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民政局 忠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忠县减免首次遗体运输费
实施办法》的通知
忠民发〔20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殡葬服务机构: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减免首次遗体运输费实施办法〉》(渝民发〔2023〕13号)精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制定了《忠县减免首次遗体运输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忠县民政局 忠县财政局
2024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忠县减免首次遗体运输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减免首次遗体运输费的实施管理,促进殡葬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首次遗体运输费政策适用于全县范围,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逝者实行火葬;
(二)遗体接运地在县内,并由县内合法殡葬服务机构接运;
(三)通过96000殡葬服务热线(以下简称“96000热线”)转接成功办理遗体接运;
(四)使用普通殡仪车接运遗体。
以下情形不予减免:逝者已享受基本丧葬服务费减免(城乡低保、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等对象)。
第三条 提供遗体运输服务的殡葬服务机构直接为服务对象办理,遗体运输费在230元以内据实减免此项费用,超出230元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服务对象自行承担。
第四条 减免首次遗体运输费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丧事承办人拨打96000热线,转接至合法殡葬服务机构,成功办理遗体接运;
(二)殡葬服务机构为群众减免遗体运输费,收集减免补贴申报所需材料,填写《96000殡葬服务热线转接办理首次遗体运输费减免补贴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1),丧事承办人签字确认;
(三)殡葬服务机构每月向县民政局报送上月减免补贴申报材料;
(四)县民政局审查核实减免补贴申报材料,填制《96000殡葬服务热线转接办理首次遗体运输费减免补贴申报审核汇总清册》(以下简称“汇总清册”,附件2),明确审核意见结果,办理减免事宜,汇总清册签字盖章确认后报市殡管中心备案;
(五)县民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每季度采用对公转账方式向殡葬服务机构发放补贴。
第五条 殡葬服务机构申报减免首次遗体运输费向县民政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汇总清册;
(二)申报表;
(三)逝者火化证复印件;
(四)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首次遗体运输费减免补助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县民政局落实减免首次遗体运输费政策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首次遗体运输费减免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加强项目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让更多群众受益;
(三)监督殡葬服务机构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严格落实减免政策;
(四)审核补贴申报材料,规范申报行为;
(五)及时准确兑付减免补贴;
(六)按规定归档保存相关资料;
(七)接受监督检查,配合开展项目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殡葬服务机构实施减免首次遗体运输费政策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参与首次遗体运输费减免项目的实施,协助丧属办理火化事宜;
(二)大力开展项目宣传,让更多群众受益;
(三)坚持“便民、快捷、高效”原则,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按规定实施减免,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四)规范完成减免补贴申报材料的收集、填写、整理和报送;
(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按规定归档保存相关资料;
(七)接受监督检查,配合开展项目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对申请者违规享受减免的,由殡葬服务机构自行追回减免费用,情节恶劣的,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违规获取补贴的,由县民政局视违规情节责令殡葬服务机构限期退回补贴、取消参与项目资格,并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96000殡葬服务热线转接办理首次遗体运输费减免补贴申报表
2.96000殡葬服务热线转接办理首次遗体运输费减免补贴申报审核汇总清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