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的通知
涪民政发〔2022〕164号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
2022年8月31日
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
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社会监督,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重庆市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重庆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包括市民政局安排公益金,区民政局留存公益金。
第三条 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便民的原则,谁使用、谁分配、谁管理、谁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四条 各申报公益金项目的单位和机构(以前简称项目单位)是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区民政局对市级公益金、区级留存公益金资助项目应公开以下信息:
(一)民政部、市级补助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等;
(二)由区民政局本级使用公益金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联络人等。
(三)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六条 各公益金使用项目单位应对所执行的项目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实施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接受督查情况等;
(二)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每年6月底前,区民政局和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上发布公益金有关使用管理信息。项目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民政局网站代为发布信息。
第八条 区民政局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将公益金有关信息纳入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
第九条 区民政局、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上报、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按照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标识。区民政局、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和项目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信息公开暴露、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信息公开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局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延期公开信息的;
(二)公开信息有较大错漏的;
(三)拒不公开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
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的监管,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依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重庆市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重庆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民政局补助地方公益金项目和区本级补助项目开展督查。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对本地区市级补助地方公益金项目和区本级补助项目开展督查。
第四条 申报公益金项目的单位负责配合区民政局开展督查工作,落实督查整改意见等。
第五条 区民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抽取部分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督导和检查。督查形式包括:审计、约谈、函询、查阅档案资料、实地检查等。督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性;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目标是否发生偏离;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同时,做好督查、检查记录。
第六条 区民政局将结合实际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公益金项目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
第七条 区民政局确定第三方审计机构,按程序从审计服务机构备选库中择优比选,并就审计事宜与审计机构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对于投诉举报,区民政局可以通过约谈、函询等方式,对项目单位进行督查。
第九条 在督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反馈。项目单位在接到督查反馈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1个月内向督查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条 督查结果作为安排福彩公益金预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对督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区民政局对项目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项目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一)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和督查工作不配合;
(二)项目进度滞后、制度不健全、实际执行情况与目标存在较大偏差。
第十二条 对督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彩票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区民政局在督查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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