分: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GBZ/T300.66-2017 5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
| 验证 | □是 □否 | **** |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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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物理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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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微波 |
| 只测<60GHz | 验证 | □是 □否 | **** |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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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通风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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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工作环境卫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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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生物监测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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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业: 化工、石化及医药: 冶金、建材: 机械制造、电力、纺织、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 | 标注“★”项目共申请 项,标注“☆”项目共申请 项; 标注“★”项目共申请 项,标注“☆”项目共申请 项; 标注“★”项目共申请 项,标注“☆”项目共申请 项; 标注“★”项目共申请 项,标注“☆”项目共申请 项。 | ||||||
注:①“检测项目”请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附录4的内容填写具体申请的检测项目;②“限制说明”应如实对申请的检测项目有关受限参数、范围、条件等进行具体说明;③“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根据实际开展检测方法建立情况填写;④出具了检测应用报告的填写检测报告编号。
表6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对比表
序号 | 检测项目 |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编号(含年号)及条款号 | 限制说明 | 方法验证、 确认或论证 | 是否通过CMA或CNAS | 检测应用报告 |
1 | 伴生放射性矿放射防护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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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否 | ****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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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 核技术工业应用 | 标注“★”项目共申请 项,标注“☆”项目共申请 项; 标注“★”项目共申请 项,标注“☆”项目共申请 项。 | |||||
注:①“检测项目”请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附录5的内容填写具体申请的检测项目;②“限制说明”应如实对申请的检测项目有关受限参数、范围、条件等进行具体说明;③“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根据实际开展检测方法建立情况填写;④出具了检测应用报告的填写检测报告编号。
2. 提交近年来参加实验室间比对、盲样考核或能力验证等的结果(如果参加请提供)。
3.提交技术服务报告清单(表7)。
表7 技术服务报告清单
序号 | 服务单位名称 | 报告编号 | 技术服务类别 | 年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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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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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资质延续时,应提供过去5年实际开展的技术服务报告清单。“服务单位名称”指用人单位名称;“报告编号”指技术服务报告编号,应为连续编号,如果有间断应说明原因;“年份”为技术服务报告签发年份。
4.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的,请提供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5.取得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的,请提供认可证书及附件(复印件)。
附录4
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接〔 〕 号
:
本机关现已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申请 行政许可的下列材料:
1.XXX(纸质原件\复印件\电子件\一式X份);
2.XXX(纸质原件\复印件\电子件\一式X份);
3.XXX(纸质原件\复印件\电子件\一式X份);
4.XXX(纸质原件\复印件\电子件\一式X份);
5.XXX(纸质原件\复印件\电子件\一式X份);
6.XXX(纸质原件\复印件\电子件\一式X份);
以上材料共 件。
以上申请材料如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本机关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
接收人:XX 联系电话:XXX
申请人(签字):XX 联系电话:XX
XX卫生健康委员会
(盖 章)
年 月 日
附录5
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受〔 〕 号
: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 XXX (事项编号:XXX) 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本行政机关将在XX个工作日内(法定办结时限:XX工作日)给予办结。
根据有关规定,该行政许可涉及以下程序 :□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期限XX个工作日,该期限不计入承诺时限。
批准文书发放方式:□窗口领取 □邮寄 (费用自理)
办理进程查询: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
收费状况:
特此告知。
申请人(签字):XX 联系电话:XX
XX卫生健康委员会
(盖 章)
年 月 日
附录6
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补〔 〕 号
: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办理的XXX事项(事项编号:XXX),所提交的申请材料(1.不齐全;2.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以下材料:
1.XXX(纸质原件\复印件\电子件\一式几份);
2.XXX(纸质原件\复印件\电子件\一式几份);
3.XXX;
共计XX项。
特此通知。
申请人(签字):XX 联系电话:XX
XX卫生健康委员会
(盖 章)
年 月 日
附录7
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受〔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XXX (事项编号:XXX)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具体理由如下:
1.XXX(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2.XXX。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申请人(签字):XX 联系电话:XX
XX卫生健康委员会
(盖 章)
年 月 日
附录8
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意见表
渝卫职技申字( )第 号
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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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业务范围 | 第一类业务范围:£采矿业;£化工、石化及医药;£冶金、建材;£机械制造、电力、纺织、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 第二类业务范围:□核设施;£核技术工业应用。 | |||
申请类型 | £资质认可 £增加业务范围 £资质变更 £资质延续 | |||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结果 | 备注 | |
1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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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否出具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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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规范、完整。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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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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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质量控制负责人的技术职称、工作经历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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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职称、工作经历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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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技术职称等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
8 | 是否具有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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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申请资质、业务范围要求的必配仪器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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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资质、业务范围要求的检测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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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截至申请之日五年内是否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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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资质认可:需审查1~11项; 资质延续:需审查1~11项; 增加业务范围:需审查1、3、7、9、10、11项; 资质变更:根据申请变更情况,审查相应材料。 | |||
审查 意见 | £ 1.经审查,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建议组织现场技术考核; £建议资质变更;£建议增加业务范围。 £ 2.经审查,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建议不予组织现场技术考核;£建议不予资质变更;£建议不予增加 业务范围。 不符合要求的具体情况如下:
审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技术评审意见 | £ 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结论为“通过”。 £ 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结论为“不通过”。 专家组组长: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