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南川区露营地管理暂行规定 南川区露营地建设和服务指南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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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

重庆市南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南川区消防救援支队

重庆市南川区气象局

重庆市南川金佛山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川区露营地管理暂行规定》

《南川区露营地建设和服务指南》的通知

 

南川文旅委发20225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经研究同意,现将《南川区露营地管理暂行规定》和《南川区露营地建设和服务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 

重庆市南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南川区消防救援支队 

重庆市南川区气象局 

重庆市南川金佛山管理委员会

202292

(此件公开发布)

 

 

 

 

 

 

 

 

南川区露营地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GB/T31710-2015)、《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划分》LB/T078-2019《生态露营地建设与管理规范》LY/T2791-2017等有关规定,规范露营地管理,保障新型业态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适用范围

(一)在南川区行政范围内,达到《南川区露营地建设和服务指南》要求的露营地;野营集中区域。

(二)本暂行规定所指露营地是各类功能清晰、持续运营,有一定接待规模(营位不少20个,面积不小1000平方米)的露营地,不适用于因体育赛事、艺术节庆、展销展览等原因而建立的临时性营地;野营集中区域是指露营者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自发聚集形成的区域。

(三)术语释义:露营是使用自备或租赁设备,以在野外临时住宿和休闲生活为主要目的的活动方式。露营地是有明确范围和相应休闲服务设施的露营场所。野营是指露营者在无经营业主的场所进行露营活动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分工原则。按照法定职条块结合,以块为的原则,全面实职能部门、属地()、经营主三级管理机制。

(二)行业管理。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区体育局)负责露营地标准化建设、服务质量指导、质量等级评定,对营地涉及体育项目的审查、监管指导工作。区林业局负责林地草地保护审查、监管指导;区公安局负责对提供住宿过夜的营地的登记住宿管理和治安管理工作;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营地的卫生管理、疫情防控等指导工作;区商务委按照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住宿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参与露营场地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营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对从事食品经营的露营地市场主体实施许可管理;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营地的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的指导工作;区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通报。

(三)区域管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露营地安全生产、业态培育发展和日常监管工作,劝阻野营行为;区金佛山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督促金佛山景区、神龙峡景区、山王坪景区内旅游企业做好露营地管理;区林业局负责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山王坪喀斯特国家生态公园等范围露营地管理。

(四)主体责任。露营地主体应具有市场主体资格、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相关项目用地、设施建设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批;营地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行政规范对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要求,所在位置须安全、稳定、无污染源;露营地须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配备消防、安防设施和人员,有医疗、救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理能力,营地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野营集中区域由地块产权人劝阻野营行为

四、日常监管

(一)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露营地的日常监管,督促露营地制定承载量控制、游客预约、投诉处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开展员工培训,并公布露营地各项制度、投诉电话、救助电话等。未完善相关手续擅自营业的露营地,将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予以处罚,并指导完善相关手续。

(二)各乡镇(街道)要在无经营业主的野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禁止露营标志标牌,及时制止野营行为。

)区政府督查室不定期对各部门、乡镇(街道)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对履职不到位单位将严肃问责。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川区露营地建设和服务指南

 

根据《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GB/T31710-2015《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划分》LB/T078-2019及我区露营行业发展情况,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所指露营地运营须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及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法规。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所称露营地,是指各类功能清晰、持续运营、有一定接待规模(营位不少20个,面积不小1000平方米)的经营性场所,包括旅居车自驾车露营地、帐篷露营地、青少年露营地和其他创新方式的露营地

二、基本条件

()合规要求

1.露营地经营举办者的项目选址和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对环境、资源、土地和动植物保护等有关规定,不得在限制旅游开发利用的区域落地露营地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地的露营地的建设应符合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在自然保护区开展露营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开展露营活动要符合林地、林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开展露营活动。

2.露营地经营举办者的经营活动应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许可,明确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纳入相关职能部门和乡()监督管理范围,新建的露营地项目涉及临时和永久用地的,应当报相关部门审批。

3.露营地范围内的其他经营性业态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选址要求

1.依托文化和旅游资源建设,营区地面宽阔、平整,并具备较好的资源禀赋。营区应避开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远离各类污染源,周边无灾害隐患点。

2.可进入性较好,有给排水、电力、通基础设施,符合安全防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应急救援条件。

3.具备一定的封闭性,可以设置围设施,便于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建设要求

1.项目规模应符合生态承载力,不能超载运营。

2.应选择环保建材,优先选择可重复利用的环保材料,多使用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3.采用绿化手段提高露营环境质量和景观效果,尽可能不改变原有环境风貌。

4.搭建固定、临时营房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三、营地供水

1.营区内必须提供清洁可供饮用水源和用于清洗、卫浴等其他用途的水源;

2.供水设施必须完好,确24小时供水。

四、卫生设施

1.10个营位至少提供一个洗漱台,而且每一营位离最近的洗漱台不得超500米;

2.应设置男女分开的淋浴房;

3.20个营位至少要有一间卫生间;如多个卫生间,且离营位之距离不得超500米,应在客流高峰设置移动厕所;

4.卫生间宜男女分开、分别标示;

5.卫生间一定要有完善的通风设备。

五、生态环境保护

(一)垃圾处置

1.垃圾桶设置应数量适宜,需配置不低于每人每4公升的垃圾容量,采用防雨、防腐、防燃的环保材料,实施分类收集;

2.安排专门保洁员,负责在营地内回收垃圾,垃圾桶必须加盖并每日清理、及时外运;

3.各类垃圾根据《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处理;

4.收集的垃圾应由营地业主请专业公司处理,场内严禁焚烧、填埋垃圾;

5.炭火、木柴等使用后的可燃物或炭灰垃圾需要配备专门垃圾桶,并做到及时清理。

(二)污水处理

1.污水应收集后集中处理,对于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要进行纳管处理;无法接入市政管网的,应充分论证,合理设置污水处理站,达标后排放;

2.合理配置废水倾倒回收装置,10营位应配1个,营位产生的废水不得直排。

六、服务设施

(一)栅栏围墙

1.营地和外界必须设围栏,以限制露营者以外的人随便进入,并起到明确划分营地的目的;

2.围栏分为砖墙、金属网、绿篱、木桩、竹篱以及水泥木桩等形式,要和周围环境、风格相协调。

(二)标志标牌

1.A级景区规范设置标识标牌;

2.营地及进出道路的公共信息和交通引导标识规范正确,符GB/T5845.2的要求;

3.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符GB/T10001.1GB/T10001.2的要求;

4.营地及其周边环境中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内容符GB2894的要求,醒目美观坚固,不破坏环境的协调性;

5.临近大型自然、人工水域或悬崖陡壁等险要地段,须设置醒目、规范的安全标志,内容应符GB/T25895.3的要求;

6.消防安全标志设置符GB15630的要求,标志内容应符GB13495的要求;

7.设置关于全景图及导览图的向导牌;

8.在入口处要设立带照明装置的营地标志牌;

9.设置卫生间、洗手间、营区各个区域的向导牌;

10.设置营地周边的交通向导牌;

11.设置露营营位租金、设备设施租金、产品和服务价格以及使用规则的公示牌;

12.标志标牌宜设置中英文对照说明

13.森林防火区内的露营地需在入口处和营地内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宣传标牌。

(三)内部交通

1.营地内的道路宽度标准为:双行6米,单行3米。

2.行车道路要简单铺设,道路两旁要设置排水沟。

(四)灯光照明

1.营地入口处、游客中心、卫生间、食堂和行车道等必要场所要设置照明设备;

2.人行横道两侧应设置地灯;

3.营区的照明设施灯光过亮会影响睡眠,应适当调节照明数量,或使用柔和灯光照明;

4.应有持续电力供应,配备应急和备用照明设施。

(五)广播设备

1.应在显要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和紧急广播装置,对露营地内人数、游客流量、拥堵状况、安全提示、天气状况、特殊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发布。

2.除紧急播放外,一般性通告广播最多早中晚各一次。

(六)移动通讯

移动通信信号应覆盖露营地,网络信号较差的,应在游客集中活动区域提WiFi服务。

(七)消防设施

1.为应对火灾状况,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2.应设立应急队伍并加强林区巡查,按照经营面积配备消防手抬机动泵、水带、水枪水箱、铁扫帚等器材装备

3.放置消防器材的红色箱子,摆放在显著的地方;

4.营区各营位之间应有安全的防火间距;

5.营区应设置消防水源,按照营地经营面积、经营范围500平方米范围内储备不少1吨的消防用水和足量取水工具;

6.营区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7.营区内使用的配电线路应采取穿管保护措施;

8.应合理配备灭火器,设置点配置的灭火器不得少2具,规格不低4公斤;

9.严禁在帐篷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瓶装易燃液体等产生明火的灶具;

10.在营地附近有市政管网的,应在营地内设置室外消火栓。

(八)停车场

1.设置与营区接待能力相匹配数量车位的停车场,大小车位分开设置;

2.有条件的应设置房车专用停车区域;

3.鼓励设置电动汽车充电点,并加强充电点防火措施。

(九)员工休息室和器材存放处

1.在大型营地内,除游客中心外,还须单独设置保洁、保安等员工的休息室;

2.设置停放作业用车辆、清扫工具等设备的场所。

(十)综合性广场

应设置综合性广场,为露营者提供活动场所。

(十一)游客中心

1.应于露营地最佳视野处设置游客中心,如果游客中心位于非营地入口处,则入口处必须另外设置游客服务咨询接待点,兼应急救援点,夜间有照明和报警设施且有专人值班;

2.提供登记、预约、接待、咨询、投诉、医疗等服务;

3.配备超市、商店、户外用品租售等空间;

4.配备移动通设备充电设施。

七、服务要求

1.应定期开展员工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2.员工服装应分类清晰且有特色,佩戴统一的身份标识;

3.员工应使用文明用语,主动热情地为露营者提供服务;

4.应快捷、高效办理预订、入住、离营等手续;

5.保洁应快捷干净,不打扰露营者休息;

6.24小时值班的服务电话;

7.开展电子商务,或接入线上分销平台,实现分时预约;

8.应采取生物、物理和化学等有效措施,减少蚊、虫、蚁、鼠等有害生物烦扰;

9.在营地树木上固定吊床等设施时应做好防护,避免对树木生长造成伤害。

10.鼓励开展代客泊车、代收快递、票务代订、旅游导览、技能指导、自助洗衣、车辆清洗和故障维修等附加服务;

11.鼓励组织家庭、团队开展各类休闲营地教育活动;

12.鼓励提供儿童、老人、宠物看护托管等专门服务。

八、安全管理

1.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员,定期开展员工培训;

2.安全用火规范:使用明火时,需备有木制地台或防火毯等设施,保证火苗不会损坏地表或散布四周;

3.森林防火期,按照相关部门森林防火要求严格控制用火

4.应定期对露营地经营范围内地表可燃物进行彻底清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5.应设置闭路监控系统,营地重要区域必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6.加强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等方面的能力建设;

7.合理制定露营地最大承载力,规范落限量、预约、错要求,根据防疫部门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和有序开放;

8.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应急救援、举报投诉等电话;

9.森林防火区内露营地应设置专兼职护林人员,佩戴森林防火巡护标识,不间断开展森林防火巡护;

10.应有交通引导人员,规范车辆停放,引导车辆有序集中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区域。

九、传染性疾病防控

1.按照国家传染性疾病政策,做好实时防控措施。

2.营地管理者在发现员工或露营者发生传染性疾病时,应第一时间报防疫部门。

十、应急救援

(一)意外伤害

需常备足够药品及医疗器材以备不时之需,公示紧急联系电话及附近医院联系电话。

(二)水上救援

涉水营地需常备足够救生衣或救生圈,急救方法需展示于明显易见之处。

(三)火灾救援

灭火器材需放置于易见、易于取用之处,并用中英文标明使用方法。

(四)营区守则

应制定营区守则,并公示于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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