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大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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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大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大足府发〔202313

 

经开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129号)、《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发〔20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第三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大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双桥经开区、大足工业园区、大足高新区、香街道、龙岗街道、智凤街道(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龙水镇、万古镇、邮亭镇、宝顶镇、玉龙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10/平方米计征;国家和市政府认可的园区四至范围内生产性用房及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配套用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确认后免缴,办公楼、职工宿舍等办公用房及生活用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05/平方米计征。

(二)智凤街道(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珠溪镇、中敖镇、三驱镇、石马镇、溪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50/平方米计征。

(三)宝兴镇、拾万镇、铁山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20/平方米计征。

二、征收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模式、征收程序、减免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3号)规定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减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342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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