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情暖边城”困难群众急难型救助基金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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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情暖边困难群众急难型救助基金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秀山府202350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秀山自治县情暖边难群众急难型救助基金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20

(此件公开发布


 

 

秀山自治县情暖边困难群众急难型

救助基金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民发20234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的通知》(渝委办发202030号),解决群众生活中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的发生,弥补政府临时救助时限较长,不能快速救助困难群众遭遇突发紧急事件的短板,突显基金在急难型救助中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增强兜底保障功能,进一步提高救助覆盖面和及时性,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救助工作大格局,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情暖边急难型救助基金是指由秀山自治县民政局和秀山自治县慈善会联合发起,并在秀山自治县慈善会冠名设立的,通过帮扶资金、本级福彩资金注入撬动,对外以秀山自治县慈善会名义公开募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为我县困难群众提供急难救助的开放性基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及时救助,方便群众原则。着力解决群众遭遇各类急难情形致使基本生活出现的暂时严重困难,确保困难群众求救有门,救助及时,摆脱临时困境。

(二)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三)坚持制度衔接,多层保障原则。加强各项兜底保障措施与急难型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多层次、多途径的救急难工作机制。

(四)坚持资源统筹,各方参与原则。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传统美德,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作用,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资金筹集

情暖边困难群众急难型救助基金原则上每年筹集不少于100万元,如有结余,当年结余资金留存下年使用。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县慈善会,由县民政局、县慈善会出台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资金来源为:

(一)每年本级福彩资40万元;

(二)每年中央部门帮扶资金、东西协作帮扶资金40元(各20万元);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慈善资金(由慈善会理事会根据每年筹集的资金量商定);

(五)其他来源资金。

四、救助范围、标准和流程

(一)救助对象。凡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居民或居住在我县的外地居民,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及时进行救助的,均可申请情暖边困难群众急难型救助基金。

1.因突发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伤害,危及生命安全需及时就医,个人和家庭暂时无法支持或无力支持的家庭和个人;

2.因遭遇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自然灾害、火灾等重大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3.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及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

4.县民政局采一事一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二)救助标准。急难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重复申请救助。急难救助一次最高限额为3万元,具体救助金额按照救助对象实际困难情况确定,特殊情况可由县民政局采取一事一方式确定。

1.遵循及时救助原则。以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转介服务为辅。对发生需要开展急难型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先行进行急难救助基金紧急救助,后续再根据具体情况,转介政府临时救助和其他专项救助。

2.严格救助标准。一是家庭成员因突发疾病危及生命安全需及时就医,个人和家庭暂时无法支持或无力支持的家庭和个人,或遭遇一般自然灾害、一般事故等,但未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伤残的家庭和个人,由乡镇(街道)核实并经主要领导审签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慈善会执行,救助金额原则上每人每户最多不超过1元。二是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事件造成人员死亡、人员重伤或重残,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缺乏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由乡镇(街道)核实并经主要领导审签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慈善会执行,救助金额原则上每户最多不超3万元。

同一年度内,救助对象获得本基金支持后,原则上不再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

(三)救助程序。按照个人申请(或主动发现)、审核批准、打卡发放的程序给予救助。

1.申请。申请人(代理人)按规定向乡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提交以下材料:

1秀山自治县情暖边急难型救助基金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由于突发性、紧急性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实施急难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诊断证明等。

2.审核。村(社区)、乡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收到申请或主动发现后由乡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组织干部开展入户调查走访,对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程序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审核。

3.发放。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街道)自接到申请后,原则上1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街道)的申请表后,与县慈善会联合审核,对符合享受急难型救助条件的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资金打卡。

4.公示。县慈善会原则上每半年度通过秀山自治县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栏对年度救助对象、救助原因、救助金额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抽查。县民政局原则上每季度对申请救助家庭开展入户抽查,加强对救助基金监管。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救助情况的,应指导乡镇(街道)立即整改。有严重违法违纪情形的,县民政局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承办人的责任并追缴回相应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急难救助主动发现机制。依托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落实好社会救助协理员、驻村干部、社区网格员等,建立主动发现队伍,开展走访活动,及时了解上报辖区内急难型救助情况。

(二)建立健全急难救助快速响应机制。各乡镇(街道)明确服务大厅社会救助窗口同时为急难救助申请窗口,畅通急难救助电话,及时受理急难群众救助申请。对于特殊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实施救助的,可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三)建立健全重大急难问题协调机制。依托秀山自治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构,加强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对重大急难个案采一事一的方式,研究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加大救助力度,推进资源统筹,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牵头部门在县社会救助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加强组织自身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与提升,通过探索与创新逐步建立和完善急难救助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制定急难救助工作流程及相关标准,建立自主和学习考察机制,在先进经验和科学理论指导下,不断探索适合我县实际的急难救助工作模式。

(二)加强资金保障。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慈善会要多方筹集急难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情暖边急难型救助基金资金,对急难救助资金的投入,原则上每年只增不减,确保救助工作的持续开展。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民政局和县慈善会共同管理急难救助基金,加强对本基金的监督和检查,并联合制定下发基金使用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急难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急难救助责任追究和容错纠错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免于追责。

 

附件1.各类灾害、事故的定义

2.秀山自治情暖边难群众急难型救助基金申请表


1

 

各类灾害、事故的定义

 

一、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社会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2

 

秀山自治情暖边困难群众急难型救助基金申请表

急难

救助

对象

基本

情况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人口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申请时间

 

联系电话

 

救助金额

 

救助事由

 

开户行名称

 

开户姓名

 

银行账号

 

救助对象困难基本情况

 

 

申请人或委托人(签字)      

               

受理单位(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字):   

                                                                

乡镇(街道)主要领导

意见

 

 

审批人(签字)                 

                                    

县民政局

审定意见

 

 

   

审批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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