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九龙坡残联〔2020〕39号
各镇、街道残联:
按照《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渝残联发〔2019〕35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重庆市九龙坡区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实施细则(暂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7月27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
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渝残联发〔2019〕35号)精神,建立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实现残疾儿童早发现、早诊断、早康复的目标,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工作,坚持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与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制度有效衔接,基本实现疑似一例、诊断一例、补贴一例。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补贴对象为具有九龙坡户籍或居住证,经复筛成阳性并在有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接受残疾诊断的 0-6 岁疑似残疾儿童,优先补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散居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儿童。
第四条 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采取限额补助的方式,由区残联对诊断产生的诊疗费、检查费等医疗费用,在300元标准范围内给予一次性限额补贴。
第五条 对已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范围的,应先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医疗救助后,再给予诊断补贴。实际产生的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给予补贴;高于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第三章 补贴流程
第六条 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儿童监护人持家庭户口本或居住证、诊断证明(无论诊断结果如何,均视为进行了诊断),每年10月1日前自愿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残联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代为申请的需提供儿童监护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二)审核由镇街残联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于每年11月1日-11月7日将审核通过的材料交区残联。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儿童监护人反馈。
(三)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残联按照标准通过镇街残联将补贴发放给相应儿童。
第四章 政策衔接
第七条 区残联将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工作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有效衔接,对诊断后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宣传解释,积极引导其接受康复救助。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八条 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经费由市级和区县共同承担。市级通过转移支付对区县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区残联将补贴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好兜底保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区残联负责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协调区财政、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加强工作管理和资金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九龙坡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制定、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