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将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情况纳入量刑酌定情节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城检会〔2023〕3号
城口县人民法院、城口县人民检察院、城口县公安局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维护在押人员的法权益,促使在押人员主动遵守监规和自觉维护监管秩序,积极配合侦查、公诉、审判工作,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城口县人民法院、城口县人民检察院、城口县公安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将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情况纳入量刑酌定情节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请及时上报城口县人民法院、城口县人民检察院、城口县公安局。
城口县人民法院 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城口县公安局
2023年6月13日
关于将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情况纳入量刑酌定情节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促使在押人员主动遵守监规和自觉维护监管秩序,积极配合侦查、公诉、审判工作,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若干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和《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考核暂行办法(试行)>》中对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的立法精神和刑事司法政策,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将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并准确提出量刑建议和裁判的重要参考依据,实现量刑精准公正。
二、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羁押在城口县看守所,属于本县管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二)坚持有利于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监管场所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评并真实反映在押人员配合诉讼、内务卫生、遵守监规、悔过自新、学习教育等客观情况。
四、考核内容
根据《看守所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考评细则(试行)》确定以下考核内容,实行百分制加扣分制度:
(一)在押人员有下列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加分:
(1)阻止其他在押人员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闹监、冲监等行为;
(2)制止或举报“牢头狱霸”行为的;
(3)制止或举报他人传书带信等串通案情行为的;
(4)举报其他在押人员私藏刀具、利器、绳索、毒品、手机、香烟、火柴和打火机等严重影响监所安全;
(5)协助监视重刑犯等重点人员、协助护理严重伤病在押人员及其他有利于监管持续安全稳定的行为的。
(二)在押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扣分:
(1)企图串供、隐匿罪证、逃避法律制裁的;煽动狡辩翻供,妨碍他人悔改的;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的;
(2)无理取闹,不服监管,辱骂或殴打监所工作人员的;
(3)恃强凌弱、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强迫、唆使他人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4)拉帮结伙,聚众哄闹,组织参与打架斗殴,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5)强拿强要、强买强卖,勒索、占有或者变相勒索、占有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财物,霸占他人伙食、铺位的;
(6)称王称霸,操纵监室事务;强迫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其服务等“牢头狱霸”行为的;
(7)故意损坏财物和故意损毁监室设施的;
(8)自伤自残、装病诈伤或者绝食的;
(9)逃跑或者煽动、组织逃跑的;
(10)其他严重违反看守所管理规定的。
五、工作流程
(一)在押人员入所时,由监管民警对《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情况纳入量刑酌定情节》的相关考核内容进行告知。在羁押期间,监管民警发现在押人员具有本实施意见考核内容情形之一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两名以上在押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或其他证明材料,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形成专卷。
(二)看守所成立评鉴考核小组,评鉴考核小组应按照《看守所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考评细则(试行)》每月对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得分100分评定为“一般”,高于100分评定为“表现好”,低于100分评定为“表现不好”,考评结果在监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低于三日。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在押人员对公示无异议的,由评鉴考核小组出具考核意见,评定文明个人;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在押人员有异议的,可向考核组、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及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
(三)羁押期间获评两次以上文明个人的,看守所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材料提交考核组进行审查。评鉴考核小组对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后在《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表》中作出考核意见。
(四)考核组作出考核意见后,将《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表》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县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进行审查,驻所检察室自收到看守所提交的《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表》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查书面材料、问卷调查、谈话交流等方式对看守所的拟定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审查意见。
(五)看守所在县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并报所属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将符合条件在押人员的《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表》及相关证据材料于开庭前通过驻所检察室移交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在开展认罪认罚过程中,对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将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的表现纳入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应将看守所的相关处罚建议在起诉书中予以载明,并在庭审时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六)县人民法院采纳酌情从轻处罚建议的,应在判决、裁定书中载明。
六、监督方式
(一)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在开展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酌定情节工作中,应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本规定正确有效实施。
(二)县人民检察院对考核结果是否公开、透明、客观、真实,考核结果应用等方面实施法律监督。发现工作人员在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口头纠违、书面《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严重违规违纪的,应当建议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对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本规定如与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以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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