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綦江区农村客运营运补贴办法》
的通知
綦交发〔2023〕17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綦江区农村客运营运补贴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
綦江区农村客运营运补贴办法
为切实解决农村客运的运行成本高、经济效益差、运力投放难、农村群众出行难等问题,切实做好我区农村客运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2号)、《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村客运营运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运〔2016〕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突出重点,区别定补”的原则,通过加大对农村客运车辆的营运亏损补贴力度,调动农村客运经营者积极性,确保农村客运车辆“开得进、留得住、有效益”,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村村民出行。
二、补贴资金
区财政筹集我区农村客运发展营运补贴资金,对补贴车辆进行营运补贴,根据市交通局划拨标准,按1:1比例予以配套支持。资金来源:一是市交通局按相关补助标准下达专项资金;二是由区财政配套专项补贴资金。
三、补贴对象
我区客运企业经营街镇至行政村(以下简称四类班线)和行政村至行政村(以下简称五类班线)的车辆。
四、补贴标准
对四类班线、五类班线农村客运车辆按1-5元/座/日给予营运补贴。但对所有给予补贴的四类班线、五类班线的车辆平均补贴原则不超过3元/座/日。
(一)补贴1元/座/日:四类班线、五类班线农村客运车辆经核实盈利为500元/月以上,1000元/月以下的,补贴金额按照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中监测的车辆实际运行在线天数为准。
(二)补贴2元/座/日:四类班线、五类班线农村客运车辆经核实盈利为500元/月以内的,补贴金额按照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中监测的车辆实际运行在线天数为准。
(三)补贴3元/座/日:四类班线、五类班线农村客运车辆经核实亏损额为500元/月以内的,补贴金额按照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中监测的车辆实际运行在线天数为准。
(四)补贴4元/座/日:四类班线、五类班线农村客运车辆经核实亏损额为500元/月以上,1000元/月以下的,补贴金额按照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中监测的车辆实际运行在线天数为准。
(五)补贴5元/座/日:四类班线、五类班线农村客运车辆经核实亏损额为1000元/月以上的,补贴金额按照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中监测的车辆实际运行在线天数为准。
五、补贴考核程序
(一)申请
1.客运企业每年第一季度向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提交已开行的《綦江区农村客运车辆营运补贴明细表》(附表1)。
2.客运企业在开行新客运线路前1个月向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提交《綦江区拟开行农村客运车辆计划申报表》(附表2)。
(二)初审
由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对客运企业报送的补贴车辆资料,结合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数据进行初审。
(三)考核
由区财政局、区交通局联合对车辆经营情况进行核查、核实,对农村客运发展情况、农村客运服务质量情况、农村客运车辆经营情况等(见附表3、4)进行考核。
(四)兑现
由区财政局每年一次性将营运补贴资金划拨给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由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兑现给各客运企业。
六、补贴考核结果兑现
经考核小组考核后,符合补贴条件的,按照《綦江区农村客运营运补贴办法》予以兑现。对于农村客运服务质量考核指标不合格的企业,单项指标不合格扣除农村客运补助资金2000元。
七、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一)由区财政局纳入预算管理,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区财政局、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定期、不定期的对各客运企业开行的农村客运车辆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掌握相关情况。
(三)各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按“一车一档”建立亏损补贴档案,实事求是上报农村客运亏损情况,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客运企业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
本办法由綦江区交通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全市若出台农村客运营运补贴新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原《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綦江区农村客运营运补贴办法及綦江区农村客运营运补贴考核办法的通知》(綦交委发〔2015〕359号)同时废止。
附表:1.綦江区农村客运车辆营运补贴明细表
2.綦江区拟开行农村客运车辆计划申报表
3.綦江区农村客运服务质量考核表
4.綦江区农村客运营运补贴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