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足区加强农房建设全过程规范 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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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足区加强农房建设全过程规范

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大足住建委发202388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大足区加强农房建设全过程规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824

 


 

 

大足区加强农房建设全过程规范

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持续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优化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房建设全过程管理,提升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实施方案》(渝建村镇202160号)、《重庆市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渝建村镇202322号)规定,结合大足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全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践行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加快推进村庄现代化建设,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加强农房建设全过程监管,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不断增强农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以推进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为目标,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推进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化。统筹用好农房建设用地指标,建立镇街、村社农房助建机制,引导农民建房由单家独户集中转变。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审批和建筑风貌管控,创新健全农选址定点、施工放线、质量安全巡查、竣工验收、常态化动态监十到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强集中居民点建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农房装配式建设试点,全面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和居住功能,保障农房基本安全。

三、规范农房建设审批流程

农户建房审批手续、不动产权登记由农村建房协管员全程代办。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自收到个人建房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建房书面申请。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村民小组审议。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委(社区居委)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委(社区居委)签署意见报送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村委(社区居委)审查。村民小组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委(社区居委)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委(社区居委)签署意见,报送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四)镇街综合窗口受理。坚持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的原则,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公布农房建设办理流程、办理期限和部门职责要求。同时将农村居民建房相关信息录渝快进行管理。

(五)组织集体联合审批。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经济发展办公室、规划和自然资源所等人员对农户建房选址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结果作为农户建房审批的基本要求。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集体会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审查村委(社区居委)审查意见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负责地灾防治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审查涉及公路两侧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公路建筑控制区要求(国、省、县道建筑控制区由区交通局审查,乡、村道由属地镇街审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相关单位的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镇街要及时征求意见。

根据联审结果,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申请农户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经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初审同意后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并按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街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备案。

(六)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组织农房竣工验收。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加强农房建设全过程规范管理

(一)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根据村庄定位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实际需要,立足农村本底条件,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区特色,综合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完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用地,优化完善全域全要素村庄规划。以村庄规划为指引,引导农村建房居民点逐步集中,避开生态红线、河道保护线、水库防洪管控线、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和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合理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危险区,遵守公路管理、饮用水源保护等规定,不得在陡坡、冲积沟、泛洪区及其他灾害易发地段建房。

(二)提升农房设计建造水平。适应现代农村生产生活需要,遵循功能完善、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按照节地、节水、节能、环保要求,积极引导农村居民按照《大足区农房建设管控导则》推荐图集建房。加强标准图集宣传推广力度,引导农村群众建房向注意完善功能转变、向注重安全转变。积极探索建立镇街聘首席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制度,引导和支持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艺术家等专业人才和团队开展设计下乡,指导农村群众建房统筹居住、生活和生产等空间布局,着重乡土特色和地域特色,精心打造建筑形体、色彩、屋顶、墙体、门窗和装饰等要素,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农集中居民点推行生活集中污水收集设施与农房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严格控制农房建设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禁非法占地建房。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批准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3层,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12米。对农村既有自建房改扩建(含加层),要依法审批,严禁批准原有房屋有结构安全性隐患的建房申请。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用地面积,每人不超30平方米(30平方米)3人及以下户3人计算4人户4人计算5人及以上户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附属设施建设标准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四)强化农房建设风貌管控。鼓励农村村民在提交建房申请时选用《大足区农房建设管控导则》推荐图集或提交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建房设计图,并承诺按图施工。支持新建农房采用坡屋顶,建筑屋顶不得使用高饱和度的彩钢棚或彩钢瓦做顶部搭建”“建筑材料不宜使用瓷砖、彩钢棚、石棉瓦。坚持尊重传统、突出特色、合理创新的原则,鼓励支持选用现代巴渝民居建筑风格,严禁修建体量庞大、横长矮胖、尺度夸张、造型奇特的建筑。建筑色彩可采用材料本色,将米白、米黄、浅灰作为建筑主体色系,统筹建筑色彩与外部环境的协调性。重点加强公路沿线、集中居民点建筑风貌和公路退让控制。鼓励支持农村村民同时改善庭院环境,建微果园、微花园、微菜,打造干净、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

(五)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农房建设单位或个人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街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街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办发明电202210)要求,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依托市住房城乡建委农村建筑工互联+建设教育培训在线综合服务平,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规范农村工匠建房质量安全行为。推广《农村居民建房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落实农房建设质量安工匠责任。镇街要组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技术指导队伍,有条件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具有工程施工相关专业或具有施工现场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房建设的地基基础、墙体砌筑、楼屋盖施工、模板安拆、脚手架安拆、起重设备、现场施工安全等施工行为和高切坡开挖、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开展质量安全巡查指导服务。禁止农村建房大挖大填、切削山体,不得有高切坡、高边坡而形成滑坡等安全隐患。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技能培训和提供技术支持。

(六)强化农房竣工验收管理。农户建房完工后,镇街政府组织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农房建设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镇街应组织村社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等到场检查,核查农房建设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验收农房建设是否符合标准图集或申报的施工图设计,外立面装修是否完成并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质量安全巡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是否整改合格等。镇街要建一房一农房管理台账,将建房审批手续、施工图集、选址定点放线、质量安全巡查、竣工验收等资料归档备查。

(七)规范农房建设行政执法。区级相关责任部门会同镇街要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监管执法,形成监管执法合力。要加大对违规占地、批甲占乙、超建面积、违规加层、违法搭建、一户多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开展建新拆旧专项整治,坚消存量、控增,镇街要制定专项拆除方案,在确保拆除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分期分批组织拆除。对立面装修未按要求而影响建筑风貌的行为,镇街依法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已出现明显结构变形、局部垮塌、发生灾害危及使用安全、主体结构拆改荷载明显增大等经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农房,镇街要立即责令房屋所有权人停止使用、消除危险,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必要时依法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八)加强农房动态监测管理。利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更新完善农村建设空间属性信息、质量安全信息、家庭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坚横向到边、纵向到的原则,建立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整治机制,重点排查整治传统村落、危旧房屋等建筑周边环境安全、地基基础安全、房屋结构安全、房屋使用安全等。落实产权人(使用人)安全隐患整治主体责任,强化属事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全力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安全。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的要求,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农房建设安全闭环管理。区级相关部门要严格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九)统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快推进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持续完善农村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农村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分类、四农村建设。加强房前屋后、进村道路、村庄四周等薄弱部位的绿化,完善群众活动频繁、人口密集场所的公共照明设施。按抢救保护、整治提升、融合发三种类型,分级分类推进传统村落保护。推动农村用能革新,发展农村生物质能源,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农林废弃物、畜禽粪污等,将废弃物转化为可再生能源用于居民生活和生产经营。继续三清为重点,常态化开展村庄清洁行春夏秋四季战役

五、政策支持

(一)强化农房建设用地保障。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的原则,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统筹全区储备补充耕地指标,落实占补平衡,区财政局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所需资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不得向农村村民再收取耕地开垦费。

(二)政府购买宅基地测绘服务。按规定农村宅基地新建房屋选址范围进行测绘,出具《选址勘测图》及其界址点坐标表,并将农村宅基地新建住房测绘费用纳入公益性测绘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区农业农村委每年集中选13家有资质、价格优、服务好、质量高的宅基地测绘单位,并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三)开展装配式农房建设试点。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装配式农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建村镇202134号)和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申2023年装配式农房建设试点计划的通知》(渝建村镇202314号)的规定,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非轻钢)农房。在同一集中连片新建农房的地块内3栋及以上的农民建设自住自用的装配式农房,按照建筑面积平均补500/。对企业(个人)建设用作民宿等经营性装配式农房,按照建筑面积平均补助200/。财政补助的装配式农房,除基础可现场浇筑或砌筑外,其他主体结构构件(梁、柱、楼板、内外墙板、楼梯等)应全部采用工厂化生产的构件进行现场组装。

(四)开展农村美丽庭院创建。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区美丽庭院创建评选工作方案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22140号)要求,成功创建美丽庭院、最美庭院的,分别给予农户一次性奖10005000元。

(五)实施农房建设特色风貌补助。对农村异地新建、宅基地原址改建(不含扩建、加层)的农房,符合农村建房选址要求的,遵守国家农房质量安全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大足区农房建设管控指导意见(大足规资发202310号)规定积极落实风貌管控要求,经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验收合格后,给予每户一次性补助2000元。

六、职责分工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优先保障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其他脱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家庭等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建设用地。依法对违法占用耕地、农用地等查处;依法办理农村居民不动产权证。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

区住房城乡建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规定,负责限额以上的村镇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编制农房建设标准图集,指导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农房建设技术服务;依法征收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农房建设城市建设配套费。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协助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审批;负责限额以下的村镇建设项目选址定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竣工验收等手续审批;负责农房安全动态监测巡查管理,开展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巡查检查和督促整改到位,以及旧房拆除的安全管理;负责农房建设风貌管控,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文化旅游委、区林业局等区级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依法履行相关责任。

七、工作要   

(一)加强人才培育。分类开展农房建设审批、质量安全巡查、竣工验收等培训。鼓励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农房建设,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在编制招录、开发公益岗位等方面支持镇街选择培养一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和施工技术等管理人才和实用型技能人才。加强镇街农房建设管理人员和村委(社区居委)协管员专业能力培训,提升农房规划、建设、管理专业水平。

(二)支持农镇街要建立农房建工作专班和群众协调机制。对农村集中居民点和低保户、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无能力组织建房的,以及有意愿集中统一建房的农村群众,要聘请有资质、具有农村情怀的设计、施工单位,一批中高级专业职称的专业人才或丰富经验的农村建筑工匠组建农房建队伍。要统筹指导农房设计、风貌管控、施工管理、成本控制和质量安全监管等,组织协调专业能力强的农村建筑工匠参与施工。镇街要落实农村建房协管员村(社区)全覆盖,代办建设手续和建房施工过程巡查管理。

(三)总结典型经验。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农房建设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协调推进农房和村庄现代化建设。探索建立农村房屋保险制度,鼓励保险公司设立并提供装配式农房质量安全保险。镇街要开展村(居)民建房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加强对农房建集中试点的跟踪管理和成效评估,总结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宣传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严肃责任追究。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农房建设审批和管理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批的,未履行农房风貌管控、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农村建房协管员代办农房建设手续、不动产权登记等,不得向农户违规收取任何代办费用。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相互推诿、久拖不办,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公职人员按程序严肃追责问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农房建设手续审批、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通过制作小视频、发放宣传图册、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开展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科普教育,推广农村自建房安全常一张图、《农村居民建房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广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装配式农房建设、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等政策,提升农房建设品质。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样本)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样本)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报批资料(新建)

8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报批流程图

9.农房建设建筑风貌和质量安全巡查表

10.农房常态化安全动态监一户一信息表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农房

情况

宅基地面积

    

建筑面积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

情况

宅基地面积

                   

房基占地面积

               

地址

 

四至

:  :

建房类型1.原址翻    

2.改扩 

3.异址新建

西:  :

地类

1.建设用    2.未利用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     2.

申请

理由

 

                          申请人                                                       

村民小组意见

 

负责人                          

委(社区居委)意见

           

                         (盖章)

负责人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1.分户新建住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  3.原址改、扩、翻建住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街道)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一户一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申请

理由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  :

性质1.原址翻 2.改扩3.异址新建

西:  :

地类

1.建设用      2.未利用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m2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意 

                              盖章负责:        

交通、林业、水利等其他部门意见

 

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负责: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批准意见

                              盖章负责: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现场踏勘人员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农房

情况

宅基地面积

    

建筑面积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

情况

宅基地面积

                   

房基占地面积

               

地址

 

四至

:  :

建房类型1.原址翻    

2.改扩 

3.异址新建

西:  :

地类

1.建设用    2.未利用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     2.

申请

理由

 

                          申请人                                                       

村民小组意见

 

负责人                          

委(社区居委)意见

           

                         (盖章)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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