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荣昌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荣昌府规〔202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临时救助办法》部分条款作了修订并经区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要求,结合《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精神,结合荣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为目标,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 救助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规定的,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第六条 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第七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执行。
第八条 不纳入救助的范围:
(一)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三)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四)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九条 实施临时救助时,要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扣除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医疗救助、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第十条 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一)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5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4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5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10%给予救助,封顶线20000元。
(二)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第十一条 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第十二条 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3000元的临时救助。
第十三条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超过以上救助范围和标准的,由区民政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但救助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第十四条 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由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视情况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五条 一般程序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长期居住的,由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赔偿、保险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审核审批。
1﹒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财产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署意见。如有需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组长,相关办公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属区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事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属区民政局审批的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4.审批。区民政局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经区民政局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区民政局根据申请临时救助家庭和个人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特殊情形
1.委托审批。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区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及时报区民政局备案;
2.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启动紧急程序,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3.协助调查。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第五章 救助方式
第十七条 发放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第十八条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第十九条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第六章 资金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当年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资金来源为:
(一)区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镇街财政预算资金;
(三)市级补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和募集;
(五)福彩公益金;
(六)最低生活保障金结余部分;
(七)其他可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由区财政和镇街财政按9︰1的比例分别负担。
第七章 机制建设及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
根据社会救助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
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民政、卫生计生、教育、房屋管理、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和追责办法,强化责任落实、制度衔接和部门联动,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全市临时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信息化。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提高审核甄别临时救助对象能力。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三)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优势,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条件成熟时,探索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基金组织;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二十三条 强化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生计生、教育、房屋管理、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履行救助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资金保障。区财政要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可安排部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结余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三)强化能力建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筹考虑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落实基层社会救助职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组长、楼栋长、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热心公益事业人员的作用,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切实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整合各类资源,强化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督查室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检查、公开。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完善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健全档案、账目管理制度;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待遇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非法领取的临时救助资金,同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临时救助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民政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临时救助申请接收登记表
2﹒临时救助申请书
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
4﹒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签署风险提示函
5﹒临时救助核对结果通知书
6﹒临时救助家庭困难状况核查表
7﹒荣昌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表一)
8﹒荣昌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表二)
9﹒提供收入证明的函
10﹒临时救助民主评议通知
11﹒临时救助民主评议表决表
12﹒临时救助民主评议结果
13﹒镇(街道)临时救助审核结果
14﹒镇(街道)临时救助审核结果公示
15﹒临时救助审批结果通知书
16﹒社会救助转介服务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