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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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都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丰都府办发〔20232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丰都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21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丰都县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等要求,结合丰都县城市建设现状及发展规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丰都县行政管辖区,包括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其他区域。

1.城市规划区:名山组团、镇江组团、丁庄组团、王家渡组团、水天坪组团、龙河东片区、高家镇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建制镇:兴义镇、虎威镇社坛镇、三元镇、许明寺镇、董家镇、保合镇、仁沙镇、兴龙镇、树人镇十直镇、双路镇、龙孔镇、暨龙镇、龙河镇武平镇、江池镇、湛普镇、包鸾镇、南天湖镇仙女湖镇、双龙镇等22个建制镇的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3.其他区域:除城市规划区、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集镇等。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划定。根据国家和市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要求,科学合理划定声环境功能区,划定中不能随意降低声环境功能区级别和管控要求,有效控制环境噪声影响程度和范围,切实维护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严肃性。

坚持以人为本。顺应人民群众对宁静宜居生活的向往,加强对噪声敏感人群和以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为主要功能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及其集中区域的保护,提高城市宜居生活水平。

坚持统筹兼顾。以城乡总体规划为指导,统筹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规划用地属性、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与原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保持衔接,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划定声环境功能区。

坚持务实管用。明确区划单元地理边界、坐标,将声环境功能区落地、上图、入库,力求划得实,管得住,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成为环境监测、质量评估、项目审批、监察执法等环境日常管理和城市用地规划、交通规划等空间管制的参考提升保护实效。

(三)方案目的

适应声环境管理需要,在《重庆市丰都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8年)》基础上对丰都县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调整,为城市规划布局优化、声环境准入、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执法监管等提供依据,促进区域声环境质量改善。

(四)区划依据

1.法律法规及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65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423日修正);

(4)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928修正

(5)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20191010日修订)。

2.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1)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       《机场周围区域飞机噪声环境质量标准》(GB9660-88);

(3)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5)       《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927—2017

(6)       《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7)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15429号)

(8)       《重庆丰都县控制性详细规划(2022年)》、丰都县交通干线等资料。

二、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管控要求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4类共五个类别,不同类别的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不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见表1

1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4a

 70

 55

4b

 70

 60

备注:昼间是指6:00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起降和通过产生噪声影响的区域,其声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相关规定。

2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一昼夜的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LWECPN)标准值(单位:dB

适用区域

 70

一类区域:特殊住宅区;居住、文教区。

 75

二类区域:除一类区域以外的生活区。

三、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步骤及划分标准

(一)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

根据城市功能、城市用地类型、行政区划边界、交通干线、河流、沟壑、绿地等确定声环境区划单元。原则上,单块区划单元面积不低于0.5km2,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二)确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型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按0类、1类、3类、2类的顺序确定区划单元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型,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1.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

城市用地性质为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划单元划为0类声环境功能区,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当没有明显的噪声源,区域边界明确。

2.划定1类声环境功能区

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的区域;或者虽兼有其他用地性质但上述用地占地率≥70%混合区域,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3.划定3类声环境功能区

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或者虽兼有其他用地性质但工业生产、仓储物流等用地占地率大于≥70%混合区域,划3类声环境功能区。

4.划定2类声环境功能区

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或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5.划定4类声环境功能区

4类功能区的划分主要以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区域范围为划分的基本依据

1)城市区域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一定距离参照表3划定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城市区域内铁路两侧一定距离参照表3划定4b类声环境功能区,对于4a类与4b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区域,划定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3)临街建筑4类功能区的划分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4)交通服务区域功能区划分

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

5)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其距离可以不统一。

3 交通干线相邻区域4类功能区距离

源强类型

划分距离(m

相邻功能区类型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钢轨-地面段)、铁路

55

1类区

40

2类区

 

25

3类区

一级公路、城市主干路、内河航道

50

1类区

35

2类区

 

20

3类区

二级公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

45

1类区

30

2类区

15

3类区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结果

(一)城市规划区

丰都县城市规划区共划分22个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包括1类、2类、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区划面积为26.01平方公里。

1类声功能区3,区划面积2.82平方公里,面积占比10.85%2类声功能区12,区划面积12.1平方公里,面积占比46.5%3类声功能区7,区划面积7.63平方公里,面积占比29.32%4类声环境功能区3.47平方公里,区划面积占比13.33%

4 丰都县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结果统计表

1类声功能区

2类声功能区

3类声功能区

4类声功能区

数量

面积(平方公里)

数量

面积(平方公里)

数量

面积(平方公里)

数量

面积(平方公里)

3

2.82

12

12.1

7

7.63

/

3.46

(二)建制镇

丰都县建制镇包括兴义镇、虎威镇社坛镇、三元镇、许明寺镇、董家镇、保合镇、仁沙镇、兴龙镇、树人镇十直镇、双路镇、龙孔镇、暨龙镇、龙河镇、武平镇、江池镇、湛普镇、包鸾镇、南天湖镇仙女湖镇、双龙镇,区划面积10.41平方公里。建制镇镇区以居住、商业混杂为主,原则上统一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有交通干线经过的建制镇其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湛普镇工业用地区域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

(三)其他区域

乡村区域声环境功能区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7.2条规定确定,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五、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1.本区划调整方案由丰都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发布之日实施。

2.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3.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根据职能职责强化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功能区管理工作。

4.强化声环境准入管理,禁止在1类区、严格限制在2类区新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在道路规划建设、土地开发利

用、房地产建设、环评审批、噪声执法等管理工作中充分考虑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管理目标。

5.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区域应实时调整为4类声功能区。

 

 

 

 


附件1

 

基本术语

 

(1)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其他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2)       交通干线: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应根据铁路、交通、城市等规划确定。以上交通干线类型的定义参见GB 3096附录A

(3)       交通干线边界线:城市交通干线中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线,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

(4)       临街建筑:交通干线边界线外拟划定4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范围内,面向道路的第一排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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